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司法援字[2006]11号
赣司考字[2006]11号
赣司考字[2006]11号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6]第6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公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公布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2006年11月21日公布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
为便于我省广大考生及时查询本人成绩,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在“江西司法统一考试网”上进行了转发,并于2006年11月22日上午10时,在“江西省司法厅政务网”和“江西司法统一考试网”两大网站上同时开通了“江西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系统”,为我省考生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同时省厅还将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把全省考生的成绩通知书等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下发至各设区市司法局,各设区市司法局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立即进行认真的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向应试人员发放成绩通知书(发放方式不限)。
(二)成绩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赣司法援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已经2月22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2月22日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及厅党组《关于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的意见》(赣司党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全省精准扶贫攻坚战中的特色和优势,在总结吉安市精准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应援尽援、能援则援”目标,紧扣“保稳定、促和谐、谋公平、惠民生”主线,主动对接全省脱贫攻坚,有效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积极探索精准法治扶贫的实现途径,更好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着力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总量相对偏小、结构不尽合理、监管稍显宽软、服务比较粗放、网络还有缝隙、队伍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保障差距较大等突出问题,坚持创新引领,补齐发展短板,推动我省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增效,走出一条具有江西特色的精准法律援助之路。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如下:说明:1、案件总量以全省年度办案40000件为基数,根据各设区市实有人口和上年度办案量等因素确定,其中律师办案占6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赣司鉴字[2008]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赣司鉴字〔2008〕4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行为,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规定如下: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个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下合称为“委托人”)委托鉴定案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为代理人的,还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按要求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应当坚持司法鉴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原则,严格审查委托鉴定案件鉴定事项的用途,对供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或涉及诉讼活动的鉴定案件应当受理。
三、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案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四、司法鉴定协议书应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载明各有关事项,特别是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委托人对其所提供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事项。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矫正字[2010]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
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经费拨付
省、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在每年元月底前通过财政逐级将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下达并拨付到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即县(市、区)安帮办,下同。
赣司法援字[2010]7号
赣司法援字[2010]7号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精品案例”的决定各设区市司法局:2009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创新举措,完善机制,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积极主动、真心实意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精品案例”。
为了进一步实施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弘扬法律援助工作者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和无私奉献精神,省司法厅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21个先进单位、30名先进个人和60件“精品案例”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精品案例”承办单位、承办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敬业奉献的精神,以人为本的理念,倾心为民的情怀,廉洁高效的作风,扎实有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我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绿色崛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2009年度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精品案例”名单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附:2009年度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精品案例”名单一、先进单位(21个)吉安市司法局景德镇市司法局萍乡市司法局鹰潭市司法局南昌县司法局进贤县司法局永修县司法局彭泽县司法局乐平市司法局上栗县司法局分宜县司法局瑞金市司法局上犹县司法局袁州区司法局奉新县司法局横峰县司法局余干县司法局泰和县司法局永新县司法局南城县司法局临川区司法局二、先进个人(30名)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陈建华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科员秦芹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云霞九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吴桃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珺修水县司法局副局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车参荣景德镇市昌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米玉丰浮梁县司法局局长朱家峰萍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周振龙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立仁莲花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郭建钢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严励分宜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聂国辉鹰潭市月湖区司法局副局长胡春晖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高平赣州市章贡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家衿大余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谢海洋安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红梅宜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杨帆丰城市司法局纪检组长徐莉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诗梅上饶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科长王丰德兴市司法局局长樊国进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顾木英吉安县司法局局长钟健生新干县司法局局长唐干华峡江县司法局副局长曾凡平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乐安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炳泉金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苏有民三、“精品案例”(60篇)1、南昌市(14篇)火车轧断弱女腿法律援助诚维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让遗憾不再延续(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彭女士突遭横祸法律援助献真情(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民工伤残无保障法律援助送温情(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为三名新疆维吾尔族同胞讨回公道(东湖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积极为外地弱势母女维权(西湖区南浦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使少女获得悔过自新的机会(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艰难诉求十余载法律援助解忧愁(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发挥法援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案有冤情法援帮昭雪(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为两个幼小的心灵找回母爱(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为公司员工讨薪(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老板欠薪女工愁法援帮忙舒心笑(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堵楼堵路行为过激法律援助巧息纠纷(新建县象山法援站)2、九江市(6篇)时效已过疑无路法律援助获赔偿(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农民讨债欲闹访法律援助保稳定(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劣质种根坑农法援助其获赔(武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过激讨薪法律援助维护稳定(都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为失足少年守住希望之门(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为残疾农民撑起晴朗的天空(星子县法律援助中心)3、景德镇市(5篇)公司无故除名太无情法律援助维权暖人心(昌江区法援中心)医疗事故无辜失胃法律援助无偿获赔(昌南律师事务所)年幼无知乱施谋法律援助救失足(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标的转让未批改保险事故仍应赔(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车祸无情法援暖心(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4、萍乡市(7篇)为逃传销摔重伤法律援助把忙帮(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九旬老太无人养法律援助来帮忙(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化干戈为玉帛(上栗县上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业病难取证法律援助维权(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薪多磨(萍乡市维护老干部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为失地农民维护合法权益(萍乡高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促使“和谐拆迁,依法行政”(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5、新余市(1篇)法律援助为残疾农民工维权益(分宜县法律援助中心)6、鹰潭市(3篇)法律援助极力挽救失足少年(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军人着想帮军属维权(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现代“杨白劳”讨债记(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7、赣州市(6篇)法律援助温暖民工心(安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献给弱者的爱(大余县法律援助中心)老板欠薪逃跑法援全力追讨(赣县法律援助中心)进厂五天断指四根获赔九万五千(全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一份用心一份收获(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被人砍伤难求偿法律援助来帮忙(章江法律服务所)8、宜春市(5篇)巧施援手浪子得惠(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让迷途的孩子重返校园(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病女子陷婚姻危机法律援助伸援助之手(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军属劳保待遇受损法援律师依法维权(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势单力薄求援助齐心协力办好事(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9、上饶市(4篇)千里讨薪为民工(横峰县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务工遭车祸法律援助讨公道(横峰县法律援助中心)。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总结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赣司办字[2010]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总结
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司办字[2010]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决定从2010年第二季度开始,在全系统开展《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检查,现将总结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规划》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检查评价要点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总结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06-2010年江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总结检查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部署和司法部《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重在总结和提高的原则,认真总结2006-2010年干部培训发展目标、重点。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服务团成员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服务团成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赣司法援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服务团成员名单的通知(赣司法援字[2009]21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便于加强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服务团的协调和督导,现将全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服务团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有关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服务困难群众,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厅机关(30人)郑宇红唐峰彭玄生余龙妹罗中锦郭庆瑜李丽史方明姚莉莉潘建储丽娜张学智张爱龙郭俊奇胡晓晟刘行董国宾潘东海高正尉何云高翔程电飞周葵熊忠宇万荣玉李炎钦王兆昌刘振东鲁建华XXX宝二、南昌(197人)南昌市邓兴国周斌万文革张小平陈建华徐祥深龚明邓小斌彭晨晴黄开莉王春林赵定明黄一峰徐思勤张凯德卢映高正尉衷震徐正黄勇胡雪江肖保光罗文英熊五根黄红星龚仁水肖宁盛万宇波肖丽李斌南昌县黄桂泉徐国保闵云华雷良伟邹泰毅万保华熊秋如张玉文黄幼平刘小文章荣吴丽花胡德环吴耀清李志华邱福高刘志强李昌红黄国宝张长华陈本华肖凡李炜张绍平新建县毛盛杰万栋梁喻华根张兰英魏淑鹏胡桂水周名旺万印云王小惠潘喜铅赵程红刘清黄晓辉廖金生毛荣国戴胜军杨峰肖准波熊火仁陈红卫涂淑海邓振明丁烈鹏陶绪镜杜同耀程时湖胡世波熊敬龙万金龙进贤县黄培鸿胡先东胡绍华汪祯怡邓路红胡会泉周春龙方杰万友华万少锋张瑜军张小平毛剑平李广华刘丽群黎美兰安义县雷兆明张英贵喻小芳彭朝霞余萍熊国樑方德荣龚京豹刘亚平刘新保刘万水邓奕华朱敏戴熙勇熊小辉王晓波黄仁进东湖区林红风刘晓萍易永永刘琳邹香兰邓小能黄礼平肖黎超陈芳忠沈卓西湖区XXX 张丽华秦芹徐红黄红星周雪微蔡慧芬张立强刘上舰肖慎纪冯剑萍汤庆康廖鹏黄昕徐萌廖慧芳万茉华李竹青潘红卫李华民雷志强青云谱区李云霞舒云安李兴华熊水文徐华李晓芳江清华魏拾香尹振卫欧阳舟喻萍高峰李蒲刘璦晶熊文群徐反根XXX旭胡文婷杨欣钟辉青山湖区易晓红魏军华罗兰红胡牡花熊玲玲万良华余西湖胡木云邹志欣徐俊强陶琪李保良罗小华湾里区熊卫东龚家武罗顺金简淑君王璠王海珍肖婷胡东岸周兰洪邓必樟钟金水袁克智阚洁涂文杰胡其武张甲坤蔡定铂三、九江(171人)九江市杨小华邓华熔李愉鹰唐传舟胡德松江卓启李广亚袁丽蓉周姝吴桃朱燕曹蔼光刘珺崔昆沈华明罗嗣弘杨西赵福安吴俊刘冀华钱钧李晓闵浔阳区李玲王晓军胡宗荣孔丽萍余长松田玮琅王忠叶隆平孙毅殷少华刘世云陶泰勤庐山区胡小平徐上造廖先进陈敬仁李屏国付乐平曹文安熊荷清瑞昌市邹焕平盛大庆潘希荣胡晓珍周宇标郭武光朱汉旺修水县车参荣胡俊樊斌杰黄国猛杨大望曾金清冷界环樊友祥陈心欢樊友才邓祖雄丁卫东黄俊福徐勇梁作魁曾清玲武宁县卢江宁聂文虎罗放王敏刘桢泽刘礼云周升蓉费浔星杨正东德安县朱立新郑由勇杨红袁爱萍袁华王雪珍赵娟胡美玲张静余波波共青城陶柱柳杨克龙曹亚军杨军李大义余玉华毕文璐宋佳佳何智强九江县林炜张振张晓龙赵象彬伍园林蔡锦平彭泽县蔡帆汪涛陆漾许加林王琰付伟丁强程长学吴多仁许少群刘启邦时正礼汪石文黄淑民湖口县叶宏明许芳柳晓波汤艾茹葛剑飞徐宇清周斌周建成蔡伟都昌县曹玉庆江海英冯晋军罗映雪杨振文程爵全曹达宏占晓蓉高玮娜邱来孙余文娟李建中余小华涂支劲江爱民XXX 刘芳段春喜江康澄王晏松程茂林邵旺喜但中杰江新梓段丛礼刘祖绪星子县朱晓华周水森徐飞熊青山陈钦龚歆戢岩林舒玉林陈娟玲张显郭南星余诞苏永修县XXX 郑张峰贺新华徐红浪熊仲品王经照彭玉成张柏林詹仲钧毛守志陈涛四、景德镇(24人)景德镇市冯自安李国华沈英华黄祖华胡景平吴志华方永红李俊查旗营金鹏光冯勇柴智强乐平市汪华程庆周志华张贵和浮梁县张建榕王学军李辉来昌江区米玉丰徐志伟金秋成珠山区汪碧君邹勇慧五、萍乡(95人)萍乡市卓雪兰谭忠其李江王福成廖华香喻雅周振龙范立仁郑仁华XXX 彭龙陈爱萍吴卡洛文建廖景春骆庆国谢宁杨军上栗县黄英雄刘芳钟鹏程高涛李瑞前张福林蒋美林芦溪县黄绍祥李科孔凡华阳萍吴立希张赣耀姚丽群周韬刘正华彭国发林浩建杨鸿钧付佳传杨斌圣甘冬梅郑宝军谭锦荣龙瑞伟尹莉曾学斌莲花县郭建钢郭波郭海文段国祥钟红梅陈芳XXX 李中卫王汉平贺爽明贺国华李大毛彭金生王林桂刘丽冰肖茂林陈宗元刘华雄刘筹玉颜斌安源区曾瑞连胡洪其李建辉李秋玲黎海峰李智万璇贾芝苏张建辉湘东区张成全廖婷钟武徐开祥刘志勇刘琦宇巫华军宋学军金艳华周敏叶涛李可陈琳李开云汤艳华谢政董接发汤雨萍罗红淼段新祥彭文君六、新余(69人)新余市黎仕强李政刘春华黄学俊姚建王伟民张敏蔡新芳刘光明李华耕刘国华叶栋梁黄馥江爱民肖程远张杰锋傅小平华敏喻进元肖平黄清平龚玲XXX 刘刚平邹苏平胡新华何诚黄春岗简奇锋胡春香蒋春蓉邓晨美渝水区王玲毛桂春林新军江伟赵群亮周小莲胡刚易小保裴君易颖分宜县黄平聂国辉王小文廖文侠夏嵩李忠刘少英王育新罗增光易学宁邹文节严洪波黄勇钟力赵六卫刘少忠袁军张小玉李梅生陈九牙王武平李钨生袁小明郭建华刘庆红张平郭方文七、鹰潭(69人)鹰潭市宋兴国王昆祥吴兵生熊华祥程新太朱榕斌薛建园左金堂宋赣萍吴虹张淑红葛艳郑华揭继勇贵溪市高峰曾文君杨田金刘琳严志宏夏会红徐红艳严炎贵陈建华张勇斌王建平胡云宪严福生张剑波黄后文李富文徐云华黄青华敖彬徐桃英陈君亮彭勇江红峰罗时标舒盈余江县陈高平赵华文周福泰万海汉郑志锋张玉娟傅国荣艾河清曹火胜袁静吴兵红陈才富左文亮王家兵黄远仁倪国辉黄允毅欧阳云福月湖区胡长江胡春晖蒋红珍童文德吴灵华张进清王骏卢风郑其仲伟荣罗红祥桂柳青八、赣州(325人)赣州市杨丽娜廖海青陈建军廖彩东熊德慧尹伟高佳福曾洪廖万廉何永泉王安荣刘莉莉蒋明蔡启清曾道缘谢芳明张德慧杨臣衡黄波冯章军李正春刘少华叶忠东王履明张伦庭张焜林廖圣由谢东谢流泉章贡区黄家衿吴红梅李文峰王闽生钟建华钟家鹏聂瑞金曹人彪曾德旭赣县王志华张兆明饶一娜蔡万志曾令华聂红玲吴智尧彭学经罗梅兰陈厚荣吴世纪罗为民王春张鹏举曾永春陈宏德陈爱兰曾文平钟隆瑶陈华罗晓军吴明发上犹县罗诗泉何燕军黄爱群李磐梁金华张浦芳方勇健方翔骆春香蒙雪梅邹清平方军黄龙彭延斌马达远袁乐毅赖作森张政海陈启云杨益生陈蔚富罗书林陈芳明胡艳玲巫全泰崇义县吴世海肖剑鸣郭雷钟伟陈建卿黄蓉刘龙洲卢和林刘国彬南康市谢启洪张翼林伟谢启兰曾凡珍陈庆平赖扬生康军程康陈伟春朱生金温伦伟林飞巫海林兰秀刘洪基大余县谢海洋彭寿寅王军辉刘昌红肖烽谢文伟刘春生李子荣刘献斌刘禄坤王晓波邹秋华信丰县黄军仙郭板剑肖国玉杨任菁张国胜黄勇陈德胜卢金山陈学财林福生赖斯础林江红邱小惠谢重华曾北京黄家福李兴跃朱隆发钟全明李朝文邱建生施卫平董太胜陈荣春张晓红曾纪富唐海彪廖伯灵廖兴强吴朝鹏谢建峰陈建勤李万房刘上庚龙南县钟勇敏钟瑜刘南生刘鹏武曾文俊黄井泉黄乐萍邱国梁朱育梅陈永平陈红华黄一龙全南县刘永清李德华黄晨东谢建明陈锐廖裕平曹孟明陈绍宣刘亭华李榆任少华任向阳张晓华黄火坤黄丽珍钟乾明钟兆章李妃娥林阳花郭丹萍叶屏耀张治安黄华英余晓平朱绍梅杨才华定南县钟福来徐辉明钟成明朱熠郑廷贤钟明刘志强熊友鹏卢志华黄中甦胡学桥胡娜谢恒良魏盛全廖剑华安远县唐玉斌刘美荣黄红梅孙伟斌陈伟新叶波唐丰喜孙系祥邱红萍罗伟东黄永明谢建新曾令达张锦铭曾道林陈明智温旭梅潘其伟王志平谢期瑞龚维清廖建强谢应腾谢锌锋刘芳谢强星欧阳永禄于都县王昌平林维民陈联军钟涛谢小荣罗海琳李力军华俊斌易荣易香珊冯文忠钟彬邓子东刘松林兴国县陈琪兰生满李玉黄家运刘洪廖桂元黄智华丁飞谢庆平钟海平刘绳华李万源谢大文梁长海钟小茂刘克俊钟子健杨辉刘建林王海明邹志华廖剑锋谢志福魏展红钟先法陈维钟天全吴小凤熊清平张茂春XXX 周金海李春生郑启青郑晓东廖进春刘建山石城县温波阳温丽华赖坤发尹玉芳徐和生温大成孔令明叶敬东张小平董云洲邱炳根黄小红陈式有赖晓群温晓敏陈春阳温桃芳黄景斌宁都县吴文明温许明张爱荣廖静王小林杨镇南曾清春邓三保黄斌宋夏长张晓梅谌晓冬曾小保丁长德杨于宁赖秀业揭灯熠丁伯民廖小明李建铭九、宜春(259人)宜春市杨帆姚顺玲邹晓明谢黎青熊辉林黄日斌张文庚邹丽黄利民彭得华熊陈供陈庚金谢慧萍袁州区肖元林黄文华易金平钟志高郑力杰张建华袁军邹清云易景李莹梁华英刘小玲李韶萍许东明李春辉李桂英黎顺明朱水清孙小斌黄云祥王旭易禾生彭明生袁武良李珍刘进易绍春王冉妮江敏黄芳刘秋萍易宜张雪峰丁赟易航易安平易淑元李告生林松邓波林萍易道运晏才根王冬才钟良生刘继燕丰城市刘淑琴管国亮蔡晓辉陈恩义游仁甫刘亮根龚建波熊乐义李辉峰李荣平熊宝成徐奉平罗剑斌徐赵成文建平徐永亮XXX 杨学军雷九华胡仁树黄建军任中华聂柳飞王义刚喻根生皮国根熊建平龚学群李发根林宝傅贵友徐国伟席中华王成章魏斯龙宗小云蒋东剑聂志群胡玉铜鼓县罗祥平林兰修卢全豪曾东发刘琼应龙罗来章张峰万载县徐济洲杨小冰江永照李家收宋烨张凡曾德玖张继勉陈万辉叶智光刘剑伟周旺传袁平平罗海波辛洪民邱开祺张福安黄小军高安市何钦春邓雯虹刘志云毛爱珍胡大龙喻春玲卢求根刘志刚胡秋香艾雪珍上高县黄建华罗晓良金富登张文华钟志辉戴黑牯陈新会黄敏李友强黄勇肖向阳张流发刘金生陈辉樟树市杨军平韩崇廖炎聂小平邓继华刘根芽邬建英罗梅香周根林曾鸣罗会征杨慧芳危叔剑谢茶生熊伟鸣黄新生聂小勇邹小湖吴俊军段金生王洪平姜国敏曾庆谟邹江平兰新华杨美萍严亚军黎文勤刘永华聂慧民卢桂如汪水平廖晓晖陈福军何勇龚细平肖勇周文军胡兴刘建斌张小青陈国平陈毓辉周卫国王海根江建国方梅玲童海平毛梅如靖安县刘烨谭芳胡一进潜少峰茅礼忠黄济和钱青秀胡韬项小泉闵忠华赵前英舒基禄舒信明葛书江刘传景奉新县李莉吴靖勇汪月梅黎张金小喜许建国周放洋郝虹陈香淼刘晓红熊墨华熊建国刘衍华邱华理兰全武徐全铭冷祥健宜丰县娄凤琪熊威邬俊杰李小伟杨连富陈志忠廖学文李晓红毛光明周福军刘志宏姚庆丰伍晓华任校辉李新光任现光胡发生邹文君漆胜华冷兆华吴益平游虎光周小龙喻泉安陈润明李小林吴海波卢传如叶细才戴新民十、上饶(147人)上饶市刘和荣欧阳齐陈卫荣张彦韩礼田潘云水黄先浩程腮平林智文高嵩王丰吴德君陈金标李智勇朱政迟非阮先红陆剑鸿叶剑辉侯金生广丰县杨惟生张利萍刘成生周忠平叶志斌吴海红汪梅枝毛杰锋叶荣吴红贵徐享柏陈锡全叶厥金林远西玉山县叶武庄杨金标刘娟娟张文信毛卫东章莉陈新炉徐小明朱继伟杨萍弋阳县涂恒成江明金胡展鸿刘剑平汪汉帮刘志锋宋有泉胡玉芳王礼军徐建黄弋军婺源县胡义成潘金喜程盛徐利红江峰洪琪江赣萍汪杏芳程金荣德兴市俞力华黄水根连立凭林立仁吴根火王万和叶军旺徐德卫祝卫群万年县戴澎龄汪已洲张万民罗军吴仕喜黄卫荣彭皖南段仕英汪霖郑晓明余干县张论生李晓兰章芳卿胡叶生何大华甘锋胡升生刘健徐友飞袁红虹铅山县丁林詹田均周跃平吴伟吴丽华瘳来生张勇傅光文郑旭宇张凯罗金发黄培义艾云贵熊居辉王全文上饶县林平仁黄华溪张美华朱树森张伶伶瘳玉莲鄱阳县熊少敏包时林黄鸿飞夏昌友姜汉友姜新民金丰华胥立忠宁小云袁春华万红星信州区关四平侯木汪建平孙慧芳黄慧李力横峰县张敏饶宁鹏周顺文魏锋张玲陈茂荣杨孙文郑卫华滕福昌朱锡峰徐丽英胡水荣谢良福徐俊君徐冶峰十一、吉安(275人)吉安市刘垣亮陈进保黄宗远王小江万春旭彭继华毛军王建庆郭建平彭珍萍万俊李机灵刘澍民欧阳惠习剑平黄绪银练继勇李月明尹建先胡亮黄为德XXX 朱中道蔡海燕黄佳俊周华誉郭卫平郭昊郭豪安福县周云飞陈亲亮陈外生刘定军彭志强王耀文魏延才陈春英刘敏征刘雄飞李鹏彭仁生陈世华吉水县李新保张生根徐国平周小红许文革谭棠武罗艳萍熊小保周鹏业李小娟张伸周绍仁周晓专庞欣李春根刘金保永新县贺振飞贺新华刘锦华彭正荣尹志明谢光伟贺斌史学华万安县肖家保刘水清李士艳黄贻辉肖莉谢水云刘凯峰谢孝生罗人皆邹耕耘王新朋永丰县苏三贵陈四英邓武明杨志刚孙桂忠刘桂英张水平王贤华刘庆文邓颖华泰和县周华强罗敏肖诗燧赖源境叶守茂聂冰莹康海琴颜慧华高贵珍胡衍理许永朝游新敏廖莉明刘昌斌周红英刘建伟肖锋陈文艺郭声栋薛蕴钊钟义灿王俊挠肖如坤肖莉易平刘咏郭柳王文华谢金梅徐涛刘善群匡思龙黄家钦王光瓒叶琼刘凤衷赖珺刘小柏尹康生曾正福钱名海刘天长郑凤珍吉安县钟健生刘厚亮李团林刘文新杨柳王传舜彭菊苟易浩然刘诗园赵冬根肖运平刘丕荣刘哲安肖森林文宗森罗瑞华胡蓉蔡艳朱和平刘春轩王明远刘法根肖水保郭永红戴发光青原区刘在郴杨小云傅飞辉李海军廖鹰王玉生王海军郭莺华秦淑芳曹文勇遂川县蒋护贻胡琼芬彭家骏周求访肖爱民罗建冬郭晓华彭桂生黄翼飞焦名源何学文廖传松何考俊梁艳华曾玉明陈衍来李忠平李锦骓李孙彪饶传平冯卫华冯嗣筠熊桥生雷清华徐福清刘军康健武朱科华温光桂刘刚袁志强彭学杨蒋志尧焦九生李路华邓建平陈淼田何齐盛古和平古来生王启信曹玉礼谢年华何遂林刘斌金建平钟义健叶榴生李启荣甘秩桥罗石生曾祥荣彭学忠彭冬根邓利平周铁岚欧阳瑞平峡江县曾凡平肖光勇郑一村黄克钧胡自平黄文根胡唐武邓春莲吴才生毛小明朱树青肖贵青井冈山市伍春华刘龙仙刘仁方刘云亮沈斌先邓志海欧阳晖袁宁辉林谆谆李桃生李圭龙周佐正高金良龙开怀谢莉李生平胡滨欧阳江南新干县杨宝球李爱军帅航平周爱国朱新根饶华孙邓小新杜新强杨德瑜黄小生张保根吉州区刘江刘光文戴发泉邱洪浩杨建武胡亮龙斌罗化冰王诚王佑伟沈胜寒李豫山十二、抚州(141人)抚州市崔永健郑平郑大远王敏妍谢荣生陈青平杨斌于永林毛群凡余福根马春萍黄中俊于德辉临川区黄建明邹国祥徐慧琳吴瑞琳姚晓忠丁晓明崇仁县陈国民徐高田吴旭东黎员生曹仁周胜文黄新华徐慰斌龚仙凤宜黄县周太良甘志民罗明联陈华林张叔龙汤学军涂晓艳孙小荣黄良才陈根花熊景利陈贵福邵和平严光明陈子贵颜选文彭瑞发邹方春周兴罗棠茂李文跃黄模荣乐安县孙仉才邓先友游高宗龚贵生杨慧黄忠生杨乐安黄平王发祥聂美南张年生董绍琼曾明能刘金华彭茂华袁正发李昌明刘晓峰詹义芳谢小青曹涤非南城县邓智明宋子玲洪新国周庆武柳兵王建华蔡建华谢应根黄敏黄辉吴亚军邹建华黄文明刘小强欧国庆危文静邱建勇南丰县何兰高学陆梅建民黄炜祺刘晓洪黄帝进俞旭江汤世贵广昌县赖宾斌陈祖林卢斌黄海韵王福圣李贤生资溪县陈四清龙新平刘江平付年根刘慧峰郑昌武金溪县徐国平黄继盛王跃明胡淑云谢惠中邱海龙苏有民东乡县周拿荣李虹雷英闵星群陈林乐建霖吴丙泉艾贵龙杨小平乐贵良田立元李洪东饶贵芳廖品生李华黎川县傅强叶小毛杨勇马峰邓卫民黄来生黄运良黄文国张明发胡长明吴建华二○○九年八月三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06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清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06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清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06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清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现将《赣州市2006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清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赣州市2006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清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扩面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现就2006年全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清欠工作(以下称扩面征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建立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长效机制,促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缴费,改善劳动用工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一)主要扩面对象。
养老保险主要扩面对象是非公有经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人员,重点是县(市、区)的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失业保险主要扩面对象是各类院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委托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进行劳务代理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
医疗保险主要扩面对象是中央和省属单位、改制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特困国有企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赣司法援字〔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的有关精神,主动对接全省脱贫攻坚战略,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
年初,省厅制定印发了《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
为全面了解各地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有效破解制约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更好地保障、改善、惠及民生,省厅组织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
本次专题调研是为了完成司法部确定的我省唯一一个调研课题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主要领导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的专项调研组,全面深入开展调研,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做到内容翔实全面、数据准确严谨、分析深入透彻,对调研提纲中所列的问题逐一详细回应(包括但不限于提纲内容),重点突出各地开展专项行动中的特色、亮点做法和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报告与调查表一并于10月2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省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赴部分市、县开展实地调研。
联系人:储丽娜,电话:*************、139****3599。
附件:1.调研提纲2.调查表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10月16日附件1调研提纲一、精准法律援助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一)党委、政府对精准法律援助助力扶贫工作重视情况。
包括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获得的政策支持。
(二)设区市、县(区、市)司法局对精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docx
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确定和及时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类型、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直接费用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第二章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第四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按照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形式主要包括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等。
第五条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
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一)刑事案件1.在本市区、县(市、区)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800T2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T200元;审判阶段每件1200-1600元。
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直接费用200-400元,审判阶段每件直接费用300-500元。
2.在省内跨设区市、县(市)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1100- 22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Iloo-2200元;审判阶段每件1500-3500 元。
3.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 元。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赣司法援字〔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的通知南昌市司法局,厅直所工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省厅将统筹律师资源,面向厅直律师事务所和南昌市直律师事务所招募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组建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一)志愿律师事务所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行业管理规定,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2.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咨询以及案件办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成立应至少满三年,执业律师一般应不少于10人;3.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考核;4.推荐不少于5名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加入资源库成为志愿律师,其中至少推荐1名执业五年以上,擅长办理刑事、民事或行政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5.律师事务所曾参与过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先考虑。
(二)志愿律师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良好;2.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3.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4.经江西省司法厅正式批准执业且年度考核合格,连续执业三年及以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可考虑优先录用。
二、招募程序(一)申请推荐志愿律师事务所:采取自愿申请,或由南昌市司法局及厅直所工委推荐。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赣司公法服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赣司公法服字〔2019〕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强化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精准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评估(一)开展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1.评查时间:2019年8月-10月。
2.评查人员: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资源库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3.评查对象:各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2018年度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4.评查比例: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对本级法律援助案件评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和10%。
省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视情对市、县(区)法律援助案件抽查若干件。
5.评查依据:以《江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赣司法援字〔2012〕22号)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赣司法援字〔2013〕19号)为依据,借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试行)》的做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6.评查报告:各地评查活动结束后,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纳、分析主客观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并形成评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二)参加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抽取江西省法律援助处、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上饶市广丰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案件案卷各20份,参加全国2019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评估。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和《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及200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含乡镇)所有常住居民(含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坚持基本保障、全覆盖、缴费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二)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筹资参保原则;(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的原则;(四)坚持统筹考虑,衔接好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县区不再自行出台政策)。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凡符合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授予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决定-赣司法援字〔2015〕4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授予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决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授予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决定赣司法援字〔2015〕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2014年,是全省开展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活动的第三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总结前两年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的成功经验,严格按照《江西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攻坚克难,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经各地申报推荐和省厅严格考核,决定授予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等21个单位为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并颁发标牌。
随着第三批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建成,我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已达56个,占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50%,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越上了一个新台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全面总结“示范服务窗口”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和“五年决战同步小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第三批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名单2015年3月3日附件全省第三批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名单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彭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景德镇市昌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于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赣州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南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金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结束——。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赣司法援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赣司法援字[2009]32号2009年10月14日)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大力宣传、表彰实施法律援助工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1、法律援助机构自办的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2、“精品案例”仅限于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以来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评选条件1、今年以来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指派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受理、指派程序规范,卷宗材料完整;2、案件在全省或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环节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调查取证,代理或者辩护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全部或大部分被裁判机关采纳,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满意;4、案例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评选方法各设区市司法局要选好典型,组织“法律援助精品案例”的初评,南昌、九江、赣州、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别推荐4至6件,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市分别推荐3至5件“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并于11月底之前,报送省厅法援处。
四、评选要求(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可采取不同形式,公开选出“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候选案例报送省厅。
(二)“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候选案例字数在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案例名称、案件性质、报送单位、案情简介、附言(点评)。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司法字[2010]10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司法字[2010]10号2010年7月15日)厅机关各处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二)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三)我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坚持将集中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三)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
要根据清理结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对省政府规章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或者纳入立法计划适时修改等处理方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等建议。
三、清理重点这次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主要包括: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不相适应;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5、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议保留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的函-赣司计字[2010]31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议保留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的函
正文:
----------------------------------------------------------------------------------------------------------------------------------------------------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议保留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的函
(赣司计字[2010]31号)
省财政厅:
一、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厅依法成立了省法医学(含精神病学),涉诉资产价格两个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在省内重新鉴定、疑难复杂案件等方面提供了科学、权威、公正的鉴定结论,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06年2月24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核定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163号),对我省专家委员会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近年来,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同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议予以保留。
二○一○年八月五日
——结束——。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赣司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现将《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5年7月20日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互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从优待警,激励广大民警职工爱岗敬业,有效帮助解决民警职工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司法部、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互助对象,为厅直属系统在编在岗的民警职工(含厅、局机关干部职工)。
第三条互助金实行重点救助、及时救助原则。
第四条成立厅互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筹措互助资金,研究决定救助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直机关党委,负责审核管理工作。
厅直属系统的工会组织承担本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厅互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救助事项,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章互助金的来源和管理第六条互助金的来源:(一)厅、局和厅直属系统每年划拨的专项经费;(二)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三)厅直属系统民警职工自愿捐款;(四)通过向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募捐;(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厅计财装备处建立资金台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互助金的本金和所产生的利息,一并列入救助资金范围。
第三章救助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救助范围:(一)烈士、因公牺牲的民警职工家属,因公伤残、见义勇为伤残的民警职工;(二)本年度民警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包括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中风或高血压导致瘫痪、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等,长期住院治疗,医药费自费部分金额超过5万元,家庭收入无法解决的;(三)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给民警职工家庭生活带来特殊困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家庭收入无法解决的;(四)部分家庭贫困的烈士、因公牺牲、因公伤残、见义勇为伤残民警职工子女和特困民警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并在校学习的;(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5.12
【实施日期】2010.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
(赣司矫正字[2010]11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准确核实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具体人数和基本情况,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和材料上报工作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和交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职责。
这部分人员情况复杂,涉及单位多,数量大,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很大。
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对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督
办;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支持和配合。
(一)各司法所要迅速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截止今年5月底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刑已经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人民法院、监狱机关移送管理的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数量统计、登记造册和法律文书移交建档等准备工作。
(二)各公安派出所要将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数据、人员名册和法律文书(或复印件)等档案材料通过县级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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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司法援字[2006]11号关于印发吴志坚副厅长在全省法律援助科长(主任)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在2006年2月27日召开的全省法律援助科长(主任)会议上,吴志坚副厅长作出重要讲话,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全省法律援助科长(主任)会议上的讲话省司法厅副厅长吴志坚(2006年2月27日)同志们:全省法律援助科长(主任)会议,是省厅春节后召开的第一个业务会议,会议非常重要。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议和全省司法局长会议精神,总结2005年的工作,交流各地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06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
刚才,郑处长传达了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会议精神,吉安刘科长介绍了工作经验,其它设区市也将交流工作情况,请大家认真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和提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议和全省司法局长会议精神,更快更好地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坚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心(一)2005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过去的一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以强化监督管理和经费保障为重点,以着力在办理法援案件、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法援宣传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为目标,不断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为法援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抓住贯彻落实《条例》和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的契机,进一步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着力解决经费、编制等问题。
赣州市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明确要求县区将法援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大、中、小县规定1—5万预算金额;体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南昌市本级法援经费增加到30万元,据统计,全省大部分县市区已将法援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2005年全省法援经费财政拨款393.92万元,比2004年增加了186.96万元。
吉水县、上高县将法援中心定为副科级单位,萍乡市、南昌市、宜丰县等不少市、县解决了法援中心的人员编制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大有改善,基本解决了制约我省法援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全省各级财政拨付法援经费393.92万元;向社会筹措经费23.5万元;大型公益活动的捐款,已99%返还给了各地(约8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200万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向我省21个国家级贫困县转赠了21万元补助款;加上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在我省宜春市示范,4年经费为110万元(年均20余万元),总计经费为700多万元,应该说,我省法律援助经费大有改善,从一定程度上讲,基本上解决了办案经费问题。
三是办理法援案件有所突破,特别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取得较好成效。
2005年全年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248件,首次突破4000件,接待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53114人次,受援人数达6803人。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中,各地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快捷便利、及时有效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全年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69件,追回经济损失180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2600多人。
四是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健康发展的轨道。
国家九部委联合发文得到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正在形成。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有力促进了我省法律援助规范化的建设。
五是法援宣传力度加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300多篇次,法律援助形成了媒体关注、群众关心、领导重视的良好氛围。
六是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
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统计,法律援助各类工作站点达到800个,比2004年增加300多个;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361名,其中有律师资格162人,队伍素质得到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继九江组建志愿者队伍之后,吉安、新余、上饶、高安等地也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全省有近千名法律援助志愿者;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规范化发展,充实和壮大了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法律援助有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当然,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如:机构建设基础较差,队伍人员不足、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援助经费较紧,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资源力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工作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
(二)今后的五年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关键时期。
1、“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将使我省经济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也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我省“十五”期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黄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概括为“四句话”,即经济总量迈上了新台阶,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新进展,继续发展增添了新后劲,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新提高。
2005年全省国民生产总值4070亿元,财政总收入425.7亿元,固定资产投入2293亿元,直接利用外资24.2亿美元,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1580公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266元,均比2000年翻了番,江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一个新跨越。
(2)“十一五”规划令人振奋。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0亿元,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财政总收入超过800亿元,新增高速公路1500公里,达到3000公里,实际利用外资160亿美元,都将比2005年翻一番。
预示着“十一五”五年的成效,要完成或超过“十五”以前50年的总和。
这宏伟蓝图和美好前景,确实使人振奋。
(3)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工作是和谐稳定工作中重要的内容和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发展中存在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法律援助工作关注的是困难群体,服务的是弱势群体,影响的是整个社会。
法律援助维护的是困难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代表的是政府,维护的是群众利益。
我们的工作要使群众高兴,政府满意,社会和谐,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
面对发展的大好形势,我们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奋发有为,奋力拼搏,奋勇争先,始终以一种昂扬向上的境界,与时俱进的精神,敢于攻坚的勇气,不甘落后的劲头,真抓实干的作风,一抓到底的决心,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地开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2、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法律援助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各职能部门首要的任务是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为此法律援助工作部门必须找准自身的职责定位,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当前,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经济建设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一些社会矛盾,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等,影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对策,针对性地制定出措施和办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生产有序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援助工作义不容辞的职责。
法律援助的本质,是为贫者、弱者、残者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与社会成员享受平等的法律帮助权;法律援助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为此,法律援助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切实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权益,促进他们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从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中得到实惠,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服务为民。
三是把握机遇,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跨跃式发展。
我们要以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态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在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社会效果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全方位提升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跨越式发展,树立法律援助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地位。
3、理清思路,攻坚克难,坚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存在一些困难,但已具备跨越式发展的条件:一是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重视;二是法律援助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三是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越来越大,基本解决了制约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基本健全,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五是法律援助工作经过10多年发展,积累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我们应当牢牢抓住“十一五”这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准确把握时代的脉搏,充分认识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有利条件,坚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心,加倍努力,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举措,不断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
二、围绕重点、狠抓落实,全力做好今年的法律援助工作2006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局长会议和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质服务办案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办案力度,在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办案质量、法律援助宣传等方面取得新的发展,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平安江西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今年全省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省厅已下发了《2006年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要点》,郑处长还会就有关工作作出具体布置,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不断强化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在这里,我着重就今年的工作,强调四点:(一)要认真扎实地开展好“优质服务办案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