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 苏交法[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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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 8 号

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 8 号

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2009年08月13日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标准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资审文件”)经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发布,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2008)》经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4号公告发布,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省公路和水运招标项目使用上述标准文件提出如下要求:一、2009年8月1日起我省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的主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环保设施的施工招标应当使用公路标准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当使用公路资审文件。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2007年56号令的规定。

二、即日起我省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使用水运标准文件,但评标方法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除了选用水运标准文件所提供的综合评估法以外,还可以选用九部委2007年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允许使用的其他评标方法,具体可以参考公路标准文件所载的评标方法。

水运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当参照使用公路资审文件。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水运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2007年56号令的规定。

水运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

三、鉴于公路标准文件中已包含了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的内容,故我厅发布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5年版)》(含修订本)中的交通安全设施分册自即日起不再适用于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项目。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交质[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国家、部、省和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总投资超过3千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重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登记证明或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质量监督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省交通厅负责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国道干线、主要港口及交通部补助、省投资或控股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省补助、市、县(市)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总则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

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项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日止。

2.4 工作事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义务。

2.5 职责要求:参建单位履行职责义务时应做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清单总则1 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落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创建行动计划》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指导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列出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用以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创建。

2 清单中有关名词定义2.1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履行的义务,份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2.2 清单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时间为轴线,划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阶段,确定责任事项、参建主体。

根据建设阶段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事项、工作要求,按参建主体分类各责任事项,明确工作要求。

2.3 阶段划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规范标准的定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事项主要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按建设前期、招投标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几个阶段来划分,各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有相互交叉关联的时间段。

建设前期:项目立项后,开始实施现场具体工作前的时间段。

招投标期: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的时间段。

施工准备期: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至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止。

施工期:即施工工期,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项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日止。

2.4 工作事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义务。

2.5 职责要求:参建单位履行职责义务时应做的具体工作。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交易中心的定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

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招 2 .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A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同 时 向 具有 招 标 投标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自 行 招 标 备 案 内
容包括招标项


称 、项

招标依据



概况 、项

法人名
称、 招标 组 织机构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等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
依 3 .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报 具 有 招


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有关 要 求通知 如 下 :
1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和 省 有 关 规定
在“
江苏


标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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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江 苏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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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决 性 条 件 应 当 意 思 表 示 明 确 、 易 于 判 断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保证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现对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提出如下管理要求:一、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许可的规定。

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在“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系统”中已备案信息的,可不再重复填报。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四、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鼓励通过比选择优确定,防止形成独家垄断。

比选规则、方法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比选规则、方法可由建设单位(招标人)制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附比选规则和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不得长年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招投标代理考试模拟卷2

招投标代理考试模拟卷2

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1题: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苏建规字[2013]4号附件一),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B )参加投标。

A、招标人随机邀请3家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B、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C、招标人随机邀请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D、招标人随机邀请9家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2题: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 C )起计算。

A、发布招标公告B、发售招标文件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D、投标报名第3题:依据苏建招〔2015〕2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均不应当包含连续( C )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A、7B、5C、3D、2第4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 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C ) 日。

A、10,5B、3,10C、5,5D、3,5第5题:招标文件发出后,某潜在投标人认为“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须加盖密封章”的要求不够明确,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

对此,招标人应该( D )。

A、因为是个别投标人提出,故不予理会B、因为是个别投标人提出,故单独告之C、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D、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第6题: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C)A、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B、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约定C、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D、投标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7题: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发现的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四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四

★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1题: 投标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提出异议。

A、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C、行政监督部门D、交易中心第2题: 根据苏建招[2010]333号文,招标控制价应以工程预算价作为基数,建筑工程的招标价调整系数不超过()A、3%B、5%C、8%D、10%第3题: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起算。

A、发售招标文件之日;B、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C、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D、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

第4题: 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不包括()A、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C、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D、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

第5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A、5%B、8%C、10%D、15%第6题: 招标人规定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时,比较适当的是( )。

A、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一致B、与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一致C、考虑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可能改变的要求D、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任何地点第7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开标后,因为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而暂停了一段时间,重新启动评标工作时,发现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即将过期,无法完成评标工作。

此时,招标人应当( )。

A、照常继续评标、签约等后续工作B、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C、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同意延长者,扣除投标保证金D、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同意延长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第8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完工结算时必须以( )作为最终计量支付的依据。

A、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B、符合设计要求的实际完成工程量C、承包人计量的工程量D、发包人计量的工程量第9题: 投标有效期设置应合理,如果投标有效期过短,则造成的后果是( )。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苏交建[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苏交建[2012]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我省所有交通项目招标投标应当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切实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

二、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应当在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和各设区的市分中心进行开标和评标工作。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合同标段符合《条例》规定情形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许可。

但是属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情形的,需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许可。

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项目,可以不招标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但以其他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项目仍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中介机构从事招标活动的考核评价工作,纳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

七、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对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招标。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一、项目概况水运工程是指在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开展的工程项目。

本次招标项目为一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人民币。

工程范围包括码头建设、水上设备安装、船只维修等。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码头建设:包括码头平台、过江桥梁、集装箱堆场等;2. 水上设备安装:包括船台、起重设备等;3. 船只维修:包括船艇维修、船舶维护等。

三、投标资格要求1. 具有水运工程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2. 有过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4. 获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售价为1000元人民币,购买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3. 投标截止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需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周期等;2. 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招标方办公地址;3. 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盖上公章。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组织,包括工程专家、监理工程师等;2. 评标将根据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周期等综合评定;3. 评标结果将在XXXX年XX月XX日公布。

七、签约和履约1. 中标企业需在公示期结束后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施工任务;2. 中标企业需按照工程进度完成各项施工工作,并接受监理部门的监督;3. 如中标企业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任务,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为本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有意投标的企业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招标方联系。

谢谢!。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航道局、港口局: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告》明确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等要求,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等备案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进行招标备案。

三、根据《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0号)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8]72号)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其它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备案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苏交建[2010]31号),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及时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确保我省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法定义务履行和合同履约。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结果、处罚决定、奖惩通报等相关信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履行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和其他。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按照《评定标准》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进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计量支付、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保、廉政建设、信用承诺和其他。

相关从业单位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通过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对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进行匿名评价,评价可以按照季度或者年度进行。

相关从业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分为满分;评价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不予采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苏交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交招〔2006〕1号)各市交通局、各市港口管理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针对近期我省交通项目招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经厅务会研究审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有关招标人在招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对执行《意见》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到了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作用,总体上运作是规范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普及和深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某些项目招标时前期准备不充分、手续不完备;招标资格预审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水平和业绩信誉相对较差的投标人中标;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采用合理低价和最低评标价招标时,出现低价抢标或哄抬报价以及围标的现象;有的项目招标文件(包括资审文件)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规定不严密,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对履约情况较差的投标人在评标时出现漏洞等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现对有关招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招标,规范程序。

交通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招标、规范程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部、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程序、原则作出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招标工作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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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试行)(苏交法[2006]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并获取投标邀请书。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

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采取资格预审;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必须采用资格预审。

公路、水运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后审。

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本条规定和工程情况以及对潜在投标人数量的预估情况自行选定。

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审查方式,招标人可可以在招标全过程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设立新的审查标准和改变审查方法。

第五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组成部分,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符合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七)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发售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五)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设计文件、计划工期、实施计划、建设环境与条件、资格预审和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合同段,合理确定相应资格标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段的基本情况;(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资金来源;(二)合同段划分以及各合同段情况;(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质要求和各合同段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四)潜在投标人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五)对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六)对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等要求;(九)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择优选择的方法;(十)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十一)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十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十三)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者串通投标,同时防止过度或者恶性竞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一般每个合同段控制在8~12个。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果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7天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的内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招标公告中对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资格预审个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四)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财务资信和能力的报表;(五)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含备选人员)的简历、资历以及业绩报表;(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七)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提交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八)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近三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以及履约信誉情况的汇总报表;(九)拟分包情况;(十)拟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当提交联合体情况;(十一)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类似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十二)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十三)用框图表示的有母子、兄弟等关系的各公司之间的隶属关联情况;(十四)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等类似工程项目正在同时投标的情况;(十五)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拟分包的,分包计划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潜在投标人一般应当独家申请资格预审。

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以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联合体主办人应当具备与所投合同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施工资质等级;(三)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四)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其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以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二)该子公司已经作为母公司的具体实体并以母公司名义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该合同段的资格预审;(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 (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履约信誉和信用档案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予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工程施工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单位或机构,不得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一)招标项目的股东;(二)招标人投资参股的;(三)承担招标项目代建的;(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五)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者修改申请文件。

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送达时间,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

招标人出具签收证明主要内容为:递交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所申请的合同段名称、申请文件份数和送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受。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交通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由招标人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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