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公租房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冀政[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2010年1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要求,并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廉租住房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要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监管,保证有效供应。
优化户型设计方案,在较小户型内实现较好的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水平。
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全面启动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解决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适时启动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要体现产业、人口和土地三集中的原则,规划方案须经设区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推动力度,增加改造的户数。
二、进一步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预算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要认真落实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保证及时足额划转。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解读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覆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
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邯郸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邯郸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1.0倍(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
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对于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且不得为企业法人、股东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
申请流程:
1.填写《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公示结果。
4.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5.房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联查、公示结果。
6.办理地址为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流程
具有石家庄市市区户籍, 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一定标准的中低收入 家庭;
在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无 自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并 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 人员。
在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无 自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并 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就业职 工;
02
申请条件详解
户籍要求
1
申请人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
2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石家庄市区居住证。
其他特殊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 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等原因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除外)。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 惠政策。
答
可以通过石家庄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电话查询 申请进度。
咨询渠道及联系方式
官方网站
可以访问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相关政 策和申请信息。
电话咨询
可以拨打石家庄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咨询电话,了解申请条件和流 程等详细信息。
现场咨询
可以前往石家庄公租房管理部门或相关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咨 询,获取更具体的帮助和指导。
03
申请流程指南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收入证明(如工资单、银 行流水等)原件及复印件 ;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 权证等住房情况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审核与公示环节
01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申请,并进行初审;
02
初审合格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 门复审;
输标02入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冀政[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
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多完成。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
改造农村危房5万套。
市、县(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河北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政府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1995]10号1995年2月8日)《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实际,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任务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建立三级住房基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重点发展城市。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供需匹配原则,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和雄安新区为重点发展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租金价格,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
市场租金价格原则上由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年组织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22年)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1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覆盖范围。
石家庄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
石家庄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
石家庄市公租房政策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此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如下:
1. 新就业人员:具有石家庄市、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2.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石家庄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
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请注意,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查询石家庄市公租房政策官网或咨询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办字[2011]12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124号 2011年9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展融资渠道,弥补省、市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和各设区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补助和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遵循项目对应融资、专款专项使用、各负偿还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机构与融资方式第四条省级融资机构为省房投,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融资任务,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
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以“省带市”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二)负责省级财政用于保障住房建设配套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的融资。
对省政府注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增值保值。
第五条市级融资机构为各市平台,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县两级“两租房”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贷款偿还和管理。
(二)负责本市“两租房”项目贷款的资料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的准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有利于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责任,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抓紧组织房地产、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XXX按要求进行备案。
三、切实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年度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增加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提供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给需要的群体,满足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一、总则:《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本办法的宗旨是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申请条件: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河北省户籍居民且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一年的;2. 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有效居住签证且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一年的;3.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租赁方式: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方式分为两种:1. 国有资产租赁:由政府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政府定价并进行监管。
2. 社会承租:政府通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组织合作,将一部分房屋用于公共租赁,租金由市场调节并由政府进行监管。
四、租金收取机制: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遵循以下原则:1. 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2. 租金按月支付,并接受政府监管;3. 社会承租房屋的租金由市场调节。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租。
续租时,需重新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照新的租金标准进行租赁。
六、申请流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如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2. 提交申请材料到当地住房保障部门;3. 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进入公示环节;4. 公示期结束后,进行公正抽签;5. 中签者将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七、管理与监管:《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设立了监督机制,包括投诉举报机制和巡查检查制度,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05施行日期2010.09.05文号冀政[2010]104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2010年9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自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
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
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河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公布
河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公布来源:燕赵都市报2011年06月14日11:43 我来说两句(0)河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公布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申请公租房了。
这是近日出台的《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1“夹心层”群体可申请值得一提的是,5月29日我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办法草案进行论证时,专家们建议将草案中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群众由“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即不设保障对象的收入线,用开放式准入条件,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从建设到管理步入良性运转轨道。
这一建议得以采纳。
鉴于目前保障能力有限,办法明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时,须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并明确: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财产限额、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2定义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3不得空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当在交通便捷、生活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安排。
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年审信息条目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年审信息条目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号】冀建办函〔2020〕66号
•【施行日期】2020.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年
审信息条目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推进公租房申请信息、保障对象年审信息的网上联审联查,我厅梳理了在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年审环节需要查询的信息条目(见附件),请各地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条目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将相关情况于4月28前报我厅住房保障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林栋朝87805349
附件: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年审所需信息条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附件
公租房申请、保障对象年审所需信息条目。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保[2014]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保[2014]2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做好我省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有关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三点要求,请一并
贯彻落实。
一、科学确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11]70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3【实施日期】2011.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1〕702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范围(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其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含县城和有条件地区的建制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新建、改建的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与经营的面向全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租用国有建设用地)。
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体宿舍)。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面向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含租用国有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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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2010年9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自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
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
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4.公开透明,严格管理。
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准入退出及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监督,行办事公开,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建设和运营有序、有效。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拓展房源筹集渠道。
按照市、县(市)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组织筹集房源。
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为主。
(二)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
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实建设项目,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的,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四)明确筹集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证工程质量。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准。
三、规范租赁管理(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
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严格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
市、县(市)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的、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组织配租。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市、(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
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承租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四)依法加强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
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
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
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诚信档案。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
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
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落实保障措施(一)加大投入力度。
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资金筹集可参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
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保证土地供应。
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市、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要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项目贷款。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各地要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
(六)明晰投资权益。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落实工作责任。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申请审核情况、配租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
对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根据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
每年年初对各市下达责任目标,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四)加强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