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养老一次性缴费政策

合集下载

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政策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政策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政策2013-10-15 08:57:15 中国开平网余映意基本养老保险“缴十延五”是江门地区实施对符合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允许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逐月延续缴费直至满15年,按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惠民政策。

【适用对象】具有开平市户籍,且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上(即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45周岁以上(即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一次性缴费年限】根据个人经济能力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原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军龄、补缴年限、转移年限)累计不超过10年。

【缴费标准】“缴十”一次性缴费费用:缴费基数为2013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1715元,缴费比例为20%,即343元/月,一次性缴费10年费用为41160元;“延五”每月所需费用: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当期养老缴费基数下限×20%,2013年社保年度月缴费金额为396.8元。

以后,随每个社保缴费年度基数的改变而调整。

(具体以社保缴费年度当期的缴费基数计算为准)【待遇享受】享受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延续缴费期间,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仍未满15年的,可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趸缴余下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注意事项】已参加了城乡居保(含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均可以按“缴十延五”申办参保缴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江府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垂直部门及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6日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个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人口与计划生育、校园管理等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住房公积金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应用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工作。

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保障卡跨部门跨层级应用,并提供技术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7月1日起实施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我市7月1日起实施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我市7月1日起实施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新规省籍非深户符合条件可在深领基本养老金深圳新闻网讯(记者彭琰)从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非深户人员和深户人员,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

两类人员适用政策根据〘通知〙,一次性趸缴并非向所有的参保人或年龄偏大人员,而是有条件规定,只适用两类人员。

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另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这两类人员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件是: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是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受理申请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通知〙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三类,趸缴标准也有所区分(见表格)。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202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202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指在退休后,通过领取养老金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养老保险补缴的情况,下面将介绍202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流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的缴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有欠费的情况,则需要进行补缴。

一、确定补缴时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即所谓的“缴费年度”。

如果发现有欠费的情况,你需要先确定补缴的时间范围,即欠费的具体年份。

四、缴纳补缴款项:在提交补缴申请材料后,你需要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补缴款项。

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补缴款项,也可以选择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补缴。

具体的缴费方式需要根据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

五、等待审核结果:在完成补缴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款项后,你需要等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结果。

通常情况下,经办机构会对你的补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告知你审核结果。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江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江府〔202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落实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按照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继续将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50%的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22年12月31日。

落实分档征收和减缴缓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解析引言:社保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即允许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一次性缴纳社保费用,以弥补社保费缴纳周期或缺缴的情况。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适用条件、补缴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对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进行解析。

一、政策背景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给予个人和单位更多灵活的缴费方式,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社保制度的完善和稳定。

在过去,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个人或单位可能会出现社保费缴纳周期断裂,或者出现缴费遗漏的情况。

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的出台,为这些人提供了合法的补缴渠道,使他们能够重新纳入社保体系,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适用条件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缴费补缺条件:个人必须是已经参加过社保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2.单位缴费补缺条件:单位必须是已经参加过社保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单位,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3.符合规定的补缴时间限制: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通常规定了补缴的时间限制,个人或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补缴申请。

4.没有被纳入相关追偿和罚款名单:个人或单位没有被列入追偿、罚款名单,否则将不具备补缴条件。

三、补缴办理流程个人或单位想要进行社保一次性补缴,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1.初步核对:个人或单位在考虑进行补缴之前,需要自行核对未缴或缴费不足的社保费用,并确认是否符合补缴条件。

2.咨询相关部门:个人或单位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负责机构,了解当地的补缴政策和办理程序。

3.补缴申请: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当地社保部门或办理窗口递交补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4.材料审核:社保部门或办理窗口将对个人或单位提交的补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满足补缴条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粤劳社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8-01收藏本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近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以及《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现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界定适用人群范围上述一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待遇计发都有所不同,需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工作经历、原企业性质以及申请人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具体的适用人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详见附表。

二、办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向直属分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直属分局受理。

综合业务处、计财处、征收处、养老处和技术保障部进行协助。

三、养老待遇计发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下同)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四、其他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正在修订,若修订后的特区养老条例有关于补缴的新规定,则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从其规定。

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二○一二年八月一日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江府〔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7日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江府办〔2011〕9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平稳衔接、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一)统一制度。

将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为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继续缴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仍按原办法享受待遇。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2.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公平性;
3.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五、总结与展望
1.通过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国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持续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不断完善政策,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七、补贴资金来源
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补贴资金的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和拨付工作,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八、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退休人员在补贴发放前去世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2.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退休人员,可在说明原因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办理;
二十、退休人员的服务与支持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咨询服务,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解答退休人员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的疑问;
2.对于行动不便或特殊情况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确保其能够顺利申请和领取补贴;
3.加强与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五、监督管理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
3.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江门市退休规章制度

江门市退休规章制度

江门市退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所有单位的退休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

第三条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四条退休人员有权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但需经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第六条退休人员享有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退休人员享有生活费补贴,按照单位制定的标准发放。

第八条退休人员享有医疗保障,可以参加单位的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第九条退休人员享有享受职工待遇的权利,包括参加单位的文体活动、集体活动等。

第十条退休人员享有享受单位的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节日福利等。

第三章退休待遇的申领和计算第十一条退休人员应当提前规定的时间向单位提交退休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计算应当根据实际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确定,计算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退休人员的实际待遇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生活标准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当月享受。

第四章退休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退休人员要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退休人员要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要维护单位和国家的形象,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退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职业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适应能力。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江府办函[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加大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建设幸福侨乡,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以上(含)高龄老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提高至300元。

二、资金来源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所需资金分别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市本级承担新会区资金总需求的20%)。

各地要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其他事项(一)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申请程序、发放办法、资金管理等仍按《关于给予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江府办[2010]97号)的要求办理。

(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政策。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次性缴费15年, 50周岁首次可领取 的退休金约:569 元/月,60周岁首 次可领取的退休金 约:620元/月
1、1994年6月1日 粤人社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 1、户口簿、身份 工龄产生地 未 有 截 止 受 理 经 审 核 确 认 的 前:183.29元/月; 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1〕 广东省户籍 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 社保局 时间 工作年限 2、1994年6月1日起 2、人事档案 91号 工的人员 约:781.62元/月
一次性缴费15年, 50周岁首次可领取 的退休金约:565 元/月,60周岁首 次可领取的退休金 约:599元/月
1、户口簿、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 件; 江人社发 离开镇办集体企业的 183.29元/月(一次 经审核确认的 2、证实事实劳动 〔2011〕 江门市户籍 原固定工或离开机关 性缴费15年的费用 工作年限 关系的原始资料 153号 事业单位的原干部 为:32992.2元) 及其复印件(需 加盖单位公章) 3、人事档案
曾经与国有、县级、 粤人社发 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 广东省城镇 城镇 〔2011〕 动关系,2010年12月 户籍 193号 31日前已达到国家规 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户口簿、身份 工 作 年 限 低 于 最低缴费标准:343 证原件及复印件 15 年 的 , 可 自 元/月(一次性缴费 2、证实事实劳动 工龄产生地 未 有 截 止 受 理 愿 选 择 按 15 年 15 年 的 费 用 为 : 关系的原始资料 社保局 时间 缴费 61740元) 及其复印件(需 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粤府〔2006〕96 号文规定继续缴费条 趸 缴 至 符 合 退 现缴费标准为: 粤人社发 户 口 簿 、 身 份 证 继续缴费地 未 有 截 止 受 理 〔2011〕 广东省户籍 件,男年满65周岁, 休 条 件 的 缴 费 672.6元/月,年递 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局 时间 增5% 女年满60周岁的参保 年限 37号 人
一次性缴费政策情况表
适用对象 文件号 户籍要求 其他条件 一 次 性 缴 费 15 年 ( 费 用 为 61740 元),50周岁首次 可领取的退休金 约:569元/月,60 周岁首次可领取的 退休金约:620元/ 月 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 需提供的资料 受理地 受理时限 养老金待遇
1、户口簿、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证实事实劳动 粤人社发 83 年 12 月 起 至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最低缴费标准:343 关系的原始资料 工龄产生地 未 有 截 止 受 理 〔2011〕 广东省户籍 劳动年龄内的 的各类人员 元/月 及其复印件(需 社保局 时间 237号 工作年限 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 资料
2011 年 3 月 2 日 起 实 施 至 2012 工龄产生地 年3月1日截止 社 保 局 审 (符合本文件 核,户籍地 规 定 的 离 开 机 缴费 关事业单位人 员缴费15年, 50周岁首次可领取 的退休金约:565 元/月,60周岁首 次可领取的退休金 约:599元/月
1
一次性缴费政策情况表
适用对象 文件号 户籍要求 其他条件 缴费年限 缴费标准 需提供的资料 受理地 受理时限 养老金待遇
该政策已实施 江劳社 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 183.29元/月(一次 1、户口簿、身份 经审核确认的 户籍地社保 三 年 多 , 请 相 〔2009〕 江门市户籍 体企业,原身份为固 性缴费15年的费用 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年限 局 关人员尽快办 563号 定工和干部的人员 为:32992.2元) 2、人事档案 理
一次性趸缴15年, 60周岁首次可领取 的退休金约:1105 元/月,65周岁首 次可领取的退休金 约:1294元/月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