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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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近日,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投毒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不仅令人震惊,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和反思。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分析,探讨案件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报道,该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某食堂,一名学生在食堂内投放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

这一事件给校园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也给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投毒者的动机。

是出于个人恶意还是其他原因?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学校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投毒者能够轻易进入食堂并投放有毒物质?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投毒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心理问题或者个人恶意。

学校可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内人员的管控,防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投毒事件暴露了食堂管理的薄弱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食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校园内各个区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

最后,针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校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让师生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也可以加强校园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复旦大学投毒案件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对学校和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学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此案件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 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
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
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 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分。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后转专业到临
床医学。毕业时获得直研资格,成为本校医学院在读研究生。在 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又通过考博初试,为复旦大
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
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黄色液体,可溶于 水,由二甲胺与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 下反应而生成。 在环境中广泛存在。 在 鱼 、 肉 等 动 植 食 品 中 可 达 0.1300μ g/kg。在烟草、蔬菜、谷类中均 可检出。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
有所作为,不仅能够在物质上弥补
黄洋一家,更可以回报社会。因此, 在有些人的眼中,他就可以被予以 从轻处罚。
国立案,废除死刑。
人性之善
很多人在看到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之
后,不想再见到另一个家庭也失去
自己的儿子。这种人性之善让人感 动,但是人情不是法律,人情和法
3
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 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 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 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想有 争议的主要保证。
2013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青龙帮学习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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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复旦投毒案

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

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

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晚依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

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解答:一、原因分析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

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所适从。

新闻回放 复旦投毒案的大部分信息整理

新闻回放 复旦投毒案的大部分信息整理

新闻回放复旦投毒案今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称: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

4月11日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初步查明,与黄洋同宿舍的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林某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4月25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在15日晚发布黄洋入院,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发现有毒化合物后,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赶往事发宿舍楼,该宿舍楼位于东安路130号的学生宿舍区,宿舍管理员拒绝陌生人出入,20号楼内黄洋原来居住的寝室空无一人。

据该宿舍楼同学表示,黄洋寝室的其他室友已全部搬出,整栋宿舍楼只有部分寝室才有饮水机。

昨天下午,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校方称涉事双方非竞争者记者了解到,刚考上博士生的黄洋,1985年生,四川自贡人。

涉嫌投毒者林某,广东汕头人,1986年生。

两人均为复旦大学医学院在读研究生。

此事传出后,有消息称,被警方刑拘的室友林某因妒忌黄洋获得直升博士生的机会,而起意投毒。

昨天,复旦大学宣传部副部长方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该说法,称受害人黄洋与嫌疑人林某在两家医院的不同科室从事不同方向的研究,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目前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学校方面也将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

嫌疑人动机尚不明晰黄洋的导师告诉记者,黄洋是四川人,成绩一直很好,前不久刚以同届分数第一考取了五官科方向的博士,正在准备硕士论文的答辩,他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小黄是特困生,一直拿复旦大学的奖助金,多年来没有向家里要过一分钱,还总是向家里寄钱。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毒品的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别人那里借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2011年参加医学动物实验后,取出保管在这里的剩馀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放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离开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左右,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利用无人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将试剂瓶等物品投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投入宿舍楼外的垃圾箱。

2013年4月1日9点左右,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天中午在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去中山医院就诊,检查发现肝功能受损,住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加重,转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察调查了一下。

林森浩在法庭上二审宣判[2]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到复旦大学保卫所通报黄洋中毒事件,上海警察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特务组进行调查。

林森浩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之前,没有说实话。

2013年4月12日零时左右,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犯罪嫌疑,呼吁后,林森浩如实供述了向421室饮水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急救无效,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医院去世。

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导致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嫌疑依法批准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了亲笔信,怀疑学校逃避责任,做了官僚的做法。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发出《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林森浩没有精神异常。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一.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

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

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二.调查分析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

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把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

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把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投毒剂量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把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二甲基亚硝胺口服致死剂量为37mg/KG,黄洋体重应为60KG左右,所以理论致死剂量为2220mg,也就是2.22克。

根据百科,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为1.01 g/mL,按照林投毒的剂量50ml计算,总计投毒量为50.5克。

饮水机的水罐实际容量为19L,也就是19000克。

由于二甲基亚硝胺极易溶于水,可以视为完全混合,混合液体的毒物含量为2.658克/L。

所以即便是完全混合,只需口服835ml混合液体,就可达到致死剂量。

以上是完全依据理论数据进行的计算,而实际情况与理论是有所出入的。

其一,林是将药剂直接置于水槽内而非饮水机水瓶内,饮水机工作的原理是先出水槽内存水,再由水瓶内引入水至水槽备用。

故水槽内毒物无法与水瓶内存水发生混合,只能与水槽内备用水发生混合。

其二,如果只计算水槽内存水混合,那么饮水机出口端的含毒物混合水中,毒物含量应远高于理论中2.658克/升。

复旦大学投毒案(2013)

复旦大学投毒案(2013)

事发因果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林某已被警方刑拘。

复旦研究生医院离世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在2013年4月15日晚发布黄洋入院,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发现有毒化合物后,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赶往事发宿舍楼,该宿舍楼位于东安路130号的学生宿舍区,宿舍管理员拒绝陌生人出入,20号楼内黄洋原来居住的寝室空无一人。

据该宿舍楼同学表示,黄洋寝室的其他室友已全部搬出,整栋宿舍楼只有部分寝室才有饮水机。

昨天下午(4月16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琐事引起不和,毒药由他偷偷从学校实验室带回。

据了解,本案已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接下来将由检察院主导审查批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微博称,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官方通报称,2011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起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2013年4月1日晨,黄洋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下午去世。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

案例分析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

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

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

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复旦大学投毒案

复旦大学投毒案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 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 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我们的建议
个人方面 人无完人,学会包容。 简单沟通,解决矛盾。 学会倾诉,学会分享。
学校方面 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 开展心理辅导和及时的心理疏导。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 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 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 审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被告人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 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 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 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 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经过在看守所几个月时间的反思以及练习,我越来越坚信性格可以改 变,命运可以改变,需要练习,不断地练习。我相信你们也会同意我的这 个观点的。
世上没有后悔药,过去的也永远地成为了过去。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 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 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对不起!你们都受罪了。我祝福你们:爸妈、大姐、二姐、弟弟、妹 妹、姐夫、妹夫,还有我的好朋友———鑫源。鑫源在改变命运的道路上 会越来越成功的。对了,还有五叔,您辛苦了,以前我不懂事,希望您不 要见怪。呵呵,祝福你们,我的亲人朋友们!

2014届高考复习作文热点解读——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4届高考复习作文热点解读——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4届高考复习作文热点解读——复旦大学投毒案背景回放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严重,学校组织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请警方介入。

4月11日,警方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

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黄洋同寝室室友存在嫌疑,并将林森浩刑事拘留。

4月16日下午,黄洋不治身亡,复旦大学官方微博“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第一时间通报了该消息。

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人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纵观“复旦投毒案”始末,舆论关注随着事件进展或扬或抑,事态发展期间,不同诉求的网民站在不同角度或调侃、或心痛、或扼腕、或反思,对教育、凶杀、人性、制度、社会的种种复杂情绪也顺势集中释放。

正如一些网友所讲,“在悲剧面前,我们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多维解读反思我们的教育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认定其室友嫌疑。

这实在令人扼腕。

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

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

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

黄洋,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扼腕。

相同的痛惜,给逝去的生命,也给那个迷失的灵魂。

该是何等的仇恨,怎样的扭曲,才忍心对同窗下此毒手?教育的本质,不仅在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心智的健全,人格的丰满。

从当年的朱令,到今天的黄洋,该反思的不仅是校园。

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投毒者林森浩被判死刑。

受害者黄洋的命运令人唏嘘,而林森浩的命运则值得全社会思考。

从天之骄子到阶下囚到被判死刑,推动其人生轨迹的,就是“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愚人节玩笑”吗?要让悲剧不再重演,除了法律,还需要教育,更需要正常价值观的集体塑造。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很多身处林某的圈子从未留意林某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 林某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
少有人留意林某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
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某的家庭——其实相 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某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
经警方初步查明, 林某因生活琐事 与黄某关系不和、 心存不满,经事 先预谋,于3月31 日中午,将其做 实验后剩余并存 放在实验室内的 剧毒化合物带至 寝室,注入饮水 机水槽。
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某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
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 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 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 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同学林 某存在嫌疑并被依法刑事拘留。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 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 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 表示沉痛的哀悼!”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特别
第二、不分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学生们都感觉到个人
的独立空间变小甚至没有了。
第三、学业压力。直研直博的名额竞争激烈,而成绩的等第也会影响
自己的未来,所以“无学”的大学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压力,在关键时 刻矛盾也容易激化。 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得学生则习 惯过渡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教学案例16复旦大学投毒案

教学案例16复旦大学投毒案

教学案例16: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呈现】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

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案例点评】本案例社会影响极大,是在大学校园里发生的典型案例。

本案例的关键词:一是“集体生活空间”,二是专业,三是漠视,四是缺位。

案例中林某将剧毒物品置于公共生活空间的饮水机中(其当时行为指向性很强,但是不排除其他同学饮用的可能性);林某系医学专业学生,熟识所投放药品,对药品属性、剂量、人饮用的后果有着非常明确的认知;林某对生命的漠视,体现在投毒之后,他有多次机会告知被害人或者医生,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甚至挽救其性命,可是他却安然度过半个月的时间,眼见着被害人死去;在林某的身上法律是缺位的,他的字典中没有“法律”一词,正如网友评论: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

事件反思
进入21世纪,仅是校园投毒案,就已经发生多起。1995年,清华
大学女生朱令被投毒,导致终生残疾。1997年和2007年,北京大 学和中国矿业大学也分别发生投毒案。3起投毒案所使用的毒品都 是重金属铊,清华投毒案的毒品来源不明,北京大学投毒案的毒品 来源于学校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投毒案的毒品来自网上。 出如此极端的举动,校园里此类案件频发,到底原因何在,更值得 反思。2013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学生针对大学生寝 室关系,在华中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仅43%的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记者调查发现,容易引发寝 室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生活习惯以及沟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而当问题出现时,多数学生会选择跟室友‚冷战‛。
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
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
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 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问题思考

一场投毒案折射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单薄,还是 学校的缺失? “ 前生回首今生缘,数载同窗情谊坚。” 同窗之谊从古 代传颂至今,为何屡屡出现“同室操戈”的现象?复旦大学 投毒案引发热议,有人说最可怕的不是毒药,而是人心。 本事国家栋梁之才的天之骄子们,又因何走上不归之路?

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

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

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死刑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日(2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午10时30分,法庭审理开始。

记者看到,被告人林森浩穿一件绿色军大衣,平头,表情淡然。

当被问到学历时,林森浩略有犹豫后答道,“研究生在读”。

而在法官宣读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时,记者注意到,林森浩在听到有关自己取得毒物过程时抬起了头,随后又将头低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民网记者胡彦珣李欣萧君玮陈东达徐寅冬)
□新闻回顾
2013年4月1日复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

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 日被执行死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11 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 年4 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 年2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 年1 月8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 年3 月31 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 号楼204 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 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当日17 时50 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 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 月1 日9 时许,黄洋在421 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02刘雨晨表示那些没去开发大西北就犯罪的青少年不是一名好的学生
05崔宏彬表示青少年犯罪的那些人可能还是太冲动了
04赵飞表示很感谢室友的不杀之恩
03曹雯博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容易被外界环境所影响 01颜帅康表示恶习渐渐形成于不知不觉中
——德莱登
47唐小峰表示冲动是魔鬼
某 位 不 愿 透 露 姓 名 的 本 组 同 学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 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投毒案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 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 式加害黄洋。
谢室友不杀之恩
马加爵事件
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 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2004年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8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 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的同学。 2004年2月26日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 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 2004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 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2004年3月初 公安部统一指挥针对马加爵的全国大排查,全国出现数十名“疑似 者”。 2004年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 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2004年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两万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 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精选推荐

复旦投毒案——精选推荐

复旦投毒案这⼀事件引起了很多⼈的很多⼈的关注,到底这⼀事件的经过是什么呢?对社会的影响有哪些呢?或许还有很多⼈不了解,接下来店铺的⼩编就问您收集了这⽅⾯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复旦投毒案⼀、案情2013年4⽉1⽇,早上黄某喝下寝室内饮⽔机内的⽔,发现⽔的味道不对,认为⽔过期了,特意将过期的⽔倒掉,把桶刷⼲净。

到⼗点多,黄某开始有恶⼼、呕吐、发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学附属医院。

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

4⽉2⽇,因为症状没有好转,晚上9点黄某在同学的陪同下去看急诊,化验结果表明其肝功能已经出现损伤。

4⽉3⽇,黄某病情加重,⾎⼩板数量减少,被转移进外科重症监护室。

经过初步会诊,医⽣认为是由于中毒⽽造成的肝损伤,但因为毒素不明,难以判断及对症下药。

4⽉5⽇左右,黄某出现⿐孔出⾎。

4⽉8⽇,黄某陷⼊昏迷状态,但病因仍不清楚。

4⽉9⽇,黄某的师兄孙某从⼀个陌⽣的号码接到⼀条短信,短信内容是“提请注意⼀种化学药物,周围有⼈常在⽤。

”孙某⽴刻将情况告知了黄某的导师,并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接触该药物的试验⽤⼩⽩⿏的症状与黄-洋的症状类似。

之后其向复旦⼤学保卫处、上海市公安局报案。

4⽉11⽇,上海警⽅通报,在黄某宿舍的饮⽔机残留⽔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

4⽉12⽇,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4⽉13⽇,下午,黄某瞳孔放⼤。

4⽉14⽇,脑电图消失,肺部因为纤维化⽽没办法⾃主呼吸。

4⽉16⽇15时23分,医院宣布黄某去世。

⼆、社会影响事件发⽣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

有专家认为,因为警⽅并没有公布嫌疑⼈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法罪”。

更有⼈指出,现在⼀些⾼校在类似的药品有监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类似案件有可能会再次发⽣。

复旦⼤学负责⼈声称案发之后学校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毒药保护制度上是健全的。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四、是否故意杀人
辩方认为:林森浩只是临时起意,带有戏谑 的动机,并没有到“希望或追求黄洋死”的 程度,“心地没那么坏”。 法院认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 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 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 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 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 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 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证 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 果发生的故意。
六、媒介审判倾向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体利用公开传播的 新闻报道或评论,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 明示或暗示地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 公正,或对社会发生的相关事件作出公开 的判断和结论。以其主观倾向性来引导受 众,使他们失去原来的客观公正立场。
1、媒体滥用权力

媒体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向受众传播最新 信息,形成轰动效应,常常在事件的发生、 发展还存在很多没有确定因素的前提下, 贸然下定论,导致权力滥用。 “复旦投毒案”的报道源于复旦大学官 方微博于4月15日发出的一则通报,通报 内容说明该校研究生黄洋因中毒生命危在 旦夕,并证实“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 在嫌疑”。
二、审理与宣判
2013年11月27日,复旦大学投毒杀人案在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 人林森浩称只想整人不想夺命,并否认因琐 事杀人。2014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 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 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提出 “上诉人没有杀害 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 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 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

“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

“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法律“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于年月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在二审中,专家证人抛出“并非死于中毒”之说,引发热烈讨论.专家证人地证言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为何无法逆转一审判决?本刊记者/胡庆波综合报道年月日时到深夜时分,轰动全国地“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午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排起了准备参加旁听地长龙.惊天大逆转年月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生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一种剧毒物质)试剂注入宿舍饮水机内,造成同宿舍学生黄洋饮用后身体不适,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于年月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及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年月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林森浩当庭翻供,称曾多次稀释毒液.林森浩针对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所作地供述进行更正——第一,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第二,对犯罪事实地供述进行一些更正.他首先回应了有关自己与黄洋“关系不好”和“妒忌黄洋”地说法,并明确表示,自己与黄洋地关系不错,投毒只是“像平时拍来拍去玩闹一样,单纯地只想看看黄洋会有什么样地反应”.他反复强调,这种“反应”指地是黄洋发现被下毒后所表现出来地状态,而不是呕吐、眩晕甚至住院、死亡这样地生理反应.庭审中最大地意外来自辩方对于死因地质疑.辩方申请以“有专门知识地人”身份出庭作证地专家胡志强称,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导致地急性肝坏死继发多发性器官衰竭.胡志强认为:“喝了这个(有毒地)水跟得了乙肝没关系.他地表现都是乙肝症状.”他称自己掌握了一份由中山医院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两名医生在黄洋住院期间地一个会诊意见,这份会诊意见称“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地肝衰竭”.胡志强指出,黄洋在月日、日、日做地针对乙肝病毒地血液检查中,曾有个抗体呈现“阳性”,造成这种检验结果“唯一可能是感染了乙肝”,“如果是中毒,乙肝病毒抗体不会是阳性结果.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地巧合”.基于胡志强地论述,林森浩地二审主辩律师斯伟江建议量刑尺度在年到年之间.这一辩护角度令人大跌眼镜——林森浩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次二审结果一直被法律界人士猜测会在死缓和死刑之间“纠结”.因此,多家媒体以“惊天大逆转”为题报道“复旦投毒案”地二审情况.检方申请地鉴定人员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地说法.陈忆九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地专业鉴定人员,他曾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陈表示,黄洋地尸体鉴定报告是位专业鉴定人地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地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结论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位专家中包括传染科专家.陈忆九表示,黄洋地三项指标呈阳性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二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无法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陈还表示此前地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地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检方提出,胡志强地结论主要依据地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庭审中,检方还问了胡志强地资质.胡志强表示自己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时分,漫长地庭审终于接近尾声.在辩方律师斯伟江地强烈要求下,法庭在决定结束辩论后,又再次决定给控辩双方各分钟进行辩论.在庭审最后,林森浩表示,自己对不起黄洋地父母和亲人,“如果我能侥幸地活着出去,一定会尽全力补偿你们”.解构专家证人据了解,胡志强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胡志强在法庭上究竟是什么角色?他发表地意见能起到多大作用?黄洋患乙肝是否会影响对投毒行为地定性?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如此表示——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庭作出裁判地基础,其中包括证人地证言.而有一类特殊地证人,他们并非陈述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地事实,而是依据自己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知识、技能或经验,就诉讼中涉及地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地判断、发表自己地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这样地角色,按中国法学界地说法叫“专家辅助人”,洋气些则叫中国式“专家证人”.比较而言,中国地“专家辅助人制度”既借鉴了欧美专家证人制度,又具有强烈地中国特色.中国目前地专家辅助人常常比照地是鉴定人地资格,一般都在体制内,或是公安、检察院地鉴定专家,或者是高校地大学教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地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地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地人”地出庭目地是为了辅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根据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提出自己地意见,与证人、鉴定人出庭所承担地任务有着本质地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即当事人地申请须先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道关.当事人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必须有事实证据和理由,如发现了新地证据等.在本案中,林森浩地辩护人地质证意见有自相矛盾之嫌,申请重新鉴定也缺乏事实根据,况且已不存在重新鉴定地客观条件(已无现场、死者已被火化),法院应该不会同意该申请.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这种说法只是对鉴定意见地质证意见,法院只有在查证属实后才会采纳;而且根据庭审情况看,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正如控方所称,胡志强地结论主要依据地是文书、报告等,他没有参与尸体解剖.根据目前查明地事实,已经可以确认黄洋是因投毒致死,投毒行为与黄洋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洋患乙肝不会影响对投毒行为地定性.结合本案查明地事实,林森浩地投毒行为手段极为恶劣,而且只有专业人才做得出来.黄洋住院后,嫌疑人未及时告知投地是什么毒.主观上,他有明显地杀人故意;客观上,他实施了投毒行为且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另外,一审时,林森浩表示,愿接受任何审判;二审时,林森浩全力为自己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地相关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印证地,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从本案情况看,林森浩地“翻供”并不成立,因此,法院坚持了一审地认定.(摘编自《中国青年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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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心理分析
林的产生原因
自卑、挫败、闷骚,被林严格限定在网络生活中,他为自己塑造了沉默、冷感的外壳,搭配上优异的成绩,现实中与他相识的人,很少意识到他内心的虚弱。

现状
事实上,不少大学生意识不到自己的心理危机或疾病,不会主动向心理咨询中心或是专家寻求解决方法。

建议对个人而言,
一旦心中出现郁闷、焦虑等症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及时倾吐,或上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倾听专家的意见,尽早发现问题,并将问
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千万不要憋在自己心中,自己钻牛角尖。

二、同时一些性格孤僻内向的学生可以多参加集体活动,扩大交友圈子,多听朋
友老师的建议。

如果情况严重,应该配合药物治疗。

一是加强人际交往,建立心
理支持网络。

受挫时找人倾诉,以释放怨恨与不满。

三、人际交往中受到伤害时,要以适当方式表达不满,使他人明白而收敛自己的
行为,同时避免怨恨蓄积。

从教育方面看:预防犯罪行为,应从健康人格塑造抓起,加强个体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是预防犯罪的关键。

处于“危险之春”的青年犯罪问题已向现代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此类大学生,要重视心理健康辅导,帮助他们广开渠道疏通攻击能量,以促进人格健康发展。

从社会角度分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情来不得半点虚假,是相当严肃的问题当
然也更容不得丝毫马虎,人才培养事关国计民生,当今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
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而教育的发展,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保
护,也需要社会的关怀
北大教授钱理群评价说:“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着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
们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的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是真的吗?那样岂不是十分可怕,更是可悲!我们寒窗苦读十几年,到达大学,竟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是教育的堕落,或说是人性的悲哀!
另一个版本建议
要学会理智地表达情绪,而不是压抑不良情绪。

学会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或者学会换位思考、换角度思考问题,这样情绪会随之改变。

最好掌握一两种在关键时候克制自己情绪冲动的方法,如放松方法中的深呼吸、离开冲突现场、转移注意力等。

特别是要意识到在情绪冲动时不要做决定,更不要采取行动。

因为此时自己是不理智的大学室友之间是非常亲密的一种关系,很容易引起摩擦。

跟室友相处,要注意别搞“小团体”,不要触犯室友的隐私,彼此宽容、理解,有难相帮,自己有事情也要大方提出请求,千万不要逞一时口快。

复旦投毒案之后的建议:1.媒体报道需坚守职业道德2.校园教育应以尊重生命教育为基础,以德为先。

3.学生心理教育亟待加强,熊丙奇指出,复旦投毒案折射出当代大学生知识与道德的错位。

由于我们只关注一个人的学历和知识,而缺乏对大学生心理健康、道德水平的关注,最后结果可能就是他有知识、没有文化,这样一系里校园极端案件便发生了。

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有才无德。

一个人的学历是代表他学习经历,反映了他知识教育一方面的成果,而无法反映出他的人格、身心,而人格的教育、身心的教育、
心理的教育,这些教育才是对一个人起到更大作用的教育。

第二,功利主义。

无论基础教育
还是高等教育都指向功利的功能,非功利的价值渐渐淡薄。

具体表现在中小学阶段,很多学校追求的是升学率。

进入大学之后,学生的目标也是为了就业或者考研、出国。

整个教育会陷入严重的功利化氛围当中。

第三,漠视生命。

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尊严的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保护自我这方面的教育是比较缺乏的,因此遇到矛盾的时候,学生可能就会采取非常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处理,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过面对的是一个鲜活的生命。

学生的身心健康关乎着整个社会和民族的未来。

学生心理教育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多管齐下,每一个人都责无旁贷。

第一,学校应该采取措施来应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比如说开设相应的心理咨询的课,普及心理的一些知识,同时完善学校的心理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学生一些心理的问题,给他们进行相应的救助。

第二,学校、家庭应该关注学生人际交往的能力。

尤其在家庭中,父母应该改变包办代替一切的家教思维,应该把学生作为是未成年的社会公民对待,应该建立起平等沟通的关系。

而在学校的集体里,老师应该引导同学平等相处、宽容相待,及时发现同学之间人际关系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来化解这些矛盾,从而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第三,社会需创造自由、公平的竞争氛围,给学生以多元、个性的发展空间,让学生真正实现多元选择。

我们应重视社会环境对学生成长的影响,从而减少极端个案的发生。

4.民众登陆新媒体,担当和责任不能忘。

从投毒案件看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从一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叹息中我们感受到的不仅仅是一种惋惜,更是一种痛楚。

近几年,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生面临的学习、生活、情感和就业压力明显增大,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高校的校园稳定。

接连发生的大学生杀舍友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已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种现象已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复旦大学投毒
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室友关系的关注和思考。

一些在大学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反映,每学期都有学生因为宿舍关系处理不好而提出换宿舍的要求。

经调查得知,生活习惯冲撞、缺乏深入交流、不良竞争心理,是导致宿舍关系紧张的三大原因。

第一,生活习惯冲撞。

高校和中学不同,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也带来了各自的文化、生活习惯等。

现在90后大学生普遍个性张扬,而一些学生缺乏包容别人生活习惯的大度,互相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

第二,缺乏深入交流。

大学生因为家庭背景、性格、爱好和价值的差异,难免造成相互之间没有交集,缺乏共同语言,加上网络对人际交流的冲击,现在室友间交流越来越少。

第三,不良竞争心理。

评奖学金、班干部竞选等直接关乎学生的现实利益和未来发展,加上名额有限,竞争激烈,在关键时刻矛盾确实容易激化。

同时,现在独生子女缺乏互相谦让,也是原因之一。

这次复旦同学中毒遇害的事件,再一次提示我们,在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节不仅仅是对业务能力和个人成长的一种培养,更是对未来社会新一代人才综合素质的一种责任。

面对这种责任,从家长到学校甚至是整个社会都责无旁贷。

学校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有三个不同的途径。

第一,课程教育。

学校开设了针对所有学生必须上的身体健康教育的必修课程,对于唤醒或者提醒学生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传播一些常见的身心健康的理念和做法都有很大帮助。

学校也开设大量的以潜修形式存在的,像身体健康的,比如压力管理、潜力管理、人际关系、人际沟通、生命教育等课程,覆盖面积不像公选课那么广,但是在细节上的深入和兴趣程度,对选课学生的帮助程度都会有所增加,学生会基于自己的一些需求和状态选择课程。

第二,真正很有效地或者说关键的是要提升给学生做工作的老师们的心理健康意识和理念。

因为很多高校的辅导员们本身不是做心理健康、社工、社会工作。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给他们迅速地提升和灌输心理健康意识和理念。

资源的匹配、级别、投入,包括辅导
员的岗位设置是很重要的,会影响到教师们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效果。

高校学生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也是比较凸显的,所以,在学校层面上,辅导员的工作群体是非常重要的,
它对于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是非常有影响的因素。

第三,朋辈辅导体系如果能做得好,有效和深入程度就会比较高。

朋辈就是同年龄人,同一个群体的伙伴,他们以小组的形式提供更深入和细致的心理帮助。

这个体系在预防层面上,发现和预防问题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他们和学生本身接触的会比较多,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可能会让很多危机事件能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家庭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灌输正确的价值观,……
社会及媒体要宣传主流价值观,传递正能量……
总之,要成才,先成人,一个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其之于社会的作用,恐怕是大于那些学富五车、却不惜为了自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人。

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我们恐怕不能因为高校投毒案的极端性,而忽视了对社会、对教育应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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