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村组干部管理制度
村组干部管理制度村组干部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管理和领导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提高村组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岗位设置及职责1. 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 村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事务,代理主任职责。
3. 乡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党的建设工作,组织村内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4. 村委会成员:根据需要设立,分管不同领域的工作,如农业、教育、医疗等。
二、选拔和任用1. 村组干部的选拔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倡导干部能力和潜力的综合评价。
2. 选拔程序应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出的干部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 村组干部的任用应当根据其个人素质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具备合适的薪酬福利待遇。
三、培训和考核1. 村组干部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了解最新的农村政策。
2. 考核应涵盖干部在岗位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效果、纪律遵守、村民满意度等指标。
3.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晋升的重要依据,鼓励优秀干部进行岗位交流和晋升。
四、奖励和惩处1. 奖励制度应设立多种形式,包括嘉奖、表彰和晋升等,鼓励村组干部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 惩处制度应严明,对违反工作纪律、贪污腐败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维护良好的干部作风。
五、沟通和联系1. 村组干部应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2. 建立村民代表制度,通过村民代表反映村民意见和需求,促进党政决策与基层实践的紧密对接。
六、监督和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 定期进行对村委会工作的评估,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村组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村民对其的满意度。
七、改革和创新1. 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农村社会的变革和发展需要,提高村组干部管理制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村务干部管理规章制度
村务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村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委会干部、村党支部书记等村务干部的管理,具体责任人为村委会主任。
第三条村务干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村务干部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原则,推动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保村务干部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干部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完善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村务干部选拔与任职第六条村务干部选拔与任职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上岗制度。
第七条村务干部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熟悉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知识。
第八条村务干部选拔与任用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和程序,需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确保其资质。
第九条村务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应当依法公告,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条村务干部在上岗前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工作流程。
第三章村务干部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村委会主任是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全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村内事务。
第十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村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党员进行党务工作,推动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村务干部应当按照《村务公开条例》的要求,定期向村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村务干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处理好村民的投诉、建议,及时反馈解决情况。
第十五条村务干部要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的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对口帮扶工作。
第十六条村务干部要认真履行群众工作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村民需求。
第四章村务干部管理考核第十七条对村务干部的管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
第十八条村务干部的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村务干部奖惩的依据,对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进行教育和提醒。
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
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廉政【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党委,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现将《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2018年5月24日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发挥好村(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廉洁履行职责,适用本规定。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守纪律讲规矩,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二)干扰、阻挠、破坏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弄虚作假、。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文件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管理,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和水平,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总则农村干部是指在农村从事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干部人员。
农村干部的管理应当遵循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安排,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条:岗位设置农村干部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农村人力资源、产业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责任明确。
第三条:选拔任用农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察机制,倡导公平竞争,注重岗位能力和业绩,遵循干部素质优先原则,确保选人用人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培训要求农村干部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通过各种培训手段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为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做好准备。
第五条:监督管理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格局,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确保干部廉洁自律。
第六条:政绩考核农村干部的政绩考核应当以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为重点,突出实际业绩、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等指标,对工作成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农村干部的工作表现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八条:工作条例农村干部应当制定自己的工作条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规定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等,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九条:扶贫扶弱农村干部应当把扶贫攻坚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参与帮扶工作,切实做好扶贫扶弱工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条:加强党建农村干部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深化基层党建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管理村组干部的规章制度
管理村组干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组干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村级组织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选任、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三条村级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县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村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
第四条村级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选用村组干部,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对村组干部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干部予以嘉奖,对失职失责的干部予以处理。
第七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村组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制度,培养、选拔、交流和调整村组干部,为村级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确保干部廉洁从政,为村级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更新干部信息,为干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干部退出制度,合理安排退休干部的生活,为村级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选任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村组干部的数量和岗位设置,制定干部选拔任用计划。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开展村组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村组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当遵循学历、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的综合考虑,确保选用的干部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选用村组干部应当经过考察和考核,综合评价后确定任职。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应当向选用的村组干部发放任职通知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选用的村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职,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村组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要服从村级组织的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诚履行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任人唯亲、好人主义等现象,保障选用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村干部管理规定(3篇)
村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干部的选聘、管理工作,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干部是指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村干部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民主监督、廉洁奉公的原则,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村干部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努力为农民服务,做到勤政守法、廉洁奉公、公道正义。
第五条村干部应当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村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职责,为农村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村干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村委会和村民的利益,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利益和村委会工作的秘密。
第七条村干部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八条村干部应当勤勉敬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推诿扯皮,不得违背信义。
第九条村干部应当严格保守村民个人信息,不得私自收集、使用或泄露村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选聘第十条村干部的选聘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德才兼备。
第十一条村干部的选聘原则是:党建领导、农民自主、依法选人、德才兼备、公开竞聘。
第十二条具有中国国籍并享有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必要的行政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的人员,可以成为村干部候选人。
第十三条村干部的选聘应当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村干部的选拔工作应当按照程序,公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考核评价等信息,并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选聘村干部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搞非法集资、买卖职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村干部的选拔工作应当严禁以职务变相收费、以工程承揽关系变相聘用、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村干部的管理制度规定
关于村干部的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干部的管理行为,加强村级组织的建设,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村级民主管理组织的干部选任、管理、考核、奖惩及监督等事项。
第三条村干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细则》,维护村民民主权利,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章村干部的选拔任用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干部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通过公开选举或者议事决定等方式产生,并经上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村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实行岗位竞争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考核,确定最佳人选。
第七条村干部选拔,应当充分考虑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村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得采取以身份、资金、物品等非法手段干预候选人的选拔任用结果。
第九条对担任村民委员会干部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以上,并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本村村民;(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三)具备基本的管理能力和村务工作经验;(四)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和村级干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五)对村级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公仆意识;(六)体格健康,工作能力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章村干部的管理第十一条村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村级组织的正常秩序,做到廉洁从政,勤奋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是村级组织的领导者,负责组织指导全村工作,全面负责村级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决策,全面负责全村村务工作,对全村事务负责,是全村工作的领导者。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全村工作;(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作决策;(三)管理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委员会干部选拔,物质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四)协调村级矛盾纠纷,维护村级和谐稳定。
村级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
村级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村级人员管理,规范村级干部和村民的行为,维护良好村民关系,保障村级事务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级人员包括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两类。
第三条村委会干部包括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等,负责管理村集体事务,代表村集体行使权利。
第四条任职资格:村委会干部应为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5年,连续连任不得超过2届。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一定的村级工作经验;4.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出任者;5.不得兼职或受其他单位雇佣。
第五条村委会干部职责:1.负责组织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2.负责召开村委会会议,协调解决村级矛盾和纠纷;3.监督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4.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扶贫、环保等政策;5.督促村民履行资产申报、义务植树等义务;第六条村民包括户主、无地户、外来务工人员等,是村级事务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第七条村民权利:1.参与村民代表大会选举,表决村级事务;2.接受村委会的决策,执行村级工作任务;3.享有村级公共服务,如卫生、教育等;4.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2.支持村委会的决策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村级工作;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4.不得妨碍村级事务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村级干部和村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得怠工、玩忽职守;2.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3.言行举止文明,不得辱骂、谩骂他人;4.不得损害村集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5.不得参与赌博、赌球等不良行为;6.不得传播谣言,破坏社会稳定和团结;7.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村级干部或村民,将按照村级纪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任何关于村级人员管理的规定。
村干部管理办法
村干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村干部作为村级组织中的重要成员,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制定村干部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村干部管理办法。
二、村干部准备工作1.选拔和任命: 对于村干部的选拔和任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村干部的选拔应该依托于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组织的审核和决策。
2.培训和提升: 村干部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为了提高村干部的能力水平,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提升。
培训内容包括管理技巧、服务意识、法律法规等。
三、村干部管理制度1.考核评估: 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工作表现。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服务态度、与居民间的沟通、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
考核结果将作为村干部评优、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2.责任制: 村干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村级组织的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必须承担起管理决策的责任,并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3.建立交流平台: 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建立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至关重要。
各级村级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问题。
4.奖惩制度: 针对村干部的工作表现,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村干部给予奖励和晋升,对于工作不称职的村干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村民参与管理1.村民监督: 村干部的工作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报、投诉、反映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的工作状况。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2.村民参与决策: 鼓励村民参与村干部的工作决策。
村干部应当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会议,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据此制定村级工作计划和政策。
五、监督和评估1.纪检监察: 对于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纪律检查和监察。
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腐败、失职、违纪等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理规定青岛市村级干部管
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选举任用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选拔渠道和范围。
村干部的选拔应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
对确实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从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中选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
第八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选拔方式。
村干部管理办法
村干部管理办法村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级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各项事务的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干部的选拔、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村干部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过硬、组织纪律优良、实绩突出、服务群众的能力和作风。
第四条村干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群众意愿,忠诚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干部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六条村干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第七条村干部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和提高,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村干部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守村级工作纪律。
第二章村干部选拔任用第九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村委会主持,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和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资格审查、考察和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村干部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任职。
第三章村干部培训第十三条村干部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村干部培训应当多形式、多层次,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
第十五条村干部培训可以由村级组织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
第四章村干部考核第十六条村干部应当定期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村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业绩成效和服务群众满意度等多个方面。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不称职者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提高。
第五章村干部管理第十九条村干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村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不能跨越权限从事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村干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提前报告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干部在农村基层的作用日益凸显,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农村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制定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以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
二、农村干部选拔和任用1.农村干部选拔和任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能上能下、知行合一的选拔标准,深入基层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选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农村干部职务。
2.选拔和任用农村干部不能脱离实际,应当按照“干部干多久、岗位工作等及时评价”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干部任免机制,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程序,杜绝借权谋私、搞门当户对的现象。
3.建立农村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对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公布干部考核评定结果,对优秀的干部进行表扬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或下岗,并建立档案,建立干部升迁和下岗退出机制。
三、农村干部培训与教育1.加强农村干部培训和教育,建立农村干部培训制度,根据不同职务和等级,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注重农村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升,鼓励干部通过自学、培训、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建立农村干部素质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干部的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3.制定农村干部继续教育制度,对于在岗工作的农村干部,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农村工作需要,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农村干部管理与监督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干部任期,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度,通过民主和法治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
2.依法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建立同级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巡视检查等监督机制,维护纪律,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实行公开透明的农村干部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干部自身的廉洁从政。
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管理制度
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管理制度1. 总则(1)为规范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村(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村(社区)领导班子的人事任免、考核、培训、激励、纪律约束等方面。
2. 人事任免(1)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的人事任免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选举、推荐、竞争性招聘等方式进行。
(2)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的人事任免应与干部的素质、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相结合,综合考虑。
(3)干部任免前应进行岗位自述、组织推荐、个人面试等程序,确保任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考核(1)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应定期接受考核,以评定其工作的成效和表现。
(2)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队伍建设、群众满意度等。
(3)考核结果将作为选人用人、激励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4. 培训(1)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力、组织管理、决策能力等。
(3)培训形式可选择集中培训、专家指导、实地考察等方式。
5. 激励(1)对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工作出色、贡献突出的,应给予适当激励,如晋升、薪酬调整等。
(2)激励措施应公正、公平,并与实际工作成果相匹配。
6. 纪律约束(1)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应严守纪律,恪守职责,遵守村(社区)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对违纪行为,应依法进行纪律处分,确保干部风清气正。
(3)纪律处分的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被处分干部的合法权益。
7. 监督检查(1)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应接受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巡视督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3)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和整改,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8. 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管理机构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以上为《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管理制度》的内容概述,旨在规范村(社区)领导班子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村(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村干部管理办法
村干部管理办法一、引言村干部是承担着村级组织管理、服务和决策职责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促进村庄发展、维护村民权益、增加村民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村干部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素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村干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职责和权力1. 村干部的职责:(1)履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推动履行乡村振兴战略。
(2)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委会会议,落实村民议事决策。
(3)实施农村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
(4)进行村庄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5)做好村民的重大民生事项咨询和服务工作。
2. 村干部的权力:(1)制定并执行村级组织工作计划和项目。
(2)领导管理村级组织的人员安排和业务分工。
(3)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经济管理及财务管理。
(4)在村级组织的工作和公共事务中行使决策权。
三、选拔与任用为确保村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选拔与任用环节至关重要。
村干部的选拔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应该在阳光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应该透明,不得搞非法、不合理的选拔方式。
2. 能力和业绩导向村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应该主要考察其个人能力和业绩表现。
以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综合考虑工作经验、专业背景和道德品质等因素。
3. 候选人考察在选拔村干部之前,要对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考察工作。
了解其工作经历、家庭背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以确保候选人的资历真实可靠。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村干部轮岗制度村干部轮岗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提高村干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通过定期轮换,可以使村干部从不同的岗位中获得新的工作经验和思维方式。
2. 定期进行能力培训村干部是工作在乡村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能力。
因此,定期进行能力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管理知识等方面。
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切实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
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青办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2005年8月4日青办发[2005]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村级民主监督,规范村级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村级民主监督的内容第三条村级民主监督主要包括:民主决策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和民主理财监督等。
(一)民主决策内容的监督。
1、决策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
2、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充分反映民意。
3、所做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4、决策事项严格按决议执行。
5、及时研究解决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其他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内容的监督。
1、公开内容全面、真实。
2、公开时间及时。
3、公开的形式实用、有效,便于群众接受。
4、公开程序规范。
5、公开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6、及时答复并整改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三)民主理财内容的监督。
1、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2、按民主理财制度规定,开展理财活动。
3、及时纠正理财中发现的问题。
4、对群众提出的财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整改。
5、财务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村级民主监督的形式第四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监督的最高机构。
村级民主监督一般采取民主听证、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形式。
第五条民主听证的监督方式。
民主听证主要监督村级民主决策情况。
民主听证在镇(街道)的领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听证人员。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青办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的通知(青办发[2005]10号)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五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青岛市村级事务公开办法》、《青岛市村级民主决策办法》、《青岛市村级民主监督办法》、《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六项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关系农村的发展稳定与长治久安,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探索新历史条件下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新路子、新办法、新机制,认真总结基层调研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并结合实际加以推广,推动村级民主制度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4日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群团组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村党组织的管理第四条村党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刑法诉讼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
刑法诉讼青岛市村级组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组织管理行为,保障村级组织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级组织是指原始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地方上中等以下的社会单位,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
第三条村级组织的管理、运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村的经济、文化、卫生、环保等事务,协调村民的利益冲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村级组织范围内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村级组织的组成架构分为村民会议、村委会和村监会三级。
第六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主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由全村成年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委员。
第七条村民会议代表按照县、镇、村三级顺序进行选举或者协商,组成村委会。
第八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村级组织进行管理、协调和运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领导村级组织范围内的事务。
第九条村监会是监督村级组织、村委会工作和村级干部的机构,由全村成年居民选举产生。
第三章村级组织管理行为第十条村级组织和村委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使权力,必要时应当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2.公正、公开、透明地管理村级公共资源;3.维护全村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4.保障全村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和村委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村级组织内部的法治建设;2.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维护全村的社会公共安全;3.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保障全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尊重和保护村民委员会和村道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5.建立健全有效的村级组织工作机制,提高村级组织管理水平。
第四章村级组织管理行为的惩罚和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和村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依法管理全村的经济、文化、卫生、环保等事务,不得违法违规行事。
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青办发[2005]1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2005年8月4日青办发[2005]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选举任用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选拔渠道和范围。
村干部的选拔应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办发[2016]29号【发布部门】中共青岛市委【发布日期】2016.06.28【实施日期】201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6〕29号)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要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第四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内各项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置1.1 市级组织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设立了市级组织机构,包括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2 区级组织机构青岛市各区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3 部门职责划分为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例如,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二、市场监管2.1 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2.2 价格监管青岛市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价格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市民的价格意识和维权能力。
2.3 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和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三、环境保护3.1 大气污染防治青岛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例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了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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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村级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所辖建制村。
第二章选举任用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选举原则。
第五条主要标准。
(一)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二)村干部应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新任职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
(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中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选拔渠道和范围。
村干部的选拔应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
对确实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从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中选派,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
第八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选拔方式。
(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必须采取“两推一选”的方法。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宣传发动。
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制定“两推一选”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村党组织书记会议,部署安排村党组织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通过发公开信、广播宣传、村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宣传实行“两推一选”、公开选拔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条件标准和方法步骤。
2、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公开报名采取党员个人自荐形式进行,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镇(街道)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报名结束后,按照选拔条件标准,严格资格审查。
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3、民主推荐。
由镇(街道)党(工)委派人主持。
通过村务公开栏向党员、群众介绍公开报名人选的有关情况以及全村党员基本情况;党员、群众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
民主推荐原则上户代表不少于村民总户数的80%。
全体党员、现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镇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参加推荐。
投票结束后,对党员、群众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推荐结果上报镇(街道)。
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初步人选。
4、组织考察。
镇(街道)党(工)委成立考察组,负责考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
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群众基础等。
村“两委”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民主听证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离退职村干部,都应列入谈话范围。
考察对象不在本村工作的,应到其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考察结束后,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按照德才兼备、好中选优、“两委”交叉兼职等原则,集体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6、选举任用。
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组织选举由上届党组织书记主持。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
村党组织书记由村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村党组织委员会产生后必须于两日内选举村党组织书记。
(二)届中调整村党组织班子,一般应实行“两推一选”,特殊情况也可由镇(街道)任命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有条件的村可以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员公推直选村党组织书记。
(三)违背上述规定的,由区(市)、镇(街道)负责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按照《青岛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细则》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村级干部编制化制度。
按照“交叉任职、精简高效、职数匹配、效率兼顾”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编,按编用人,合理设置农村干部职数。
(一)定编制。
各镇(街道)根据村庄规模、工作强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坚持交叉任职、减员增效原则,研究核定村干部编制。
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合法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村党组织委员通过合法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委员。
每个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80%,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比例原则上应达到70%。
因特殊需要拟增编、减编的村,村“两委”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复。
原则上,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2000—4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6人;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8人。
(二)定岗位。
村庄按照镇(街道)核定的编制,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村庄实际,研究确定岗位设置(含兼职)及岗位补贴的初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上报镇(街道)审批。
(三)定职责。
各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
村“两委”按照农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和“一人多职、一人多岗”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
(四)定人员。
村“两委”成员实行任期制,届满换届。
换届结束后,镇(街道)统一建立村级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实行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村“两委”主要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有上述关系的一方不得在另一方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担任村党组织委员、村级集体经济负责人、村会计、村文书。
第十二条建立后备人才制度。
(一)数量和标准。
每个村至少应有2名以上村级后备人才。
后备人才主要标准可参照现职村干部标准,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在高中(中专)以上。
(二)选拔和管理。
村级后备人才应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初步名单,向全体村民公示通过后,报镇(街道)审定。
镇(街道)建立村级后备人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察,及时调整充实。
(三)培训和锻炼。
村级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应纳入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定期举办村级后备人才培训班,或有计划地选送后备人才到中高等院校进修深造。
经常给村级后备人才交任务、压担子,安排他们参与村庄管理工作。
(四)后备人才使用。
村干部出现缺额时,原则上应从优秀村级后备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教育培训原则。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做好村级干部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职责。
区(市)负责培训村“两委”主要干部;镇(街道)负责培训村“两委”委员;村党组织负责组织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把政治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执政能力建设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强化党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政策法规、村级干部工作方式方法、农业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方式。
(一)岗前培训。
对新任村干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对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特殊情况未参加岗前培训的,必须补课。
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二)定期轮训。
村干部每年轮训一次,每次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
(三)实践锻炼。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村级干部到镇(街道)或区(市)属部门挂职锻炼。
(四)学历培训。
支持农村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或到大中专院校参加中长期学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一)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确定。
根据镇(街道)的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围绕发挥“两委”作用,经“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任期目标在改选换届后提出,年度目标在每年年初提出。
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别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批准。
(二)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分解。
任期目标经镇(街道)批准后,村“两委”应当分解各自目标,并分别确定个人工作目标。
(三)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落实。
村党组织负责与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村“两委”成员按照责任要求,抓好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落实。
(四)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考核。
村党组织负责制定考核的方法、标准,定期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分解后的季度、月度目标,及日常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检查结果与争先创优、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相结合。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表彰先进,教育落后,处理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每半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每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述职一次。
党员和村民代表每年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一次。
具体程序为:(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两委”班子成员分别写出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镇(街道)考评小组主持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办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参加的会议,分别听取“两委”班子及成员述职。
(三)与会人员当场无记名填写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工作、思想、作风情况。
(四)考评小组汇总民主评议情况,报镇(街道)审阅后,向村“两委”班子和成员反馈。
民主评议中,对“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班子主要干部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班子成员予以诫勉;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60%的,是党组织成员的应当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劝其辞职。
第十九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镇(街道)有关部门对村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