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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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保障教材循环使用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稳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中小学校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是指列入教育部和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由中央财政负担,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中的部分科目教科书。

2008年春季起,纳入循环使用的教科书为: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

第四条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实行在教育部、财政部领导下,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统筹负责,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具体实施的分级管理模式。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科目,研究制定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相关制度,并与财政部门协调,保障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及循环使用教科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与省级教育部门配合,落实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并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及时分发免费教科书,保障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要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地核定农村中小学学生数字,并按时报送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要按照国家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有关政策,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教科书循环使用的相关硬件配备及规范管理使用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1月4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尤其是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偏低,一些地方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在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等。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一)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

在校期间的补助标准:2007年秋季学期,小学生补助2元/天,初中生补助2.5元/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小学生补助2元/天,初中生补助3元/天。

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

(二)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06]2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6.04.06【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四月六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 据财政 国库支付 执行机构 报来
的《 预算支 出结算清单 》与人民银行划 的《 , 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 , 款凭l核 对尤误后列报预算支出 , 正 会计 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 会计分录为:
分 录为 :
借 : 下 级 往 来 与
一般预算支出 年度终了, 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借 :
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 结余 ,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 务 处理暂行规 定 )的通 知》 财 库 (
 ̄o4 10 )及地方财政部 门制 定 2o ]9 号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 了,根据上级部 门转来的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专项资金 预算文件

省级财政 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 ) 一 年度 当中 ,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 借 : 已结报支出 专项资金 由财政 部拨付 到省级财政 国 库单一账户 。 省级财政部 门根据人 民银 行 国库部 门转 来的收款凭 证 , 与上 做“ 级往来” 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 借: 国库存款 贷: 与上级往来 文件 , “ 将 与上 级往来 ” 资金转 作“ 补助 收入” 。会计分 录为: 借: 与上级往来
的免费教科 =资金 , 朽 根据 收到省级财政
1 . 国库支付执 行机构会计 。 财政
1 . 国库 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 财政
支 出 . 计 分 录为 : 会
( )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记账, 1 会 中央专项 资金财政 零余额账 户代理银 行转来的《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
书》 进行账务处理 , 会计分录为 :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 ) 与 下级往 来结算 清单 》 2 将《 ( 参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xx〕79号)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分配)年度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条件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学条件薄弱、规模较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八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足额及时下拨。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科教〔2016〕2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中修订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5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薄改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织 ,认真实施 ,改革总体进 展顺利 ,
成 效显著 ,受到社 会各 界 的广泛 赞
对 中西部 地 区 ,参 照各 地 现行 政 策和 生活 水平 ,中央 出台农 村义 务 教育 阶段 家庭 经济 困难 寄宿 生 的
誉 。 同 时 。随 着改 革 的逐 步 深入 ,
教 育 经 费保 障机 制 改 革 整 体 推进 ,
村 义务 教育 经 费保 障机制 改革 有关
政 策 的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农村义 务教 育经 费保 障 机制 改 革 自 20 0 6年实 施 以来 ,在 党 中央 、 国务院 的正确 领导 下 ,各地精 心 组

进 一 步 落 实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寄 宿 生 的 生 活 费 补 助政 策
用 、 闭 管理 , 得挪 用 。 封 不
开发 整 理 后 , 入 当 地 市 、 土 地 供 应 纳 县
计划 , 由市 、 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 二十 三 条 依 法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 地征 收后 的土 地 , 入 储 备 满 两 土 纳 年未 供应 的 , 达下 一年 度 农用 地 转 在下
第七 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第 二十 二 条
土地供应
储 备 土 地 完 成 前 期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 结合 当地实 际 , 同财政部 门、 民银行制定具体 会 人
实 施办 法 。
储备贷款 。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必须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24•【文号】国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

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

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办法。 制定经费开支的范 围和标准 。 科 学 合理地 分 配 中央应 承担 的各项 资
和管理 等方面的诸多 问题。为进 一步 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资金( 以下简称保障机制资金 , 含农村 义务教 育阶段 中小学公用经 费资金 、
金 ,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保障机制
资金 。指导推动全 国农村 中小学预算 编制 、 执行及决算工作 。 做好全国保障
况 , 送 上 一 级 财 政部 门备 案 。 是在 抄 二
费补助资金等)的科学化 、精细化管
理 , 就有 关 问题 提 出如 下 意 见 : 现

预算执行环节。 县级 以上地方财政 、 教 育部 门要将下达保 障机制资金的预算 指标文件逐份抄送上级财政 、教育部 门。 上级财政 、 教育部 门根据 收到 的预 算指标 文件和 国库集 中支 付记 录 , 监 控下一级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 。三 是完善执行报表体系。严格 实行保障
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 (
策的通知》财税[0 7 1 ( 20 ]O号) 第三条。
5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 残疾 人就业 税 收优 惠政 策 的通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 ( [0 8 5 ) 20 16号 第三条。
财教 [ O 9 2 0 ]2号
政策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 税字 [9 40 0号 ) 一条 、 四条 、 19 )6 第 第 第五条。 知》 财税 2 0 ]2号 ) ( 079 第三条第 ( ) 二
策的通 知》 财税 ̄o 3 16号 ) ( 2 o ]1 。
l .财政部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项“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财教〔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9月12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国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

这有利于推动省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2006年7月6日)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2006年7月6日)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改委、财政厅(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计划局、财务局: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在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全面实施。

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

但是,在国家实行“两免一补”的同时,一些学校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严重,如不坚决制止,将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

为此,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的地区(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住宿费标准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之内,要在当地老百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4.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

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

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鲁财教[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07〕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全省基本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补助300元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享受补助的困难学生占寄宿生的比例应不低于8%。

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财政承担40%;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财政承担60%;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财政承担80%。

市与县(市、区)的经费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比例,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并适当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

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及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省级财政负担。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部分科目的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完善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平等化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市县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承担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主体责任,并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

2. 保障资金应当更加稳定、有效,直接用于保障义务教育经费需求,并在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下使用。

3. 切实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杜绝教育资金和教师工资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二、保障资金的稳定性
1. 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标准,确保建设和改善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

2. 市县政府应当确定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分配比例,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

3. 国家、省、市级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保留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三、保障资金的有效性。

财政部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财政部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 二十六 ) 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
引 导 劳 动 者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 励 支 持 劳 动 者 不 等 不 靠 , 过 鼓 通 自身 努 力 , 现 就 业 再 就 业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 时 做 好就 业 形 实 及
势和就业政 策宣传工作 , 增强信心 , 团结互助 , 同克服暂时 的就业 共

农 教费机革以农 务投 - 义育保 制实来村教入 务经障改施 , 育 村 义
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 问题 。2 0 0 7年 , 审计 署对 l 6个省 、4个县农 5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的 专 题 审 计 调 查 ,发 现 了一 些 地方 政 府 部 门 和
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 。
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取得实效。 确 ( 十五 ) 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 二 加
收 购 价 、 时 收 储 价 等 挂 钩 机 制 , 资 综 合 补 贴 只 增 不 减 , 保 农 民 临 农 确
种 粮 收 益 不 因农 资 价 格 上 涨 而 下 降 。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对重点行业、 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 施动态监测 . 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 建立健全企业空岗 信息报告制度 。 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
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 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切
五 、 强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加
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后 ,各地价格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化肥市
场 及 价 格 情 况 的 监 测 和 预 警 分 析 , 切 关 注 市 场 动 态 , 理 引 导 市 场 密 合
预期 。出现异常情况 , 要及时报告 当地政府及 上级部 门 , 研究提出保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7.12•【文号】教财[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新机制的顺利实施。

但随着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也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一些农村中小学校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收费、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不够规范、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以下简称“一补”)落实情况不理想等,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为确保改革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把好事办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农村中小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收的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必须据实结算,结余的费用要及时退还学生。

严禁向不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只能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按照成本收取,学校举办食堂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二)严禁通过举办各类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方式变相收费。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每个学生开具合法收据,在收据上注明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严禁收费不开收据或对多个学生只开一张收据;收费项目、标准及收支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教〔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

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

2022年提高国家规定课程循环教科书更新配给比率,即:将三年一循环变为两年一循环(每年更新50%的循环教科书),相应地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由小学83.75%(计算方法为:75%+25%×35%)、初中87%(计算方法为:80%+20%×35%),调整为小学87.5%(计算方法为:75%+25%×50%)、初中90%(计算方法为:80%+20%×50%)。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用书需求。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
导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教督[2006]7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
(教督〔2006〕7号 2006年9月19日)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投入督导,推动政府分担责任落实到位
1.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检查省(区、市)内各级政府落实农村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改革资金的具体分担办法,检查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情况。

2.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情况;检查以县为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

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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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一些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高寒边远地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对中西部地区,参照各地现行政策和生活水平,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中西部地区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

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东部地区也应加大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力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根据东部地区各省市政策落实情况及其财力状况等因素,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

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7年开始,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省份,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

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

中央与地方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

在此基础上,对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等地区,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

中央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东部地区,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中央财政继续给予适当奖励。

五、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有关政策
从2007年起,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按照8∶2执行。

243个县(市、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的规定执行。

六、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起安排。

地方财政负担部分,除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从2007年起安排以外,其他经费可从2008年春季开始安排。

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合理确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通过调整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

加快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

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
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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