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 、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怠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21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 32 年即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应在扣除实际工作年限后,将借支的剩余地年限的住房补贴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归还单位。原单位应将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5 、"老人"与"新人"如何划分?
所谓"老人"是指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谓"新人"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沿革及基本政策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沿革及基本政策住房保障是政府提供实物保障或者货币补贴,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制度。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是在国家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同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99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2003年,在“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的同时,提出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发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在发展商品住房的同时,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2008年,中央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开始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
2010年,国务院决定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同时,自2007年以来,国家逐步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支持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办法,并加强了监督检查工作。
二、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种类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保障即提供住房予以保障。
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两类。
其中,租赁型保障房又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2种;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种。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要紧内容和差不多原则(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紧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连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进展住房金融;培养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差不多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方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和谐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方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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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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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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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住 房 需 求
(二)
中心 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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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Fra bibliotek7项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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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 城 镇 住 房制 度 改 革 的 停 止 住房 实 物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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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各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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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育和规范住房 交易市场 ( 十一 ) 按照 盯 国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房 实物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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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或 单 位 提 供 的 廉 租 住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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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 房 制度 改 革 的决 定 》 ( 国发
19 9 4 〔 〕4 3
则 ( 一 ) 深 化城镇 住房 制度改革的 指 导思 想 是 社会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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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全 面推 行 和不 断 完 善 住 房 公积 金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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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 定 推 进住房 商 品 化
( 八 ) 调 整 住房 投 资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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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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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出售价格过高,抑制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房地产盲目投资、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约等因素,造成了商品住房大量空置,严重影响了住房建设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扩大国内需求,促进住房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必须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
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1999年8月13日建设部发布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对于进一步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
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各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
鼓励单位向职工出售现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积极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订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或订金)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四、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其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国税发〔2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作废)
国税发〔2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购建住房筹集资金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
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1998年以来房地产政策调控大事记
1998年以来房地产政策调控大事记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1998年7月3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2000年规范房地产市场统一房屋中介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均按半月或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
房屋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5%-2.5%计收,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商品房买卖合同印发新示范文本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参考使用。
房产测量推行国家规范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正式实施。
《规范》推行预售面积的核准制度,即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面积之前,必须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公用面积分摊办法审核确认,并到测绘部门进行预售面积测算后,再办理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以减少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
2001年刺激消费繁荣房地产市场1月,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出租的税费进行减免。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政府定价出租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营业税(由5%降为3%),房产税(由12%降为4%),个人所得税(由20%降为 10%),使个人出租房屋总体税收负担由原来的17.5%~30%降低为7.3%~14.5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黔府发[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黔府发〔1998〕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
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
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
在货币化分配方案出台前竣工的集资建房,职工仍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这一时段的一律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高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
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改处 2005-03-10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稳步推进租金改革,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文件已印发。
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关于“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
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出租的公有住房统一执行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标准租金。
二、从2000年4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月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70元。
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增发补贴的范围,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月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90元(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有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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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
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
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
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关系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等7个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16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