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
京财税[2011]157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2022年第4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总页数】1页(P92-9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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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汇总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市局党组将2009年确定为“优化地税发展环境年”,并明确提出税政管理工作应深入探索政策宣传辅导有效方式,提供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分税种、分行业、分事项的多角度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的工作要求,使广大税务干部和自然人纳税人全面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我们按不同房屋性质类型,将我局主管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政策进行了整理,以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查阅,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目录前言................................................ - 2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 - 1 -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 (1)(一)营业税及附加.......................................... - 1 -(二)个人所得税.............................................. - 2 -(三)契税.................................................. - 4 - (四)印花税................................................ - 6 - (五)土地增值税............................................ - 6 - 二、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税收政策 (7)(一)营业税及附加.......................................... - 7 -(二)个人所得税............................................ - 8 -(三)契税.................................................... - 9 -(四)印花税............................................... - 12 -(五)土地增值税........................................... - 12 -三、普通住房. (13)(一)营业税及附加......................................... - 13 -(二)个人所得税........................................... - 14 -(三)契税................................................... - 15 -(四)印花税............................................... - 17 -(五)土地增值税........................................... - 18 -四、其他住房. (18)(一)营业税及附加......................................... - 19 -(二)个人所得税........................................... - 19 -(三)契税................................................. - 20 -(四)印花税............................................... - 22 -(五)土地增值税........................................... - 22 -第二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基本政策 ..................... - 24 -一、营业税及附加 (24)(一)税目、税率........................................... - 24 -(二)计税依据............................................. - 24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24 -二、个人所得税.. (25)(一)税目、税率........................................... - 25 -(二)计税依据............................................. - 25 -三、契税.. (26)(一)税目、税率........................................... - 26 -(二)计税依据............................................. - 26 -四、印花税 (27)五、土地增值税 (28)(一)征税对象............................................. - 28 -(二)税率................................................. - 28 -(三)计税依据............................................. - 28 -第三部分:与二手房交易有关的政策规定....................... - 30 -一、普通住房标准 (30)二、购房时间的判定 (31)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 (32)1、房屋原值具体规定........................................ - 32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33 -3、合理费用................................................ - 33 -4、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 34 -5、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 34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一)营业税及附加[政策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保证印刷费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的顺利执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印刷费预算的申报第三条各预算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申报印刷费项目预算时需按其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的分类将印刷项目逐条列明;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
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五条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但在项目预算申报时需要填列不采购理由:(一)涉及保密的印刷;(二)中央部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实施的印刷。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审核第六条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印刷项目予以审核。
其中主要包括:(一)对印刷项目申报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予以审核;(二)对项目申报类别的准确性予以审定;(三)对上报的印刷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印刷活动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予以审核。
第七条对上述不合理、不规范的申报项目各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处室需按照规定作修改、退回、淘汰处理。
第四章印刷项目预算的执行第八条印刷费项目预算批复以后,各预算单位需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印刷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时,申报的新增印刷费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印刷费项目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采购意向阶段1.预算单位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印刷”模块。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标 签】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函﹝1988﹞74号【发文日期】1988-05-10【实施时间】1988-05-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nszn/nszn_nr.asp?id=54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京地税票[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一)条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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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同时,在清理现有非税收入的基础上,撤消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实现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三、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改革试点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初期非税收入过渡帐户及帐户余额清理、票据使用情况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等工作。
四、试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二ОО五年九月二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2011-9-9)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厂办大集体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主要税收政策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8•【字号】京财办[1996]2423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京财办〔1996〕2423号京清办〔1996〕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清〔1996〕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4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集体经济是我市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
为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10.12
•【字号】京财税〔2016〕216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6〕2165号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2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7]财工管字387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5月18日[1987]财工管字387号)市文化局、市电影发行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86)财文字第886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北京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所得税税率交纳的所得税,由财政五分局分季度按实际征收的所得税额超过应纳所得税额的35%的部分,退库给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专户存储,集中使用,作为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专款还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给市电影发行公司的维修改造专款。
城市专业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由财政五分局从“文教、卫生企业亏损补贴”中退库,并负责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由市电影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局编报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批后实施,年度终了后,要报告使用情况。
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主要用于本市专业电影院的改造和修缮,根据具体情况市电影公司对各专业影院,可采取拨款或有偿借款形式,使用维修改造借款的专业影院应首先用提取的房屋修缮费、房屋折旧归还借款,不足部分可得用影院的增长利润在税前归还借款。
三、专业影院不属于发行放映企业,仍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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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缴纳方式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4﹞2255号
【发文日期】2004-12-31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税[2004]17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因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二、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法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确定汇总缴纳应税凭证类型。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内(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改变。
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核定期限内汇总缴纳的凭证按其书立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纳税人应自制汇总交纳封面,与汇总缴纳凭证一并装订。
封面项目内容应包括凭证份数、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缴纳日期、缴款书票号、实际完税金额、记帐凭证编号。
四、纳税人在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时,对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与应说凭证不能分别汇总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0]433号)
通知精神,按当期全部同类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税款。
五、印花税汇总缴纳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根据装订成册凭证的封面所载的应纳税额。
填写缴款书,于核定手工艺汇总缴纳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
对于当期汇总缴纳税额恐怕是足500元手工艺,亦可采取在封面上汇总贴花的方法完税。
六、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后,应如实填写汇总缴纳封面上有关项目内容,并在汇总缴纳封面上粘贴缴款书复印件。
七、纳税人应对汇总缴纳凭证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保存期限从凭证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八、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及其细则进行处罚。
九、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局的管理办法,报市地税局备案。
十、本办法于2005年1日1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
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
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二ОО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