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1)
北京市2018版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18-0129 合同编号: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买卖双方应当清楚知晓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限购等政策法规要求。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在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买卖双方选择抵押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当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如买卖双方对约定的买卖价格作出调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机构,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机构不予批贷、批贷金额减少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术语解释1.存量房屋买卖:是指通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再次买卖。
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
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最近好多大学生都专注于找房,而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能避免被骗。
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的过户流程是什么?如果遇到相关房产纠纷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律伴网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类型1、成本价房改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职工家庭,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但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计算方法是:(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2、优惠价、标准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单位和职工家庭共有产权。
在房屋需要进行买卖转让时,必须与单位协商,除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给单位相应的效益。
单位有权限价出售并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先补为成本价,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然后产权性质变更为成本价,上市出售时依旧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3、一般公有住房的产权都归单位,自己只有部分产权,单位的就是大产权,自己的就是小产权。
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处置。
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再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不同的规定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话,就可以直接上市。
只需要缴纳契税:1.5%或3%(买方缴纳),交易手续费:0.1%(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0.05%(买卖双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个人所得税:1.3%(房改未满5年)。
业主要补交的费用有:①地价;②公摊面积款;③收益的20%给回原单位(收益=现卖价—地价—公摊面积款—原购房成本—其他税费)综上所述,大家在找房,租房子时,请根据合同和房改房的相关法律具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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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题库及答案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题库考试时间:【90分钟】总分:【100分】得分评卷人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计100分)()1、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编制( )。
A、房屋使用说明书B、房屋状况说明书C、房屋交易说明书D、房屋保障说明书【答案】B【解析】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 )A、涉及规划中的文化教育设施B、涉及物业管理内容C、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D、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答案】C【解析】A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B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C项,《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D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A、3B、5C、7D、9【答案】C【解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下列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 )。
A、注销登记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B、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属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C、依法征收、没收不动产的属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D、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海域等不动产权利的属于嘱托注销登记的情形【答案】C【解析】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在各种不动产登记中普遍存在,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正文:----------------------------------------------------------------------------------------------------------------------------------------------------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87.03.04
•【字号】沪税政二[1987]38号
•【施行日期】1987.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1987年3月4日)
一、本市纺织系统和锦江联营公司等所属一部分企业重估固定资产原值,凡固定资产折旧按重估后的原值提取的,房产税也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二、有些破旧简陋的营业用私房,如果按《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最低一级(十九等级)核价还显得过高的,可由各区、县局视房屋实际情况核定计税价格征收房产税。
三、企业新建竣工验收后的职工住宅,在尚未出租给职工居住前,因这部分房产不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也无租金收入,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如企业已临时运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对使用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企业报废停止使用的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冲减企业房产原值的,可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已购公房计税价格
南至大稿沟北至通惠河
3597
6
62
大郊亭地区
东至双丰铁路西至西大望路
南至京沈高速路北至广渠路
4866
5、6
63
黑庄户地区
东至朝阳区区界西至五环路
南至朝阳区区界北至大稿沟
2460
6
64
京津塘高速四环内沿线地区
东至东四环南路西至朝阳区区界
南至南四环东路北至弘燕路
4668
4、5
65
6847
3
86
牡丹园地区
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至学院路
南至北三环中路北至花园北路
6799
3
87
小西天地区
东至新街口外大街西至西直门北大街
南至德胜门西大街北至学院南路
7063
3
88
甘家口地区
东至三里河路西至西三环中路
南至玉渊潭公园北至紫竹院路
7181
3
89
羊坊店地区
东至三里河路西至西三环中路
南至莲花池东路北至玉渊潭公园
4976
5、6
78
清河地区
东至海淀区区界西至城铁13号线
南至清河路北至西小口路
5180
5、6
79
学清路地区
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至地铁13号线
南至清华东路北至清河路
5930
4、5
80
清华、五道口地区
东至学院路西至苏州街
南至知春路北至清华东路
6798
3、4
81
二里庄地区
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至学院路
南至花园北路北至清华东路
7798
2、3
9
三里河地区
东至三里河东路西至三里河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充为:(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
(三)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十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若干规定“三、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调整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年期一律定为70年,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再出售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依次予以核减,以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已按原规定确定土地出让年期的房屋产权人,可按照本规定到相应管理部门变更出让年期。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使用的年限计算。
三、在仍执行(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文中由购房人按房屋买卖成交价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外,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所购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1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所得售房款扣除应纳税费后,余款全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领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核定价格的参考依据。请到以下指定地点填写调查《购房、卖房心理调查问卷》,可免费领取一本手册。此手册也可以到信一天、中大恒基、国发时代3家公司的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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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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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0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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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1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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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0883
广安门
63524249
阜成门
6804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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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9903
呼家楼
85952948
古城
68817049
劲松东口
67354645
黄寺
64251388
方庄
87677833
北大地
63816658
三义庙
88517472
洋桥
67522998
安慧
64843558
八角
68826087
静安庄
64477116
永乐
68688672
文慧园
62216881
和义
67956242
柳芳
64622580
潞河
80882613
阜光里
68733833
朝阳
65389249
明光村
62232947
三里河
68015506
马甸
62022153
双榆树
82675701
定慧寺
88142901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8)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I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70题)1.房屋产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处分权D.收益权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A.依法建造房屋B.房屋买卖C.合法添附的房屋D.依法没收房屋E.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正确答案:A、C、D、E本题解析: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包括:①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④耕地保护制度。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年。
A.5B.10C.20D.30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4.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A.权责分明B.分管体制C.意思自治D.权利主体一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违反了( )的具体规定。
A.《物权法》B.《房屋登记办法》C.《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D.《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A.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B.降低运作风险,抑制住房公积金增值C.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D.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E.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答案:A、C、D、E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已购公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_1999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1999年9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下发后,各地纷纷对与该文有关的土地管理问题提出咨询。
为加快工作进程,规范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标定地价与缴纳土地出让金额的测算(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已有基准地价但未评估标定地价的城镇,可在简化修正系数体系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标定地价,测算公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二)为满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需要,加快工作进度,对没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的城镇,可暂采用以下简便方法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建筑总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对于建筑层数差异较小的城市,为便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应价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上述公式中,区位修正系数由各地依据房屋所处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因素,对照基准地价因素修正体系具体确定,变动范围一般为-20%至+20%;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确定;建筑总层数修正系数的参考标准见附表一;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的参考标准见附表二;年期修正系数的参考标准见附表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机房改[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2012年4月19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京地税地[2003]448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份连续编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
三、需纳税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具体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代征税款,并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在“税目”一栏填写“房屋交换”;“计税金额”按《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中的“计税依据”填写。
五、符合政策规定需办理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以上列举的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京政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四、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9月17日厦府〔1993〕综241号)根据省府〔93〕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售价(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1992年、1993年建成的住房给职工、居民的优惠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0元人民币;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以及大板、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人民币;高层住宅〔系指使用电梯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住房,其面积以本单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人民币。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1991年12月以前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扣除1.67%(折旧率)。
(三)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单位应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人民币的开发费亦每年递增4%。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任何年份出售以前任何年份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再每年扣除1.67%。
(五)折旧后的优惠价房最低售价:框架结构和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和13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元和110元人民币。
(六)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多层住房其综合造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高层住宅的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
(完整word版)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最近,针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中央对扩大住房消费进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别要求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
根据部领导意见,今天我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关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的现实意义加快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既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从部分省、市试点的情况看,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搞活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动住房消费。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时,一般是根据单位分房情况,先住后买,没有多少可选择的余地.随着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当一部分已购公房居民急于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希望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实现住房的升级换代.但这部分居民单靠家庭积蓄来购买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现实的。
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后,将这部分存量房屋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业性的贷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强这部分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从而使这部分原来游离于市场之外的住房消费群体进入市场,更广泛地调动起群众住房消费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
因此,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将成为拉动住房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于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向城镇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十多年的房改实践,越来越多的职工家庭住房已成为私有财产.而房改的目的是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有经过市场这一环节,才能最终实现住房的商品属性。
同时,随着人们产权意识、市场意识的增强,职工在购买住房时,除了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外,也会更多地考虑其所能获得的权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15•【文号】财综字[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房地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深化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商业用房土地出让金补缴案例
商业用房土地出让金补缴案例一、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全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是指:(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政府往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地价,可根据市场来定价;(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房地产经济活动中,部分已购公房在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计算1.开发商拿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1)地方政府出让一定年限(使用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开发商一次性需交纳该年限内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出让方式: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方式。
(3)计算方式: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出让金总额÷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出让金总额÷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
一般以楼面价来计算效益。
2.购买已购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注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拥有使用权;一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其中,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交易前需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的类型可以从房产证上看出),由买家交纳。
石家庄市成本价公房出售税
石家庄市成本价公房出售税一、20xx公房买卖的税费怎么计算(一)已购公房计税依据:已购公房缴税时,计税依据通常有两个,一个是税务机关的核定价,实行一房一价,数额需要在缴税时才能确认;一个是网签价,即买卖双方在网签时定的价钱。
二手房缴税时,核定价和网签价,哪个高取哪个为税基。
(二)已购公房税费种类1、税及附加税(1)房子不满两年:全额征收税=(网签价或核定价1.05)×5.6%(网签价、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
其中包含附加:地方附加=税×2%;费附加=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7%。
(2)房子满两年,免征。
2、契税(1)网签价>核定价①首套,90㎡以下(含),契税=(网签价、税)×1%;②首套,90㎡以上,契税=(网签价、税)×1.5%;③二套房,90㎡以下(含),契税=(网签价、税)×1%;④二套房,90㎡以上,契税=(网签价、税)×1.5%;⑤三套及以上套数,契税=(网签价、税)×3%。
(2)核定价>网签价①首套,90㎡以下(含),契税=核定价1.05×1%;②首套,90㎡以上,契税=核定价1.05×1.5%;③二套房,90㎡以下(含),契税=核定价1.05×1%;④二套房,90㎡以上,契税=核定价1.05×1.5%;⑤三套及以上套数,契税=核定价1.05×3%。
3、个人所得税(1)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按照“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①如果网签价>核定价,个人所得税=(网签价、原值、原契税、网签价×10%、贷款利息、本次税及附加)×20%;②如果核定价>网签价,个人所得税=(核定价1.05、原值、原契税、核定价×10%、贷款利息、附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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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垡头地区
东至王村路西至垡头街
南至化工路北至京沈高速公路
4137
6
59
半壁店地区
东至五环路西至双丰铁路
南至京沈高速路北至京通快速路
4372
5、6
60
豆各庄地区
东至双桥路西至五环路
南至京沈高速路北至通慧河
3499
6
61
双桥农场地区
东至朝阳区区界西至双桥路
南至大稿沟北至通惠河
3597
6
62
大郊亭地区
南至西直门外大街北至知春路
7388
3
84
皂君庙地区
东至城铁13号线西至皂君庙路
南至娘娘庙胡同北至北三环西路
6714
3
85
蓟门桥地区
东至新街口外大街西至城铁13号线
南至转河北至知春路
6847
3
86
牡丹园地区
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至学院路
南至北三环中路北至花园北路
6799
3
87
小西天地区
东至新街口外大街西至西直门北大街
5561
4
17
宣武
广安门外地区
宣武区广安门外街道行政区域内
5869
3、4
18
广安门内地区
宣武区广安门内街道行政区域内
6277
2
19
椿树、大栅栏地区
宣武区椿树、大栅栏街道行政区域内
7044
2
20
牛街地区
宣武区牛街街道行政区域内
6354
3
21
陶然亭、天桥地区
宣武区陶然亭、天桥街道行政区域内
6061
3
22
4696
5、6
123
八宝山、鲁谷街道人民渠以南地区
石景山区八宝山、鲁谷街道行政区域内人民渠以南区域内
4512
5、6
124
八宝山、鲁谷街道人民渠以北、老山地区
石景山区八宝山、鲁谷街道行政区域内人民渠以北区域以及老山街道行政区域内
4901
5、6
125
昌平
城南、城北街道地区
昌平区城南街道、城北街道所在行政区域内
东至双丰铁路西至西大望路
南至京沈高速路北至广渠路
4866
5、6
63
黑庄户地区
东至朝阳区区界西至五环路
南至朝阳区区界北至大稿沟
2460
6
64
京津塘高速四环内沿线地区
东至东四环南路西至朝阳区区界
南至南四环东路北至弘燕路
4668
4、5
65
京津塘高速五环内沿线地区
东至五环路西至东四环南路
南至朝阳区区界北至京沈高速公路
南至安定门东大街北至北三环东路
6693
3
39
柳芳、左家庄地区
东至东直门外斜街西至城铁13号线
南至东直门大街北至北三环东路
6870
3
40
芍药居地区
东至城铁13号线西至惠新东街
南至北土城东路北至北四环东路
6239
4
41
三源里地区
东至东三环北路西至新东街
南至亮马河南路北至东直门外斜街
6789
2
42
曙光里地区
5331
4、5
95
杏石口路地区
东至西四环北路西至五环路
南至海淀区区界北至五环路
5160
4、5
96
丰台
云岗、王佐镇地区
丰台区云岗镇、王佐镇行政区域内
2508
7
97
长辛店镇地区
丰台区长辛店镇行政区域内
2950
7
98
小屯路地区
东至莲花池西路西至五环路
南至卢沟桥路北至丰台区区界
3864
5、6
99
五里店地区
东至程庄路西至京石高速路
世界公园地区
东至京开高速路西至丰台区区界
南至丰台区区界北至卢沟桥路
3502
6
116
南苑地区
东至丰台区区界西至京开高速路
南至丰台区区界北至南四环中路
3320
6
117
石景山
五里坨地区
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行政区域中心区
2957
6
118
广宁地区
石景山区广宁街道行政区域内
3184
6
119
金顶街地区
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行政区域内
2953
6级以上
126
回龙观地区
昌平区回龙观地区行政区域中心区
3637
6级以上
127
东小口地区
昌平区东小口地区行政区域中心区
3525
6级以上
128
北七家镇地区
昌平区北七家镇行政区域中心区
3301
6级以上
129
沙河地区
昌平区沙河地区行政区域中心区
3170
6级以上
130
百善镇地区
昌平区百善镇行政区域中心区
4918
5、6
72
四季青镇五环外地区
四季青镇行政区域五环外地区
4446
5、673马连洼地区 Nhomakorabea东至地铁13号线西至京密引水渠
南至五环路北至马连洼北路
5514
5
74
上地地区
东至地铁13号线西至上地西路
南至朱房路北至后厂村路
6296
5
75
圆明园、颐和园地区
东至地铁13号线西至北坞村路
南至北四环西路北至五环路
6055
4、5
76
建材城地区
东至城铁13号线西至八达岭高速路
南至西小口路北至建材城西路
4722
5、6
77
安宁庄地区
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至城铁13号线
南至小营西路北至西二旗北路
4976
5、6
78
清河地区
东至海淀区区界西至城铁13号线
南至清河路北至西小口路
5180
5、6
79
学清路地区
东至八达岭高速路西至地铁13号线
4301
6
120
八大处地区
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引水渠以北区域内
4131
6
121
养马场地区
石景山区古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北辛安路以西、石景山路以南区域内
4328
6
122
苹果园、古城、八角地区
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引水渠以南区域,古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北辛安路以东、石景山路以北区域,以及八角街道行政区域内
5683
4
108
蒲黄榆地区
东至蒲黄榆路西至景泰路
南至南三环中路北至右安门西滨河路
5788
4
109
方庄地区
东至方庄路西至蒲黄榆路
南至南三环东路北至右安门西滨河路
5978
3、4
110
草桥地区
东至马家堡西路西至京开高速路
南至角门路北至南三环西路
5064
5
111
马家堡地区
东至南苑路西至马家堡西路
南至临泓路北至南三环中路
7563
2
13
花市地区
东至白桥大街西至崇文门外大街
南至花市大街北至崇文门东大街
6935
2
14
前门、崇文门、东花市地区
崇文区前门、崇文门、东花市街道行政区域内除11、12地区以外区域
6761
2、3
15
天坛、体育馆路、龙潭地区
崇文区天坛、体育馆路、龙潭街道行政区域内
6455
3
16
永定门外地区
崇文区永定门外街道行政区域内
朝阳门、建国门、东华门街道行政区域内除建国门、东单地区以外区域
8711
1、2
5
建国门、东单地区
东至朝阳门南大街西至王府井大街
南至建国门内大街北至金宝街
9361
2
6
西城
德胜门外地区
西城区德胜街道行政区域内
6978
3
7
展览路、新街口地区
西城区展览路、新街口街道行政区域内
7354
2
8
月坛地区
西城区月坛街道行政区域内除三里河地区以外区域
6219
3、4
54
亮马厂地区
东至五环路西至京包铁路
南至朝阳路北至姚家园路
5150
5
55
劲松地区
东至东三环南路西至广渠门滨河路
南至左安路北至广渠门外大街
6271
3、4
56
松榆地区
东至大望路西至东三环南路
南至松榆南路北至南磨房路
5756
4
57
磨房地区
东至东四环南路西至东三环南路
南至弘燕路北至南磨房路
5585
5418
5
112
西马场地区
东至南苑路西至马家堡西路
南至南四环中路北至临泓路
4390
5
编号
区县
典型区域
四至范围
基准价格
土地级别
113
丰台
刘家窑桥地区
东至丰台区区界西至南苑路
南至南顶路北至南三环东路
5291
5
114
分钟寺地区
东至丰台区区界西至东铁匠营横头条
南至丰台区区界北至左安门东滨河路
4598
5
115
3777
6
66
海淀
苏家坨镇地区
海淀区苏家坨镇行政区域中心区
2915
6
67
上庄镇地区
海淀区上庄镇行政区域中心区
2616
6
68
温泉镇地区
海淀区温泉镇行政区域
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