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博弈中看法效理论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探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方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应用。
二、自然法的概念和特点2.1 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自然法则的法律观念。
它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变性。
2.2 自然法的特点1.普遍性:自然法具有普遍性,认为法律的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无论时间和地点。
2.不可变性: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3.合理性: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合理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三、自然法的发展历程3.1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古代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等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
3.2 中世纪教父对自然法的发展中世纪教父如托马斯·阿奎那等通过对自然法的研究,将它与上帝的旨意相联系,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3.3 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的发展文艺复兴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等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自由和平等。
3.4 现代自然法的变革与发展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学研究的深入,自然法的观念也发生了变革。
一些学者提出了包括人权和社会正义在内的新的自然法理论。
四、实证法的概念和特点4.1 实证法的定义实证法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方法。
4.2 实证法的特点1.以实证为基础:实证法研究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法律现象。
2.描述性研究:实证法主要关注于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而不是涉及道义和价值判断。
3.重视经验数据:实证法着重收集法律实践和经验数据,并通过统计和分析进行研究。
五、实证法的发展历程5.1 法社会学的兴起法社会学的兴起标志着实证法的发展。
法社会学研究从法律现象出发,通过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激辩——读郑永流《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有感
况 是任 何 一位 法律 哲 学家 都不 希望 看见 的 , 因为我们 不 禁 生,从社会价值上说,药家鑫的价值是远远大于张妙的, 会 产 生疑 问,这就 不 是一 种暴 政 ?一种 法律 的沦 陷?人 类 的认 识必 然是 会局 限于现 实 的社会 情 况的 ,包 括现 实 的政 治 、经济 、文 化等 ,法 官 也会 受 到法律 的制约 ,如 果法 官 的价值 标 准去 苛求 现 实 中的个 人 ,除 非他 是圣 人 ,否则 换 谁 也 不能 轻易 做得 更好 。 更 因为 自然法 先 验 的价值 标 准 ,而其 在 每个 人心 中的
一
、
纽伦堡 审判 引发的论战
如获 珍 宝 , 自然 法 就是 梦想 的绝 对 正义 和追 求 。 自 然 法 并
郑永流 先生苦 口婆心 ,从 拉德布鲁赫 的转 向开始谈 不像 实 在法 一样 已成定 局 ,而 更趋 向于 一种 价值 ,一 种抽 起 ,慢慢将 自然法 的面 目剖析在我们 的面前 ,描绘 了自然 象 的概念 ,一种永恒 的追求 。自然法 的理性、 自由、普遍
位 美 人 ,也可 能介 绍给 你一 个丑 媳 妇 。 郑永 流 先 生对 自然法 的剖 析 ,实 际上 是 为 了给在 二 战 后 被 世 人 舍 弃 的实 证 主 义 法 学 正名 。 纳粹 在 二 战 期 间 犯 下 了种 种恶 行 ,根 据 “ 种 族进 化 法 ”对犹 太 人进 行绝 育 , 甚 至进 行 大 屠 杀 ,杀 害 了近 6 0 0 万 的犹 太 人 。二 战 结 束 以 后 ,双 方在 纽伦 堡 审判 中进 行 了一 场 激烈 的辩 论 。双 方 都
最后提 出 “自然法在功能上的双刃性 ”,它可能为你牵来 视 ,又比如说言论的不 自由,实在法在面对这些弱势力量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两大流派,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研究方法。
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应当遵循人类固有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主张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和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和解释。
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对法律规则和社会实践的实证分析,主张法学应当以事实和经验为基础,避免主观价值判断和道德偏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研究取向,它们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影响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注重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原则性;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客观性。
这两种法学流派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
1.2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发展历程也各具特色。
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通过对自然法的探究,认为法律应该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具有固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19世纪兴起,强调法律应该以实证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和解释。
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不同时期对自然法的理解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以神圣法为基础到以理性法为基础,不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看法也各有侧重。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启蒙时代逐渐兴起,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应该立足于客观、可验证的实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不同的法学观念和研究方法,为法学领域带来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研究成果。
它们的不断发展与碰撞,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演进,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和理论基础。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被公认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歧中留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所以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
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不过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规范。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否则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认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就是有效的。
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理实践
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理实践作者:王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纽伦堡审判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司法实践,本文透过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立观点在纽伦堡审判中的具体解决,以期探求纽伦堡审判的法理争议解决方式对当代中国进行以法治为核心的国家治理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分析实证主义法纽伦堡审判作者简介:王带,广州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01-0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没有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报复战后德国,而是最终决定以审判的方式惩处德国战犯,由此而催生了著名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这也是第一次人类运用司法手段惩治侵略战争。
而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在纽伦堡法庭审判中上演了的激烈交锋,纽伦堡审判也一定程度上成为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为重要的法理实践。
那么,历史上纽伦堡审判中遭遇到两大法学派观点的对立是如何解决的?纽伦堡审判的法理争议解决方式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又有何启示?以上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纽伦堡审判遭遇的法学难题纽伦堡审判中法官所遭遇的法学难题,其中就涉及到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争论的主要问题,这也是纳粹战犯的主要辩护理由。
战犯主要是试图与控方在分析实证法学的层面上进行对抗,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学难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质疑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纽伦堡审判遭遇的第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是对战犯进行审判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质疑。
在审判的合法性方面,“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是法律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原则,这就要求纽伦堡法庭的法官必须是中立的,而实际上组成纽伦堡法庭的8名法官都是由战胜国派出,当然各国所派出的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自己国家的立场,都会尽最大可能地维护本国各方面的利益,而战败的德国无疑就被排除在法庭裁判员之外。
另外,就审判的正当性来说,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种看法,即如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纳粹取得了最后胜利,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大屠杀,也无所谓违反自然法,一切都是符合正义的。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分别强调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实际运作。
在现代法学领域,这两种理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本文将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分析其在现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本质和法的道德性质,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绝对性的规范。
自然法学认为,法是源于自然法则或神的旨意,是一种普遍适用于人类的道德规范,与特定社会、政府无关。
自然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纳、约翰•洛克等。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是一种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是理性和道德的产物,有着超越特定时空和社会的普遍价值。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法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认为法应该以实证数据和现实情况为基础,通过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受到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的,因此法律应该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产物。
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波兹曼、卡尔•施密特、霍尔姆斯等人。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现实情况和实证数据的,应该以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和理解。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可以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相互融合。
自然法学的理论可以为实证主义法学提供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参考,帮助实证主义法学更好地确定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可以为自然法学提供现实数据和社会情况的参考,帮助自然法学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
通过这种融合,法学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
浅析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摘要“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影响巨大,而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则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的革新带来了机遇,即以马尔蒂·科斯肯涅米为代表的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创立。
本文通过评述科斯肯涅米关于国际法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批判性分析,探求国际法基本理论发展的新路径,为现阶段国际法理论的拓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理论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科斯肯涅米自然法學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上持有不同的主张,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也深受两种主流法学派的影响。
然而,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为国际法理论的革新带来契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应运而生。
作为批判性国际法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赫尔辛基大学的国际法教授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和《国际法的方法论》中批判性论述了自然法和实证法下的国际法理论、原则和方法论,他认为国际法话语摇摆在相对立、排斥的观念之间,因为前提相互矛盾,所以国际法话语内在不一致。
本文对科斯肯涅米的两篇文章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以探求在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语境下,如何以新颖的视角看待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一文中,科斯肯涅米主要谈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法的普遍性;二是如何解释国际法的约束力;三是国际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四是规范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为了全面描述每个方面问题的研究情况,科斯肯涅米梳理了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史,即从维多利亚、格劳修斯、普芬道夫论述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开始,一直到当今国际法学界采用的学科间多领域交叉式的研究模式,揭示了国际法存在的理论冲突。
笔者认为,这种冲突最终应当归咎于“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理论冲突,文中最后谈到了“规范性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就是上述冲突的具体化。
文章最后讨论了当代国际法理论中的趋势之一,规则主义原则和社会学原则的冲突。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有着不同的取向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特点、差异和应用范围,探讨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自然法是一种以人类天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的法律观念。
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和原则之上,而不受特定社会、文化或法律制度的限制。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可变性和上位性,即法律应该符合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原则。
自然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相比之下,实证法更注重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研究和了解。
实证法认为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产物,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实践和社会行为来制定法律规则。
实证法的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根据可观察的事实和经验进行制定,而不是基于主观的道德观念或理论假设。
实证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波茨坦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学派。
自然法和实证法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规则制定上,自然法倾向于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原则,而实证法则注重于事实和经验的依据。
在法律的普遍性和可变性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具有普世价值和不变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根据不同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变革进行调整。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上位性和绝对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该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实证法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
一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采用自然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将其视为法律的重要基础,例如法国和德国。
而实证法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中更为流行,法律制定更加注重具体的社会情况和效果。
总结回顾一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流派。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基于普适的道德原则和人类天性,而实证法则注重对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观察和研究。
两者在法律规则制定、普遍性和可变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不同的取向和应用范围。
从方法论视域论理性的法和法的理性——兼论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异同
一
古希腊自 然宇宙观、中世纪异化和变体 的宗教理性、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性回归、近现代理性主义的全面 鼎盛、到后现代的理性反思。理性似乎也逃不脱辩 证法白 睫 理性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被抛人 , 了矛盾的运动之中,即理性本身需要不断地 自身否 定和 自 我超越。从这里看出理性本身也要走一条理 性之路一 一 努斯 的超越性 是在 逻各 斯 的规 范上 的超
41 ・
李 龙 (97一 ,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13 ) 博士 生导师。
・
存在者外在于我们的思维而存在 ,存在本身就包
自然 法学派 是西 方 的一 个源远 流长 的法学 派 , 考 夫曼认 为 :法哲 学 史 在 大 的路 径上 ,与 自然法 史 是一致 的。 ( ’ 至可 以说 自然 法学 不外 是 法 J 甚 律本 体论 。从 这个 意 义 上 说 , 自然法 是 从理 性 这 个母 体里诞 生 的 ,天 然 地 带 着 理性 的秉性 。 自然 法 与实证 法说 到 底 是两 种 不 同的思 维模 式 ,它们 在想 什 么 ( 即思 考 对 象 ) 以及 它们 如 何 思 考 的 , 它们思考 的方 式 有 哪 些 不 同 ,到底 谁 是真 理 ?或 谁 是关于 法 的正 确 的认 识 或 知识 ?这 就 是在 法 学
时代希腊 人 对法律、正义、命运、必然性等一系列
理解西方的理性文化 , 是无法真正理解什么是后现 普遍性范畴的尊崇之 中。这种对普遍性范畴的尊崇 代的,因为即便是后现代思潮 ,也是 内涵着西方理 使希腊 人 习惯于认为 , 纷繁复杂的宇宙万象是受某 性的基因的,流淌 着西方 理性 文化 血液 的 ,不 了解 种统一的根据所制约,具有一种本质的规定性,故 西方理性文化, 而妄谈后现代只是隔靴搔痒,只知 自由散漫的城邦 生活 是受某 种法 律体 系所 制约 ,普 皮毛, 无法知晓西方文化 的精髓。理性是西方法律 遍的立法原则构成 了城邦这个公民集团的本质规定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论战的解读为视角一、概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法学界乃至更广泛的社会科学领域所探讨的核心议题之一。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对法律本质和道德内涵的深入剖析,更关乎法律制定、实施以及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伦理选择。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作为法学史上的两大重要流派,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二者之间的论战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思考与启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法律应当体现道德原则,是道德理念的制度化表达。
该学派认为,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载体,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正、善良与秩序。
自然法学派倾向于从道德角度评价法律的正当性,主张法律应当符合道德标准,否则便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认为法律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其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威而非道德原则。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和形式性,认为法律应当关注规则的适用与解释,而非规则背后的道德价值。
在分析法学派看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道德对法律适用的不当干预。
两大学派的论战不仅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理解,也为我们今天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通过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观点的梳理与对比,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性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两大基石,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更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它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规范行为模式、制裁违法行为等方式,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权益的保障。
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成员在行为时能够有所依据,从而减少了社会冲突和不确定性。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也是法律学者经常使用的工具。
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并且常常相互辅助。
本文将就自然法与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理性推理和道义规范的法律研究方法。
自然法强调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原则,认为某些法律原则超越了国家法律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通过道德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应该反映公正和道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法学派、伦理学和哲学等。
相对于自然法,实证法更注重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证法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建立在实证的事实基础上,以实证统计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变化。
实证法倾向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效果,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实用性。
实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等。
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应用上也有区别。
自然法主要应用于道义判断、伦理评价和法律源自的判决因素等方面。
自然法还可以用作对传统法律原则进行检验和评价,用以审视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实证法主要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分析,如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法律的实际效果等。
实证法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和社会学观察等手段对事实进行研究和验证。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在方法和应用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常常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
自然法可以提供一种理念框架,使实证法在研究中有所依据和指导。
实证法可以为自然法提供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以验证其道义标准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总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中两种重要的方法,各自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强调道义和普遍原则,而实证法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往往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和进步。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摘要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进行了一场著名的世纪大论战,给法学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随着对这场论战不断深入研究的,学者们认为两者的一致大于其分歧,呈现出一种不断融合的趋势。
但是,学者们太过于关注于它们的相同点,而忽视了两者从未改变的基本立场:法律辨别的不同和法律解释的不同。
而这些区别就决定了两者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法律辨别法律解释一、问题的提出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展开了一场极为著名的论战。
对于这场论战,强世功教授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都坚持了法律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原则,而对实质理性保持了高度的警惕甚至怀疑的态度。
因此”两者的分歧远远不如他们所坚持的共同立场”。
而哈特却认为:”但如果认为此处的争论只是用语上的争执,这是一种很错误的想法。
” 也就是说,两者具有不同的立场。
那么,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到底在争论什么?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二、论战引发的原始点:告密者案件1944年,一位德国士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回家探亲,在自己的家里向妻子说了一些抱怨德国纳粹领袖的话,但此时的妻子已经和其他男子交好,想要除掉自己的丈夫,很快便向纳粹当局揭发了丈夫。
丈夫受到了特别法庭的审判,并被判处了刑罚,后又被送上了战场。
战争结束后,妻子因意图谋害丈夫受到了追诉。
在案件的审理中,妻子以遵守纳粹时期的法律抗辩。
该案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难题:惩罚”守法”的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恶,而使不人道的人免于触犯是一种道德上的恶。
对于该案,德国法院认为,妻子所遵守的法违背了人类基本的”良知”和”正义”观念,因此作出惩罚妻子的判决。
三、德国法院选择的是与非1.哈特的指责:一个不明智的选择德国法院运用”正义”、”良知”等道德原则直接否定纳粹法律的做法,在哈特看来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一方面,它掩盖了问题本身所具有的伦理困境:要么纵容告密者不道德的行为,要么破坏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另一方面,它采取了一个简单的道德批判方式,使道德和法律不分,造成人们思维观念上的混淆,更加有损法律的权威。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超越人类制定的规则,具有本源性和普遍性的道德价值,是法律规范的基础。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将法律视为可以被科学研究和解释的客观现实。
这两种法学理论在近代法学发展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和对立,但随着学者们对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入思考和研究,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并不是彻底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也会对法学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比较,深入挖掘两种法学理论之间的共性和差异,进一步探讨它们在法学领域中的互动关系和融合趋势。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探讨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其根源和核心观点,分析其在法律规范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探讨其起源和主要观点,考察其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影响;3. 比较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区别,揭示二者在法学理论和方法上的差异,为后续的融合研究奠定基础;4. 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案例,探讨其具体表现和成果,评估互动融合对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5. 探讨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挖掘其对法学学科发展的影响,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启示。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实现,本文旨在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推动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1.3 研究意义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立场和观点。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流派,各自有着独特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自然法学强调道德和理念在法律中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普世的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注重对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客观的观察和研究。
在当代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两种范式,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融合的。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不仅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指导。
本文将通过对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探讨两者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分析自然法学在实证主义法学中的应用以及实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影响。
将总结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的重要性,并展望它们在未来法学发展中的潜力和可能性。
通过这样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学的本质和内涵,为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进步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
2. 正文2.1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法律理论,强调法律应源自自然法则,与人类道德和正义观念保持一致。
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法律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客观的道德原则之上。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1. 法律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原则是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不受人类意志和权力的干扰。
2. 人类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学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3. 法律要求的合理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并且合乎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4. 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原则保持一致,法律的存在应该符合人类的道德感受和理性判断。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2 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实证主义法学是一种基于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法学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应该以客观、可验证的事实作为基础来研究和解释。
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演讲范文三篇
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实证法学的新阐释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实证法学的新阐释。
实证法学是一种以实证(即基于实际观察和经验)为基础的法学研究方法。
它强调法律应该以实证数据为基础,通过观察、描述和解释法律现象来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运作。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传统的实证法学在解决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上遇到了困难。
因此,我认为实证法学需要进行新的阐释。
首先,我们应该扩大实证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运用。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影响因素。
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实证法学的实践应用,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为法律决策提供更准确、科学的依据。
同时,我也认为实证法学的新阐释应该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效力。
实证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效果,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形式和规定。
法律应该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保护人民的权益,并且能够被有效执行和遵守。
最后,实证法学的新阐释还需要关注法律和伦理的关系。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还应该符合人们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要求。
实证法学应该通过对法律和伦理的关系进行研究,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更加深入的思考。
总而言之,实证法学的新阐释需要扩大研究范围、注重实践应用、强调公正性和效力,并关注法律和伦理的关系。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实证法学,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更准确、科学的方法和依据。
谢谢大家!演讲二:自然法观念陷阱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自然法观念陷阱。
自然法观念认为法律具有一种固有的道德性和正当性,它超越了人类的制定和意愿。
这种观念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的固有的道德和正义,不受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限制。
然而,自然法观念存在一些陷阱,我们需要认识并避免。
首先,自然法观念忽视了法律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人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规则。
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博弈与融合-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博弈与融合、自然法的局限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谢幕历史悠久,著述如汗牛充栋的自然法学派,为我们的未来世界或者说理想世界描绘了一副甜美,闲适的生活图卷。
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殚尽竭虑,可谓先天下之忧而忧。
然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自然法学家为我们设定的价值标准各有其自己的偏爱,尽管如此,事实上,那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的需求来阐述他们心中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尽管从今天看,片面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正是如此才让我们能从不同的侧面来观看斯芬克的脸。
自然法学对欧洲大陆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也是在美国结下了丰硕的果实。
实证主义法学自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创始以来,就不断地被人们言说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概括其理论。
并在近代遭到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
奥斯丁著作的《法理学的范围》的书名很好地说明了其理论的进路,即实证主义法学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定,并将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那些价值判断或伦理学的标准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原因在于其不可讨论、观测和证实,另外价值判断由于其判断标准的不致性使得其言说实现困难。
奥斯丁认为:" 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但是另一方面,立法科学则是伦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未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
"[1] 由此看来,那些对实证主义法学的非难是不公平的。
这一点在司法领域内是极为重要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必须严格遵守现存有效的法律,否则,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法律的秩序是无从谈起的,恶法不得成为违法的理由,除非同立法加以改变;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重要,尽管判例法国家中有通过司法过程中的不遵循先例而进行司法改革的路径,但是这毕竟是例外,而且创造先例本身是为了后来的遵循先例,如果可以任意创造先例,即不遵循先例成为种常态的话,很显然所谓法律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
实证法与自然法
实证法与自然法
实证法与自然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理论,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实证法强调的是法律的事实性和现实性,认为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其存在和效力建立在人们的行为和习惯之上。
实证法关注的是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效果,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需要和现实的变化,而不是遵循某种抽象的理念或原则。
自然法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原则,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其根源和意义不在于人类的意志和行为,而是由自然法则所规定。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类的本性和道德准则,其目的是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实证法和自然法是两种互补的法律理论,它们在不同的层面上解释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实证法强调的是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自然法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和评价法律。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实证法和自然法的思想,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法律,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和人类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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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方法论和本体论下
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方法论和本体论下引言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是法学界的两个重要学派,但它们在解释法律规范和理念方面存在弊端和缺陷。
法律实证主义只关注事实和规范的关系,无法处理规范冲突和伦理价值问题;自然法理论虽重视自由和权利,但其本体论和方法论往往基于哲学观点,缺少现实可行性。
本文将介绍制度法理学的认识、方法论和本体论,探讨如何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框架,以更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和公正需求。
制度法理学的认识制度法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先驱法学家R. P.索罗梅(O.P.Solomon)所提出的学术思想,他认为法律应当被看作一种“社会制度”。
制度是一个因素的集合,包括规则、制度、思想、社会诉求等多种因素,通过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完整、独立的系统。
因此,法律规范不能脱离其社会背景看待,而且应当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来阐述。
制度法理学的认识坚持了法律和社会相互关联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法治主义等学说的补充和发展。
制度法理学认为,法律和社会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彼此相互促进作用:法律规范为社会提供秩序、公正和和谐;而社会制度又对法律规范的实施产生影响。
——注意:以上内容中,可以适当加入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突出对制度法理学的认识。
制度法理学的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不仅具有独特的认识,也拥有着独特的方法论。
传统的法学方法常常采用逻辑分析和规则引用,制度法理学则更加关注法律实施的结果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制度法理学的方法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社会利益分析制度法理学的方法论强调从社会利益出发,对法律规范的实施作出评估。
这种方法对法治化的倡导有着重要作用,能够依据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特点,确定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方式。
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实证验证制度法理学也强调实证验证的重要性。
具体来说,在制定和解释法律规范时,应当依据独立的和可靠的证据。
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理论的主观臆断和规则的排他性,从而达到更好的公平和公正性。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和法学的变革。
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批判和反思当中,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兴趣。
本文拟从对埃利希生平介绍出发,肯定其理论创新的积极意义和方法论上的巨大突破。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埃利希“活法”;法学方法;法社会学一、欧根·埃利希简介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生于奥地利布科维纳省(Bukowina)省会切尔诺维茨(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家庭。
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
1897年起在切尔诺维茨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
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
埃利希终身未娶。
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1899年)、《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
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二、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一)法的概念法是什么,这是任何一个法学家或者说法学流派所面临而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
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学说中,法被说成是人类的理性,是公平正义之术,这使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法被认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种严密的规则体系。
在历史法学中,法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在埃利希看来,这些对法的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忽视了法与社会的联系,抽去了法的社会本质。
他认为,法是社会团体(组织)、社会生活演变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的规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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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效理 论之 我见
对 于这个 问题 的 阐述 再也 没有 比解 释 “ 恶法非法”与 “ 恶法亦法”更为形 象的表 述 了。“ 恶法 ”问题归根 结底 就是在研究法
自然 法学派 看法效 自 然法学派认为 , 若符合一定的道德要 求 ,则法律有效。在 自然法学派看来 ,真正
的法律是 - - - 一 种 与 自然 相符 的不变 永存 的真 理, 且将适用于一切民族 、时代 。这里所称 的 “ 不变永存”是一个动态的衡平过程。 在《 法律汇编 》中指 出,除 了国内法与 国际法还存在 自然法 , 它表现 了更崇高持久 的准则 , 相 当于 “ 永远 的善于公正 的事物 ” 。 显然 ,“ 永远 的善 于公 正的事物 ”便 是人类 的 “ 道德”或 “ 伦 理” 。基于此 自然法学派 主张法效 与道德密不可分 。
注释 :
①该 电影是一部长达 l O O多分钟 的“ 纳粹集 中 营” 影 片,真实地反 映了达豪 、 布痕瓦尔德和波尔 根三座死亡营 的状况— — 个画面是一座推土机 , 正将堆积如 山的尸体推人挖好的坟墓里。 一个画面 是, 党卫军将一大批囚犯带进一座仓库 , 然后用水 龙头 向仓库 内喷射汽油 , 再放火点燃 。 一个画面是 , 几百名小孩被活活地抛入焚尸炉。 参考 文献 : [ 1 】 柯岚. 自然法一法律实证主义视野 中的法与 道德 之争—— 关于法与道德 的主要法律学争论【 A ] . 自 然 法:古典 与现代 f c 】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 0 7 . [ 2 】 吴正金. 法律效力的来源[ D 】 . 山东 : 山东大学
取决于它的渊源而不是它的优劣 ” 。 实证 主 义主要 反驳 自然法 法效理 论 中 关于道德伦理的不确定性。但实际上 , 实证 主义在批判的同时 , 极 易犯下 同样 的错误 。 如果 说 自然法无 法帮 助我们解 决不 确定性
的难题 。那么实证 主义则面临双重困境 ,法 律规范 的不确定性 ,以及难以完全剥 离法律 与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
关键词 :法效 ;自然法学 ;实证法学;恶法
当代西 方法学 界对 法效这 一 问题上 存 在重 大分歧 , 这是实证法学与 自然法学长期 争论 的焦点 。在这 场争论 中,自然法学认为 法 的效力是一个 “ 伦理 的观念” ,法 的最 终 效力是法 的道德约束力 , 因而有效力的法律
必须是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而实证法学的核 心观点与之 冲突 ,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不存在 必然联系 ,而规范在法律 中是否有效 ,取决 于它的渊源而非优劣。 本文并不探索法效的具体定 义 , 只需知 道两 派为何而争 即可展开。两派争议的核心 在于, 法律为什么有效 ,由此衍生 出法律 的 效力是什 么。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6月 ( 中)
在 自然法学 与实证法学 的博弈中看法效理论
苍渊博
(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耍 :本文以 自然法学与实证 法学的理论对弈 中最典型的 “ 法效理论”之争为切入点,对两派理论基础作 简单介 绍,并分别评价 。但是 ,本文并不追求在二者 之 问确定出唯一 、绝对的观点。呼吁大家应结合各方面因素看待不同的法效理论 ,也许这样反 而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许 多看似非此即彼却又模棱两可的问题
我看 自然法之法效
自 然法 的确为我们解决了部分难题 。自 然法 为制定法提供 了一个道德基础 , 并指导 约束 法律 的制定实施 ; 为制定法提供 了一种 价值 理陛的正当性证明 ; 可 以帮 助人们打破 旧的社会 秩序 , 创造新的法律和秩序 , 并保 证这一切 都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做 出的 。 但是 ,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效力来 源于法 律之外 的伦 理价 值或人 的 “ 理性 ” 。这为 我 们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究 竟这 种超验 或理 性的存在是什么 , 如何界定。如果 我们 可以 闲为一 部法律过于邪恶就对其予 以否认 。那 么制 定该 恶法 的政府是 否也 可以我 们 的道 德观与其价值观 不符而否认呢 ?
学 显 然 占据 上 风 。
不难看出 , 西方人对于法效来源并无精 准不变的定论 。 无论我们 对哪种法效理论的 剖析如何深入 , 面对复杂纷繁 的现实世界时 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就 自然法学而言 ,它无 法阐释苏格拉底对法治的尊重 :就实证主义 法学而言 , 它无法告诉 我们如何解决纳粹战 犯的问题 。因此 , 我们不可片 面地看待任一 法效理论 ,我们不轻易扬弃 ,以便我们在面 对难题时兼听则明 ,找到妥善 的解决办法。 结语 当人们相信法律是客观中立 的, 只有一 次断案才能不偏不倚之时,有人则断言 , 法 律有时蕴藏了专制的杀机。也正是在博弈中 不断地平衡 , 使得法院摒弃纳粹德 国的法律 否认其法律效力 ; 使得苏格拉底在面对迂腐 的法律时 。 选 择尊重法律 , 维护法治 的安宁 。 笔者认为 , 对于法律效力之争没有绝对 赢家与绝对输家 。自然法与实证 主义在博弈 中完善 自己的理论学说 , 虽然不可能尽善尽 美 ,但终归会使我们认识法律 的未知地带 , 在摸索 序。 苏 格拉底 对 于越狱 的慎重 就体 现 了实 证 主义 的 “ 恶法亦法 ”观点 。一些 人认为法 律不正 当,其他人也许认为正 当。而若因此 置法律 于不顾 ,无疑是对法律权威 的践踏 。 苏格 拉底用生命诠 释 ,即使是 “ 恶法 ” ,只 要 经过 规定程 序立法 ,依 旧具有法 律拘束 力, 这种拘束力 不会 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或 分歧而有所不 同。 然而 , 二战之后法 院审理与纳粹法律有 关的案件 时,则采纳与之相左 的观点 。二战 期间 , 一个德国士兵在探亲期间 向妻子说了 对希 特勒政府不敬 的言辞 , 被妻子告发 ,依 德国法律遭到军事法庭的特别审判。纳粹倒 台后 , 那个妻子 因告密行为受到起 诉。 该 案 中妻子 是基 于纳粹 德 国的法令 而 告密。而其是不是法律 , 就是定案 的关键依 据。法 院最终否认了这一点 ,此时 , 实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