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010]第22号
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
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导读:反垄断一般是由国家的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分进行处理,其中工商局主要是负责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一、??反垄断有哪个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二、中国的反垄断措施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说,其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三、试分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法律快车提醒您,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小,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3.手段不同,垄断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诽谤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交易产品或者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工商办函字[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工商办函字〔2008〕33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情况并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函》收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进一步出台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印送给你们,请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工商总局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2008年12月19日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主持召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会议认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十分重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2006年12月制定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为了进一步适应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需要,根据福建省政府的商请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总局职责权限范围内,在已经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出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四)
由于该原则过 于绝对 ,不进行必要 的经济分析 ,
具体规定 中将两类 垄断协议分别 作 了规定 。其 不考虑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存在合理理 由, 就认定该垄断协议 中,反垄断法 》 十三条是关于横 向垄断协议的 是否存在促进 竞争 的效果等 , 《 第
往往对市 场竞争产 生严重负面影响 , 并且对 经营者 达成 的垄断协议 , 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 议 , 济层面 , , 如 销售 同类 产品或者提供 同类服务 的 社会和经 济发展一般不会 产生任何积极 价值的
经营者。纵 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 同经济层 面 ,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的经营者达成的垄 断协议 。
々 ∥
济生活 , 过对经 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多种 因素 通 进行综合性 分析判定 ,其结果更 为准确 和公 正。 但合理原则 也存在 一些不足 : 一是 由于运用合理
原则 ,反 垄 断执 法 工 作 变 得 十 分 复 杂 和 繁 重 , 需
合理 原则 指 判定 经 营 者实 施 的垄 断 协议 行 为 是 否违 法 , 在 具体 分 析 经 营者 行 为 的 目的 、 为 要 行
否 违 法 的两 大 基本 原则 。 两个 原 则 是 由美 国 法 这
院在 司法实践 中首先创立 的,其主要 内容是 , 对
不 同 的垄 断 协 议 采 用 不 同 的违 法 性 判 断 原则 。 本 身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只 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法
根 据参与垄 断协议 的经 营者之 间是 否具有 律 禁止 的特定 的垄断协议 ,无 需考虑实施垄 断 竞争关 系 , 一般将垄断协议 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 协议可能存在 的其他 因素 ,而直接认定该垄 断 纵 向垄 断协议 。 横向垄 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 系的 协议具有违 法性 。适用本 身违法原则 的垄 断协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经济法·课后作业·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的是( )。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B.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C.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D.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B.第三人使用明知是他人违反约定提供的客户名单进行交易C.当地政府发布文件限制在本地区销售外地生产的同类产品D.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季节性降价3.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只限家族内部直系男性亲属知悉的某祖传中医验方B.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某产品结构,但相关公众很容易通过观察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而直接获得C.某著名连锁经营快餐店的店堂装饰、营业用具样式、营业人员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D.某著名歌唱演员的艺名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金额是()。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5.甲公司最新研制的自动煮蛋器已经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乙公司从市场购得一台甲公司生产的自动煮蛋器,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B.乙公司未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C.乙公司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甲公司的产品信息,属于侵权行为D.甲乙公司属于共同研发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是( )。
西南大学18秋[0328]《经济法》作业答案
单项选择题1、"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此种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理解是由()首先提出的。
(1.赫德曼2.蒲鲁东3.德萨米4.摩莱里2、金融调控法的核心制度是()1. F.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2.商业银行法律制度3.证券法律制度4.中央银行法律制度3、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什么()1. E. 明确经济法的主体2.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3.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4.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4、甲酒厂是四川省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企业,其生产的“太岁康”牌高粱酒在该省市场上颇有知名度。
近粱酒,其酒瓶造型和包装与“太岁康”的酒瓶造型和包装几乎一样,但两种酒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不同1.“太岁康”高粱酒和“状元乐”高粱酒的装潢虽然近似,但常喝“太岁康”高粱酒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2.因“太岁康”高粱酒与“状元乐”高粱酒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酒厂对甲酒厂不3.因“太岁康”商标仅在四川省内知名,其酒瓶造型和包装又未获得专利,故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4.因“太岁康”高粱酒和“状元乐”高粱酒的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5、金融调控法的核心制度是指()1.中央银行法律制度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证券法律制度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6、《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范围包括()1.不动产2.初级农产品3.天然产品4.建筑构配件7、下列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是()1.向企业发放贷款2.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3.经理国库4.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8、在纳税调整制度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赋予了征税机关以调整权,征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具税所得额或()1.税率2.费用3.应纳税额4.税目9、财政最原始和最基本的职能是()1.配置资源2.保障稳定3.管理资财4.分配收入10、经营者团体为排除或限制竞争所作出的反映团体及其成员意愿的章程、规章、规则、决定、决议、建议断协议行为。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l 竹丘j强
藩
学
论
坛
竞 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这 就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必 须 具 有 超 然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 脱 现 有 的部 门 利 益 。反 垄 断 法 》 超 《 规 定 . 国反 垄 断执 法机 构实 行 的是 “ 垄 断委 员会 ” 我 反 和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层 架 构 模 式 。反 垄 断 法 》 9 规 反 双 《 第 条 定 垄 织 发 .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导 反 国 负 协 指 断工 作 。 行 下列 职 责 : 究 拟订 有 关竞 争政 策 ; 履 研 组 调查 、 估 市场 总体竞 争状况 , 布评 估报 告 ; 定 、 评 发 制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务 院 规 协 国
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工商总局公布三定方案
工商总局公布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加强市场监管的责任,工商总局将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根据“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善--基于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协调视角
基 于与我国《 反垄 断法》 的协调视角
■叶海琴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 国《 反 不正当竞争法》 从1 9 9 3 年颁布施行 以来 , 在 实践 中 取得 了 一定 的成效 , 但 由于立法时的条件 所限 , 该 法本 身存在
着一 些明显 的缺憾 , 导致其 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随着我 国 2 0 0 7 年《 反 垄断法》 的 出台, 一个以《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和 《 反垄断法》 为核心的竞争法体 系已经建立。至此 , 对我 国的《 反不正 当竞争法》 进行修 改与完善 , 使其与《 反 垄断法》 相协调 已然成为
1 . 厘 清调 整范 围
针 对《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与《 反垄 断法 》 在 调 整 范 围 的交 叉与 冲 应, 两法的法律性质、 价值取 向、 特点等也就大有不同了。同时由于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 两者都是对市场 中的竞争行为进 突 , 应当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 的串通投标 、 非 掠 夺 性 定价 、 行政垄断、 公 用 企业 垄 断 等 内容 删 除 , 从 而使 行规范, 维 护市 场竞 争 秩序 的正 常 运转 , 两 法功 能互 补 , 且在 某 些行 法 搭售 、 为 上 发 生竞 合 , 故 又有 其 相 同之 处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与《 反 垄 断 以维护 商业 道 德 为 己任 的《 反不 正 当 竞争 法 》 和 以 维护 自由公平 竞 法》 某 些情 形下 价值 判 断 的殊途 同 归 , 加之 规制 对象 的部 分 重叠 , 因 争 为 己任 的《 反垄 断法 》 保持 内在 的协 调 。 而二 法发 生竞 合 。从 法律 性质 、 价 值取 向以及 立法 责任 来讲 , 《 反垄 2 . 科 学定 位 “ 经营者 ” 断法 》 对 国家经 济 的影 响更 为 重大 、 更 为宏 观 , 而且 它具 有 明显 的社 会本位性、 国家 干 预性 和经 济政 策 性等 特 征 , 极 其典 型 地 体 现 了经 济法 的特 点 , 在许 多 国家 它被 称为 “ 经 济宪 法 ” , 同样 在 我 国《 反 垄断 法》 亦 是竞 争法 体 系 中的龙头 法 。 从 理论上说 , 从事不 正当竞争 和限制竞 争行 为的主体应该 是一致 的, 我 国现 行《 反垄 断法 》 第十 二条规 定经 营者是 指从 事商 品生 产 、 经 营或者提供服务 的 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针对 两法在主体 范 围上 的不一致 , 可通 过对经 营者作 扩大 解释来 解决 , 即将 范 围扩大 到所有 从事市 场交易 的主体 。与此 同时 , 对 垄断行 为与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实 施 者做相 同范 围的界 定 , 从而 使现 实 中存 在 的诸 如行 业协会 、 民间商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任课教师:教学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
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
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
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内市场必须是开放的。
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内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
湖南社院学报Joum al of H un粕I nst i t ut e of Soc i al i smV01.1l,N o.2(2010)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张西道+【摘要】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采取“双层次多机构”的设置模式,这种立法选择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
为了力求这些弊端对反垄断执法的最小干扰,我们必须根据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对这种执法体制逐步加以变革与完善,借此来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执法权;变革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6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93(20l o)02一0042—0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是停滞不前的,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其精神和价值取向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并且“一般性准则的确立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空的转换而有所不同”,我们应当“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由此对不确定加以确定,使之符合立法宗旨。
”川垄断的特征决定了反垄断法是一部变化性很强的法律。
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在其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价值目标作出不同的反应。
具体反映到反垄断执法权力,就是要根据不同的经济要求和政治形势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进行合理的变革与完善。
一、顺应政体改革,适时改变现有权力配置模式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采取“双层次多机构”的设置模式,此种模式是在权衡利弊并结合我国特有国情后采取的较为稳妥的一种立法选择,它具有一定的自我特色和进步意义。
但该种模式不可能成为长期的解决方案,因为“多层次多机构”的执法模式无法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高效性的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预期效果。
同时,建立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历来的立法趋势和追求的终极目标。
所以在肯定这种权宜之策合理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的经济政治体制的要求作出灵活变化,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反垄断任务。
从“收买与出卖”到“收买与损害”看商业贿赂的界定
2021-5申场监管大象谈从“收买与出卖”到“收买与损害”看商业贿赂的界定吴星生摘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商业贿赂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收买与出卖”和“收买与 损害”是为解决“商业贿赂界定难”问题而先后出现的两个理论。
两者均按照自身逻辑对商业贿赂进行 了解读,并提出了界定商业贿赂的标准,对精准界定和深入理解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业贿赂收买出卖损害界定商业贿赂是我国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 产生的新问题。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改革开放初期,对商业贿赂内涵与外延的把握并不精准。
鉴于此,学术 界和实务界对于商业贿赂的相关理论,特别是如何精 准界定商业贿赂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研究。
“收买与出卖”和“收买与损害”便是在此过程中出现 的两个理论。
它们一脉相承,对商业贿赂的本质和内 在运作机理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对如何破解“商业 贿赂界定难”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一、因商业贿赂界定引发的争议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客观而论,作者:吴星生,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这部法律具有应急性、过渡性等特点,在立法技术上 还不完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尚欠精 准,这在商业贿赂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该法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这一规定在后 续的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虽未直接定义,但该法条实际上是以“利益引诱”争取交易来定性商业贿赂,但仅规定了行贿主体为经 营者,却未限定受贿主体,易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 难。
单纯从文义上说,经营者常见的一些促销行为,如接酒店标准化管理工作。
制定《重大活动承接酒店标 准化管理规范》,对承接重大活动的酒店,从菜单审 核、原料购进、食品快检、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加工过 程、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标准化监管,保障重大活动 的食品安全。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93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比较,主要作出 以下修改:一是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系统梳理,由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 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类主体;二是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 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是增加了关于员工行 贿的责任认定规定。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 际办案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就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 施后,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试 剂)”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思考。
一、案情简介曰前,笔者依法对我市部分公立医院的 投放设备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某医院(以 下称甲方)2014年6月17日与某医疗器械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有一份《合 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医疗 设备(以下称“标的设备”),供甲方开展 相应医疗业务;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六 年,合作期限自标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曰 起算,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除非双方 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无权处置、抵押、交由 第三方占有、使用或在标的上设置其他第三 方权益。
三、相关试剂项目:1、在合作期限3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执法探讨内,在乙方设备上开展化学发光类项目,使用的全部配套试剂及 耗材必须由乙方供应,不得从第三方采购,试剂采购量每年不低 于2万测试,试剂价格后附,按报价八折供应,且试剂价格不高 于某地区的网络招标价;如果甲方区域重新招标,乙方产品需中 标并取得配送权并按招标价执行,乙方产品未中标或未取得配 送权,双方合作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