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对竞业限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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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案例18个

竞业限制案例18个

竞业限制争‎议案例【阅读导航】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三、“只限制无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守约【正文】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案例】赵某于20‎09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

2011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

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

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

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甲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案例】李某是某贸‎易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1.26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90号:王某某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基本案情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就职智能数据分析工作岗位,月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津贴15500元,合计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27日,王某某填写《辞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

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甲方:(律师所名称)地址:(律师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律师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律师所电话)职业证号:(律师职业资格证号码)邮箱:(律师所邮箱)乙方:(被限制人姓名)身份证号:(被限制人身份证号码)职业:(被限制人职业)现居住地址:(被限制人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被限制人联系电话)邮箱:(被限制人邮箱)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合法资格,且与乙方具有雇佣关系。

乙方是甲方服务期间的员工,拥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双方现就乙方离职后在同一行业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一、竞业限制1、约定期限:限制期限为(×)年/月,自乙方离职之日起生效。

2、限制范围:乙方在限制期限内,不得与甲方构成“竞业行为”,即在规定的行业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

如果业务功能相似,则限制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二、违约责任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的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商)。

2、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置换股份(可按当时价格计算的股份)作为违约金,乙方也可以选择直接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3、甲方在收到违约金或股份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向甲方履行所有义务,且甲方对此不具有其他索赔的权利。

三、其他条款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且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是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该协议中删除,而其他条款仍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经过双方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限制期限届满。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竞业禁止条款案例

竞业禁止条款案例

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案例●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2009年3月10日,A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

协议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孙某提出辞职,与A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离职后,到同行业的B公司任职。

A公司遂以乙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那么,你认为A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是否有效?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解析从表面上的证据来看,A公司与孙某双方确已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且孙某离职后重新就职的企业与A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依条款规定,理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但是因A公司在限制孙某就业同时,却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实质上是A公司利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孙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

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A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能给予支持。

由此表明,企业合法的使用竞业禁止条款确实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但如果滥用竞业禁止条款,企图让劳动者离职后寸步难行,由此来达到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目的,最后遭受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有何规定案例分析: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规定引言: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关系终止后,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劳动者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行业或工作的行为。

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竞业限制的合法性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一直是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规定。

案例1:经济补偿是否必要的争议背景:某公司与员工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张三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禁止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并对其约定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张三认为竞业限制是对其就业权的限制,未能获得充足的经济补偿,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的请求。

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合理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包括限制的范围、时间、区域等因素,并应与员工工作的特点相适应。

根据案例,张三质疑约定的经济补偿不足,这意味着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如果劳动者主张解除竞业限制,需要举证证明:1)雇主实施竞业限制的实施意图合法;2)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和地域合理。

同时,雇主在制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时,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职业成长前景、限制行业的竞争程度等因素。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规定是必要的。

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时,应针对员工个体的职业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定,并提供合适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争议背景:某公司在解除员工李四的劳动合同后,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李四认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请求调整补偿金额。

分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该根据员工的工资、工作年限、竞业限制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然而,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法律中未有具体规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标准容易引起争议。

银行竞业限制案例

银行竞业限制案例

银行竞业限制案例
银行竞业限制案例有多个,以下是部分相关案例:
1.XXX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

该银行与XXX
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

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XXX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XXX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2018年3月1日,银行因X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XXX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XXX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19年2月,XXX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

2019年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XXX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3个月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XXXX作为某支行的客户经理,掌握支行的客户金融信息资料等商
业秘密,属于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规定范畴。

XXXX离职后,在领取某支行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同时,却于2020年9月即至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向某支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XXXX 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相关案例

竞业限制相关案例

竞业限制案例1. 甲某与甲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请求10万,判 6万)《保密协议》约定:甲公司向甲某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分两次,第一次于解除合同当日支付,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次年当日,持未在竞业禁止单位工作 的有关证明领取,金额为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若甲某拒绝接受本经济补偿,则视为甲某违约;……如甲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甲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10万元,如果甲某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10万元,甲某应按实际损失向甲公司赔偿……甲某、甲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7月21日,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07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工作内容中载明:甲公司聘用甲某在工程技术部担任高级技术工程师,该岗位系涉密工作;劳动纪律中规定:……甲某在任职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对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甲公司的技术、事 务、资料及甲公司客户的秘密、资料负保密义务。

2007年7月21日,甲某与甲公司另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保密协议》对甲某“离职之后”的规定 为:……甲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公司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甲某在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在与涉及下列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自行开公司,具体如下:1、生产、经营或销售有关工程机械电液控制系统或控制器、显示器的公司;2、生产、经营或销售旋转编码器、光栅尺、直线位移传感器、激光测距以及冷、热金属探测器产品的公司;3、以下品牌产品及相应代理商:STW、 INTERCONTROL、BOSCH、REXROTH、LINDE、HAWE、IFM、P+F、TURCK、SICK、HEIDENHAIN等等;…… 甲公司向甲某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分两次,第一次于解除合同当日支付,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次年当日,持未在竞业禁止单位工作 的有关证明领取,金额为当年的一年上海市最低工资,若甲某拒绝接受本经济补偿,则视为甲某违约;……如甲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甲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10万元,如果甲某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10万元,甲某应按实际损失向甲公司赔偿……。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引言: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约定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而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时限内,员工在离职后不能在类似行业从事竞争的行为。

然而,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及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王在某软件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小王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与原工作类似的工作。

然而,小王在离职一年后,进入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公司,并参与了与原公司直接有关的项目,引发了劳动纠纷。

争议点:1. 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小王争议竞业限制的合法性。

他认为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限制了他的就业自由权。

他主张这种限制不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无效。

2. 竞争行为的界定: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对竞争行为范围的具体界定。

小王认为,他所从事的工作与原公司的工作有本质区别,不构成对原公司的竞争。

他宣称并没有侵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决途径:1. 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类似行业中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非完全违法无效,但是如果竞业限制过于苛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可以被视为无效。

2. 工作内容的界定:法庭需要综合考虑原公司工作与竞业单位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性质。

如果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且竞争行为并未给原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则可以认定竞业限制不成立。

然而,如果竞业单位的工作内容与原公司的工作有较大的重叠,且员工直接参与了原公司的竞争项目,那么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将适用。

3. 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对竞业限制的具体适用范围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例如,可以约定更具体的条款,明确禁止员工参与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工作。

近三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近三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篇将选取近三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乙公司在交付货物时,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例分析:1. 实体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程序法分析:甲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的事实,如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件背景: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享有专利权的“XX”技术。

丁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案例分析:1. 实体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 程序法分析:丁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丁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侵权的事实,如专利证书、产品实物、侵权证据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0个案例解析:人力资源风险及其控制

20个案例解析:人力资源风险及其控制

20个案例解析:人力资源风险及其控制案例一:雇员离职引发的竞业限制问题问题描述:某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离职后加入了竞争对手,并开始与原公司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原公司认为这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想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和控制措施:- 分析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 检查该员工是否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协议的有效期和限制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如果协议有效且适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该员工和竞争对手,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

案例二:员工虚报工时问题问题描述:某公司的员工虚报了加班工时,以获取额外的加班费。

公司怀疑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想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解析和控制措施:- 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虚报了工时。

- 如果确实存在虚报行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如警告、停职或解雇员工。

- 检查公司的考勤系统和流程,确保能够有效监控员工工时并防止虚报行为的发生。

-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工时报告准确性和诚信的意识。

案例三:雇佣不合格员工导致业务损失问题描述:某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能充分筛选和评估应聘者,最终雇佣了一名不合格的员工。

这名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佳,导致公司业务受到损失。

解析和控制措施:- 审查公司的招聘流程,确保招聘程序和标准符合法律要求,并能够充分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背景。

- 建立完善的面试和评估机制,包括技术面试、背景调查等,以确保招聘到合适的员工。

- 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 及时调整人员配置,解雇不合格员工,并招聘合适的替代人选。

案例四:员工泄露商业机密问题描述:某公司的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竞争对手获取了重要的商业信息。

公司希望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解析和控制措施:- 确定泄密员工的身份,并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泄露行为。

- 如果泄密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可以报警并起诉泄密员工。

- 检查和加强公司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监控系统等,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员工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追讨并要求赔偿

员工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追讨并要求赔偿

员工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追讨并要求赔偿标题:员工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案例分析与追讨赔偿的劳动法途径引言:竞业限制协议作为雇佣关系的一项重要约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

然而,当员工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他们面临着一系列法律挑战和追讨赔偿的困扰。

本文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如何解决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问题,并给出具体的法律建议。

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某科技公司(下称“公司”)与其前员工王先生(化名)之间的雇佣关系。

王先生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其离职后不久发展了与公司业务直接竞争的项目。

王先生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追讨相关赔偿。

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约定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直接竞争的工作。

协议一般规定禁止时间、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等限制条件。

协议违背者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和诉讼风险。

三、追讨赔偿的法律途径:1. 协商解决:在第一阶段,王先生可以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他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或会议形式表达对公司违约的担忧,并提出要求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协商过程中,王先生应保留相关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解决失败,王先生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将仔细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并最终作出裁决。

王先生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的原件、相关邮件和通信、证人证词等。

3. 起诉诉讼:在劳动仲裁未能满足王先生的要求时,他可以选择通过起诉诉讼来追讨赔偿。

起诉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可能因地理区域而异,王先生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程序正确和证据充分。

四、案例分析:根据案例情况,王先生在离职后发现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开始从事与公司业务直接竞争的项目。

他首先与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王先生进而选择了劳动仲裁,准备了竞业限制协议、相关邮件和争议事项的陈述。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时常用的方式,以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利益。

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实际应用效果。

案例一: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某互联网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一名前员工离职后不久,加入了一家与公司业务相似的竞争公司,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和服务。

该互联网公司认为该前员工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根据协议起诉该员工。

经法院审理后,该员工被判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从事类似业务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后果。

案例二:某制药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
某制药公司委托一名员工为其研究开发新的药品。

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任何公司商业机密。

然而,该员工在研究开发期间,泄露了该公司的关键研发技术及进展信息给竞争对手。

该制药公司发现了该员工的行为,并起诉他侵犯商业机密。

经过法院审理,员工承认违反保密协议,并赔偿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被处以罚款。

这可见,保密协议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对于企业保护商业利益以及员工保护个人利益都是有益的。

然而,企业与员工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内容,双方应该清楚明确协议的约束和后果。

企业和员工均应自觉遵守。

竞业限制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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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 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 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 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 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 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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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范
围和预期收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故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 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 款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 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保 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并没有就补偿金进行约定, 王某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金,王某亦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故双方已通过事实 行为的方式宣告“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故网络科技 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缺乏 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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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只限制无补偿”,劳动 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开发部职员,曾与该公司签订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王某在离职后两年内 的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若违 反约定,王某将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在双方劳动合同到 期后,王某在家待业3个月,网络科技公司未向王某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王某到某网站就职,继续从事相关的 技术工作。网络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王某违反了《保密 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于是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王 某主张,双方虽签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补偿金 进行约定,且其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亦没有实际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金,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最终,法 院没有支持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案例: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违约金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3.如实告知义务案例: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4.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案例: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5.试用期期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分析: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6.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案例: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7.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分析: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8.退休人员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案例: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虽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9.事实劳动关系案例: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分析朱某与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分析: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本案中,纤维公司与朱某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纤维公司事实上是否对朱某实施劳动管理,朱某是否接受管理为纤维公司工作.朱某在工作时,纤维公司并未对朱某等人进行管理,也未安排朱某等人具体工作,特别是在一周后后无人记工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亦未向纤维公司提出交涉意见,只是有其中的顾某主动记下出勤情况后请人转交高某,可见,朱某等人与纤维公司并不是事实劳动关系.10. 集体合同案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11.规章制度案例: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分析: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12.案例: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约定违约金.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例中,用人单位要求吴某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押金不再退还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紧要返回劳动者本人,劳动行政部门还将对其采取处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该商场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同时,试用期500元的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实属违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

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被迫签订不合理竞业限制的权利维护

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被迫签订不合理竞业限制的权利维护

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被迫签订不合理竞业限制的权利维护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被迫签订不合理竞业限制的权利维护虽然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解雇时应当依法处理,但是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对员工进行不合理的解雇。

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迫使员工签订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从而侵犯员工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非法解雇案例,探讨员工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维护途径。

1. 案例背景介绍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的小张在得到一个更好的职业机会后,决定离职。

然而,在离职之前,他被用人单位要求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他在离职后的三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

小张迫于压力,无奈地签署了该协议。

然而事后他意识到该协议的不合理性,并决定寻求合法维权。

2.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雇主和员工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 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等必须合理;3) 竞业限制频次和地域范围必须合理。

3. 对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根据小张提供的情况,我们来分析该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

首先,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而小张在离职前才被迫签署该协议,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小张在同行业从事任何相关工作的权利,并且期限长达三年,违背了合理性的原则。

再次,该协议未明确约定合理的补偿措施,也未给予小张足够的时间来评估协议内容。

综上所述,该竞业限制协议不合理。

4. 员工权利维护途径在面对非法解雇和不合理竞业限制时,员工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4.1 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协商:员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释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提出撤销或修改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求。

4.2 寻求法律咨询和援助:员工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援助,包括起诉用人单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法院 竞业限制案例

法院 竞业限制案例

法院竞业限制案例如下:
陈某在某装修公司从事设计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陈某在离职后12月内不得在宿迁地区自行生产经营与公司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任职;如违反约定,陈某需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装修公司每月支付陈某补偿金1000元”等内容。

2020年5月2日,陈某向公司提出离职。

陈某离职后,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陈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0年7月,装修公司发现陈某出现在另一家装修公司开工活动现场,并拍照制作成视频在朋友圈中展示,该公司经营相同业务且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地点均为本县区域。

装修公司致电陈某,陈某确认签订过《保密协议》并承认在另一家公司从事同类型工作。

装修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为,陈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陈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从事同类型工作,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

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

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法律分析:可以限制竞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有哪些在当今商业竞争中,高级技术人员是各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许多企业会与高级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哪些高级技术人员可以受到竞业限制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进行分析。

一、案例引入某科技公司与某高级技术人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该条款规定,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该技术人员不得在与该公司业务相关的领域内从事竞争活动。

合同签订后,该技术人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但离职后不久即加入了一家与该公司业务高度相关的公司。

该科技公司认为该技术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技术人员在原公司的工作表现优异,且其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对于竞争企业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定该高级技术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主要原因是其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对于竞争企业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哪些高级技术人员可以受到竞业限制呢?1. 高管人员高管人员是企业决策的核心力量,对于企业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以及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具有深入了解。

因此,高管人员应当受到竞业限制。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该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该技术人员作为高管人员应当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2. 技术骨干技术骨干是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核心力量,对于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产品研发以及专利技术等重要信息具有深入了解。

因此,技术骨干应当受到竞业限制。

在上述案例中,该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掌握了许多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因此应当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3. 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是企业与客户沟通的重要桥梁,对于企业的市场开拓、销售策略以及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具有深入了解。

因此,销售人员应当受到竞业限制。

例如,某销售人员在离职后不久即加入了一家与原公司业务高度相关的公司,并带走了大量客户信息,给原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关于竞业协议的案例分析题

关于竞业协议的案例分析题

关于竞业协议的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律师事务所乙方:某律师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的身份甲方是一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

甲方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依法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代理客户诉讼等服务。

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职业相冲突的事项。

甲方的履行方式甲方应当根据客户的委托协助客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甲方与乙方签订竞业协议之后,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竞业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客户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现有案件或者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服务。

甲方在职务上获得的与现有案件或者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信息,应当做出保密处理。

甲方应当对乙方签订的竞业协议进行公证。

甲方的期限竞业协议期限为两年。

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竞业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违约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的身份乙方是某律师,持有中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按照职业规范开展工作,接受甲方的委托协助客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职业相冲突的事项。

乙方的履行方式乙方应当根据客户的委托协助客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乙方不得在竞业期限内为甲方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客户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甲方现有案件或者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服务。

乙方在职务上获得的与现有案件或者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信息,应当做出保密处理。

乙方应当对竞业协议内容做到清楚明确,并按照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乙方的期限竞业协议期限为两年。

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竞业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书赔偿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书赔偿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书赔偿案例一、协议背景双方协议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公司:XXXX公司乙方个人:XXX先生/女士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旨在保障甲方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并规定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以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若乙方违约,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违约情况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于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久开始在与甲方相竞争的公司从事相似岗位的工作,同时泄露了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严重侵犯了甲方公司的权益。

三、甲方损失评估1.商业机密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数据,乙方泄露的商业机密包括公司的客户信息、产品研发计划、销售策略等重要数据。

这些机密信息的泄露将导致甲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受损,客户流失,销售额下降等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评估,甲方因乙方泄露商业机密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约为XXXXX万元。

2.竞业限制期间造成的商业机会损失:根据竞业限制协议,乙方在离开甲方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这将导致甲方公司失去很多潜在商业机会,无法扩大市场份额,并且限制了甲方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

据初步估算,甲方公司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商业机会损失约为XXXXX万元。

四、赔偿要求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甲方公司的商业利益,甲方公司要求乙方支付总计XXXXX万元的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 经济损失 + 商业机会损失五、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次违约纠纷。

甲乙双方委托XXX律师事务所作为仲裁机构,由该机构依法开展调解、仲裁等程序,并最终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六、违约责任承担1.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甲方公司的赔偿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2.甲方公司的义务:甲方公司应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并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无固定期限合同大经典案例

无固定期限合同大经典案例

无固定期限合同大经典案例简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形式在实际中应用非常广泛,但也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分析一些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案例一:美国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美国劳动法中规定,如果一名雇员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则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这种合同。

但如果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政策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规定,则这种雇佣关系将被认为是非法的。

因此,在美国,一些州已经引入了一些法律规定,以保护无固定期限雇员的权利,包括对非法辞退进行处罚等。

案例二: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也是一个经典的案例。

竞业限制通常是指在合同期内和/或在合同结束后一定时间内,雇员不得加入其他类似企业进行竞争或从事与原雇主相似的商业活动。

然而,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并遵守竞业限制的合理原则。

如果这些限制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可能会引发纠纷和诉讼。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加薪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加薪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案例。

如果一名雇员在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中工作了几年,并且表现出色,那么他或她期望获得一定的加薪和职业发展机会是合理的。

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这些期望可能难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和雇主需要进行坦诚的沟通,以确保双方的需求得到满足。

案例四: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福利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福利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案例。

由于这种合同形式缺乏明确的合同期限,雇员可能会丧失一些法律规定的福利,例如医疗保险、退休金等。

在这些情况下,雇员可以通过签署额外的合同来获得这些福利,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补偿。

案例五: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案例。

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由于没有明确定义的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可能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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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案例分析【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必然造成人才进一步的流动。

而人才流动必然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

人才流动是不能避免的,这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趋势。

为了避免因人才流动造成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秘密权人的商业秘密权,故有必要竞业限制。

本文通过案例来分析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关键词】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期限、补偿【引言】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发展速度迅猛,人才流动浪潮汹涌。

如果说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那么人才便是其中的关键。

谁拥有了人才,留住了人才,谁就能保有竞争力、提高竞争力。

因而企业到处挖人才,人才因自身条件与外界环境的原因而频繁流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人才的流动频繁发生,而人才的流失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随之丧失。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克服了事后救济的不足,是现代企业在各类竞争关系中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广泛的应用,该制度在我国也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有专家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于是,许多单位都想到了竞业禁止制度,即使不把流失的人才赶回来,至少也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贻尽。

防止跳槽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通常办法是通过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竟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可以使跳槽者有所顾忌,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但是,竞业限制却影响到员工的劳动权与生存权。

因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员工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下,在离开原来单位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原来从事的擅长的工作,必然影响到其收入、生活水平。

【正文】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

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竞业限制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

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点、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的形式也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

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某公司与李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5)竞业限制的期限,在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

(6)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

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限制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给新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风险。

二、保密协议的定义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三、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案例的解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有效的约束和管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合同(契约)关系确立的依据。

但这种合同(契约)关系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和约束。

在《劳动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规定,相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企业事务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时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违背真实意志迁就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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