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模板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模板为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推动和建设的质量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责任和惩罚措施,保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作的稳定有序进行。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包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下属管理人员。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照其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定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依照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工作; 2. 未严格执行施工图纸,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3. 未确保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未依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 5. 未依照合同商定供应施工所需的料子和设备; 6.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工艺或加快施工进度; 7. 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或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人。
第四条惩罚措施对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违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 口头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细小,无重点影响的,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责令整改:对于影响项目质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立刻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3. 行政惩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重点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可以予以罚款、停工整顿、吊销建设单位资质等行政惩罚措施; 4.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五条案件审理程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与审理。
具体程序如下: 1. 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立刻启动调查程序; 2. 进行现场勘查、手记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和申辩; 3. 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 4. 依据调查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决议惩罚措施; 5. 对惩罚决议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2021)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2021)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28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202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制度大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度大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编号:SM-ZD-3027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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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2020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规定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 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 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 设计项目。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 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规定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
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
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
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
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
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
服务工作。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七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 录 Contents Page
设计单 位项目 负责人
1 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2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 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 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 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
讲解结束
感谢大家
一、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
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
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 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规定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 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67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标准版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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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附件3)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范文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处理)。
第三章违法行为认定第一条质量违法行为1.设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2.设计项目负责人不依照合同商定或相关规定进行设计,造成项目质量不达标的;3.设计项目负责人未及时修复设计过程中显现的重点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4.设计项目负责人窜改设计文件,隐瞒设计缺陷或伪造项目验收资料的;5.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安全违法行为1.设计项目负责人在设计过程中有意隐瞒或谎报安全风险,造成项目安全隐患的;2.设计项目负责人未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3.设计项目负责人拒绝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或演练,严重影响项目安全的;4.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行政惩罚(处理)措施第一条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发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企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其整改期限和整改内容。
整改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修复设计缺陷、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参加相关培训等。
第二条质量安全工作查封1.对于企业发现存在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企业有权暂时停止其负责的设计项目,并进行质量安全工作查封。
质量安全工作查封的期限不得超出180天。
2.质量安全工作查封期间,设计项目负责人需全力搭配企业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条行政罚款当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点社会危害或严重经济损失时,企业有权决议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行政罚款的金额由相关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进行定额或比例惩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一、背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至关紧要。
然而,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对于规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紧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全部建设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三、行政惩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惩罚:1. 警告:对于细小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其遵守相关法规,不能再次发生同类行为。
2. 罚款:对于一般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肯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决议。
3. 暂时停止使用设备或工程停工整改:对于相对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停工整改,直到行为被矫正为止。
4.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重点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其资质证书,永不再予申领。
5.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下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在内容:1.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未经许可建设工程或变更工程设计,或擅自更改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
2. 未依照工程安全规范和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安全隐患较多,仍连续施工。
3. 对工程面临的不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适时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4. 未依照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违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5. 玩忽职守、无视技术规范,任由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造成损失。
6. 未经核准,擅自启动建设工程,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
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维护设计项目质量安全,确保设计项目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行政惩罚(处理)的范围和标准,特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设计项目负责人在设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罚(处理)工作由企业法务部门和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实在工作由设计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定义1.设计项目负责人:指在设计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设计工作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等行政职务者。
2.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指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执行设计项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或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影响设计项目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惩罚(处理)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范围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处理)包含警告、罚款、限制从业、暂时停止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第六条警告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可以予以警告惩罚。
第七条罚款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肯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金额大小予以罚款惩罚。
第八条限制从业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予以罚款等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从业肯定期限。
第九条暂时停止执业资格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点社会影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限制从业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暂时停止其执业资格肯定期限。
第十条吊销执业证书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暂时停止执业资格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停止其在设计项目中担负负责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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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reatment) for quality and safety violations of
design project leader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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