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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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粮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及其他关于粮食企业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征免规定第六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粮食。

第七条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以下项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济救灾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济救灾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减免税性质代码

减免税性质代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减免性质大类 减免性质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2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4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1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7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2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3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1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 01021202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1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2 鼓励高新技术 外包服务 01023002 促进区域发展 东部发展 01030302 促进区域发展 两岸交流 01032102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促进区域发展 其他 010399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3 转制升级 其他 010599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3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5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7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9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0 节能环保 电力建设 01064204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3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5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1

济南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修改版]

济南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修改版]

第一篇:济南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济南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地税局获悉,市民广泛关注的房产税征收实施意见,正在紧急调研起草中,估计近日将正式公布。

“先税后证”将成为房产税征收的基本原则。

记者采访中发现,许多人的疑惑主要集中在,七部委的政策,省城到底怎么执行?“个人购房不足两年即转手交易”的“两年”到底是指产权证办完两年还是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算起两年?是不是像有些人说的,6月1日以后,二手房上市交易,会比以前多交几万元的交易税。

就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建委、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有关实施细则还在研究制定当中,但6月1日之前肯定出台。

也正因为一切都在研制中,“两年”的时间到底从什么时候算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到底是多少,尚未有定论。

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新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投机购房的群体,对自住的购房人没有什么影响,不要过于担心”。

据济南市地税局征管一处的人员介绍,国家税务总局5月18日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济南市地税局按照《通知》中的要求,正在调研和起草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

有几个大的方面已经确定,省城房产税征收将以“先税后证”为原则(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简称),房产税征收将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完成。

济南市地税局目前正在与房管部门协商,争取在济南市房产登记中心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第二篇: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t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源管理(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税收的特征、构成要素及作用

税收的特征、构成要素及作用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 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 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 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 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 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等)。
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 以交易额和劳务为对象 以开发利用资源为对象 以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对象
资源税 财产税 所得税 行为税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屠宰税 印花税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 矿产资源税
契税
《征税和纳税》
授课:玉溪市民族中学 林 虹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 违反税法的四种行为
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 (3) 固定性 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 式的主要标志
《征税和纳税》
授课:玉溪市民族中学 林 虹
无偿性
决定
要求 保障
固定性
强制性
决定
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
《征税和纳税》
授课:玉溪市民族中学 林 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增值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一﹝1995﹞16号【发文日期】1995-04-17【实施时间】199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部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减免增值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市局特制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 附件三:《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附件四:《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附: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的范围(一)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及劳务;(二)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然后再返还给企业的货物;(三)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部门把税款返还给企业的货物。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其入库税金并统计返还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申请凡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申请的内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文字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和数据。

文字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3、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货物及劳务,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格式见附件二);属于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福利、校办工业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的时间 1、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和劳务及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货物,应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鞍国税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10〕64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略)2、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略)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账(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税务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税务会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5篇)

税务会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5篇)

税务会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5篇)税务会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1某某年上半年,某某地税局办公室结合工作职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认真做好某某“管理年”活动组织协调工作。

“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局工作的重点,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根据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科室,就“管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先后制定了《某某地方税务局某某“管理年”活动实施意见》、《某某地方税务局某某年基层单位目标管理暨“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办法》、《机关目标管理暨“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办法》、《某某地方税务局机关日常考核及“管理年”活动检查评比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确保了我局“管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管理年”活动中,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坚持高标准,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结合我局实际抓亮点,搞突破,并积极主动地做好与市局管理年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提报我局的亮点工作,我局的管理考评制度、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直通车管理、稽查提醒制度、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均被市局管理年活动办公室列为创新性工作项目,受到某某市局领导的关注和肯定。

结合“管理年”活动的开展,牵头对以前的涉税事项、工作流程及制度、办法进行梳理整合和修订完善,完成了《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岗责工作规范(试行)》初稿撰写工作。

《岗责规范》共分六大类,内容涵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服务、减免税管理、纳税评估、社会综合治税、重点税源监控等税收工作各个环节,共六十余个岗位,对每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工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2、做好管理考评工作。

根据局党委的要求,创新管理考核体系,牵头制定了《(岗位明星)管理暂行办法》、《岗位明星评选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选标准及程序。

上半年,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先后组织了三批单位考评,并下发了通报。

通过单位推荐、考试选拔、公示等程序,组织评选了二季度岗位明星。

3、强化政务督查工作。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申请免税的报告

关于申请免税的报告

关于申请免税的报告篇一: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件资料(4)申请报告(5)其他所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可以写些如下内容: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利润总额计税依据税率(税额)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上年实际本年计划本年实际前三年减免税情况项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减免税额批准机关减免税款用途申请减免理由:地址职工人数退休人员财务负责人电话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1. 本表一式一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用此表.2. 本表不够填写,可另用纸书写,附于表后.3. 本表计税依据,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是仅指申请减免税种.关于安置待业青年集体企业免缴所得税的申请XX地税局:我公司于二OOO年五月正式成立,隶属市计委。

现有职工240人,其中为解决系统内子女就业问题,安排待业青年16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的68.7%。

由于刚刚就业的青年职工多,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集体企业的安排待业青年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免征我单位所得税,时间自XXXX年X月起至XXXX年X月止。

当否,请审批。

XX市节能炉窑工程公司200X年 X月 XX 日附:安置待业青年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略)附件1-1 :减免税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税收管理员姓名:篇二: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件资料(4)申请报告(5)其他所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可以写些如下内容: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利润总额计税依据税率(税额)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上年实际本年计划本年实际前三年减免税情况项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减免税额批准机关减免税款用途申请减免理由:地址职工人数退休人员财务负责人电话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1. 本表一式一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用此表.2. 本表不够填写,可另用纸书写,附于表后.3. 本表计税依据,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是仅指申请减免税种.关于安置待业青年集体企业免缴所得税的申请xx地税局:我公司于二ooo年五月正式成立,隶属市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前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前言 (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 (1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第七章征收管理 (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一、销售服务 (66)(一)交通运输服务。

(66)(二)邮政服务。

(67)(三)电信服务。

(68)(四)建筑服务。

(68)(五)金融服务。

(70)(六)现代服务。

(72)(七)生活服务。

(80)二、销售无形资产 (82)三、销售不动产 (82)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一)兼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3)中关村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4)中关村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5)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6)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7)中关村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3
2
1
4
5
6
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01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 )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甘地税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2006年5月26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06年5月12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管理权限第六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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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结束——。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
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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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id]2868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能指导监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分配办法;组织贯彻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减免税申请书模板

个体工商减免税申请书模板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请书模板如下:尊敬的国家税务局:您好!我是XXX(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地址位于XXX(详细地址),主要从事XXX(经营范围)业务。

我在此谨向贵局提交关于减免税款的申请,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

一、基本情况自从我成立个体工商户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的XXX(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然而,近年来,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的业务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客户需求减少,销售额下降,经营成本上升,使得我的经营状况陷入了困境。

二、减免税款原因1. 经营困难:由于市场需求下降,我的销售额大幅减少,导致收入无法覆盖成本,经营出现严重亏损。

此外,新冠疫情的影响使得我的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进一步加剧了经营困难。

2. 财务压力: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我不得不支付各种固定成本,如租金、员工工资、水电费等。

这些开支让我承受了巨大的财务压力,几乎无法维持经营。

3. 债务累累:为了维持经营,我不得不借贷资金。

然而,由于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我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债务累累。

三、申请减免税款的具体请求基于以上情况,我恳请贵局考虑对我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减免税款的处理。

具体请求如下:1. 减免我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以便我能够减轻财务负担,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2. 延长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期限,以便我有更多的时间来筹集资金,按时偿还债务。

3. 提供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我度过经营困难时期。

四、承诺与保证我承诺在获得减免税款后,将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积极拓展市场,增加销售额,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我将按照贵局的要求,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合规经营。

五、申请材料为了支持我的申请,我已经准备了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说明、财务报表、债务证明等。

如有需要,我随时可以提供这些材料。

最后,我衷心希望贵局能够审慎考虑我的申请,给予我减免税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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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4-28 16: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济国税发〔2008〕46号发布日期:2008-4-28执行日期:2008-4-28各基层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增值税管理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增值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和规范减免税程序,加强监督考核,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含即征即退)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二章减免税产品(项目)范围第五条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生产、销售下列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四)饲料产品;(五)农业生产资料;(六)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七)军工产品;(八)软件产品;(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除外)销售的废旧物资;(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十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增值税产品(项目)。

上述大类中的具体减免税产品(项目)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产品(项目)的,其应税产品(项目)与减免税产品(项目)应分别正确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三章备案受理第七条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七)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备案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产品(项目)的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二)企业书面申请;(三)减免税产品(项目)有前置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受理、审核、调查、签批等环节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条纳税人应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自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凡不符合备案要求、提请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更正或补全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生产经营减免税产品(项目)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减免税产品(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的,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减免税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对备案类减免税的产品(项目)进行维护。

第四章资格认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审批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除报送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省经贸委认定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二)国家经贸委备案并予以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名单。

第十六条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三)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四)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五)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四)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认定资料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真实、有效;(二)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符合减免税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认定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对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项目进行维护。

第五章审批受理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一)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审批减免税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税务登记证》;(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的申请和附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真实、有效;(二)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其他各类减免税,均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经核实纳税人业务真实、资料齐全完备、手续合法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属于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具体时限为: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有关审批资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送达纳税人执行。

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对批准减免税的产品(项目)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对已经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六章减免退税办理第三十条生产属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纳税人,应在当月产品实现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书面申请;(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软件生产企业退税申请后,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申请退税产品是否单独核算,实现收入是否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二)销售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或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的规定条件;(三)进项税额分摊、应纳税额核算是否正确;(四)软件产品实际税负率、应退税额计算是否正确;(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书面申请;(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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