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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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

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

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孟子也主张和谐,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现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涉及干群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纷争所占比例较大,成因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商朝时期就已经形成。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是一种非诉讼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快捷、灵活、节省成本等优点。

在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运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官员负责调解,二是由社会组织进行调解。

官员负责调解的方式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通常由县令、州刺史、巡抚等官员担任调解员。

他们可以通过传统文化、道德准则等方式,以及行政手段对纠纷进行调解,既有法律的支持,又有行政权力的支持,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

社会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则是由民间组织、宗教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来进行调解。

这些组织通常由权威人士、长者等担任调解员,他们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人脉关系等优势,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

这种方式具有灵活、通情达理、符合民众需求等特点,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与完善,为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调解制度也逐渐走向了现代化,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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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调解的史鉴及新探

中国式调解的史鉴及新探

中国式调解的史鉴及新探作者:张素峰来源:《祖国》2016年第21期人民调解被西方人美誉为“东方一枝花”。

但是当前遍布城乡的调解组织并没有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应有作用,大量的的矛盾纠纷要靠政府来解决。

显然如何对现行调解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效率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立足于实践,从历史中找寻规律,从规律中寻找出路,努力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研究探索。

一、封建礼治下的调解制度中国古代受儒家“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在处理民间纠纷中非常重视调解的作用。

费孝通先生在《无讼》一文中对解放前的农村调解进行了真实的记载和描述,反映出了封建礼治下调解的基本特征。

当时不叫调解,叫做“评理”,一般由村里的乡绅或长老主持进行。

他们的公式总是先对纷争双方责骂教训一顿,并表明这件事丢了全村人的脸,然后把他认为“应当”的告诉被调解人,要求双方必须接受,否则就是“不知禮”,连父亲和师长都要承担教化不够的责任。

这一看似简单的调解过程,却体现了封建社会农村调解的专制性、家长作风以及维护尊卑等级秩序的特性,虽然已是旧事,但笔者认为其中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总结借鉴的地方:(一)乡绅和长老在调解中惯用的办法——“背景衬托”。

通常以训斥开场,表明纠纷已不单是矛盾双方的事,全村人都在谴责他们的行为,突出村民舆论这个大背景之后才正式进入调解阶段。

寻找外部支持力量,避免调解陷入孤立,可以说是乡绅和长老的聪明之举,也是他们长期调解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调解过程几乎看不到被调解人各执所词、讨价还价的现象;也看不到调解人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细微厘定各方权义的专业技能表现,这是与当今调解制度最根本的区别。

原因也很简单,调解日与被调解人并非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调解人可以随意训斥被调解人。

而作为当事人的矛盾双方也不是一个平等关系,因为在封建制度下不存在完全平等的俩个主体,即使年岁相同的人也要按出生的先后排出个顺序,目的就是确定尊卑关系,建立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

古代社会的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争议时,常常依靠长者、有经验和权威的人进行调解。

这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视为我国调解制度的萌芽。

然而,由于当时法律制度不健全,调解往往较为随意,权力容易滥用,且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程序,因此在效果和公平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随着历史的演进,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为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例如,在封建社会的清朝时期,设置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都察院、地方的市、县调解府等,用于解决民间纠纷。

调解员由专门经过选拔培训的官员担任,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知识。

这种机构的建立,为调解制度的正式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此外,清朝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典和律例,明确了调解的程序和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近代以来,我国的调解制度在政治、社会制度的变革中也发生了重要的演变。

特别是在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后,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统一调解管理和组织调解工作。

这些委员会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负责调解各类矛盾和争议,包括劳动纠纷、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

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发挥调解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经过多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如今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地向着更加规范、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必要建立起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化。

本文主要以人民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调解制度和谐社会构建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历史上的民间调解,是在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扬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时代。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设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法律知识和公众威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早在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中产生的,农会设立的仲裁部,行使调解职能。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得以较快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能被宪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使”人民调解”在中国不仅成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更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目录摘要 (2)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3)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特点与基本评价 (4)(一)中国古代调解的主要形式 (4)1、民间调解 (4)2、官府调解 (5)3、官批民调 (6)4、几种调解方式的相互关系 (6)(二)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7)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7)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7)3、调解过程的强制性 (8)4、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8)(三)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 (9)1、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9)2、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9)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10)(一)“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 (10)(二)“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1)(三)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2)1、制度因素 (12)2、中华民族心理素质 (13)四、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借鉴 (13)(一)借鉴的必要性 (14)1、有利于和谐意识的养成 (14)2、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 (15)(二)借鉴的具体操作 (15)1、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的核心内涵的借鉴 (15)2、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调解形式的借鉴 (16)3、对古代官批民调方式的借鉴 (16)(三)借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7)1、必须依法调解 (17)2、调解应注重效率 (17)五、结语 (18)参考文献 (19)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摘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

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小前的原因之一。

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1. 引言
1.1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民事调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古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多样,难免会出现矛盾。通过民事调解,可以帮助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达成和解,避免进一步恶化矛盾,保障社会和谐。民事调解制度有利于促进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参与调解过程,当事人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民事调解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为解决纠纷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为社会稳定、法治建设和司法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近现代时期:现代中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民事调解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传统的官方调解,民间调解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开始兴起,为民众提供更多元化的调解服务。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经历了从部落习俗到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调解制度。对于现代社会,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促进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并开始兴起官方调解制度。汉武帝时期建立了太常寺,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和争端。此时期的调解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唐宋时期,民事调解制度逐渐完善,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和法院,调解程序也更加规范化。元明清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调解制度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正规化。
3. 结论
3.1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启示
古代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启示在于,传统的调解方式强调和解、和谐,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这种制度可以为当今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尤其是在解决家庭矛盾、民间纠纷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古代调解制度的理念,通过调解、调和,解决当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古代调解制度还注重道德教化和民俗风尚,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通过传统调解制度的思想和理念,我们可以引导人们注重道德修养,弘扬社会正气,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和睦的社会环境。古代调解制度的启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慧财富,我们应该珍惜和传承这种制度的精髓,为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借鉴和启示。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内容提要】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诉讼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轨迹体现了不同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实践意义。

诉讼调解经历了一波三折,再度复兴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关键词】诉讼调解历史渊源演变原因美籍学者黄宗智曾评论说道:“如果不融合民间的协商制度去考量,官方的中国法制就是无法认知的。

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前者对民间协商制度的很大倚赖。

”[①]他这段话阐明了一个道理“一切现实的存有都存有它历史的缘由”,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有相似我国诉讼协商的制度(比如庭外和解制度),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协商更为注重。

如果不融合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人们很难认知为什么中国对协商这么热衷。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上溯苍凉的历史,可以辨认出虽然在相同时期、相同阶段,我国对协商的注重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它就是始终植根于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的,始终在处置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这一传统由于切合了中国人特有的心理和犯罪行为方式,从而沿袭下来,并被稀释入司法制度中,沦为中国司法化解争议的一种关键方法和手段。

(一)传统调解制度的形式在古代统治者认为,如果无法并使老百姓不打官司,不如力劝他们平息诉讼,想要办法展开协商。

所以,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协商息讼均被视作基本原则,并构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调解机制。

依协商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以把我国的传统协商分成民间自行协商、宗族协商、乡治协商和州县官府协商四种形式。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民事纠纷因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所以由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道正直之人出面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它既没有固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在民间很受欢迎。

宗族协商就是指宗族成员间出现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展开的协商。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

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

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

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

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方式并存。

2.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在建国初期,很多省市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和办法,中央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调解制度的指示。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

调解原则的发展也是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连的。

下面就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

1. 古代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存与繁衍主要依赖于亲戚关系、部落和氏族的相互援助。

纠纷解决通常通过家族或氏族的长老或领袖进行调解,以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和谐。

2. 古代国家的形成:随着古代国家的形成,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调解逐渐从个体之间的自发行为演变为由国家机构或官员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例如,中国古代的北方有吐谷浑等地的包办制度,南方有朱姓的纠纷仲裁制度等。

3. 中世纪欧洲:在中世纪欧洲,教会在社会生活中担任重要角色。

教会将调解作为一种崇高的实践,并建立起一套调解原则和方法。

教会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渠道,凭借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4. 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调解开始固化为一种法律程序,并与司法审判相辅相成。

调解原则的发展也随之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例如,纠纷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保密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被纳入到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中。

5. 现代调解理论的演进:在现代社会中,调解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和推崇,调解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

调解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律领域,而是逐渐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劳动纠纷、家庭纠纷、社区纠纷等等。

调解原则也包括了双赢原则、自主解决原则、多元化原则等。

总之,调解原则的发展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过程。

从古代原始社会的私人调解到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公共调解,调解原则经历了千百年的演变和完善。

调解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公正和公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和谐社会的追求,调解原则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更加高效和有效的途径。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古代调解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中,人们由于物质生活的需求和利益的冲突,开始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而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矛盾与冲突变得更加复杂,调解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古代社会中,国家政权逐渐形成,调解制度也受到国家的重视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二、古代调解制度的功能与特点1.稳定社会秩序: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保护民众权益:调解制度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渠道,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治理效能: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在矛盾与冲突初期及时介入,避免问题升级,减轻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负担,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三、古代调解制度的实施方法1.依法调解:古代调解制度基于法律,调解人员根据当时的法律条文进行调解,依法解决纠纷。

2.和而不流:古代调解制度强调以和为贵,即通过双方和解达到调解的目的,避免双方过分对立。

3.平等协商:古代调解制度强调平等和协商,调解人员依法或依据民间习俗,促使当事人平等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四、古代调解制度的作用1.解决社会矛盾: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律发展:古代调解制度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础,为后来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培养文明习俗:古代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和教育,培养了人们的文明道德观念和习俗,提升了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五、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变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古代调解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在古代王朝中,调解制度逐渐被法院制度所取代;在现代社会中,调解制度发展成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总之,古代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解决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而且为法律的发展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doc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doc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纵观历史,任何一种制度形态的出现都是伴随着相应的社会形态演变与发展而崭露头角的,调解制度也是伴随着社会各种矛盾的凸显而生根发芽。

早在原始社会,没有相应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更没有专门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机构。

于是武力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在发生纠纷时选择的解决方式。

但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劳动力是人们能够赖以生存的保证,然而通过武力解决纠纷往往会破坏人们身体的完整性,也就意味着会有损劳动力,进而威胁群体的生存。

为了确保群体劳动力的完好,剔除武力解决纠纷方式,通过调和的方式解决群体成员纠纷便应运而生了。

在进入阶级社会后,调解便开始打上了阶级的烙印,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调解制度来缓和社会的矛盾确保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奴隶社会时期的周朝便设置了专门的“调人”之职,其职责便是“掌排解调和万民之纠纷”。

在进入封建社会后,调解不仅仅是封建统治阶层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而注入了新的内涵,是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纽带,是人们追求无讼与和谐社会的理想工具。

自秦汉以来,封建统治阶层都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来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历经几千年没有衰落反而日渐完善和兴盛,这得益于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功效,统治者亦将调解制度化来调和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与特点中国古代调解大体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二种形式。

民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有纠纷的情况下,邀请第三人作为调处人,以达到平息争执与纠纷的目的。

民间调解大都通过邀请乡邻有名望的老人作为调处人,不通过官府诉讼的方式进行,属于诉讼外调解,包括邻里调解、乡里调解、宗里调解等。

民间调解是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手段。

因其调处成本低、能够有效的维护亲朋邻友的关系甚受统治阶层的认可同时也为人们广为所用。

官方调解,又称为诉讼内调解,是指官府通过对本地区的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浅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作者:许东伟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接着论述了它存在的基础,然后对调解制度进行了评价,并提出应从其作为统治策略的一面来评判。

最后笔者认为,古代调解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整合。

关键词: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发展;基础;评价;借鉴中图分类号:DF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83-02一、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的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中,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律,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法只有武力与调和。

然而运用武力会对本就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产生破坏,因此调和成了主要手段。

矛盾与纠纷由当事人所在的氏族与部落内部或相互之间依据道德和习惯协商解决。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在登基之前,因“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于是舜亲自来到历山和雷泽,经言传身教,使“历山之人皆让畔”,“雷泽之人皆让居”。

舜也因此获得了尧的信任。

进入奴隶社会之后,调解制度有了阶级的烙印,成为了统治手段。

我国最早的关于调解制度的确切记载可于西周的铜器铭文上找到。

据《周礼·地官》记载,西周设有“调人”这一官职,其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专门负责调解事务。

春秋时期,持“无讼观”孔子可谓古代调解理念的创始人。

他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荀子·宥坐》中有关于孔子用拖延诉讼的方式促使一起父告子的案件撤诉的记载。

封建社会,随着儒家思想逐渐深入人心,调解制度作为统治者推行礼治与德化的工具而不断地发展。

秦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即农老、工老、商老,掌管封建道德“教化”,调解民间争讼。

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再由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调解以息讼。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法制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和广泛的实践。

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既与我国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密不可分,也与社会的变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旨在通过对法制史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深化对我国法制史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首先,我们将对法制史进行一个概述,了解其起源、演变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通过对法制史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我们将重点研究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进行探究,我们可以找到其渊源和根基,理解其在我国法制史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同时,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法律精神。

最后,我们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评价,并提出对其展望和建议。

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具体的展望和建议,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撰写和研究,我们希望能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既理论有实践,既历史有现状,从而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做出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探讨和分析,能够为今后的实践提供合理的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的内容和布局。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进行开篇铺垫,引发读者的兴趣和关注点,同时提出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介绍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起源和发展。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种制度的出现,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古代,调解制度主要是由官员来负责的。

这些官员通常是由皇帝任命的,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

这些官员通常都是非常有经验和能力的人,他们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问题。

在古代,调解制度的实施非常严格。

当有人发生纠纷时,他们必须先向官员申请调解。

官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做出判断。

如果官员认为可以调解,他们会尽力协调双方,让他们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官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在古代,调解制度的实施非常成功。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让社会保持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种制度也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让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种制度的出现,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今天,我们也应该学习古代调解制度的精神,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司法调解是一种司法解纷方式,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协商和磋商等手段,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调解能够提供高效、灵活、节约成本的解决方案,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家庭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

一、古代司法调解的形成古代司法调解起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早在古代,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人们经常通过血缘关系、族群关系等方式解决争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也开始意识到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了一些司法调解制度。

例如,在中国古代,秦制中设有官吏专门负责调解纠纷,这可以视为当时司法调解的一种形式。

二、现代司法调解的诞生现代司法调解的概念和模式主要是在19世纪后期形成的。

当时,欧美国家普遍面临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法院审判速度缓慢,许多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引入司法调解,以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质量。

随后,司法调解逐渐在欧美各国得到推广,并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三、司法调解的发展演变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调解得到了更多国家的重视和推动。

各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司法调解机构,明确司法调解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同时,司法调解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大,涵盖了更多领域和纠纷类型,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此外,调解的方式也得到了创新和改进,例如引入第三方专业调解人员、采用多元化解决方案等。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挑战司法调解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司法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公开曝光。

其次,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自主解决,并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然而,司法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调解结果是否能够被当事人自愿接受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调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对调解结果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由于司法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诉讼程序牟取私利,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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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内容提要】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诉讼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轨迹体现了不同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实践意义。

诉讼调解经历了一波三折,再度复兴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关键词】诉讼调解历史渊源演变原因美籍学者黄宗智曾评论说:“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

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

”[①]他这段话揭示了一个道理“一切现实的存在都有它历史的缘由”,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我国诉讼调解的制度(例如和解制度),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对调解更为重视。

如果不结合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对调解这么热衷。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追溯悠远的历史,可以发现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我国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它是始终根植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的,始终在处理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这一传统由于契合了中国人特有的心理和行为方式,从而延续下来,并被吸收进司法制度中,成为中国司法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

(一)传统调解制度的形式在古代统治者看来,如果不能使老百姓不打官司,不如劝他们平息诉讼,想办法进行调解。

所以,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调解息讼均被视为基本原则,并形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调解机制。

依调解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把我国的传统调解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四种形式。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民事纠纷因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所以由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道正直之人出面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它既没有固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在民间很受欢迎。

宗族调解是指宗族成员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的调解。

我国古代多数同姓族人聚族而居在同一村落里。

这种聚居的宗族推举辈长年高且有威望者作为族长,并制定或约定俗成一些规范作为族人的行为准则。

宗族族长一方面负有统辖管理宗族之权,另一方面对国家承担维持族内秩序的义务。

早在周代,钟鼎铭文中就有“宗子”调解纠纷的案例记载。

清朝《大清律例》规定,轻微罪犯、妇女罪犯可以送交宗族,责成宗族管束训诫,至于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继承争端也大多批转宗族处理,由全族进行公议,大力倡导封建宗族及乡绅的“自治”权。

与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存在的同时,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了乡治调解,它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

春秋战国之际,设有专门调解复仇案件的官员,称为“调人”,调人专司“谐合”而不管审判。

唐朝乡里的诉讼,要先由里正、村正来进行调解。

明朝的乡治调解更具特色,明初在各乡设有“申明亭”,由本乡推举公直老人三五名,报官备案。

本乡有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

清朝的保甲组织同样负有调解纠纷的职责。

在清代档案中记载道光年间,宝坻县村民季庄、季云山因土地买卖告状,官府批乡保查明究竟,乡保马得山事后禀复:经官府批准查明纠纷原因,因为两人同属一族,特把两方邀集一处,最终促使双方调解解决。

州县官府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或诉讼内调解。

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大量民事案件集中于州县衙门。

他们以诉讼案件的多少作为评定官员政绩好坏的标准之一,这就驱使州县官吏对民事纠纷甚至一些刑事案件,运用多种方法予以调解息讼,想尽一切办法达到无讼的状态。

如西汉人韩延寿任某地太守时,“有兄弟因田争讼”,他倍感是自己“不能宣明教化”,于是称病不办公,闭门思过,致使当事人大为感动,互相让出土地,至死不争。

[②]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源远流长,久盛不衰,为什么调解制度会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这足以说明它的存在适应了特定的需要,有着深层次的的历史原因和厚重的社会基础。

(二)传统调解制度的存在根源1、“无讼”论是调解制度的思想基础孔子在作鲁国司寇的时候,有父子俩诉讼,孔子拘留了他们,三个月不予审理,父亲请求撤销诉讼,孔子就把他们释放了。

据说,孔子将这对父子放出后,父子二人抱在一起哭,并发誓“终身不讼”。

这个让现代的法律人听起来似乎“哭笑不得”的故事却真实的反映了我国古代的“和合思想”和“无讼”的法律文化。

秩序和谐是古代中国所有的统治者都极力追求的一个目标。

“和合”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无讼”的追求就是对秩序的追求,这是“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孔子将诉讼的父子拘留三个月不审理案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2、宗族宗法的存在是调解制度的社会基础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内组织,传统的宗法伦理观念则是维系宗族的精神力量。

秦朝吸收了法家的思想,用强制手段把人们束缚在狭小的土地上,实行“邻里连坐”,如果邻里之间互相都有血缘关系,从内部管理上讲,便于及早发现问题预防犯罪,这从客观上加强了宗族的凝聚力。

到了汉朝,分封很多刘姓后代为诸侯王,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的宗族网络,以宗法关系为主干,由一个个宗族构成社会网络,宗族族长往往兼具国家大小不等的官职,从而很自然地就把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与自身所拥有的伦理权力结合起来。

按照封建大家族的观念,一族之内“和为贵”,一个个家族都和睦了,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安定了,所以说在血族亲情的掩盖下,以和谐为目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自然受到欢迎。

可以说,古代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传统中国的自然农业经济与宗族结构以及现实政治的需求相契合的结果。

3、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是调解息争的制度条件从秦朝到明清,我国历朝都有对当事人诉权条件的法律限制。

首先诉讼主体上有限制,汉代首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规定,除了法定的几种重罪外,告祖父母、父母者,处以绞刑。

古代法律对卑幼诉权的限制,使得小辈一旦与长者产生摩擦或纠纷,只能寻求族长或亲友的调解进行救济。

另外,我国古代还有民事案件受理时间的限制,官府只在指定的日、月受理案件,农忙季节不受理民事案件,即便在允许起诉的月份内,民众也不是每天都可起诉,有定期的“放告日”允许告状。

封建官府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诉讼的进行必影响农业生产,讼累的延续,还有可能造成家破人亡,这不仅关系到国家赋税的收入,而且还可能会增加流民大军。

这些不安定因素极易破坏其统治秩序,所以就长达几个月时间不受理民事纠纷,但对发生了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要想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也只能借助于调解来实现,从制度上促使当事人尽快和解。

4、当事人逃避讼累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直接根源古代官府对有讼诉到公堂的人,第一反应便是把涉讼各方统统羁押待质。

在审讯之时,不论原告、被告、证人都要跪听发落,稍有言辞不慎,便会招致一顿棍棒之灾。

除刑讯之累外,诉讼费用的负担也是人们选择调解息讼的直接而又现实的原因。

所谓“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反映了人们为讼费所累不得已放弃诉权的无奈。

清代诉讼,打官司有挂号费、递状子有传呈费、领传票有出票费、想排期开庭有开堂费、开庭时交坐堂费、结案时有衙门费,名目繁多的收费使当事人官司终结之日,也是家资耗尽之时,所以多选择调解息诉。

[③]二、诉讼调解的U型演变及现实价值分析诉讼调解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轨迹,新中国成立后,诉讼调解制度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重判轻调,现在又发展为着重调解,由兴到衰,由衰到复兴,呈现的是“U”型演变过程。

(一)诉讼调解制度的演变诉讼调解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标志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确立。

这一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解决纠纷的裁判者直接深入到纷争现场,了解纠纷形成的过程,调查收集有关纠纷的证据,并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化解纠纷(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其中“着重调解”被视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基本特点之一,也是这种审判方式的主要标志。

这种审判方式由于和当时的社会情境、政治要求相适应,因此成为一种模范的司法行为模式。

这种模式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被进一步延续下来,并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该条规定的“应当着重调解”就集中反映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传统审判方式的继承。

在以后实施的几年中,诉讼调解依然被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

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社会改革的扩展和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为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全国推广开来。

同时改革开放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导致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面临很大审判压力,依照原有的着重调解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无法及时解决积案问题。

此外,受外国民事审判制度和严格执法要求的影响,人们在意识上比较强调民事判决的作用,诉讼调解的运用逐渐被弱化。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举证责任制度的推行又为弱化诉讼调解、强化裁判提供了制度支持。

更重要的是在观念上,过去重视诉讼调解的审判方式被视为传统审判方式的一个特点,因此,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改革传统的审判方式,也就自然会淡化诉讼调解。

1988年召开的全国第14次审判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行驶的“列车”。

在这次会议上,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整调解与判决的相互关系等等事项。

[④]所谓“调整诉讼调解与判决的相互关系”,其实质就是弱化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强调的是“该调则调,当判则判”。

这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法条表述上不再使用“着重”二字,我们认为是改为“调判并重”,而在实践中,由于对法治的恣意追求,人们开始对法院在法治社会中所担负的职责进行反思,把关注的焦点聚集于程序公正,调解以其反程序性而受到人们的冷落,曾一度形成了“重判轻调”的局面。

尤其是随着法官整体素质、法律技能的提高,以及人们对诉讼效率和公正的恣意追求,调解被看作是“和稀泥”,法官一改过去热衷调解为不屑于调解,法院的案件调解率也急转直下。

就全国来看,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从1989年的76。

7%下降到2001年的30。

78%。

[⑤]诉讼调解呈逐年萎缩的发展态势。

进入21世纪后,调解又被赋予新的使命,再一次彰显了在诉讼中的位置,诉讼调解渐渐热起来,形成了明显的回归态势。

这是因为在经过了对理想法治狂热的追求以后,人们开始对这种追求进行冷静地思考,尤其是各种非法治因素对法院工作的困扰,如上访问题、执行难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审判资源“不足”问题等,法院承载了太多的社会职能和期望,使人们不得不再一次重新考虑诉讼调解—---这一种传统的解决纠纷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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