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的应用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探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方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应用。
二、自然法的概念和特点2.1 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自然法则的法律观念。
它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变性。
2.2 自然法的特点1.普遍性:自然法具有普遍性,认为法律的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无论时间和地点。
2.不可变性: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3.合理性: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合理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三、自然法的发展历程3.1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古代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等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
3.2 中世纪教父对自然法的发展中世纪教父如托马斯·阿奎那等通过对自然法的研究,将它与上帝的旨意相联系,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3.3 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的发展文艺复兴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等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自由和平等。
3.4 现代自然法的变革与发展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学研究的深入,自然法的观念也发生了变革。
一些学者提出了包括人权和社会正义在内的新的自然法理论。
四、实证法的概念和特点4.1 实证法的定义实证法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方法。
4.2 实证法的特点1.以实证为基础:实证法研究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法律现象。
2.描述性研究:实证法主要关注于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而不是涉及道义和价值判断。
3.重视经验数据:实证法着重收集法律实践和经验数据,并通过统计和分析进行研究。
五、实证法的发展历程5.1 法社会学的兴起法社会学的兴起标志着实证法的发展。
法社会学研究从法律现象出发,通过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应用
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二2、主义自然法(1)西塞罗西塞罗是西方古代自然法哲学的集大成者,他通过整理和发挥古希腊斯多学派的自然法观念,正式将其引入法律领域,形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完整的自然法学体系,他使自然法的最高性、普遍性和永恒不变性和这三大特性首次得以确立,从此成为自然法学的主题。
西塞罗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与理性具有天然的联系,“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人法”,“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这就是自然法,它是最高的理性,并且体现了正义。
进而,西塞罗指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都是正义的,这就是自然法学说中的关键问题——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他主“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所以,违反自然法的人定法不能被称为法律,不具法律效力,人定法不能使非法变成合法,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在于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或法官的判决,而仅在于自然法。
西塞罗运用他的自然法理论,专门指出了权利的行使须依照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为此他强调法律至上、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
他说:“如果某项事情超出官员的权限,应由人民推举人选进行处理,并赋予他处理的权力”,这样做的理由在于“权力属于人民”。
在阐述“混合政体”时,西塞罗还提出了一种把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相结合的权力制衡机制,这很容易使我们联想到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三权分立理论。
正因为这些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超过人民授权围,以及权力制衡的思想,我把西塞罗划为主义自然法。
(2)阿奎那经院哲学巨子、“最高的思想权威”阿奎那,由于生活时代的局限,其学说注定成为神学的婢女,其自然法思想也不例外。
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其中,永恒法体现神的理性和智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性动物(人)对永恒法的参与,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人法渊源于永恒法并从属于自然法,是通过演绎法从自然法的箴规中得出的结论。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重要的法学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方法论。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义性和普世性,主张法律的根源和规范应当建立在自然法则之上;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倡导根据事实和数据来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
这两种法学流派在许多方面存在分歧,但在现实中,它们也有着一定的互动和融合。
本文将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以及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法律改革和制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本质和道义性,主张基于自然法则和普世价值来改革和制定法律;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主张基于实证数据和事实分析来改革和制定法律。
在法律改革和制定中,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可以相互协调和平衡,使法律既具有理想的道义性和普世性,又具有实际的实证性和经验性,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在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了不同的法学理论观念和方法论,在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中,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和探讨,促进不同法学理论的交流和融合。
通过对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可以使法学教育更加全面和多元化,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思维和方法论,为未来的法律界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现实中存在着一定的互动融合,它们之间既存在分歧和矛盾,又存在联系和相互影响。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不仅可以促进法律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还可以促进法律实践和教育的进步,对于推动法律领域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会越来越深入,为法律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两大流派,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研究方法。
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应当遵循人类固有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主张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和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和解释。
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对法律规则和社会实践的实证分析,主张法学应当以事实和经验为基础,避免主观价值判断和道德偏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研究取向,它们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影响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注重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原则性;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客观性。
这两种法学流派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
1.2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发展历程也各具特色。
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通过对自然法的探究,认为法律应该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具有固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19世纪兴起,强调法律应该以实证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和解释。
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不同时期对自然法的理解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以神圣法为基础到以理性法为基础,不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看法也各有侧重。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启蒙时代逐渐兴起,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应该立足于客观、可验证的实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不同的法学观念和研究方法,为法学领域带来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研究成果。
它们的不断发展与碰撞,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演进,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和理论基础。
实证法与自然法
实证法与自然法
实证法与自然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理论,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实证法强调的是法律的事实性和现实性,认为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其存在和效力建立在人们的行为和习惯之上。
实证法关注的是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效果,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需要和现实的变化,而不是遵循某种抽象的理念或原则。
自然法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原则,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其根源和意义不在于人类的意志和行为,而是由自然法则所规定。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类的本性和道德准则,其目的是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实证法和自然法是两种互补的法律理论,它们在不同的层面上解释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实证法强调的是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自然法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和评价法律。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实证法和自然法的思想,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法律,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和人类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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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都是法律学中的两个重要理论分支,它们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代表着不同的思考方式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背景、主要观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二、自然法1. 定义自然法是指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法律原理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应该遵循某些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超越了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正式法律。
2. 历史背景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后来被罗马帝国普及,并在基督教哲学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世纪时期,欧洲教会将自然法作为神圣秩序与人类正义的基础,并将其与神权合二为一。
启蒙时期后,自然法被视为对抗封建专制统治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
3. 主要观点(1)道德标准高于正式法律。
(2)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点和文化差异的限制。
(3)自然法应该被国家立法机关所尊重和遵守。
4. 优缺点(1)优点:自然法强调人类的道德本质和正义感,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2)缺点:自然法理论存在抽象性和模糊性,难以具体指导实践操作,容易被不同人解释为不同的内容。
三、实证法1. 定义实证法是指一种基于事实、经验和数据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
它认为正式法律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2. 历史背景实证法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方法,并将其应用于社会学领域。
20世纪中期后,实证主义思潮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哲学流派。
3. 主要观点(1)正式法律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2)实证研究应该遵循科学方法,尽可能排除主观偏见和价值判断。
(3)实证法研究结果可以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4. 优缺点(1)优点:实证法研究方法科学、客观,能够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具有现实意义。
(2)缺点:实证法忽略了道德和价值的因素,难以解释一些复杂的社会现象,容易被用于支持权威主义和专制统治。
法学实证主义方法的应用
法学实证主义方法的应用法学实证主义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强调通过对事实和数据的分析,以科学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本文将探讨法学实证主义方法的应用,并展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和效果。
首先,法学实证主义方法强调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数据收集。
通过收集大量数据、案例和经验,研究者可以分析这些信息,以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运作情况。
这种方法不仅仅是根据理论或推测,而是依靠实际数据来支持结论。
例如,研究者可以收集判决案例并分析其中的要素,以揭示法律运作的模式和规律。
其次,法学实证主义方法强调对数据的定量分析。
通过量化数据,研究者可以使用统计方法、回归分析等工具来分析数据。
这种方法使研究者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观察法律现象,并发现其中的模式和趋势。
例如,研究者可以通过统计数据分析来研究特定法律政策的效果,评估其对社会的影响。
法学实证主义方法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研究者可以避免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更准确地评估和解释法律现象。
这种方法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客观的依据,帮助他们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和法律。
此外,法学实证主义方法还可以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法学实证主义方法借鉴了社会科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使得法学研究可以与其他学科的研究相结合。
例如,法律与经济学的结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法学实证主义方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实证研究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的问题。
其次,法学实证主义方法的结果可能受到数据的限制,数据的不完整性或不准确性可能会影响研究的可靠性。
此外,法学实证主义方法也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解释法律的含义和目的等。
尽管如此,法学实证主义方法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其在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法律制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应用法学实证主义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和运作机制,为法律实施和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分别强调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实际运作。
在现代法学领域,这两种理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本文将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分析其在现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本质和法的道德性质,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绝对性的规范。
自然法学认为,法是源于自然法则或神的旨意,是一种普遍适用于人类的道德规范,与特定社会、政府无关。
自然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纳、约翰•洛克等。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是一种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是理性和道德的产物,有着超越特定时空和社会的普遍价值。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法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认为法应该以实证数据和现实情况为基础,通过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受到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的,因此法律应该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产物。
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波兹曼、卡尔•施密特、霍尔姆斯等人。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现实情况和实证数据的,应该以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和理解。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可以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相互融合。
自然法学的理论可以为实证主义法学提供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参考,帮助实证主义法学更好地确定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可以为自然法学提供现实数据和社会情况的参考,帮助自然法学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
通过这种融合,法学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有着不同的取向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特点、差异和应用范围,探讨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自然法是一种以人类天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的法律观念。
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和原则之上,而不受特定社会、文化或法律制度的限制。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可变性和上位性,即法律应该符合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原则。
自然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相比之下,实证法更注重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研究和了解。
实证法认为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产物,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实践和社会行为来制定法律规则。
实证法的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根据可观察的事实和经验进行制定,而不是基于主观的道德观念或理论假设。
实证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波茨坦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学派。
自然法和实证法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规则制定上,自然法倾向于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原则,而实证法则注重于事实和经验的依据。
在法律的普遍性和可变性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具有普世价值和不变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根据不同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变革进行调整。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上位性和绝对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该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实证法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
一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采用自然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将其视为法律的重要基础,例如法国和德国。
而实证法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中更为流行,法律制定更加注重具体的社会情况和效果。
总结回顾一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流派。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基于普适的道德原则和人类天性,而实证法则注重对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观察和研究。
两者在法律规则制定、普遍性和可变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不同的取向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也是法律学者经常使用的工具。
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并且常常相互辅助。
本文将就自然法与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理性推理和道义规范的法律研究方法。
自然法强调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原则,认为某些法律原则超越了国家法律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通过道德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应该反映公正和道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法学派、伦理学和哲学等。
相对于自然法,实证法更注重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证法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建立在实证的事实基础上,以实证统计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变化。
实证法倾向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效果,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实用性。
实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等。
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应用上也有区别。
自然法主要应用于道义判断、伦理评价和法律源自的判决因素等方面。
自然法还可以用作对传统法律原则进行检验和评价,用以审视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实证法主要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分析,如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法律的实际效果等。
实证法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和社会学观察等手段对事实进行研究和验证。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在方法和应用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常常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
自然法可以提供一种理念框架,使实证法在研究中有所依据和指导。
实证法可以为自然法提供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以验证其道义标准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总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中两种重要的方法,各自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强调道义和普遍原则,而实证法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往往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和进步。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法学研究是一门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法理学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进行评述。
1. 自然法学派系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人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的探索,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并以此来评判人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乔治·黑格尔等。
2. 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并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的现象和社会背景来评判法律的效力和效用。
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欧贝特·冯·贝林、卡尔·雷纳和罗伯特·哈特等。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来达到这些目标。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罗塞奎·康诺尔等。
4. 解释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解释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释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古斯特·伊斯库德、欧根·埃布林和安东尼奥·格拉西亚等。
5. 批判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批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来解决社会问题。
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卡尔·马克思、尼古拉斯·罗斯泰斯和朗达·拜尔斯等。
总结起来,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涵盖了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超越人类制定的规则,具有本源性和普遍性的道德价值,是法律规范的基础。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将法律视为可以被科学研究和解释的客观现实。
这两种法学理论在近代法学发展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和对立,但随着学者们对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入思考和研究,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并不是彻底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也会对法学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比较,深入挖掘两种法学理论之间的共性和差异,进一步探讨它们在法学领域中的互动关系和融合趋势。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探讨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其根源和核心观点,分析其在法律规范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探讨其起源和主要观点,考察其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影响;3. 比较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区别,揭示二者在法学理论和方法上的差异,为后续的融合研究奠定基础;4. 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案例,探讨其具体表现和成果,评估互动融合对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5. 探讨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挖掘其对法学学科发展的影响,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启示。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实现,本文旨在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推动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1.3 研究意义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立场和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PS: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作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从自然法学的产生开始强调和谐的秩序、人的理性以及平等原则,到古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的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自然理性直至中世纪后的自然法学派完成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和着重于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
关于理性的理论是自然法的核心,理性是人的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的是非标准从而论证出自然法绝对有效,不证自明而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比如宗教、社会以及国家制度。
自然法学派从理性衍生出的核心观点即自然权利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而非政治权威、立法机关所赋予的,但必须被他们承认并宣告——平等、自由、财产、安全。
社会或其他个人都没有剥夺财产及个人自由的权利。
而核心观点的态度则体现在其他的理论构建中,第一个即社会契约观: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它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平等,所以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者、也就是公民的人身、财富、尊严的自然权利。
法律,则是基于协商而制定的契约——政府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强制行使权力,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的。
进一步,也就是说,当政府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对他进行革命也是正当的,因为人民始终保留着收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随时可以收回国家法律的承认和服从。
第二个是分权制衡的理论:因为权利生而有之又要为保护权利而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导致权力让渡之后必须得到正当的利用。
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大致不同理论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盟权——战争与和平之类的与涉外相关的权利)第三个就是恶法非法,恶法非法的观点与实证法学派相对应。
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某种正义性标准,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因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自然法的法律是具有价值性和道德性的,对于法律有价值和道德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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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弗朗科·本斯纽里薛军译1、本演讲的目的在于简要地勾勒出构成西方法文化之中,在关于法的理论和实践形态方面作为基础支柱的三个关于法的基本理念。
它们分别是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
我不准备叙述它们各自的来龙去脉,而是以分析的形式,指出其各自的理论要点,并且将它们进行对比,以凸显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和差异。
这样可以至少在形成一个大概的轮廓,说明西方法文化在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之中不断提出的问题以及对此所提出的重要的解决方案。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将其与东方的法文化特别是中国的法文化进行对比是有益的。
但是,由于我对于上述文化的无知,因此不可能进行这种对比。
毫无疑问,这一点在我们进行报告之后的讨论会的时候应该被涉及到。
2、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西方法文化——也许是所有法文化——之中,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也即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如果把正义看作是道德的一种表现的话,这一问题也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从学术语言的角度来讲,也就是法的道德价值判断问题[3].如果用拉丁术语来表述的话,西方法文化——也许是任何一种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jus e justum)的关系问题。
在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的过程之中,西方法文化建构了其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并展示了其主要的理论要点。
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概念——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正是西方法学思想在过去的世纪之中对上述问题作出的主要的回答。
它们在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根本的区别。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将把它们作为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进行论述。
虽然事物总是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在不同理论的之间进行区别本身就可能导致相当的问题。
因此,我只进行一种很抽象而且概括的论述,主要只关注我所提出的问题。
二、自然法学1、自然法学代表了历史上最重要的文化思潮。
这一思想决定性地影响了直到今天的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般特征。
直到最近的两个世纪,才出现了与自然法学相对立的理论学说[5].这一理论的核心就在于确认了基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而对法所持有的二元观念。
自然法是本源,它先于人所创造的法,并且独立地存在。
这样的自然法,根据不同的理论学说而被赋予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古希腊时代的kosmos和逻各斯(logos),中世纪的神,理性主义时代的理性,更晚近时代的事物的本性等等),因而与不同的标准和资格相联系。
虽然在历史发展中,自然法学的理论形态多多少少有些变化,但是,在理论内涵上却是维持不变的。
实在法(jus positum)却是人类在变化的历史之中的创造物,其形态不断发生变化。
根据不同的理论,它的渊源也有不同的来源(习惯、主权者的意志,社会契约,人XX权等等),因而与不同的标准和资格相联系。
但是,与自然法相对比,它始终是实在的并且是独立的。
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法秩序之间存在一种精确的等级关系。
从一个方面来看,自然法是一种完美的模型,实在法应该与之看齐,否则的话就要失去其作为法的资格,因此而不具有约束力,也将使大众失去服从法的义务以及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
因此,一条人为制定的法律如果与自然法相冲突就不是真正的法,不具有法的属性,而是任性的武断,人民可以,甚至应该去违反它。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实在法又可以看做是自然法在现实世界得以落实的一种工具。
因此,如果实在法不具有它的模型——自然法——的性质的话,这种落实的目的也就没有得到实现。
2、在上述理论基础上,自然法学家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提出了以下的理论学说:a.道德在法的领域的表现也就是正义,在事实上与自然法相同一:自然法的存在也就是与法有关的正义的规则的存在;b.道德是作为合法性的标准而存在,也就是承认法之为法,法本身具有法的属性的标准。
这对自然法和实在法都有效。
由于实在法之成为法具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如果它表现出与自然法因此与道德不相吻合的特征,它就不成其为法。
c.因此,道德就深深地渗透到法的世界之中。
它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其内容。
法不是一种独立于道德之外的事物,它与道德具有相同的内涵,它不过是相同的道德以不同于自身的法的方式而表现出来而已。
这样的表达,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之中进一步落实。
法,就其实质而言,无论是先前存在的自然法还是后来存在的实在法,不过是实现体现了法的本性,承担了确认法,取得法的资格的标准的道德的一种工具。
3、可以说,在自然法学之中,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与正义相同一。
如果我们从逻辑体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容关系:道德是总体或种概念,在其中自然法是一部分或属概念,在自然法之下又包括了实在法。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从实在法到自然法再到道德[6].上述理论形态可以在康德的思想之中得到验证。
康德作为最后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包括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与道德相分离,但是仍然与道德的世界相一致,因为法是实现道德的工具,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道德[7].4、还要对自然法学进行一个说明。
存在一些自然法学理论对于上述的法与道德的关系的理论提出相反的看法。
这些理论认为,实在法是自在之物,在内容,标准和正义价值上都是自在的。
因此不是道德成为法的基础,而是法在这种情形中直接就是实在法成为道德的基础。
霍布斯的理论就是这种类型的理论的一个例子。
他认为,实在法是用来区分和判断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8].但是,这种术语上的理论反叛只是表面上的。
事实上,霍布斯的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和实在法都仍然建立在自然法的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的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确立和平的契约(pacta sunt servanda)。
因此,实在法可以代表道德或自然法的标准,它本身就成为了道德。
它具有了这样的品质,因此所有的体系的最终基础仍然是道德,这与自然法学仍然相同[9].从其他的理论之中也可以得出相类似的结论。
三、法律实证主义1、法律实证主义或说是实证法学在18世纪末期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中开始兴起。
虽然它的某些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代,至少就现代的时期来看,就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后期的一些理论抉择和政治态势。
但是,作为一种广泛的理论思潮,它是在19世纪前半期的学说汇纂学派出现危机时出现的。
与此同时,在哲学上也出现了实证主义,这二者绝非巧合[10].法律实证主义表现出与自然法学截然不同的观念,与主X法的二元论的自然法学相对立,它主X一元论。
自然法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它是一种虚幻的观念,它没有资格作为法而存在,而属于道德领域。
唯一真实存在的法就是实在法,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展现于历史之中,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不同的实证法学思想对于法的来源因此也就是法之成为法和具有法的资格也存在不同的理论说明。
在君主专制时代是主权者的意志,在规X分析法学之中是不同的基础性规X,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现实主义之中是集体的认可或社会效果诸如此类。
但是,这些都是一种实在的形式化的——在严格的意义上的或实质上[11]或事实上的形式——渊源和标准。
在这种法的内部,表明并展示出其具有约束力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服从的义务,以及使得公民服从的权威。
在其发展的成熟以及高级阶段,实证法学将其观点发展成为一种广泛的关于法的规X化的体系化以及等级化的理论。
根据预先确定的法的内涵以及立法等级,对于法进行分类整理。
这样,法就成为一套规X 体系。
在这一体系之中,较低等级的规X来自于较高等级的规X。
前者以后者作为基础。
就这样,一直可以向上推论到一个最高等级的规X。
这一规X确定和承认法律体系的法的资格。
这就是所谓的“法上之法”,这也就是在法律体系之中的两个层面上形成一个断裂。
其中之一起到控制另外的一个,并且对正常的法律规X的产生进行限制和规X[12].2、根据上述理论基础,实证法学在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上表达出如下的理论:a.法与道德是两个在实践和文化上都相互独立的领域。
它们具有不同的渊源,不同的确立和认可的标准,因此二者完全是自足的。
它们只在各自的领域之中产生作用并不对其他领域发生影响;b.但是,这并不表明法与道德就没有共同性存在。
在实践活动之中的一些规X是二者共同的内容,这也得到历史的确认。
例如禁止杀人,禁止欺诈等等。
但是,这些内容一旦被确立为法,它就法律化了,而不再具有道德的属性了,而变得与其他可能的法的内容一样,都成为法的内容。
换句话说,这些规X不是从事实上是作为道德的内容这一事实之中取得其法律性或约束力,而是因为这些规X符合了关于法的确立和承认的实在的独立于道德的标准,基于这一事实,而具有约束力。
c.采纳实证主义并非意味着对于法不能从道德的角度进行批评。
这样的批评是可以的而且是值得鼓励的,它代表了一种推动法的发展的重要的工具和立法政治。
但是,它并不进入法的内部也不改变法的性质。
这也就是说,一条受到批评的因而显得不正义的规则,只要符合关于法的确立和承认的标准,即不因此而失去法律性和约束力。
它在任何一个方面仍然具有法的属性,因此也应该得到社会大众的遵守,权威机构也可以要求人民服从它。
换言之,只要符合有关法的确立和承认的标准,法的内容甚至可以与道德相冲突。
3、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实证法学理论在法与道德之间进行严格的区分。
法与正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虽然它们并不相冲突。
如果从体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我们面对的是两个不同的或相互区分的领域。
道德是一回事,法是另一回事。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的内容这样的事实并不导致它们的联合。
对于这些共同的内容,如果仔细观察,可以说并不是真正的共同:虽然它们有着相同的社会文化表述,比如杀人,欺诈等等,但是,这些表述在法之中变为法律性的,在道德之中变为道德性的,因此在本体上相区别。
以上说明的理论观点在凯尔逊(H.Kelsen)的思想中得到表现。
他是20世纪最著名也最有活力的实证主义法学家。
他主X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严格地将法与道德相分离,但是同时也认可从道德的角度对法进行批评的可能性,并将这视为一种推动法改进和发展的工具,但是这并不牵涉各自的性质问题[13].这在实证法学的一种更精制的形态,同时也是这一思想的最近的一种重要的表述——分析法哲学之中仍然得到确认。
这一理论以最基础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巨大区分原则以及所谓的休谟定律(legge di Hume)——根据这一定律,人们不能从事先的关于描述性的前提假设之中合乎逻辑地得出指示性(规X性)的结论,反之亦然——在一方面否认道德具有客观可靠的基础的可能性,在另一方面相应地排除道德对法产生的任何直接影响,把法封闭于其自身的规X结构以及义务论逻辑(logica deontica)之中[14].四、立宪主义1、立宪主义需要更加专门和复杂的论述以表明它在何种意义上,以及在何种限度之内可以被看作是相对于前述的两种理论的第三条思路就其一般意义而言,与其说立宪主义是一种法哲学不如说它是一种与法有关的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