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8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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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一、总则处方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药品处方和调配工作中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展药品处方和调配工作的部门和从业人员。

二、处方管理1. 处方的开立(1)医师开立处方应当符合诊断要求,并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用药方法和用量。

(2)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医师的签章。

(3)处方应当详细记录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禁止使用模糊或不规范的词语。

2. 处方的审核(1)药剂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检查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如发现处方不合理或存在问题,药剂师应当与医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3)药剂师审核通过的处方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

3. 处方的保管与归档(1)已执行的处方应当妥善保存,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

(2)处方的保管和归档应当设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3)处方的保管和归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三、处方调配1. 药房的管理(1)药房应当具备必要的场所、设备和人员,并做好防潮、防热、防尘等工作。

(2)药房应当按照药品分类和存放要求进行摆放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药房应当按照要求记录药品的进出库情况和使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止重复收发和误发药品的措施。

2. 药品的调配(1)药剂师应当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调配药物。

(2)调配药品时,应当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和数量,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药剂师调配完成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药品上签名和注明调配时间。

3. 药品的发放(1)药剂师应当按照处方要求发放药品,并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注意事项。

(2)患者应当核对所发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和数量,并签字确认。

(3)药房应当建立完善的退药制度,对误发药品和超量药品进行处理。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1、不得重复开药。

(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

(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

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2、处方内不得缺项;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中药饮片处方按君、臣、佐、使得顺序排列书写,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一)印制格式不合格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科别、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调剂、复核非双签名;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医院门诊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门诊药房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药房所有处方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等环节。

第三条门诊药房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二)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药品说明书及临床诊疗指南,合理开具处方。

(三)安全用药:关注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四)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处方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等操作规程。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开具处方。

第五条处方内容应包括:(一)患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等;(二)药品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疗程等;(三)诊断信息:临床诊断、病情描述等;(四)医师签名及日期。

第六条处方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品,开具处方时注意以下几点:(一)药品选用应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二)注意药物相互作用,避免不合理的联合用药;(三)根据患者病情和体质,合理调整药物剂量和疗程;(四)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三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具有药师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处方。

第八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应严格执行以下操作规程:(一)核对处方内容,确保患者信息、药品信息、诊断信息等准确无误;(二)审查处方开具医师的签名及日期,确认医师处方权;(三)检查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合格、有效;(四)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对处方进行合理性审核;(五)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剂。

第四章处方计价收费第九条处方计价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价格政策,准确计算药品价格。

第十条处方计价收费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诊断信息等,确保计价收费准确无误。

处方的管理制度

处方的管理制度

处方的管理制度一、前言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的核心内容之一,合理的处方管理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患者就医体验,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处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药剂师以及其他临床人员。

三、处方开具1.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日期、诊断、用药和用量等内容。

2. 处方必须使用医疗机构指定的处方笺,并在规定的栏目上填写完整。

3. 严禁医生私自签署处方或使用他人名义签署处方。

4. 在开具处方时,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和用药指南,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用量。

5. 对于特殊病例,需要进行特殊的用药管理,医生应当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用药调整,并在处方上做出明确说明。

四、药品配药及发药1. 药品的配药和发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剂师进行,严禁非药剂师人员擅自进行药品配药和发药操作。

2. 药剂师在进行药品配药和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内容和药品信息,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

3. 药品配药和发药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信息与处方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生和管理人员反馈并进行调整。

4. 对于一些易滥用、易成瘾的药品,药剂师在配药和发药过程中应当特别谨慎,确保患者使用药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五、用药监控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跟踪。

2. 对于一些已知的药物不良反应或者临床用药中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生和患者进行相关警示和提醒。

3. 如果发现患者使用药品有可能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跟踪,并配合医生进行用药调整。

4. 对于一些特殊的药品或者特殊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对应的用药管理档案,做到个性化用药管理。

六、处方管理质控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控中心,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抽样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关处理。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医院、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二、执业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审核,业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的签字留样在药学部备案。

三、药学部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学部有权拒绝调配。

四、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六、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处方标识与颜色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七、书写处方一般用钢笔、蓝色或蓝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中文书写。

处方以电子打印处方为主,打印处方须符合规范,不得涂改,打印处方须医师手签才有效。

八、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九、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处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审核和监督,确保医生开具处方符合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处方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处方开具的基本要求(1)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问询和体格检查,确保准确诊断。

(2)处方必须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追溯。

(3)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药物,并注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剂量、用法和用量等详细信息。

(4)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设定用药周期和疗程。

2.处方审核和审方要求(1)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方,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子细核对处方的各项信息,包括患者信息、药物信息和用药要求等。

(3)药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相互作用等因素,判断处方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药师应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解决药物相关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医生提出修改处方的建议。

3.处方管理和监督要求(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存档、备案和追溯。

(2)医院应定期对医生的处方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

(3)医院应设立监察部门,对处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4)医院应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对处方管理的重视和合作意识。

三、处方管理制度的意义和效果1.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通过规范处方管理,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更加谨慎和细致,减少了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提高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2.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医生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史问询和体格检查,合理选择药物,并注明详细的用药信息,有效避免了患者因用药不当而发生意外和不良反应的风险。

3.加强药物管理和监督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医院设立专门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方,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加强了对药物的管理和监督。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二、处方的开具(一)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Ξ)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医院药房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房普通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管理制度1. 处方开具(1)医师在为患者开具普通处方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过敏史,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合理开具药品。

(3)开具处方时,医师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并注明用药疗程。

2. 处方审核(1)药师在收到医师开具的普通处方后,应认真审核处方内容,确保处方合法、合理、合规。

(2)药师应检查处方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是否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等信息。

(3)药师应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确保与患者病情相符。

3. 处方调剂(1)药师在调剂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配药,确保药品质量。

(2)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确保药品质量。

(3)药师应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指导患者正确用药。

4. 处方保存(1)药房应按照规定对普通处方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处方保存应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处方完整、清晰。

三、监督检查1.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药房普通处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药学部门负责对药房普通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 医师、药师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药学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处方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处方的质量控制管理,提高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学等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用以指导患者用药的书面或电子化的医嘱,并附有医生签名、药师审核签字等要素的文件。

第四条临床处方的质量控制管理包括处方书写质量、处方审核质量、处方发药质量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临床处方的质量控制管理必须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处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处方书写质量控制第七条处方的书写必须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药师和患者。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处方必须写明医疗机构、科室、医生的名称和职称;(二)处方必须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三)处方必须写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剂型、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四)处方必须写明医生的签名和日期;(五)处方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书写质量控制的制度与流程,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处方书写技能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采用电子化处方系统,提高处方书写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并通过技术手段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处方审核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药师是临床处方审核的专业人员,具有医学和药学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和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应注意以下方面:(一)判断处方中的药物是否符合临床指南、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二)判断处方中的药物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三)判断处方中的药物是否与患者的病情相符;(四)判断处方中的药物是否与患者的过敏史等相关信息相协调。

第十三条药师审核后,应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确保审核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审方制度,确保处方审核环节的准确性和质量。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通用17篇)处方管理制度篇1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

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药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处方药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处方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1、凡医保使用的药品处方须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批后方可配发。

2、处方必须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并有医师签名。

如需更改,医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

3、不符合规定或有配伍禁忌处方,药剂人员有权退回处方。

4、每张处方限三日量且不能超过五种药品,慢性病可开七日量,并实行处方限额管理。

5、毒、麻、限剧药品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笺,其用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6、处方当日有效,若超过期限须经医师重开处方方可调配。

7、处方应每天装订成册并统计张数、金额等,按月装箱保存。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毒性及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

它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处方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使其在合法、准确、科学的基础上,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药物种类、剂量和用法,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确保治疗效果最大化,同时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处方管理制度对医生开具处方的过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相关资料,综合判断患者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在选择药物时,应优先考虑国家规定的首选药品,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依法填写处方信息,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处方管理制度还涉及到医师对处方的审核和责任追究。

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发放前,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以降低用药风险。

医疗机构应建立与处方审核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减少人为疏漏和错误。

对于违反规定的处方,医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处方管理制度还需要医疗机构严格监督患者用药的情况。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用药档案,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定期进行复查和随访,确保处方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用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和优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处方的问题。

处方管理制度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监督。

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处方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总之,处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理的处方管理,才能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处方管理制度核心

处方管理制度核心

处方管理制度核心1. 规章制度目的处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处方使用和管理,确保处方合理、规范、安全,并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2. 管理标准2.1 处方发放管理1.全部处方必需由持有效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书写,且须包含患者姓名、日期、用药剂量和用药频率等必需信息。

2.处方保管以电子文件为主,纸质处方应于发放后妥当保管,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3.处方发放应配备专人进行登记,包含处方的编号、患者信息、发放人和领药人信息等,确保处方流程可追溯。

4.严禁由非授权人员非法开具和调配处方药品。

5.在发放处方药品时,应与患者核对处方信息和患者身份,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6.药房应依照药品类别、药品有效期等进行储存和陈设,确保药品不过期、不混用、不错用。

2.2 处方审核管理1.针对高危药品和特殊病症等情况,应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合理、科学、安全。

2.处方审核应由经验丰富的药师和医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对处方药品的选择、剂量、频率等进行严格审核。

3.审核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临床指南,确保处方合理与符合临床要求。

2.3 处方调配管理1.药剂师在处方审核通过后,应依据处方开具和患者需求,正确配制临床需要的药品。

2.药剂师在调配药品过程中,应遵从相关操作规程和药品调剂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与安全。

3.药剂师应在药品调配过程中,认真核对药品种类、数量和剂型等信息,确保调配准确无误。

2.4 处方领药和使用管理1.患者在领取药品时,须供应有效的处方和个人身份证件,以确保领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药房应对处方进行登记,包含领药人信息、处方编号等,确保领药过程可追溯。

3.领药人应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如有疑问应及时沟通药剂师。

4.领药人应依照处方要求,正确服用药品,并遵从用药引导和警示,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生或药师咨询。

3. 考核标准3.1 处方发放考核标准1.对处方发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含处方核对、领药人身份核对、发放记录等,合格率不得低于90%。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

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

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

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 处方内容及要求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2.2.1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处方及医嘱管理制度

处方及医嘱管理制度

处方及医嘱制度1、医生处方权由本院医务组提出必须具备执业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药房签字留样,方可开处方。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2、处方及医嘱应用中文书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用药剂量及用法准确合理,如需要更改报销,应用红笔取消字样,并签上全名。

3、处方药量一般3日为宜,7日为限,针对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开处方的医生,必须在处方上签上全名,麻醉药品的处方,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4、处方及医嘱应用的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计算: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5、紧急执行的处方或医嘱应标明“急”字,有关人员应尽快执行。

6、药剂,护理人员不得修改处方或医嘱,如处方或医嘱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后执行。

7、对新入院病员,一般医嘱应在2小时内开出,特殊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

8、一般情况下,不要使用口头医嘱,抢救或手术中医生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要重复一遍。

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医生要及时补记医嘱。

9、病员手术和孕妇分娩后,凡需要下班执行的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护士长每周组织护士进行一次查对。

10、护士按分班查对医嘱,凡需要下班执行的医嘱,要交待清楚。

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护士长每周组织护士进行一次查对。

11、医生不在或因工作不能离开时,护士可临时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并向经治医生报告。

12、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或医嘱,滥用药品情况,药剂、护理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和执行医嘱。

13、处方由药房保管备查,一般处方保管一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管三年。

到期报院领导注销。

中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是医生开写的取药凭证,药剂科凭本院具处方权医师开具的处方发药。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士)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调剂室.调剂室凭此接受处方,配发药品。

3、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处方一律用钢笔、原珠笔或毛笔书写,不得有涂改。

必要时,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字以明确职责.
5、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超剂量、配伍禁忌等情况需要修改处方,需退回医师处,经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调配。

6、审方人员如实登记错误处方,定期报告药剂科。

7、处方时拟用的中药一般应按君、臣、佐、使及药引等依次书写.应与中成药、西药分开,单独书写。

8、处方中的剂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称量采用公制。

中药处方中各药的数量应排列整齐,以防错误.
9、一般处方3日为宜,7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当日有效。

门诊处方有效期为1—3日,超过限期时,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10、调配麻醉、毒性中药,须凭有明显标志的毒性中药专用处方,每日做好消耗、交班登记.麻醉、毒性中药的调配、储存管理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普通中药处方应为白色,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

12、普通中药处方留存1年,细料、贵重药、含毒性中药处方留存2年,含麻醉中药处方留存3年.
13、调剂及临床中药专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生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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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的含义:处方是医师为患者防治疾病需要用药而开写的书面文件,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药品消耗及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又是追查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因此处方具有法律,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

二.处方的权限: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的处方才能有效。

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必须同时有带教医师签字处方才能生效。

进修医生经医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独立开写处方。

三.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签名三部分。

处方前记包括医疗单位全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处方日期等。

正文包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和给药方法。

麻醉药品还要写明诊断。

签名包含处方医生签名,配方人和检查发药人签名,收费员盖章等。

四.处方的书写: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才能调配。

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

如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应与医生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处方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

上述资料未收载者,可参照药品说明书。

普通药品可以用缩写,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写全名。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五.处方的调配:调配处方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

药物配伍变化和合理用药等;查医师签名;查收费情况。

对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规格,用法用量,瓶签等。

调配人员和核对人双签字或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

发药应核对处方和患者手中副联中号码相同方可发药。

六.处方的限量:处方限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为3日用量。

慢性疾病为一周用量。

对癫痫,结核,高血压等慢性病为两周用量。

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麻醉药品处方医师应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每张处方口服制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注射剂只允许一次常用量,处方当天有效,不得涂改。

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实行“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制度。

精神药品处方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应单独存放。

八.处方的有效时间:急诊处方,麻醉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原则上当日有效,必要时可保持1-3天的有效时间。

过期的处方需经原开方医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九.处方的保管:普通处方每日装订,分月装箱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二年;医保处方及公费医疗处方由公费医疗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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