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方正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指导方案

合集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布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的函(劳社厅函〔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填报,将汇总结果和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月度进展情况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医疗保险司和规划财务司。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1999年2月12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表号:劳社统险〔1999〕1号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劳社厅函〔1999〕11号填报单位名称:年月┌──────┬─┬───────────┬───────────┬──┬────┬─┬──┐││统│应参保人员(人)│实际参保人员(人)│职工│单┌──┤个│统筹│││筹│┌─────────┤┌─────────┤工资│位│划转│人│基金│││单││职工││职工│总额│缴│个人│缴│最高│││位│├─┬───┬─┬─┤├─┬───┬─┬─┤(万│费│账户│费│支付││┌─┤个││小│企┌─┤事│机││小│企┌─┤事│机│元)│总│比例│费│限额││││数││计│业│个│业│关││计│业│下│业│关││额│(%│率│(元││││(││││岗││││││岗││││(│)│(│)││││个││││职││││││职││││%││%│││││)││││工││││││工││││)││)││├────┼─┼─┼─┼─┼─┼─┼─┼─┼─┼─┼─┼─┼─┼─┼──┼─┼──┼─┼──┤│甲栏│序│││││││││││││││││││││号│1 │2 │3 │4 │5 │ 6│ 7│8 │9 │10│11│12│13│14 │15│ 16 │17│ 18 │├────┼─┼─┼─┼─┼─┼─┼─┼─┼─┼─┼─┼─┼─┼─┼──┼─┼──┼─┼──┤│总计│…│││││││││││││││││││├────┼─┼─┼─┼─┼─┼─┼─┼─┼─┼─┼─┼─┼─┼─┼──┼─┼──┼─┼──┤│按地(市│││││││││││││││││││││)级以上│…││││││││││││││││││││统筹单位│││││││││││││││││││││分组││││││││││││││││││││├────┼─┼─┼─┼─┼─┼─┼─┼─┼─┼─┼─┼─┼─┼─┼──┼─┼──┼─┼──┤│合计││││││││││││││││││││├────┼─┼─┼─┼─┼─┼─┼─┼─┼─┼─┼─┼─┼─┼─┼──┼─┼──┼─┼──┤│××市│…│││││││││││││││││││├────┼─┼─┼─┼─┼─┼─┼─┼─┼─┼─┼─┼─┼─┼─┼──┼─┼──┼─┼──┤│××市│…│││││││││││││││││││├────┼─┼─┼─┼─┼─┼─┼─┼─┼─┼─┼─┼─┼─┼─┼──┼─┼──┼─┼──┤│││││││││││││││││││││├────┼─┼─┼─┼─┼─┼─┼─┼─┼─┼─┼─┼─┼─┼─┼──┼─┼──┼─┼──┤│││││││││││││││││││││├────┼─┼─┼─┼─┼─┼─┼─┼─┼─┼─┼─┼─┼─┼─┼──┼─┼──┼─┼──┤│按县(市│││││││││││││││││││││)级统筹│…││││││││││││││││││││单位分组││││││││││││││││││││├────┼─┼─┼─┼─┼─┼─┼─┼─┼─┼─┼─┼─┼─┼─┼──┼─┼──┼─┼──┤│合计││││││││││││││││││││├────┼─┼─┼─┼─┼─┼─┼─┼─┼─┼─┼─┼─┼─┼─┼──┼─┼──┼─┼──┤│××县│…│││││││││││││││││││├────┼─┼─┼─┼─┼─┼─┼─┼─┼─┼─┼─┼─┼─┼─┼──┼─┼──┼─┼──┤│××县│…│││││││││││││││││││├────┼─┼─┼─┼─┼─┼─┼─┼─┼─┼─┼─┼─┼─┼─┼──┼─┼──┼─┼──┤│││││││││││││││││││││├────┼─┼─┼─┼─┼─┼─┼─┼─┼─┼─┼─┼─┼─┼─┼──┼─┼──┼─┼──┤│││││││││││││││││││││└────┴─┴─┴─┴─┴─┴─┴─┴─┴─┴─┴─┴─┴─┴─┴──┴─┴──┴─┴──┘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为月度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前。

【卫生方案】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指导方案

【卫生方案】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指导方案

【卫生方案】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指导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指导方案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

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原则,分步骤进行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的整体移交,保证移交和整合期间思想稳定、队伍稳定、政策不变、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健全工作体系(一)明确行政管理职能。

各级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行使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按照省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的要求,市人社部门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基金管理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

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前,县(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基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行政管理职责。

(二)完善医保经办体系。

在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一并划转。

各级社会医疗保险局人员编制由各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总量内自行确定。

(三)理顺经办管理职责。

市、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承担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工作;确定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督等工作。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大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指适用于城乡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同时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括患有慢性病和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慢性病管理1.慢性病的定义慢性病是指病程长、发展缓慢,对身体机能有不可逆性损害,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2.慢性病管理的目标通过慢性病管理,达到以下目标:(1)控制疾病的发展,减少并发症的发生;(2)提高参保人对疾病的认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3)减轻医保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3.慢性病管理的措施(1)定期随访:参保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医疗机构将记录病情和治疗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2)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将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宣传,帮助参保人学习疾病的知识和自我管理技巧;(3)病历管理:医疗机构将建立参保人的电子病历,并加强对病历的管理;(4)药品配备: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需求和医生建议,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器械;(5)费用报销:参保人按照规定,持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和病历,到指定的报销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三、门诊特殊治疗管理1.门诊特殊治疗的范围门诊特殊治疗是指需要在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特殊治疗,如化疗、放射治疗等。

2.门诊特殊治疗的管理要求(1)医保参保人需要提供医生开具的门诊特殊治疗申请单,并按照规定将申请单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2)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单,确认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核定报销比例;(3)医保参保人携带核定后的申请单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4)医疗机构将治疗费用和病历信息报送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四、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效果,对于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参保人或医疗机构,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参保人未按要求接受慢性病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减少在线报销比例;(2)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虚报医疗服务内容等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将取消其参保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6•【字号】宿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9年6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6日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度保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7]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教育局、扶贫办、保监分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民政局、审计局、教育局、扶贫办,省森工总局劳动局、财务处、民政局、审计局、教育局、计划处:为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意见-庆政办规〔2017〕1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意见-庆政办规〔2017〕1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意见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意见庆政办规〔201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营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缴费政策(一)缴费比例。

各县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为8%,在职职工个人为2%。

(二)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80元,其中单位缴纳120元,个人缴纳60元,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从个人账户扣减。

(四)缴费方式。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二、统一住院医疗费用及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1.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转市外医院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800元,市内市级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600元,县、区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当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到200元为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1.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模式,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服务平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培训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培训资料

哈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培训资料第一部分就诊就医管理一、参保居民住院登记手续的办理(一)市内定点住院按照《哈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直接在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住院时,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24小时之内参保城乡居民或代办人持住院证、医保证卡到所住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验证、刷卡、登记手续。

最迟不超过48小时,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是指所住医院的放假时间)。

(二)异地住院长期驻外人员住院(办理过驻外审批手续)、旅游、探亲等急诊(突发疾病)情况住院,住院后24小时内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登记内容:入院时间、姓名、城乡居民类别、所在单位、医保号、住院号、病种、所住医院、所住科室、床号等),遇节假日顺延。

(三)转诊转院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需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城乡居民因病需转市外定点医院就诊就医的,在各县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各县县人民医院的主治医师在《哈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者转诊转院申请表》上提出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单位签注意见后,到所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宝塔区域内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延大附院或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师填写《哈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者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院医保办审核登记,单位签注意见后,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审批。

转诊转院审批的时效:省内十天,省外十五天。

超过审批时效者,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者,要告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原经审批在外地住院治疗出院后,需定期复查治疗或确因重大疾病、疑难病症,在本地无法治疗或治疗效果不明显的,参保人员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所在单位介绍信及填写好的《哈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转诊转院直批申请表》等资料,可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医疗保险经办处直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卫生方案】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8〕5号)以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问题,维护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启动实施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三、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微利有余,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以提升医疗保障效能为目标,逐步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广大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四、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元。

筹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高额费用发生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变动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通过提高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统筹解决。

大病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施城乡统筹和市级统筹,全市城乡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五、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下面是一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方案:
1. 政策制定: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法规,明确保险的范围、待遇标准、费用负担和管理办法等,确保保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缴费管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机制,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推行按月缴费制度,并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居民缴费。

3. 统筹管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管理机制,承担保险基金的统筹筹资、统筹支付和统筹管理工作,确保保险基金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4. 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制度,居民在参保前需向当地社
保机构进行登记,提供基本信息和缴费意愿,确保参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待遇支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机制,确定不同疾病和医疗服务
的报销比例和限额,确保参保居民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待遇。

6. 医疗服务监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
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疗乱象和医疗费用的虚高。

7. 绩效评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保险实施效果进行
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

8. 宣传推广: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和保险权益的认识,提高保险的覆盖率和使用率。

通过以上的工作方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医发[2015]3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3.10【实施日期】201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3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要求,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 号)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总体目标从2015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到2017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重点任务(一)改善门诊服务,优化就诊环境。

1、优化诊室布局流程。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1号)《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8〕8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实现全市统一政策。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未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资料,到所在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进行缴费,下一年度缴费时限为上年度的12月份至次年1月末。

XX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XX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五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xx6]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到2xx8年1月1日全面实施我市管理体制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先整合管理体制、后整合政策制度原则,2xx7年5月底前将新农合职能、机构和人员、基金、信息系统、档案和资产整体移交给人社部门,完成经办管理整合工作,2xx7年7月底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2xx7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市政府成立五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宣传部、人社局、卫计局、编委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牵头部门为市人社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二)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全市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移交期间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政策不变,不影响群众参保缴费和费用报销。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三)坚持整体划转原则。

原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整体移交期间要妥善处理好体制和制度分轨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鸡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规〔2020〕3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1日鸡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和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要求,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总额的5%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民政、农业农村(扶贫)、残联、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统计、审计、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双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双政发〔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5日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双鸭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实施的指导思想,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

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基金、经办机构分级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缴费比例、报销比例、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政策。

第二章筹资标准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信息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衔接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强化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政策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提升管理服务,做到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制度运行平稳。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伊政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筹层次和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管理和服务第六章附则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统筹层次和参保范围第三条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第四条参保范围覆盖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财政应按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

XX县建立乡村两级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工作方案

XX县建立乡村两级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工作方案
(五)明确经费保障
县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要把签约服务费预算到位,及时足额拨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 签约服务费全部用于乡村两级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分配等。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县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责任清单,狠抓工作落实。
行政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站负责配合乡镇(办事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做细做实 本行政村(社区)"三档四公示”工作。(经办事项清单见附件3)
(四)明确硬件建设标准
乡镇(办事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需要配备两间以上用房,专网、专用电脑(2台)、档案柜等。行政村(社 区)医疗保障服务站,需要配备专网、专用电脑(1台)、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 积极协调配合,按照职责要求,协同推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工作时限。2023年5月底,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乡村两级全覆盖,经办服务下沉任务全部完 成。
乡镇(办事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事项清 单
行政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站经办事项 清单
二、工作目标
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端口前置、关口前移、服务下沉,坚决打通经办服务“ 最后一米”。到2023年4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乡级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实现乡镇(办事处)覆盖率100%,行政村 (社区)医疗保障服务经办机构覆盖率80%以上,建立“有服务机构、有事项清单、有工作人员、有工作制度、有经 办窗口、有系统设备、有统一标识、有经费保障”的医保服务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办事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主要做好医保政策宣传、接受咨询、 参保登记、待遇保障、信息查询等工作,推动本乡镇(办事处)“三档四公示”(“三档”即建立居民参保服务管理、慢 性病管理、医疗救助待遇落实等三个档案;“四公示”即公示居民参保情况、慢病卡办享情况、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情况 和医保惠民政策)工作机制完善落实。(经办事项清单见附件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方案】方正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
办机构建设指导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和经办机构建
设指导方案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

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原则,分步骤进行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的整体移交,保证移交和整合期间思想稳定、队伍稳定、政策不变、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健全工作体系
(一)明确行政管理职能。

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行使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按照省、市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的要求,县人社部门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基金管理和监督、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

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前,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基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人社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行政管理职责。

(二)完善医保经办体系。

在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基础上,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整体移交至人社部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一并划转。

社会医疗保险局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总量内自行确定。

(三)理顺经办管理职责。

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承担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工作;确定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督等工作;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医保服务平台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承办省、市医保经办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建立医保服务平台。

依托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平台,可由派驻乡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也可委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承担经办服务职能,具体形式结合实际确定。

乡镇医保服务平台主要负责建立乡镇参保城乡居民台账,管理参保城乡居民信息档案,发放社会保障卡;负责审核乡镇、村两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办理权限内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事项;定期汇总上报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待遇支付情况及其他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医保信息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收缴宣传动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资金的收缴等工作;负责做好乡镇与村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情况的定期公示;承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