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0-08-17
深发展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2011-02-25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精神,我们作为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本行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报告 期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行开展 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 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 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独立董事:
卢迈 刘南园 段永宽 夏冬林 储一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规定
4.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不少于10天)
(来源:董秘材料汇总)
5.《 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准确、完整。(来源:董秘材料汇总)
依据:
1、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充分行使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公开征集投票权、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2.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管;董高薪酬;现金分红政策;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外担保;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关联方资金往来、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转板等)
结果:
(1)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因为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2)独立董事需在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股份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行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红 宝 丽: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贾叙东) 20讲解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2010年6月,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0年度,本人作为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参加董事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学习规范运作知识,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1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年度,董事会进行了换届,本人当选独立董事后,董事会召开会议3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本年度,本人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当选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此后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年度,本人均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行使表决权,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情况:本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
本人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本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重大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2010年6月26日,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一次会议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经审阅芮益民先生、陶梅娟女士、刘祖厚先生、韦华先生、陈三定先生和姚志洪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和《公司章程》第94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一心堂: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1.经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司同意其全资子公司云南鸿云药业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南鸿云药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共2亿元,具体额度在不超过2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银行授信为准,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一年范围内以银行授信为准。
经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共1.3亿元,具体额度在不超过1.3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银行授信为准,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范围内以银行授信为准。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4,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是292.05万元。
公司2019年没有其他对外担保。
2.经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共1.3亿元,具体额度在不超过1.3亿元的金额上限内以银行授信为准,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一年范围内以银行授信为准。
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亦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认真的核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签署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亦不存在延续到报告期的各项对外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宿玉海杨高宇黄永强
2020年8月21日。
康得新: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5日第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麦趣: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形有哪些?
除《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外,披露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还需要对上市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2、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3、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4、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或者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7、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5.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公司管理层决策,并经过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特此公告,公司将对外担保一笔债券,该债券的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的10%。
该项对外担保的具体细节如下:(在此处提供详细信息)
我们公司决定进行此项担保是出于对相关方的信任和与其长期合作的考虑。
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充分的信心,并相信该笔担保将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益。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等手段,保证公司获益的最大化,并保护公司和各方利益的安全。
我们将持续监控和评估该笔担保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谢谢!
公司董事会特此公告日期:(公告日期)。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主要事项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4
【深主板、中小板】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不足预计总金额80%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
【创业板】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低于预计总金额20%以上的,或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虽未超出预计金额,但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与预计的关联人存在较大差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8.1.3
11
【沪主板】如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况,明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具体解决方案,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就具体解决方案能否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6.9、深主板/中小板6.11、创业板/科创板6.1.9
4
【科创板】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6.1.4
5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7
委托理财
深市三板块《规范运作指引》3.5.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3
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中小板3.5.3、6.2.7;创业板3.5.3、7.1.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可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向大家发出通知: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系紧密。
为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透明,减少潜在风险,上市公司务必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1.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确保公平性和独立性。
关联方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严禁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当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参与关联交易审批,以确保公平性和真实性。
3. 资金往来的记录和登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有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包括款项的收付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以便于核查和审计。
同时,相关文件、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后续审计和监管需要。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要求1. 担保范围和限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风险可控。
担保范围应明确,不得越权或超过合理的限度。
2. 审批程序和程序文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批程序应合规、公开、透明,确保担保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相关担保文件应清晰、完整、合规,以备审计和监管需要。
3. 监督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需要。
担保行为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担保对象和担保形式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和制度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77,111.05
往来性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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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预付帐款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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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77 2,756.00 4,175.35 3,887.82 296.14 116.00 215.31 1.80 1.48 181.12 35.84 355.32 342.10 2,998.48 7,985.15
上海范科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广晶物业环境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住金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三星真空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上海旭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松下等离子显示器有限公司
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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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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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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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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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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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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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5.00
1,184.11 1,958.10 3,167.24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0-08-1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制度,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徐向艺郑兴业战淑萍
2010年8月11日。
干货 IPO新三板必备:13个对外担保细则
干货IPO新三板必备:13个对外担保细则13个对外担保细则1、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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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规定的要求,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0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2010年上半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7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齐生、竺素娥、陈寿灿
201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