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一直是PPP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PPP项目中,合同起着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作用,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国家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旨在为PPP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等阶段提供指导,倡导合同文本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各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签订前,应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约定内容、风险分担等关键要素,确保未来合作的顺利开展。
2. 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执行阶段是PPP项目运行的核心阶段,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同时,应建立合同执行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正常推进。
3. 合同终止阶段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合同出现严重违约等原因。
在合同终止阶段,各方应按照约定的终止程序,妥善处理未完成工作、确定权利义务转移等事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 合同管理与信息公开国家财政部强调PPP项目合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作为合同的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5. 案例分析与倡导在指南中,国家财政部还将列举一些成功的PPP项目合同案例,以供参考借鉴。
同时,倡导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建立诚信、友好的合作关系,推动PPP项目的健康发展。
结语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发布,为我国PPP项目合同管理提供了有力指导,促进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共赢。
各方应充分理解指南的要求,遵循合同的原则,共同推动我国PPP项目的稳步发展。
愿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成为PPP项目管理的精神支柱,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六章工程建设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第十章收入和回报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第十三章违约处理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十五章其他约定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一、编制原则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
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
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与〈〈PPP项目合同指南》对比(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一、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1 、主体资格在我国,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 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 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 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4 、政府主体的定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角色,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属于社会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当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就不以社会管理的角色出现,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虽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运行,但并直接涉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种的合同中政府没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在政府与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签订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合同时,这些服务本身不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负责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时,其角色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把有关的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所签订的此类合同也应该不属于行政合同。
但由于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政府也是民众选举出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承担责任,代表公众履行管理义务,介入到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去,这样,以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为基本内容的PPP^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甲方:_________(政府机构名称)乙方:_________(社会资本方名称)鉴于甲方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乙方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如下合同:一、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1.3 项目类型:_________1.4 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合作内容2.1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支持、监管等公共服务;2.2 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风险;2.3 双方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运营模式等。
三、投资与收益分配3.1 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总投资额为_________元;3.2 项目运营期内,乙方享有项目的运营收益;3.3 项目运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项目的建设与运营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4.2 乙方应保证项目的运营质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公共服务;4.3 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风险承担与保险5.1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5.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双方同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6.2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7.1 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7.2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二)一、引言二、项目背景和目的在编写PPP项目通用合同之前,需要对项目的背景和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的规模、范围、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等。
而项目目的则包括为什么进行该项目、预期实现的收益和效益等。
了解项目背景和目的是制定合同条款的基础,并且能够提供选择合适合同模板的依据。
三、合同主体条款1. 项目基本信息: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名称、性质、范围、规模、地点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各方对项目有清晰的了解。
2. 合同期限:合同需要明确项目的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和工期要求。
合同期限的确定对项目的进展和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3. 资金安排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投资比例、投资方式、资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4. 风险分担:合同应明确各方在项目中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包括政府在项目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社会资本在项目运营中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 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目标和指标,经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
6. 监督与评估:合同应明确政府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项目效益和绩效评估等。
7. 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明确项目中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确保各方在项目中的技术创新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收益。
8. 信息披露:合同应明确项目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包括项目进展、项目财务状况、社会贡献等,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合同执行和变更1. 合同条款的执行:合同应明确各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方式和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2. 合同变更:合同应明确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范围、变更的程序等,同时需要规定变更后的合同效力和约束力。
3. 异常情况处理:合同应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和措施,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合同终止和退出机制1. 合同终止: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终止的程序、终止后的权益分配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4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4篇篇1甲方(政府方):_________乙方(社会资本方):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特定项目上的共同目标和利益,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共同推进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实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合作范围(一)项目概述本次合作项目为______(项目名称),位于______,总投资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项目涉及______等领域。
(二)合作内容1. 项目建设: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2. 项目运营:项目建成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3. 资金来源:社会资本方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政府方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三、合作模式(一)股权投资模式:社会资本方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及运营。
(二)特许经营模式:项目运营期间,社会资本方拥有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
(三)其他模式:如采用其他合作模式,双方应另行约定并明确权利义务。
四、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作协议。
五、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提供项目相关的政策支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监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1. 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营工作。
2. 确保项目建设及运营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3. 按时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接受甲方的监督。
4. 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六、费用支付与收益分配(一)费用支付: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政策扶持资金等。
2018-2019-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合同-精选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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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原则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
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
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推荐下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一、编制原则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
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
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
目录第一章总则 (9)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第二章合同主体 (11)第6条政府主体 (11)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第三章合作关系 (13)第8条合作内容 (13)第9条合作期限 (14)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5)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第14条融资方案 (15)1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第六章工程建设 (17)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第30条项目验收 (19)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第32条工程保修 (19)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20)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第36条资产移交 (21)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21)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3)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4)第47条运营期保险 (24)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24)第49条运营支出 (24)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24)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25)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25)第52条项目移交 (25)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26)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26)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26)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26)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27)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 (27)第58条财务监管 (27)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28)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28)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 (28)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28)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8)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8)第64条法律变更 (29)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29)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29)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 (29)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29)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30)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30)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30)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 (30)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30)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 (31)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31)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 (31)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31)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32)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32)第76条合同的转让 (32)第77条保密 (32)第78条信息披露 (32)第79条廉政和反腐 (32)第80条不弃权 (32)第81条通知 (33)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 (33)第83条适用语言 (33)第84条适用货币 (33)第85条合同份数 (33)第86条合同附件 (33)第一章总则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指引
2014.9.2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金[20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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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引进及推广
2014.10.23《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 〔2014〕351号)
2014.11.30,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二是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难以对参与方进行有效约束。
三是争议的解决、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2、实践方面 一是项目经验不足,前期工作规范性亟待加强。 二是各方责、权、利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还不成熟。 三是缺乏合理定价机制以及“约束性条款” 。 3、各方主体能力方面 一是资本市场发育相对滞后。 二是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支撑能力有限。 三是政府主体自身能力也需要加强。
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融资压力巨大,成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 设的主要原因。若PPP设计合理,则可调动此前闲置且正在寻求投资机会 的本地、地区或国际范围内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是为了利用其管理能力和经验(特别是运作公用事 业的经验)获利。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政府补偿, 从而获取适当的投资回报。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5年3月
1
目录
1.理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 《合同指南》编写思路和结构特点 3. 《合同指南》要点介绍
2
理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是在借鉴国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投资建设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 国国情进行本土化创新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18
中国的引进及推广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全文及说明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一、关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方对依法依规签订的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所指的PPP项目合同应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特征一);(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以下简称特征二)。
本准则适用于满足如下双控制标准的PPP项目合同:(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以下简称控制标准一);(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以下简称控制标准二)。
政府方应当按照图1所示来判断确定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图1本准则适用范围判断流程图如无偿捐赠等如BOO 、TOO 等否是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符合特征一的规定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如BT 、租赁等双特征标准是否符合特征二的规定按照无偿捐赠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控制标准一的规定双控制标准是否符合控制标准二的规定不适用本准则适用本准则,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合同通常情况下,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运作的PPP项目合同,同时满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双特征与双控制标准,适用本准则。
(二)不适用本准则的有关情形。
PPP项目合同如不满足双特征或(和)双控制标准的,则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不满足双特征的情形。
(1)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合同,因只有建设环节,没有运营管理环节,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不满足特征一的规定,不适用本准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目录使用说明 (6)第一章总则 (9)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第二章合同主体 (11)第6条政府主体 (11)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第三章合作关系 (13)第8条合作内容 (13)第9条合作期限 (14)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5)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第14条融资方案 (15)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第六章工程建设 (17)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第30条项目验收 (19)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第32条工程保修 (19)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20)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第36条资产移交 (21)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21)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3)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4)第47条运营期保险 (24)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24)第49条运营支出 (24)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24)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25)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25)第52条项目移交 (25)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26)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26)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26)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26)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27)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 (27)第58条财务监管 (27)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28)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28)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 (28)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28)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8)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8)第64条法律变更 (29)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29)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29)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 (29)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29)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30)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30)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30)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 (30)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30)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 (31)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31)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 (31)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31)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32)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32)第76条合同的转让 (32)第77条保密 (32)第78条信息披露 (32)第79条廉政和反腐 (32)第80条不弃权 (32)第81条通知 (33)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 (33)第83条适用语言 (33)第84条适用货币 (33)第85条合同份数 (33)第86条合同附件 (33)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与《PPP 项目合同指南》对比(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一、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1、主体资格在我国,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4、政府主体的定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角色,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属于社会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当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就不以社会管理的角色出现,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虽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运行,但并直接涉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种的合同中政府没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在政府与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签订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合同时,这些服务本身不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负责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时,其角色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把有关的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所签订的此类合同也应该不属于行政合同。
但由于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政府也是民众选举出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承担责任,代表公众履行管理义务,介入到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去,这样,以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为基本内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
二、社会资本主体社会资本主体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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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第3条. 声明和保证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第二章合同主体第6条. 政府主体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第8条. 合作内容第9条. 合作期限第10条. 排他性约定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12条. 项目总投资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第14条. 融资方案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第16条. 投融资监管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第六章工程建设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第25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第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第27条. 工程变更管理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第29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第30条. 项目验收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第32条. 工程保修第33条. 建设期监管第34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第35条. 移交前准备第36条. 资产移交第37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第八章运营和服务第38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第39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第40条. 运营服务标准第41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第42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第43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第44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第45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第46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第47条. 运营期保险第48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第49条. 运营支出第50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第51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第52条. 项目移交第53条. 移交质量保证第54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第十章收入和回报第55条. 项目运营收入第56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第57条. 特殊项目收入第58条. 财务监管第5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60条. 不可抗力事件第6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第6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64条. 法律变更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第65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第66条. 合同解除程序第67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第6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第6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第十三章违约处理第70条. 违约行为认定第7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72条. 违约行为处理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73条. 争议解决方式第74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第十五章其他约定第75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第76条. 合同的转让第77条. 保密第78条. 信息披露第79条. 廉政和反腐第80条. 不弃权第81条. 通知第82条. 合同适用法律第83条. 适用语言第84条. 适用货币第85条. 合同份数第86条. 合同附件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一、编制原则1.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
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权利义务。
2.强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3.强调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鼓励社会资本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4.强调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针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关键环节,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阳光运行。
5.强调合法合规及有效执行。
项目合同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强调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相结合。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国内成功实践,积极探索,务实创新,适应当前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
二、主要内容项目合同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指南》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
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
例如,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项目合同除了10个通用模块之外,还需选用投资计划及融资、工程建设、运营和服务、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等模块。
三、使用要求1.合作项目已纳入当地相关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合同签署主体应具有合法和充分的授权,满足合同管理和履约需要。
3.在项目招标或招商之前,政府应参考《合同指南》组织编制合同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或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社会资本确定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可就相关条款和事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并签署合同文本。
5.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完善项目合同具体条款,提高项目合同编制质量。
6. 参考《合同指南》设置章节顺序和条款。
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相关章节或“其他约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四、其他1.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
2.各地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文本。
3.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及时对《合同指南》进行修订完善。
第一章总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 声明和保证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合同主体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条. 政府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1.主体资格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合作关系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8条. 合作内容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1.项目范围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
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