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办法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聘
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
主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主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助理教练的职责(一)在主教练、教练指导下完成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辅助工作,或承担各类体育学校初级水平的运动员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
(三)参加训练法研究和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练的职责(一)承担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发展状况、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
(三)参加体育科学及学术研究工作,编写审议训练法和训练参考书。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教练的职责(-)负责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世界发展动向、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峰。
(三)担任本项目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训练法和参考书。
负责或参加审阅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掌握本项目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
(四)掌管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七条被聘任或任命的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献身体育事业的精神。
第八条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中等体育专业毕业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教练:(一)初步掌握训练方法,能够完成一般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任务。
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四条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
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运动员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本地区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
第二章运动员试训第六条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运动员的人数由体育行政部门报请同级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
第七条试训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体育训练单位应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
试训合同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三章优秀运动员招聘第十一条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
具体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
关于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第 1 条本标准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特殊教育设施之设置,应符合个别化、社区化、无障碍、融合及现代化原则。
第 3 条本标准适用于公私立特殊教育学校 (班) 及特殊幼稚园 (班) 。
但艺术才能资赋优异特殊教育班,依艺术教育法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公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之设立,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与幼稚园设立之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4 条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得同时设置幼稚部、国小部、国中部及高职部等学部;实施多学部之学校,应以向上延伸设立高职部为原则。
前项设置多学部学校,其设置标准,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其最高教育阶段之学校设立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5 条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之校地面积,依下列规定:一学生人数在六十人以下之学校,其校地可开发使用面积,至少应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学生人数逾六十人之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应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积。
三学校所在社区公共设施可供作为学校体育教学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其校地面积标准,得酌减该公共设施可提供使用面积之二分之一。
但酌减面积不得超过校地面积之五分之一。
资赋优异特殊教育学校之校地面积,依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设立标准之规定。
特殊幼稚园之园地面积应按儿童人数计,平均每一儿童所占土地面积,室内为二平方公尺、室外为四平方公尺以上。
第 6 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之校 (园) 舍及设备,除应合于各级各类公私立学校或幼稚园之规定外,其属身心障碍之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并应依教育阶段、障碍类别及程度之实际需要,设置复健治疗、生活及学习所需特殊设备。
第 7 条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每班人数规定如下:一学前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人为原则。
二国民小学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二人为原则。
三国民中学以上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关于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
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则第 1 条本准则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国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五人为原则;国民中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八人为原则,自九十六学年度起国民中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五人为原则。
但特殊教育学校 (班) 班级编制标准,依特殊教育设施设置标准办理。
山地、偏远及离岛等地区之学校,每班学生人数得视实际情形予以降低,且以维持年级教学为原则。
第 3 条国民小学教职员员额编制如下:一、校长:每校置校长一人,专任。
二、主任:各处、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辅导室主任得由教师专任外,其余由教师兼任。
三、组长:各组置组长一人,除文书、出纳及事务三组组长得由职员专任外,其余由教师兼任。
四、教师:每班置教师一.五人为原则,全校未达九班,得增置教师一人。
但学校得视需要,在不超过全校教师员额编制数百分之五范围内,将专任员额改聘兼任教师或教学支援工作人员。
办理实验之学校,在上开原则所计算之教师员额范围内,得视需要增置教师;其增置基准,视实验性质定之。
五、辅导教师: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辅导教师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师专任或兼任。
六、干事、管理员或书记、助理员或佐理员 (含各处室职员及图书馆、教具室、实验室管理员等,不含人事、主计专任人员) :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护理师、护士及营养师:依学校卫生法规定办理。
八、住宿生辅导员:山地及偏远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辅导员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辅导员二人。
但学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时得置住宿生辅导员一人或指派专人兼任。
九、运动教练:得依国民体育法规定置专任运动教练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计人员:依人事人员员额设置标准及主计员额设置原则规定办理。
学校依前项第四款但书规定改聘兼任教师或教学支援工作人员所控留之专任员额人事费,应全数用于改聘兼任教师或教学支援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评审1、范围对象:根据云政发(92)12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目前,职称评审,国家批准开设了30个系列(1)高等学校;(2)中专;(3)中学;(4)小学;(5)技工学校;(6)实验技术;(7)自然科研;(8)卫生;(9)工程;(10)农业;(11)经济;(12)会计;(13)统计;(14)审计;(15)体育教练;(16)工艺美术;(17)新闻;(18)出版;(19)档案;(20)图书资料;(21)文博(群文靠);(22)艺术;(23)播音;(24)外文翻译;(25)律师;(26)海关;(27)计量检定;(28)公证;(29)社科研究;(30)刑事科学技术。
围绕30个系列,按权限范围经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了62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昆明市人事局批准组建了53个中评委;经区人事局批准组建了3个初评委。
每年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一次,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具体时间在每年转发给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件后面附着的各评委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计划)2、政策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云政发(92)12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云职发(92)5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昆人通[2004]9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各《试行条例》、经常性评聘各职务系列《实施意见》以及职改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以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出的有关规定。
足球教练员管理制度
足球教练员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足球教练员管理制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足球教练员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一、教练员工作职责1、关心学校“校园足球”的建设和发展,热忠教练员工作,遵守区教育局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教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服从学校的分配,努力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学校训练工作。
3、教练员在训练时坚决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的科学训练原则,训练时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并注意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队员良好的作风、队风、赛风。
4、教练员要认真进行科学研究,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当前国内外科学训练的发展动态,训练中要不断改革创新,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指导训练。
5、教练员应按学校规定制定好训练计划,训练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二、教练员工作要求1、教练员应当努力完成本人岗位责任规定的计划,同时还应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2、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训练计划,按规定时间于课前15分钟到达训练场,准备场地与器材,训练时要科学地安排训练,努力提高队员的竞技能力。
3、教练员训练时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训练中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不迟到、不早退,公、事、病假事先请假。
4、教练员要认真制定足球队各个项目训练计划,学期训练计划,队员个人成长档案,做好训练教案、训练记录、比赛记录、队员考勤(本)记录。
三、教练员的聘任1、中小学的.足球教练员的选拔实行聘任制。
2、教练员守则:(1)教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教练持有D 级以上执教资格证书。
(2)思想要求进步,有高度的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勇于探索,团结协作,讲团结、讲奉献、讲正气。
(3)严格管理,注重思想工作,关心队员的全面发展。
(4)发扬民主,爱护学员,不准打骂、变相体罚、侮辱人格。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文号】国人部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工作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
2. 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4.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
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5.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教练员评审、聘任和考核办法
教练员评审、聘任和考核办法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学校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练员任职资格评定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化评审。
教练员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身份限制,本人根据评审条件和岗位要求由个人自主申报。
教练员任职资格实行社会化评审,各职务系列中级评委会由市职改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家库,按照“专家评专家”的要求组成评委会,本系列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不再担任评委会主任。
二、教练员的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在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中实行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
竞聘上岗要公开、公平、公正,竞聘人员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试或公开述职和答辩。
聘期按照省运动会四年一个周期的原则,一般为四年,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
受聘教练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纪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他必要的条件。
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届省运会未取得金牌的教练员,实行高职低聘。
三、教练员考核办法第一,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工作应达到的效率,工作标准和权利与义务。
第二,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
高级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体育运动教练岗位招聘面试题与参考回答(某大型国企)
招聘体育运动教练岗位面试题与参考回答(某大型国企)(答案在后面)面试问答题(总共10个问题)第一题题目:请您描述一下您在以往的教学经历中是如何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请提供具体的例子)第二题题目:请谈谈您对于体育运动教练职业的理解,以及您认为作为一名优秀的体育运动教练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第三题题目:在您的体育训练经验中,您如何处理那些在训练中遇到困难或失去动力的学员?请分享一个具体的案例,并说明您的应对策略。
第四题题目:请您结合自身经验和行业发展趋势,谈谈如何提升体育运动教练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第五题题目:请您结合自身经历,谈谈您在体育运动教学过程中,如何激发学员的兴趣和积极性,并举例说明。
第六题题目:请结合您过往的教练经历,详细描述一次您在面对团队士气低落时采取的措施,并说明您是如何评估这些措施的效果的。
第七题题目:在您过往的教练生涯中,有没有遇到过因队员之间关系紧张或团队协作问题而影响训练或比赛的情况?如果有,您是如何解决的?请详细描述您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八题题目:请您结合您过往的体育运动教练经验,谈谈如何制定一套针对不同年龄段运动员的训练计划,并说明您在实施过程中会注意哪些关键点。
第九题题目:请描述一次您在训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您是如何克服这个困难的。
第十题题目:请您谈谈在体育训练中,如何平衡团队精神和个人能力的培养?招聘体育运动教练岗位面试题与参考回答(某大型国企)面试问答题(总共10个问题)第一题题目:请您描述一下您在以往的教学经历中是如何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请提供具体的例子)参考回答:在我过去的教学经历中,我发现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关键在于创造一个积极且包容的环境,并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感受到进步和个人价值。
例如,在我担任篮球教练期间,我注意到一些学生对竞争性的比赛感到压力过大,这阻碍了他们的参与热情。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引入了一种名为“技能挑战赛”的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7.16•【文号】体竞字〔2015〕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行业体育协会:现将《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所属教练员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于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2015年7月16日附件《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体育系统教练员管理,掌握全国体育教练员信息变化情况,加强教练员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高我国教练员执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体育系统的教练员。
具体包括:(一)各项目国家队教练员。
(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所属的运动队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三)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
(四)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行业体育协会、高等院校、体育俱乐部等单位的教练员。
(五)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
(六)各级各类运动队聘用的外籍教练员。
第三条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教练员须注册后才能上岗,才能参加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训练和竞赛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总局是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工作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我国教练员注册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负责建立我国教练员注册信息系统。
(三)负责统计并发布全国教练员注册情况。
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现就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增强综合素质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在学校工作的教练员(以下简称"学校教练员〃)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体育锻炼质量和水平,帮助青少年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推进教育强省、体育强省建设,用实际行动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高校。
—Uxu/-X-%rι≡≡二、冈位设置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缓解体育师资不足的问题。
岗位设置要求:(一)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至少设置1个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青少年体育"562Γ计划布局学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发展需要可增设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二)设有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和传统优势项目的高中,根据招生项目,每个运动项目至少设置1个专职教练员岗位,根据队伍规窗口专业发展需要可增设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具有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体育单招资格的高校至少设置1个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三)基础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可结合学校体育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武汉体育学院教师、教练员岗位聘用考核办法
武汉体育学院教师、教练员岗位聘用考核办法(讨论稿)为强化岗位管理,推进聘用制,建立教师、教练员岗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竞争机制,全面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教师、教练员实行聘期管理制,一般聘期为四年。
对聘任到各级岗位的教师、教练员的考核,以学校制定的《教师、教练员岗位职责》为依据,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每年年终的考核,中期考核是指聘期满两年时的考核,聘期考核是指聘任期满时的考核。
第二条 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由院系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师德、教学、科研、训练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每年年度考核结束,院系须将参加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中期考核结束后,院系将参加考核人员的科研情况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在校园网站进行公示,综合考核情况由人事处在校园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条 中级及以下岗位聘任人员聘期考核由各院系组织进行。
各院系对照聘任合同和岗位职责,认真审核,将考核情况报学校人事处。
第四条 高级岗位聘任人员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开展,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聘任在高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并公示后,进入下一轮聘期,按要求签订新的聘任合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 聘期考核结果任用:1.聘期内,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一次不称职(不合格)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次年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聘任岗位级别享受校内津贴,聘任期满考核时,如按照降级后的岗位级别职责考核合格,则下一聘期仍续聘降级后的岗位级别。
2.聘期内年度考核两次不称职(不合格)者,聘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下一聘期降低两个岗位等级聘用;或经学校聘期考核工作小组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下一聘期降低两个岗位等级聘用。
3.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转聘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教练员岗位,下同)或管理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的,纳入管理干部晋升考核体系,具备教授任职资格的,按副处级标准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具备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按正科级标准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其职务晋升按照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转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本人新聘任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级别享受校内津贴,转岗后,纳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体系,签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按照相关政策转报晋升职务。
体校教练管理制度细则
体校教练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校教练管理工作,提高教练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校内的所有教练,包括全职教练、兼职教练和临时教练。
第三条体校教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练权益,维护体校形象。
第四条体校应设立专门的教练管理机构,负责教练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练招聘第五条体校教练的招聘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六条招聘教练应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七条新任教练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有特殊技能和经验的教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招聘。
第三章教练培训第九条体校应定期组织教练培训,提升教练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培训内容包括体育理论知识、教学技能、心理辅导等方面。
第十一条新任教练应接受入职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教练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提高教练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章教练考核第十三条体校应定期进行教练考核,评定教练的工作表现和水平。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教练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于不合格教练,应制定改进计划,并进行再次考核。
第五章教练管理第十六条体校教练应遵守教练管理制度,服从体校管理安排。
第十七条教练应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树立良好师德。
第十八条教练应认真备课,制定科学教学计划,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教练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行为。
第二十条教练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升自身水平。
第六章教练奖惩第二十一条体校应建立完善的教练奖惩制度,激励优秀教练,惩罚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教练,可给予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教练,应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可以做出停职、降职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体校教练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体校管理机构所有。
教练团队选聘流程
教练团队选聘流程为加强国家教练员队伍建设,实施国家教练员公开竞争上岗制度,选拔优秀国家队教练员,完成各项国际重大比赛任务,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此办法。
一、竞聘组织领导国家教练员竞聘工作由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竞聘领导小组由航管中心领导、航校领导、运动二部及各航校领导组成。
二、竞聘岗位(一)国家特技定点队主教练1名;(二)国家特技定点队教练员4名。
三、竞聘条件(一)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热爱跳伞教练员事业,责任心强;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接受拟聘任岗位的任务指标。
(二)国家主教练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国家级教练员职称;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4.曾担任过国家教练员或省队主教练的工作;5.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国家教练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现役省市运动队教练员或助理教练执教经历;3.具有初级教练员职称或曾代表国家参加过国际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团队积极配合,完成训练任务;四、竞聘程序(一)竞聘人向竞聘办公室提交填写的竞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竞聘办公室对报名参加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报竞聘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竞聘申请人参加竞聘;(三)竞聘人做竞聘报告:1.报告方式竞聘人在竞聘大会上做竞聘报告,竞聘大会成员由竞聘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市教练员代表和体育局邀请的代表组成。
2.报告时间竞聘主教练的报告时间为15分钟,竞聘教练员报告时间10分钟。
3.报告内容(1)本人基本情况介绍(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现执教队别、执教年限、执教成绩、竞聘岗位等);(2)对竞聘岗位工作性质的认识及队伍现状的分析;(3)对现代跳伞竞技运动发展趋势的理解与分析;(4)对国家队训练工作现状的基本认识;(5)改进训练工作的突破点;(6)对做好竞聘岗位工作的主体思路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以上是报告的参考内容,竞聘人可根据本人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报告。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整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合理使用和促进人才流动,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迅速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
高级教练为高级职务,教练为中级职务,助理教练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助理教练、教练、高级教练都是教练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羽毛球教练员管理制度精选
羽毛球教练员管理制度精选为了提高我国羽毛球运动水平,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教练员管理,提高教练员素质,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的体育政策和法规,热爱羽毛球运动,尊重运动员的人格和权益。
2. 负责制定和执行训练计划,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3. 参加各类比赛,争取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4. 参加教练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 协助羽毛球队管理,确保队伍的稳定和和谐。
二、教练员的选拔和任用1. 选拔条件:- 具有较高的羽毛球技术、战术水平。
-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尊重运动员。
-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训练理念。
-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 选拔程序:- 公开选拔,组织专业测试和面试。
- 选拔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任人选。
- 公示拟任人选,听取社会意见。
- 正式任命。
三、教练员的培训和考核1. 培训:- 定期组织教练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 鼓励教练员参加国内外羽毛球技术、战术培训。
- 支持教练员赴国内外学习、交流。
2. 考核:- 定期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包括训练质量、比赛成绩、队伍管理等方面。
- 考核结果作为教练员晋升、评优、奖惩的依据。
四、教练员的晋升和奖惩1. 晋升:- 根据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考核结果,晋升教练员等级。
- 晋升程序:民主推荐、考核、公示、任命。
2. 奖励:- 对在训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奖励方式:证书、奖金、晋升等级等。
3. 惩罚:-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练员职业道德的教练员,给予纪律处分。
- 处分方式:警告、停职、解聘等。
五、教练员的人事管理1. 聘用合同:- 教练员与羽毛球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 合同期限一般为四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薪酬待遇:- 教练员的薪酬待遇根据我国羽毛球运动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确定。
- 给予教练员一定的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待遇。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体育教练管理制度和办法
体育教练管理制度和办法一、引言体育教练在运动员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优秀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态度。
一个良好的体育教练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于确保教练团队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招聘与培训、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对体育教练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探讨。
二、管理制度1. 管理体系(1)领导责任制度根据领导人对教练团队的领导方式和管理能力,实行领导责任制度,促使领导人认真履行教练团队的领导责任,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2)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明确教练团队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管理者权限和责任。
确保教练团队工作顺畅进行,并及时响应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2. 规章制度(1)行为规范明确教练团队成员的行为规范,包括言行举止、着装规范、纪律规定等,形成良好的管理风貌。
(2)工作纪律制定教练团队的工作纪律,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确保教练团队的工作有序进行。
3. 安全管理(1)安全意识加强教练团队成员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对于体育训练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警惕和防范能力。
(2)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于紧急情况,教练团队成员可以迅速应对,保障运动员的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专业技能招聘体育教练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体育科学、运动训练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2)管理能力教练团队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包括团队协作能力、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等。
2. 培训机制(1)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教练团队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他们对于体育科学和运动训练学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2)管理培训针对教练团队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
四、评价考核1. 绩效考核(1)考核标准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从管理能力、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对教练团队进行绩效考核。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团队成员的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形成全面客观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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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聘任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 (以下简称专任教练) ,指依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审定办法审定合格,并取得教练证,由各级学校聘任专门从事运动团队之训练或比赛指导,非属教师身分之工作者。
第 3 条
各级学校专任教练之聘任,经学校运动教练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之。
前项运动教练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五人至七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体育专业人员代表及家长会代表;委员会组成及运作方式,由学校定之。
第 4 条
各级学校应依下列程序办理专任教练之聘任:
一、拟订甄选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
二、受理报名并查核相关证件及资料。
三、召开运动教练评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并办理专业学科及术科甄试。
四、由运动教练评审委员会提报拟录取名单经校长核定后聘任之。
专任教练之聘任,其学历证件、成绩证明有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等情事,经运动教练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者,取消申请资格;已聘任者,应予解聘,并报请教育部通函各级学校;其涉及违法情事,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专科以上学校专任教练之聘任,除第一项聘任程序由各校自行订定作业规定外,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5 条
专任教练之聘任分初聘及续聘,其聘期均为一年,其聘任程序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理。
前项初聘以经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审定合格且获有各级教练证者为限;续聘应经服务单
位考核其专项训练绩效及年度内就该相关专业领域持续进修之情形后办理之。
具较高级别专任教练证者,得参加较低级别专任教练甄选。
但获得聘任时,以聘用单位聘任级别叙薪为限。
第 6 条
各校应于完成遴聘作业后七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 7 条
专任教练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
六、行为不检,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七、经专科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
八、训练指导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有前项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应经运动教练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决议。
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为专任教练。
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资遣外,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第 8 条
专任教练在聘约有效期间内,非有正当事由,并经学校同意,不得辞聘。
专任教练于聘约期满后,不再应聘时,应于聘约期满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学校。
第 9 条
专任教练因专长不符或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或有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致不能胜任工作者,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资遣,其资遣条件以不逾其所余聘期得受领之薪资为原则。
第 10 条
专任教练在职期间应积极进修研究与其训练指导有关之知能,其进修时数如下:
一、初级或中级教练:每年至少进修十八小时以上,并取得证明。
二、高级或国家级教练:每年至少进修九小时以上,并取得证明。
第 11 条
学校每年应办理专任教练绩效考核,其内容包括服务成果、进修研究等项目;考核作业规定及奖惩,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