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摘要】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首先从法律依据入手,阐述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其次介绍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其专业性和科学性。
接着探讨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指出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对于提升医疗质量以及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性。
还分析了医学会在未来发展中的趋势,并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程序及重要性,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与支持。
【关键词】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法律依据、程序、要求、专业性、科学性、责任、义务、必要性、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建议、展望。
1. 引言1.1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医学会依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鉴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旨在维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医学会将医疗损害鉴定纳入医疗事故的范畴,明确了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和法律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医疗事故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法律保护。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医学会作为专业机构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医学会的鉴定工作,促进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信誉,实现医疗事故应对的法治化和专业化。
2. 正文2.1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学会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要求、专业性和科学性、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反思与重构
Re le f c t i o n a nd Re c o ns t r uc t i o n o f Me di c a l As s o c i a t i o n S Eng a g e me n t i n t he Me ic d a l Da ma g e Ap pr a i s a l
c o mp l e x i t y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i t y o f me di c a l t r e a t me n t .no t a l l t h e me d i c a l e x a mi ne r s c a n b e q ua l i ie f d f o r me di c a l d a ma g e a pp r a i s a 1 .The r e f o r e ,me d i c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S me d i c a l a p pr a i s a l s y s t e m i s s t i l l a n a v a i l a b l e s y s t e m.I t i s r e c o mme nd e d t h a t we c o ns t r u c t a u ni t a r y me d i c a l da ma g e a p p r a i s a l s y s t e m ba s e d o n t h e c u r r e n t me di c a l
Yu e Yua n l e i
Ab s t r a c t :T h e r e i s s o me b u t n o t s u f f i c i e n t l e g a l b a s i s f o r me d i c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t o p a r t i c i p a t e i n t h e a p p r a i s a l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3)第三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5)第四章鉴定实施 (8)第五章监督管理 (15)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一、总则医疗损害鉴定是医学鉴定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其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对于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行为规范与公正公平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现制定本规则。
二、鉴定范围1.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医学问题;2. 对医生涉及医疗行为是否规范的鉴定;3. 有争议的医学证据需要鉴定的问题。
三、鉴定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
医疗损害鉴定应以客观实事为基础,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学术规范原则。
医学鉴定应遵循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维护医学科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法律依据原则。
医疗损害鉴定应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4. 独立性原则。
医学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严格遵照鉴定程序和规范,不受外部干预。
四、鉴定程序1. 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的医学鉴定人进行。
2. 鉴定前,应当对鉴定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确定鉴定问题、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
3. 应当全面审查医疗记录、诊疗过程、医学检查、治疗效果等材料,查证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4. 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人进行书面报告,并注明鉴定依据和鉴定过程,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
5. 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坚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
五、鉴定报告1. 鉴定人应当对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负责。
2. 出具鉴定报告时,应当注明鉴定问题、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结论以及鉴定人的姓名、职称等基本信息。
3. 鉴定报告应当全面、准确、科学,并符合法律、伦理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4.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果及其可信程度进行科学解释,维护其权威和公信力。
六、鉴定保密医学鉴定人应当保守鉴定诊断及其报告的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七、法律责任对于医学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故意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摘要】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由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在社会属性、鉴定人员条件、鉴定收费、鉴定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医学会相比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属性更具公益性,在鉴定专家方面有绝对优势,专业性、科学性,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是中立性,独立于医疗系统之外。
因此,医学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比较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鉴定权的组织形式,既然鉴定活动具有公益性,作为鉴定活动的承担机构,也应当是具有公益属性的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是对诉讼制度的保障,诉讼是公共活动,鉴定机构是这些活动的参与者,它只对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法律和科学负责,并不仅限于对委托机构或委托人负责,只有具备公益属性,才能保证鉴定机构不会沦为当事人的代理组织,所以公益性是鉴定机构必然的属性。
1鉴定机构社会属性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
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1]。
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
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xx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
各级医学会是按照xx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
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
中华医学会自xx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2]。
医学会开展“三期”鉴定的可行性
医学会开展“三期”鉴定的可行性张海林【摘要】目的:分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周期过长的原因,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将“三期”鉴定纳入医学会的鉴定范围,可大大缩短鉴定时限,进而解决诉讼周期过长问题。
方法采用一般统计描述方法,选取笔者所在地区一所三甲医院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33例鉴定及诉讼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本组全部案例中,未处理终结的有13例;已处理终结的有20例,其中平均处理时间最短6.8月,最长32.7月。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有29例,省市鉴定累计42次,有法医主任参与的占95.24%。
结论医学会开展“三期”鉴定是必要和可行。
%Objective The reasons were analyzed of long litigation period in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dispute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as setting new medic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mechanism , in which three -phase identification were brought into the medical association identification scope , thus to reduce the time of identification.Methods 33 cases of identification and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was analyzed from 2010 July 1 to 2014 June 30, occurred in a tertiary hospitals with the retrospective analysis .Results Of 33 cases, only 20 cases were terminated, of which the shortest processing time was 6.8 months, and the longest was 32.7 months. There are 29 cases of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 the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identification was 42 times, the forensic director accounted for95.24%.Conclusion To carry out three -phase identification by medical associa -tion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期刊名称】《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3页(P538-540)【关键词】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三期”【作者】张海林【作者单位】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患沟通中心,淮安 223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以来,伴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及赔偿标准的提高等因素,医疗纠纷通过医疗鉴定及诉讼途径解决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高效、快捷、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已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愿望。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就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得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得争议中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得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得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得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就是医疗损害鉴定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与设区得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与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得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与社会为目得,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得,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得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得医学会应当就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得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得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与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得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与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条件。
符合条件得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得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得条件与相关材料。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相关问题的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在医疗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是鉴定公平、公正的基础,故尤为重要。
本文对实践中干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的因素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
【关键词】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医患纠纷争议的核心在于明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应承担责任度的大小。
对医院诊疗行为的判断需要通过专门的环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机构;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从而明确了在医疗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必须委托医学会鉴定。
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而组织鉴定工作的各级医学会和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享有独立、自主的鉴定权利则是鉴定公正性的基本保证。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独立性的含义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独立性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单位主体不受干预、医学会内部具体组织鉴定的部门独立、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工作人员独立工作;第二,参与具体案件鉴定专家组专家独立分析不受干预。
2. 鉴定工作实践中可能影响鉴定独立性的因素2.1对鉴定组织机构—医学会的影响因素2.1.1医学会自身建制对鉴定独立性构成隐患。
医学会章程规定,“医学会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赢利性法人团体”,理论上讲,医学会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患双方的社团组织,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同行评议,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章专家库第四条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法医和其他专业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应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备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后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受聘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医学会应颁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在本规则实施前医学会组建专家库颁发的聘书,可以沿用至届满。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一般4年。
在聘用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因严重医疗过错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受刑事处罚的;(六)医学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六条医学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专家库中的学科专业组。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急剧上升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义和内容,特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致增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重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1]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2]。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浅析。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是否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否有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有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均可作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一、定义
1、医疗损害:指因医疗活动致使患者身体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况。
2、医疗活动:指医师或者其他医护人员提供给患者的包括诊治、手术、麻醉、辅助治疗、药物管理、安全管理、康复、护理及其他医疗服务
在内的必要的临床治疗活动,以及病人出院后的有关建议和跟踪服务。
二、范围
1、此规则适用于认定由于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活动而发生的医疗情况
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形。
2、此规则不适用于认定由于其他不属于医疗活动的原因所致的情形。
三、鉴定体系
1、鉴定机构
(1)由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中心(以下简称
“损害鉴定中心”),具有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职能,并向当事人提供鉴
定结论。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组织或参与医疗损害鉴定,不得在没
有设立损害鉴定中心的地区。
2、鉴定流程
(1)当事人向损害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及
其附件。
(2)损害鉴定中心审查材料,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3)鉴定委员会在收集齐全资料、审查材料及患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思考
鉴定均存 在重大缺陷 , 二者均 应弃用 , 应重 新建立一套 独立 、 公 正、 统一的医疗责任鉴定体制 。 上述观点均从不同角度对解决 当前医疗 责任鉴定混乱 的局
面 提 出 了 自己 的见 解 。 前 两 种 观 点 均具 有 片面 性 且 无 论 医疗医院历史文化 、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 , 开展“ 诚信 、 务
实 、 新 、 献 ” 院 训 ,始 于需 求 , 于 满 意 ” 创 奉 的 “ 终 的服 务 理 念 。 医 院文 化 核 心 理 念 的确 立 , 一 了 职 工 的 思 想 , 强 了 医 院 的 凝 聚 统 增 力 和 向心 力 。② 建 立 关 爱 机 制 , 强 人 文 环 境 建 设 。 医 疗 职 业 加 风 险 的不 确 定 性 是 造 成 医疗 从 业 人 员 心 理 和 精 神 压 力 巨 大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 医 院 改 革 发 展 中 , 强 化 “ 病 人 为 中心 ” 在 除 以 的
体 , 导他 们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高 整 个 卫 生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引 提
质 。我们在全院开展 “ 十佳医务 工作 者” “ 、 十佳青 年” 等评 优活
动 , 展 “ 榜样 力 量 , 开 传 展青 春 风 采 ” 进 事 迹 宣 讲 会 , 过 表 彰 先 通 先进 , 弘扬 正 气 , 强 职业 信 心 和荣 誉 感 , 释 医 院所 倡 导 的 价 增 诠 值 理 念 。③ 科学 考评 , 索 建 立 德 才 兼 备 的 绩 效 机 制 。在 医 院 探
可 以选择根据《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例》申请 医疗 事故鉴 定 , 可以 也
选 择 不 申请 医疗 事 故 鉴 定 而 仅 申请 医 疗 过 错 鉴 定 。 前 者 是 由 医 学 会 组 织 专 家 鉴 定 组 进 行 鉴 定 , 医疗 事 故 鉴 定 ; 者 是 由有 资 即 后 质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医疗 过 错 司 法 鉴 定 。 即
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之探讨
学 会 具 有 丰 富 的 医 疗 专 家 资 源 .能 满 足 各 类 不 同专 业 对鉴 定专 家 的特别要 求 .完全有 能力 承担 这方面 的鉴定 任务 。 医疗损 害鉴 定强调 鉴定 人必须 具备 相应 的专业 背 景和 专业 知识 . 临床 医学 涉及几 十个学 科 . 上百个 学 组 。任 何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都 无 法 满 足 这 样 的 要 求 。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可 能 具 有 对 案 件 所 涉 及 专 业 问 题 的 鉴 定 能 力 。 而 医
、
医学 会 组 织 医疗 损 害鉴 定 最 具 合 法性
( 一) 医 学 会 组 织 医疗 损 害鉴 定 有 法 律 依 据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 关 于 司法 鉴定 管 理 问题 的规
定》 第 一条 提 出 , “ 司 法 鉴 定 是 指 在 诉 法 活 动 中 鉴 定
是 当 然 的
在 的 医 学 会 组 织 的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和 法 医 类 鉴 定
的“ 二元 化 ” 鉴定 . 对 医 学 会 作 为 医 疗 损 害 鉴 定 的 主 体进 行探 讨
一
( 二 . ) 医 疗 损 害 鉴 定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司 法 鉴 定
其 特殊性 体现 在 : 一 是在 鉴定对 象上 。 是针对 具 体 个 案 的 诊 疗 过 程 及 具 体 诊 疗 行 为 . 只有 在 诊 疗 过 程 和 具 体 诊 疗 行 为 存 在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才 涉 及 对 患 者 既 存 状 态 与 过 失 行 为 之 间 因 果 关 系 的鉴 定 。 二 是 在 鉴 定 目标 上 .是 对 诊 疗 过 程 和 具 体 诊 疗 行 为 的 鉴 定, 不是 伤残 及后 果鉴定 , 所 以只有 本专业 专 家才有 能 力 进 行 鉴 定 .相 关 专 业 和 法 医 在 鉴 定 过 程 中 只 具 有 辅 助 意 义 。 只 有 长 期 从 事 案 件 所 涉 专 业 的专 家 才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析
1.《新条例》出台的背景进入2000年以来,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2013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省份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比如我省和我市就分别在2012年和2014年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省上在2017年暂行办法到期后出台了正式《办法》,我市的暂行办法明年到期。
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新条例》,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
2.《条例》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了规范答: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
《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
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3.《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答:《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医学会鉴定 医疗损害 法医鉴定
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法医鉴定
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涉及法医鉴定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是指通过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进行鉴定和评估。
这涉及到对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医疗记录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
其次,法医鉴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法医鉴定是指依法利用法医学知识和技术进行的司法鉴定,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法医鉴定可以对医疗事故的原因、损害的程度、责任的归属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和依据。
此外,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和法医鉴定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需要依托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结合患者的病史、检查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而法医鉴定则需要遵循司法程序,依法进行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论提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
总的来说,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和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技术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与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行政回复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与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行政回复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3【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华荣张小明【审理法官】应禧张华荣张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青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于浩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青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于浩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青于浩【代理律所】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渝中区司法局对上诉人的投诉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各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渝中区司法局对上诉人的投诉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各方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后引起的纠纷。
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有别于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故对于上诉人投诉的司法鉴定应当适用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审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解读
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为指导医学会落实《条例》,持续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二是为更好地组织专家服务鉴定工作,保障鉴定工作高水平运行,医学会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医疗机构应予支持;三是医学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梳理分析鉴定反映的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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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pshowtxt?keywords=&dbn=lwk&fn=lwk064s204.txt&upd=367陈志华2011年6月【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
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
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
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Abstract]This paper first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in China and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identification conducted by medical associations and judicial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nd then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medical association is currently“a quasi—legal a ppraisal institution” with partial legality,whose appraisal is legally necessary but insufficient. It can become an official legal appraisal institution by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r regulation issued respectively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r the Ministry of Health Care. However,even so,the author does not think that the conclusion made by medical association can legitimately be deemed competent in proof. Its appraisal procedure and the format of appraisal document mus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urthermore,that appraisal experts must sign the appraisal document and be cross—examined in court is a precondition for the conclusion being admitted by court.[Key words]Tort Liability Act;Medical association;Judicial appraisal Institution;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Legality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的“二元化”问题,但却未能解决鉴定体制的“二元化”。
医学会可否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⑴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参与该项工作,是《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尽管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我国部分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文件,⑵认为医学会可以受理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事项,但关于医学会参与此类鉴定合法性的争议并没有平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亦在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和讨论。
为此,本文拟在回顾我国医疗纠纷⑶鉴定体制发展过程、分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异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初步研究,以供我国立法者、司法解释起草者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参考。
一、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回顾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变迁与演变均与其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在《侵权责任法》发布和实施之前,中国在医疗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方面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医疗纠纷案件案由、适用法律和鉴定体制的双轨制。
然而,这种冲突由来已久。
因此,在研究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历史沿革,这将有助于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有助于找到解决医疗纠纷鉴定问题的办法。
(一)第一阶段:无统一鉴定体系阶段(1949年至1987年)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时间跨度长达38年,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亦时有发生。
但非常遗憾的是,有关该阶段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文献资料极其匮乏,大部分学术文章或专著对该阶段的介绍未注明其资料来源,使得对此阶段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研究变得非常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是我国较早涉足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研究的法学专家之一。
他认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⑷第一阶段:1950年至1959年,侧重法律裁决。
尽管卫生部于1950年发布的《尸体解释暂行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案件要经过尸体解剖鉴定,部分医院也成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经常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审理,甚至传唤医务人员,直至对其判处刑罚。
第二阶段:1959年至1977年,侧重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
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其结果是患者往往投诉无门,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未能得到保护。
第三阶段:1978年后,医法结合处理医疗纠纷阶段。
我国各地先后制定出台有关地方法规或文件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是其主要标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革新亦很早便开始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研究。
她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分为四个发展阶段:一为探索阶段,自建国至1956年;二为发展阶段,自1957年至1965年;三为非正常阶段,自1966年至1976年;四为健全阶段,自1976年起至今。
⑸尽管刘革新教授所划分阶段与梁华仁的研究成果略有不同,但其实际内容基本一致,使得我们对该时期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一粗略的了解。
另外,令所有反对法医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者想不到的是,法医自新中国成立之时起即已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鉴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卫生部于1950年发布的《尸体解剖暂行条例》即已规定有“法医解剖”事项。
法医病理学尸检既可查明医疗纠纷患者的死因,为判断是否医疗事故寻找科学证据,又可验证其临床诊疗结果、反馈医疗信息。
⑹传统上,医疗纠纷之死亡原因多委托高等医学院校法医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是通过尸体解剖完成的。
⑺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学与研究机构是最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医鉴定的机构之一。
例如,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教研室自1955年即开始涉足医疗纠纷案件的尸体解剖,在1955年至1997年的43年间,共进行了316例医疗纠纷案件的尸体解剖工作。
⑻当然,法医在该阶段介入医疗事故纠纷的鉴定,主要是以解剖死亡患者尸体以查明其死因的方式进行的。
在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之前,为了解决医疗专业知识的不足,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曾聘请有医学临床经验的学者和医务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以便从医学专业方面把关。
⑼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法制逐渐健全,医疗纠纷的处理也开始向法制化方向发展,各地先后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条例。
⑽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3月8日发布了《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上海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学院应组织建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判定。
在该阶段,尽管部分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但我国尚未从全国立法的层面建立统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
(二)第二阶段:单一鉴定体系阶段(1987年至1998年)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行政法规。
与其相配套的,还有卫生部于1988年3月30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88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鉴定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以《办法》的施行为标志,我国统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初步建立,形成了单一鉴定体系。
⑾但是,在《办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患方是否享有向法院直接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这种争议皆来源于《办法》第11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上述规定,人们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仅医疗机构出于自身保护的原因如此认为,而且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亦持如此观点。
当时,部分法院甚至明文规定,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院不受理医疗纠纷案件。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办法》实施后曾多次发布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起诉受理、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说明。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