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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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1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9年2月21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护栏、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综合管廊和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64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1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办公、公共活动和生活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影剧院、宾馆、商场、学校、医院、住宅以及与经贸、水利、电力、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通讯等专业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本办法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项目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广场、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电、燃气、热力及城市河流治理、水坝风景园林等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河南省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8号省长令要求必须监理的项目的监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三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四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论其工程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招标;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三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招标的需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六是否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七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制;第八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办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第九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二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五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10家的;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6至8名为正式投标人;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超过8名时,申请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标工程登记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四审查投标人资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勘察,进行招标答疑;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八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程序、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国家对招标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需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与标底编制、审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承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九条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二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四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五与会的投标人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六启封和公布标底七宣读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一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二投标书无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鉴的;三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或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选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第三十七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除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赔偿投标人相应的损失,中标有效;第三十八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禁止合法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第四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当认真查阅,对上述文件中,若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及时予以纠正或否决;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二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1〕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等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特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投标保证金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保证金代管单位(以下称:保证金代管单位)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收取、管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活动。

第三条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依据协议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凡在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保证金代管单位收缴、退还。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

豫建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2011〕17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监察局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遏制串(围)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串(围)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发生的串标围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22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5〕1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础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在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前,须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办理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携带以下资料:1.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2. 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书、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施工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 桩基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监理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监理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5. 桩基础施工方案;6. 监理实施细则;7. 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8. 桩基础施工、监理企业若为外省进豫企业,建设单位还需提供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省厅《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有关要求办理的登记备案证明。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桩基础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编辑日期:2013年02月04日编辑:1030035761 来源:来自网络[ 关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2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豫建建[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30号)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及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要求,决定于2011年5月开始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豫建建[2013]1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2.20【实施日期】2013.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建〔2013〕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相关处室、站办: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标后履约监管机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后履约管理,营造合同履约的诚信环境,保障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得到了大力整治,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逐步规范。

但对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标后履约监管机制、监管措施还不健全和完善,以致招标投标成果未得到充分应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根本遏制,质量、安全、合同管理、造价控制还存在漏洞。

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不仅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还影响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助长腐败行为和其它各种不正之风。

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对解决招标投标与施工过程“两层皮”现象,遏制招标投标工作和施工期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标后履约监管工作的认识,在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同时,要将监管工作不断向标后延伸,明确标后履约监管的主体、监管职责及主要内容,实施部门联动监管方式,从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履约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标后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秩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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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2006〕119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所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及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

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承担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岗位资格证书》,评标专家应持《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六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七)接受投标人投标;(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七条拟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文本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完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4个工作日前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发布招标(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三)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制定合法的预审标准、淘汰程序。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要求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排出名次,选择资格预审文件或预审公告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三)资格审查的条件;(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五)项目的标段划分;(六)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七)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八)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九)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十)投标报价要求;(十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三)投标有效期限;(十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十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5日前,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采取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记要或书面解答应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二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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