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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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中进项不予抵扣等问题的解释

关于增值税中进项不予抵扣等问题的解释

关于增值税中进项不予抵扣、进项转出、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有关解释一、进项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进项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3)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4)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三、视同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探析【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

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关于不予抵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关于不予抵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关于不予抵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探讨[摘要]增值税不予抵扣的情形有六种,本文针对外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毁损和存货在财产清查中出现盘亏、毁损的情况,探讨有关不予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是:第一,购进固定资产;第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第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其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购进时能够分清不予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将进项税额计入货物成本。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购进时不能够分清不予抵扣的(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将进项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其后确定用于不予抵扣项目时(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购进物资用途),将不予抵扣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并处理。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的损失。

在非正常损失情况下的增值税处理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又称”不予抵扣,对于外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毁损和存货在财产清查时出现盘亏、毁损情况等有关不予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一、外购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其他短缺、毁损的处理合理损耗和其他短缺、毁损是两类不同的经济事项,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因此应当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此时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2016年5期总第812期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1.增值税的涵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

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在本质上讲,视同销售其实和销售并不相同。

视同销售是出自于税法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概念只产生于税务范畴中,在会计范畴中并不涉及。

我国在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基本是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会产生一定的增值额行为,必须依循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起到防范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作用;(2)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为企业可以及时已发缴税提供前提和基础。

在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对社会中常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逐一的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

增值税视同销售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1(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

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销售代销货物: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借:分支机构往来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交际应酬:借: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2一、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作者:陈海燕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16期【摘要】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纳税处理一直是会计工作实际工作的难点,而增值税法、所得税、营业税法等财税法规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也有相互矛盾之处。

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作了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的一些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进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而根据税法规定又必须计算收入缴纳税款时,将经济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的口径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章纳税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应用,以及各种财税政策的改革进程的加快,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在理论方面,增值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等各财税制度对于其规定不尽相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会计工作者和学习这对于这类业务的处理也混淆不清。

本文从视同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角度,尝试分析其会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八项中的前三项在税务和会计上无异议,与正常销售的处理一致,即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故本文不纳入讨论。

二、目前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核算存在的问题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形成税务和会计两方分歧。

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全部应通过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即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都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的解析。

标签: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货物发生了移送,但不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账务处理辨析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账务处理辨析
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是会计实务及课堂教学中都极 易混淆的两项内清晰。
一、增值税纳税原理解析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 税。从概念可以看出,产生增值税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有增值或有流转, 而且增值税强调“谁消费谁买单”,即增值税流转末端主体承担真正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
举例说明,如图所示:假 设 A 企业从海关进口 10 万 元货物(假定关税为 0),那么 A 需要向海关缴纳 1.7 万元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 对货 物生产加工后以 20 万元价 格出售给 B,从 B 企业收取 3.4 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A 企业销项税额 3.4 万元抵 减进项税额 1.7 万元之后,差 额 1.7 万元缴纳给国税局;同 理,B 企业从 A 企业购进货 物负担进项税额 3.4 万元,生产加工后以 30 万元销售给 C 企业,收取 5.1 万元销项税额,进销差额 1.7 万元缴纳给国税局;C 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 额之后缴纳 1.7 万元给国税局;而 D 企业是增值税末端环节,是消费者, 那么其负担的 6.8 万元增值税其实质即为整个增值税纳税链条中 4 个 1.7 万元。 增值税纳税原理实质的深入解析,为理解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 抵扣的账务处理异同做了一个理论铺垫。
四、总结
从增值税纳税实质来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相关情形 可以总结为下表:
综上所述,符合增值税纳税原理实质“有流转,有增值”之一即可认定 视同销售,相关账务处理要结合企业是否有利润实现来判定是否需要确认 收入结转成本;无增值无流转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参考文献】 [1]许太谊,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应用指南(2015)[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5 年版)[M],上海,立信会 计出版社. [3]童德元,浅谈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网友世界 2014 年第 15 期. [4]刘涛,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区分,财会月刊 2014 年第 1 期. [5]李森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分析,商业会计 2014 年第 1 期.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论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目前,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核算中也很难找到资料针对该类业务系统的、详细的解析。

文章介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八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并非属于销售行为,但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产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受托方时,因为货物还没有真正销售出去,也不确认收入。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收入 。会计分录为 : 般销 售方式下 , 销项税额 =销 售额 × 税率 , 中税 率按 其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 : 借 银行存款 货物的不同有 1%和 1%两档 。视 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 3 7 贷: 受托代销商品 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 项税额 , 如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 销售 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 值税 ( 销 代销货物。其 余六种视 同销 售行为无实际销 售额 , 以下顺 序 项税额 ) 按 确认销售额 , 算销 项税额 : 计 按纳税 人当 月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 计算代销手续 费时 , :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 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 确定 ; 按 贷: 其他业务收入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其计算公式如下 。 3 非 同一县( 将 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 售。设有两个以 、 市) 不征消费税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成本利润率 ) 1 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 税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至不


概 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 定 , 企业的下列行 为视 同销售货物 : 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 ; 售代销货物 ; 将 销 设有两 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 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
至 其他 机构用于销 售 , 但相 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 市 的除外 ; 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自产 或委托加工 的 将 货物 用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 ; 自产 、 将 委托 加工或 购买 的货物 作为投 资, 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 个体经营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工或 购 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 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 工或购 买 的 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般纳税人应 当计 算销项 税额 , 小规模纳

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探讨张淑淇(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114)【摘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一般及特殊两类规定,同时,并非所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文从增值税特殊规定的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两种情况出发,就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内容及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内容及解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容易混淆部分的比较这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66(2018)11-0277-02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外购的货物在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要视同销售而外购的货物不能视同销售并且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对外赠送时却都视同销售产生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规定容易让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疑问,为何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就不能视同销售并且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呢?本文以此疑问为出发点对“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内容、目的以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等问题进行探析。

1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内容及目的在核算增值税时,有的行为并不是销售行为,但仍要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对视同销售主要行为进行归纳可以得到表1。

那么,将以上行为视同销售并征收增值税销项税的目的是什么,怎样才能有效地进行理解与记忆呢?(1)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无论是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从企业外购进货物,当将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对外赠送时,都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企业外部。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工的货物用 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 自产 、 () 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通常将以下 2 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 视同销售 : 9) 自产 、 ( 以 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 ; 1 自产 、 ( 0)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 币性资产 。 以上 1 0种视同销 售行为 , 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 , 同时计算交 纳所得税 。 对增值税视 同销售行为的会计 处理 , 新会计准则并没 有 统一规定 , 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
投资”、 应付职工薪酬 ”、 营业外支 出”等科 目, “ “ 按确定 的营业
收入 , 贷记 “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 收入”等科 目 , “ 按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贷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
项 税 额 ) 科 目。 ”
印机过程 中需要使用的设备 。根据增值税 的有关规定 , 以库存 企业
成本之 间的差额 ,也即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差额 , 在利润表中作 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 [ 320 年 9月 , 例 ] 8 0 A公 司以生产经营过程 中使用的一 台设备

确 认 收入 并结 转 成 本
( ) ( ) ( ) 视 同销 售 货 物 行 为 的会 计 处 理 企 业 一 第 1到 8种 应 按 确 认 的营 业 收 入 和增 值 税 额 , 记 “ 建 工 程 ”、 长 期 股 权 借 在 “
30 0 50 0 2 00 000 160 00 1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债 务重组利得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4 0 30 0
1 OD) 2 ( 0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摘要】企业可以将自产产品、外购产品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投资、分给股东等,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作为“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处理,但会计上,可能作为销售处理,也可能按成本转账。

本文从税法和会计两方面分析、探讨对“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不同情形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予抵扣;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作文/zuowen/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分析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中创造的新增价值。

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进行分析: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这几部分的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实际工作中,也常令会计人员感到困惑。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会计销售,对它的处理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也是增值税计算中的两个重要名词,它们均涉及进项税额的计算,分别是主体在当期或者日后发生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需要从当期或者日后购进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改变时的进项税中给予抵减并计入相应时期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为何要作此处理?三者的本质区别何在?文章将从内涵规定、税法解读、形式界定和会计处理几个方面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这三个税收上的重要概念进行逐层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区别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因其征税对象是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故而取名为“增值税”,但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税款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即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以此体现对增值额的课税。

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我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管办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购进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收法,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公式、规则等等的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取得一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收入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向非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入;(2)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3)转移房地产类固定资产;(4)进行不动产出租的收入。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对视同销售相当于结转应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方式是“结转应纳税额”,即取得视同销售收入时,在会计科目中应当增加应交税费-增值税科目,同时相应地增加应纳(代收)税费科目,这个过程就称为“结转应纳增值税”。

(2)按照适用税率销账视同销售的适用税率是根据品目和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一般适用17%税率,销售劳务、服务、不动产增值税一般适用11%税率。

对于的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商品或劳务的特性选择适用的税率,税率不得低于规定税率下限。

(3)横向抵扣视同销售既然是一种应交税费,那么就可以使用“横向抵扣”原则进行抵扣。

即企业可以将取得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其所支出的购货、费用、税金和进项税额等发生抵扣的支出进行相抵减,减少了企业的实际负担。

(4)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未发生,可以冲销如果企业在本期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那么其在会计凭证中体现的应交税费的增加多余,就应该进行冲销。

冲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应纳增值税与实际交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是属于应收税款的。

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解析:某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按照11%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为:5000÷(1+11%)×11%=454.54元。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按照销售交易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具有重要作用,也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适用于一些特定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提供财产租赁、建筑安装、机械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委托加工、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以及承包工程、零售商代销、代理销售等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即使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操作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办法有两种:一是按照购买方与销售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二是按照类似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

对于国内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是按照销售价格的17%计算的;对于出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退税。

这些规定的操作方法对于企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再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影响和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减少偷漏税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适应这些规定,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行为方式,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没有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交付的个别情况,是否适用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需要更具体的明确和灵活的操作细则。

最后,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细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提供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操作指导。

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适应这些规定,遵守税法,提高自身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调整,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合理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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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
会计处理探讨
【摘要】企业可以将自产产品、外购产品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投
资、分给股东等,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作为“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处理,
但会计上,可能作为销售处理,也可能按成本转账。

本文从税法和会计两方面
分析、探讨对“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不同情形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予抵扣;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商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分析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中创造的新增价值。

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进行分析:
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不仅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且自产产品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

以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但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仍然计征增值税。

以购买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同时也没有流出本企业,没有留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
不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不征增值税。

如表1。

从上面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不予抵扣”和“视同销售”的情形分析中可以看出:自产产品、购买商品只要存在增值额或者流转额,或者两种金额都存在,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就应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均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视同销售”项目,应交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不予抵扣”项目,购进时能够分清,应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否则可以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明确不予抵扣后再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如下:
(一)以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X X X
贷:库存商品X X X(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 X X
(二)以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X X X
贷:原材料X X X(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X X X
(三)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企业决定以自产产品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X X X
管理费用等X X X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X X X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X X X
贷:主营业务收入X X X(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 X X
企业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X X X
贷:库存商品X X X(成本)
(四)以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企业决定以外购商品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X X X
管理费用等X X X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X X X(售价+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买商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X X X
贷:银行存款X X X(售价+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以!I I产产品用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 X 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售价或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 X X
借:主营业务成本X X X
贷:库存商品X X X (成本)
(六)以外购商品用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 X X
贷:原材料等X X X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 X X
从以上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中可以看出:S 产产品用于本企业非 应税项目,即没有流转出本企业,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 以外其它交易如投资转出等,即流转出本企业,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购买的 产品用于投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无论是否流出本企业,在会计上均按 成本转账。

如表2所示。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人民出版社,2007.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
一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5]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
一初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一会计
[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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