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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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浅析分析法学派

浅析分析法学派

浅析分析法学派来源: [摘要]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日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

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

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同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理学。

各个理论形态中的法律制度理论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制度法理学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前三种理论中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

一、古典分析法学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

奥斯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嗣,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

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

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以及“我所称之为的‘一般法理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阐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公有的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关于对法律的定义(“命令说”),在奥斯汀看来,法律制度就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的集合体,他认为构成法律制度的实在法,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而且“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

法理学1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理学知识框架

法理学知识框架

法理学知识框架一、总体把握:法理学没有自己的法条,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应在总体把握的前提下,在掌握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其知识点。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法理学的整个体系。

二、与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关系:法理学的章节结构与三大法学流派对法的看法有关。

(受博登海默的影响)自然法学派:法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

(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治)分析法学派: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

(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社会法学派: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法的作用;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法与全球化;法与文化)三、类型学的角度:不同知识点具有的共同特征。

法的本体:与法的概念有关的基本范畴(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治、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法的价值:人对法的何种需要以及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的历史:法的产生、发展、现状(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法的运行:法在现实中的产生与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法律监督)法与社会: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法律文化;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四、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即国家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法理学的所有知识和体系都是围绕这些特点、并以这些特点为中心而展开。

这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有关。

法与国家的密不可分(背后是统治阶级)----可以推导出:1、外在方面:法的作用、价值、历史(产生、发展、现代化、全球化)是什么;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规范如道德、政治、宗教、科技、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背后的理论学说(中文思想家的法律思想)2、内在方面:法的概念、要素、特征、渊源是什么;它怎么制定(立法),制定后如何实施(法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怎样通过推理、解释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违反后的责任是什么(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它怎样把人与人之间联系起来(法律关系);五、举例:从“杀人者死”联想法理学体系1.“杀人者死”是法律吗?(法律的概念、特征)2.如果它是一条法律规范(联想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法律要素),3.(法律体系)4.由于法律规范体现社会关系,那么,它涉及哪些社会关系?(法律关系)5.违反该规范的后果是什么(法律责任)?6.(立法)?7.如何落实?(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法律监督)8.(法律文9.从古至今它的演变是什么?(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

法理学

法理学
一、自然法学派: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即是说法学要以应然后法或者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二、分析法学派:应以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是存在的法,理由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想法和应然法的追求,这方面的标准无法确立。应研究实在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的体系。研究它们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它们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④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
⑤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通过这五方面,就能从法律制度上有效地将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权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加以维护和保障。
3、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人权问题不仅是个需要法制确认、维护和保障的问题,也是对法制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问题。在我国,重视人权,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必然会促进法制的发展。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2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和认可的。首先和主要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阶级性!
3坚持辩证的发展观点。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历史的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42.实现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应当坚持哪些基本要求?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研究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考试答案

研究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考试答案

一、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法律观比较(一、)自然法学派的法律观1、自然法自公元前4世纪前后在古希腊诞生,其含义是:它是一种代表人类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了人类追求真善美的理性,是一系列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引导的基本原则,是规范人类乃至整个生物界使其和睦相处的法则。

2、a、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最初含义来自人们对大自然的理解,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发,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b、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学派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之前产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

c、中世纪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d、进入近代以后,自然法学家在宣传启蒙思想的同时,也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自然法观念,从而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说基本定型。

——古典自然法。

3、古典自然法的演变 a、19世纪的衰落 b、20世纪初叶初步复兴 c、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全面复兴4、早期自然法学亚里士多德: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恒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准则。

5、中世纪,奥古斯丁用永恒法取代自然法,用上帝取代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

阿奎那指出了经典的神学自然法理论。

6、古典7、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a、自然法源于上帝的意志,或是人类的理性,它的存在不证自明。

b、二元论的法律观,即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统一。

自然法是世俗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价值准则,如果既存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与自然法相违背,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人们没有遵守恶法的义务。

c、人人平等d、自然权利的观念,这种权利包括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先验的存在于人身上,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且它不证自明。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帜,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7)1)一元论 (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西方法制史笔记整理陈

西方法制史笔记整理陈

西方法律笔记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法学流派之一。

该学派视法律为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

社会法学派对当代西方法学具有重要影响。

当代西方法学炙手可热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等各种法学流派与学说,大多被人们认为是社会学法学的当代变种。

社会法学产生的条件:经济上,19世纪末以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

这一阶段社会条件与自由竞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开始逐渐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强调社会秩序、社会利益成法学研究领域的主流;政治上,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普通民众在绝对贫困逐步减小的同时相对贫穷却进一步加大,因此劳工运动大规模出现。

在这些劳工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进一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思考解决社会矛盾的对策。

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政策为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温床;法律上,资本主义统治的主要方式也由传统的不干预主义转变为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这样,作为政府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重要手段的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运动,即法律中所蕴含的基本精神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分析法学是当代西方主流法学流派之一。

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体系。

分析法学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运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良法都是法。

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学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分析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自然法学的号召革命、推翻旧秩序的任务已经完成,这时需要的是通过透彻的分析来理解现存的法律制度,为现存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永恒性做论证。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分歧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

尽管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见解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强调正义或理性的道德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因此道德将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标准。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自然法学把法看作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观念中的体现,关注了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内容,却忽视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

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仅凭理性的力量就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就能设计出普通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全部细节,这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自然法学忽视事实的做法,却使他们能够把注意力集中于发现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从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础。

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

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

虽然有的分析法学者也引进了法的“应当性”特征,但认为法的“应当性”与自然法的“应当性”存在“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严格分离。

因此有的学者称分析法学派为“归类的机器人”。

二、分析法学家和自然法学家的基本观点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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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分歧
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

尽管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见解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强调正义或理性的道德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因此道德将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标准。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自然法学把法看作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观念中的体现,关注了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内容,却忽视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

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仅凭理性的力量就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就能设计出普通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全部细节,这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自然法学忽视事实的做法,却使他们能够把注意力集中于发现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从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础。

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

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

虽然有的分析法学者也引进了法的“应当性”特征,但认为法的“应当性”与自然法的“应当性”存在“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严格分离。

因此有的学者称分析法学派为“归类的机器人”。

二、分析法学家和自然法学家的基本观点
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

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①这就是"恶法亦法"论。

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的倾向,讥讽它是产生无知和困惑的来源。

主张"纯粹法学"的凯尔森更是否定了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任何联系,他说:“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它指出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②。

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没有如此“纯粹”,他承认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是实证法学派立场的一次倒退,不过他的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即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是指这样一个简明的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③这是值得注意的大多数实证法学学者的主张,他们并不否认道德与法律的历史联系,但他们主张这种事实上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就逻辑地内含道德的因素。

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

对边沁来说,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所有这些议论都是无稽之谈。

在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边沁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

这里可以看成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另一种表达。

为了避免混淆法和道德以及由这种混淆而产生的危害。

边沁认为,在没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两种可能性。

一是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

另一可能是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所以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必须进行分离,为此边沁把法学分为“注释的”法学(涉及法是什么)和“评论的”法学(涉及法应当如何),并坚持要把二者分开。

他指出,立法的基础不是理性,而是功利。

即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

当然,在功利里面有没有道德成分就不得而知了。

奥斯丁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在看待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

他不否认法律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承认许多规范源自道德,但他认为道德与法律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定法律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道德是一种劝告和忠告的性质,人们可以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国家的法律是一种命令,人们则一定要遵守。

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有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有名的“恶法亦法论”。

凯尔逊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纯粹探讨法律,“纯粹法学”由此得名。

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即由国家制定的实际存在的法律。

进一步说,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

纯粹法学由于主张法律和正义应作为两个不同问题来研究,就被怀疑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

事实上,纯粹汉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决不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要求。

他认为某种最终目的或人类行为规则来自“自然”,即来自物的和人的本性、人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

因而,自然法不同于实在法,它代表了一种更高的、绝对有效的、正义的人类秩序。

但是,任何自然法学说所讲的正义都是些空洞的公式,因为其一,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论是相矛盾的。

如果们能认识自然法学说所断言的绝对的正义秩序,实在法就是多余,毫无意义的。

法律只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必须排除任何主观价值判断,如把理性、正义等道德原则引入法的概念,结果必然混淆法与道德、政治、社会等的界限,法只研究“法的外壳”,不研究规范之外的其他社会存在。

“法仅仅来自法”“规范效力的根据永远是规范,而不是事实,所以规范效力的根据不能到现实中寻找,而应到规范中去寻找”。

法律只追求真实可能的法律。

他确认,法只是法的规范的总和,而规范的效力永远来自规范。

法与现实毫无因果关系,只能是在法的本身吸取力量和发生效力。

法只局限于从结构上分析法的规范本身,而不可越雷池一步。

我们可以看出,凯尔森的观点有点极端了。

由于二战的原因,人们似乎对分析法学没有多大的好感,似乎分析法学只是一门技术活,没法解决人生的意义问题。

事实上,我更欣赏的是分析法学,它把法律真正当成法律!!!对于自然法学的批评,如果我们仔细看一下这些批评,就会发现它们都集中在法律与道德分离这些总体性的宏大叙事上,集中在这些关于应然与实然相区分的方法论断言上。

自然法学家仿佛是一些素食主义者,排斥母鸡但是不排斥鸡蛋。

尽管他们的理论建立在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法治理想的概念上,但是他们的所说的权利或者法治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一个意识形态的表达,这个名词只有在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和霍菲尔德的人的分析方法的关照下才变成一个可以操作的概念。

当然这是题外话。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论述,自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遵循自然,根据自然法生活,就是说,只要人自身按自然的要求去获取所希望的东西,这必定是最合法和最有美德的生活方式。

总之,人类在制定具体调整自己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时,必须服从自然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过有道德的生活。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

自然法的产生,他认为是人的本性。

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动物,在于人类具有一种识别力,使人能对善恶利弊作出判断,不为感情冲动所左右,“凡显然违背这种判断的也就违反了自然法,即人的本性。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

霍布斯更像一个实证主义者,而不是一个自然主义者。

在法律的看法上,他认为法律不是一种建议,而是一种命令;不是任何人对任何人的命令,而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

这些观点看上去都只是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

仿佛自然法学都只是针对着分析法学的观点而进行评判,从而捍卫自己的立场。

至于鲜明的观点,还有一些自然法学家的观点,由于能力有限,耐心不够,很难概括总结了。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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