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卫生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
【卫生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综合改革,按照省直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9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二条《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8〕17号)中确定的,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
第三章补助原则第三条定额包干,合理上涨,纳入预算,年末清算。
第四章补助内容、方式、依据和标准第四条补助内容分为两类。
第一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调大型医疗器械检查、上调手术费等。
第二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符合政策的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仍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补助方式。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予以补偿、行署财政补助和同级举办主体补助、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费用挖潜来解决。
其中,调价比例不高于80%,增加行署财政和同级举办主体投入补助15%,内部控费挖潜5%左右。
第六条补助依据。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按各医院提供的2018和2018年财务数据,测算出2018年的补助数额为参考依据并作为基准年。
第七条补助标准。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基准年数据为基数,综合考虑每年物价合理上涨指数等因素,行署财政按每年5%的递增幅度对公立医院改革予以补助。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精神,做好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地、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医疗保险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doc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医疗保险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一、部门职责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休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
业务范围:负责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全区广大职工和居民的医疗需求得到切实和有效的保障。
二、机构设置及职工人数我单位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为独立核算事业机构,会计制度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内设4个职能科室,包括:统筹科、工伤生育科、基金监督科、及财务科,工资编制分别为林业编制及财政编制,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3人,在职职工13人,退休职工8人。
三、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1、决算编报范围2016年决算编制依据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隶属关系只大兴安岭地区医保局一个机构。
2、编制说明(一)关于公共决算收支总表说明医保局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安排548.3万元,同比下降8.7%,均为财政拨款收入,下降原因为2016年行政单位医疗与2015年相比少支出78万无,因离休老干部医疗费支出均为实报实销,所以每年的医疗费支付均具有不确定性。
公共预算支出安排548.3万元,同比下降8.7%,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1万元,同比增长14.89%,主要为高职人员增加医疗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3.8万元,同比增涨16.3%,主要是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影响;医疗卫生支出358万元,同比下降17.88%,主要是离休老干部人员核销医疗费减少所致;住房保障支出15.5万元,同比增长9.9%,主要是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后,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增加影响。
(二)关于一般公共决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医保局2016年一般公共决算支出548.3万元,同比下降8.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类)决算52.3万元,占一般公共决算支出的9.5%,同比增长7.8%,主要是在职职工工资标准提高及社会保障缴费增加影响;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决算12.82万元,占一般公共决算支出的3.3%,同比增长115%,主要原因为:一是职工的车改补贴由原来的其他对个人及家庭中列支改由商品服务中列支,二是在职职工工资标准提高后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培训费和工会经费增加影响;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预算477.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7%,同比下降12.2%,主要是地级高职人员医疗费支出减少。
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名7135)
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章来源: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原则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盟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第三条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月日起全面启动实施。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参保范围(一)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周岁(年龄计算截止上年月日,下同)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男周岁、女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三)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
盟行署制定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体系;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待遇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旗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和业务经办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署办[2010]96号【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布日期】2010.11.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0〕9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为进一步保障我区贫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凡是具有我区城乡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患重病住院的人员。
下列情况不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或非定点药店购药等。
(五)其他不应当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情况。
二、医疗救助待遇(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资助的额度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成年人每年每人44元,未成年人每年每人15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医保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按病组(DRG)付费分组方案2.0版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病种库2.0版(以下合并简称为“2.0版分组”)。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分组应用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版分组落地执行工作(一)加快推进2.0版分组落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2.0版分组落地使用工作,充分认识2.0版分组对于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水平,推动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
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组的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
(二)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分组。
在坚持DRG核心分组(ADRG)全国一致,DIP 病种库分组规则全国一致的基础上,各地可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DRG细分组(DRGs)和DIP病种库,也可直接使用2.0版分组。
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本地参数配置和落地应用,确保新版分组嵌入后,能够顺利实现分组、结算、清算等工作,不影响医保业务正常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同,及时维护医保业务信息编码、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大署[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署〔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月6日第一次地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办,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适应,以住院统筹为主;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行属地管理,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以及政策咨询等有关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财政、财务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定价,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按照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城乡大病保险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着力维护农民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筹资机制(一)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人均筹资标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来源,参合农村居民不再另行缴费。
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县(区),可优先利用结余资金。
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地级统筹。
(二)筹资标准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等因素,经测算,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人。
今后,行署卫生计生委将根据新农合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决算情况进行评估后,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行署备案,在下一年度实施。
(三)资金筹集地区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后,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将当地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50%拨付至当地保险人所属商业保险机构,再由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上缴到地级商业保险机构统一使用,其余40%的大病保险资金于当年8月30日前拨付,为保证大病保险资金安全运行,剩余10%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作为保险人履约保证金,在每年11月30日前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签字、认定后拨付使用,如保险人有违规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履约保证金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署办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37号),推动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快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聚焦“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政治信仰教育,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兴安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一)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大署[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大署〔2010〕126号)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精神,认真开展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四、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署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行署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月9日大兴安岭地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和资助标准第三章待遇标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有效衔接互补。
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大署办[2011]62号【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布日期】2011.07.27【实施日期】2011.08.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1〕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㈠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㈡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㈣现金、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㈤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㈥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凡户口在本区的常住贫困居民家庭,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一)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黑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特困群体参保难、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以及医疗保险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适应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和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不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克服一切困难,积极推进改革的进程。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一)各地市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保证今年各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委行署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4〕38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病种结算是指对一些病程相对单一且需要住院治疗的病种,在患者确诊入院后,根据标准化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并治愈或好转出院的整个医疗过程,确定一个统一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付费的方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实施病种根据疾病诊断和治愈标准明确、临床诊疗路径清晰、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稳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先确定了实行按单病种结算方式管理的111个病种及定额标准。
(病种及定额标准详见附件1、2)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病种。
第四条实施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内国有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章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第五条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确定原则(一)根据全区医疗消费状况,结合部分疾病的临床治疗特点,按照疾病诊疗路径相对类似,临床操作相对规范的原则,由地区卫计委组织专家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及部分病种费用情况,通过临床调查与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定额参考金额,地区医疗保险局与医疗机构沟通后,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别确定各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二)全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统一定额标准。
(三)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含各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床位费、诊疗费等各项住院总医疗费用。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大署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大署人社规〔2022〕 5 号各县(市、区)人社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经行署同意,决定在我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全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进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申报停止待遇发放,提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效率,防范虚报冒领,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
三、补助对象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四、补助标准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为1000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大署人社函〔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大署人社函〔2021〕9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为做好我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管理权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省直企业、地区级用人单位、加林局等地直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署办规〔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和管理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2%,个人不缴纳。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黑政发〔2016〕5号文件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黑政发〔2016〕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黑政发〔2016〕5号文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实行地级统筹管理,业务工作分级负责经办,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各县、区、林业局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大于收缴的,差额部分由县、区、林业局承担50%,地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调剂50%;地级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不足支付时,由地区财政、县区财政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予以垫付。
二、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实行浮动费率管理。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结合我区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暂缓调整降低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政策,仍按原征缴费率进行征缴。
四、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仍按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3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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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
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9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地区范围内的统筹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 目标任务:从2018年12月3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现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的“四统一分一调控”的管理办法,2018年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 实施范围: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3. 主要内容:
(1)统一筹资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地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局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责任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
县(区)、林业局医疗保险局是医疗保险业务经办部门。
(2)统一待遇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统一执行地区制定的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统一经办流程。
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
(4)统一信息系统。
整合各地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实现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地区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5)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分级管理。
县级医保基金由县级管理,地级医保基金由地级管理。
地级风险调剂金由地区总控,各统筹单位按上年统筹金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