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应改称为“公众熟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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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非容易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

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点。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并不是说你的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他需要一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

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

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2)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驰名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给予整体保护。

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备一样,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对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过它的有形资产。

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

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

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为名牌。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一种荣誉称号,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不都是驰名商标。

一、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拒绝这种商标的注册。

对于已经注册的,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如果这种注册是非善意的,则撤销无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历史沿革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历史沿革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历史沿革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93年我国商标法修改。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一阶段(1985.3-1993.6)“行政个案保护”阶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截至1996年,全国共认定了不足20件驰名商标。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强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

(二)第二阶段(1993.7-2001.11)“行政批量认定”阶段1993年3月,我国对商标法作了修改,同年7月国务院根据新商标法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

但这里的“公众熟知商标”与“驰名商标”并不完全相同。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

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级增加。

(三)第三阶段(2001.12-至今)“双轨个案认定”阶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全文_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全文_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 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编号:JY-HT-06897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侵权与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

由于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使得它更易遭受侵害,必须对其进行保护。

我国坚持与时俱进,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寻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驰名商标,保障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签:驰名商标侵权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俗称“名牌”,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诚信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视为不当注册行为,其中所提“公众熟知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财富。

我国要走向世界,竞争国际市场,就必须争创在国际国内都驰名的商标。

)万宝路香烟总裁马克斯韦尔曾有过精辟见解:“名牌就是企业发展的最大资产。

”驰名商标又称为“软黄金”。

它的价值可想而知。

由于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信誉好、商品市场广阔、市场竞争力强等特点,因此它最易招致假冒侵权。

其侵权行为除包括侵害普通商标权的行为外,还包括下列几种情形:第一,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第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这种情况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商品来源相同,或误认为其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经济、经营或组织、生产等方面的联系,从而引起“商品出处混淆”。

例如,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亚西卡”商标一案中,“亚西卡”是原告用于照相机上的商标,并在日本已驰名,被告将其使用在化妆品上(字体略有不同,属近似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驰名商标案件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异议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在商标违法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案件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利税、销售区域等材料。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一、单项选择题1.《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成为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应由该国()判定。

A.主管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审判机关2.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是()。

A.国家商标局B.商标评审委员会C.国家知识产权局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4.我国在()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A.1984年B.1992年C.1985年D.1996年5.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WT0框架下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

A.《知识产权协议》B.《马德里协定》C.《世界版权公约》D.《专利合作条约》7.下列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A.一个商标能否构成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概由该国公众决定B.一个商标能否构成驰名商标与该商标所代表商品的价格有关C.只要该商标商品销量最大,该商标就是驰名商标D.一个商标能否成为驰名商标,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8.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

A.对该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B.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C.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D.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E.将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公约有()。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巴黎公约》E.《伯尔尼公约》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A.在市场上享有声誉B.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C.为相关公众知悉D.为相关公众所熟知E.注册商标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A.在市场上享有声誉B.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C.为相关公众知悉D.为相关公众所熟知E.必须是注册商标三、简答题1.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成为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应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法制在线)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本次修改就是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也很完善。

这也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历时十年完成修改程序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实现国际化的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

2003年,有关部门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

经过十年的努力,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据了解,草案被提请表决之前,为进一步增强商标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法律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也许会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认为现在出台是必要和适时的。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一些知名度大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被假冒,或在国外被抢先注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秩序和产品出口,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

我国应借鉴国外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吸取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化普及程度的提高,我国的商标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

如果不及时对我国的商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抢注问题在我国将会显得更加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1.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又称为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1]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

1.2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由于不同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国际商标协会已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议案”,该协议的下列因素为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标准:在当地或者国际间的认知程度;固有的获得的显着程度;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当地或国际间的商业价值;在当地或国际间获得的质量形象;所获得的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注册专有性,以及是否存在与有效注册或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2]1.3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它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使用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商标在中国及在外国的注册情况;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是啥意思

“驰名商标”是啥意思

道 、 众 品 升 天 ,大 牟 其 利 ,大 发 其 财 ,却 把 公 众 蒙在 鼓 里 。 l O 余 年 后 的 厘 清 ,让 消 费 者 明 白 原 来 上 了 一 回 当 。 但 是 ,这 些 年 形 成 的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固 有 心 理 认
某 个 商 标 能 不 能 宣 扬 ? 该 不 该 有 什

沙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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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 ”仅是—个英译词 ,其含义仅为 “ 相关公 众所熟知 的商标 ” ,与产 品质量 、品牌美茗 关 ,不是 莉号
“ 驰 名 商标 ’ ’是 啥意 思
金 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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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解错 了 。
然 而 , 其 后 举 国 上 下 都 有 意
无 意 地 发 生 了 误 读 ,使 它变 成 一 种
“ 荣 誉 称 号 ” 。 驰 名 商 标 制 度 确 立 前2 0 年 ,商 标 局 和 商 评 委 总 共 认 定
了不到3 0 0 件 驰 名 商 标 ;但 在 此 后 1 O
旦 挂 上 驰 名 商 标 称 号 ,便 一 品 得
继续承 接公 众 的心 理认 知需 求 。
而从概念 论争 的终极层 面看 , 撇开 “ 驰 名商 标 ”这 一概 念 的特 定 内 涵 ,在 消 费 者 一 般 性 理 解 意 义 上 ,

原来, “ 驰 名 商 标 ” 仅 是 一 个 英译 词 ,其含义 仅为 “ 相 关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商 标 ” ,与 产 品 质 量 、 品 牌 美 誉 无 关 , 不 是 荣 誉 称 号 。在 “ 巴 黎 公 约 ” 中 ,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是 “ 对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商 标 在 其 未 注 册 的 地 区 或 领 域 提 供 特 殊 保 护 的 制 度 ” 。我 国 1 9 8 5 年加入 这一公 约 ,

商标-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商标-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下面来看看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1、通过商标局认定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
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7.05
•【文号】商标[1995]27号
•【施行日期】1995.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
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商标[1995]2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尔HAIER”商标的前身“琴岛--利勃海尔”是我局于1991年认定的驰名商标。

近年来,海尔集团公司调整了商标使用策略,启用“海尔”商标,在使用中逐步淡化“琴岛--利勃海尔”商标。

目前,“海尔”已成功地取代了“琴岛--利勃海尔”,并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认定公众熟知商标的规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局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名商标)。

附件:“海尔HAIE R”商标图样(略)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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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草案仍未明确个案处理原则
专家建议把“驰名商标”改称为“公
众熟知商标”
发布时间:2011-09-07 08:18:54
法制日报记者姚芃
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最受人关注的是意见稿第14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修改。

业内人士注意到,意见稿对“驰名商标”,被动认定原则有了明确规定,这是一个亮点。

但遗憾的是,意见稿没有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处理原则”。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仍会被异化为广告资本,用来做商业宣传。

此间有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指出:拿公权力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促销活动,意味着公权力进入了市场竞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驰名商标”是一个错误的翻译
专家介绍,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英文“WELL-KNOW TRADEMARK”。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意,仅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中文将之翻译为“驰名商标”,是造成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中国被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确翻译应该是“公众知晓商标”或“公众熟知商标”。

据专家们介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保护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旨在协调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两种制度,给未注册商标以公平的保护,防止未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被抢注,制止他人对在先使用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和翻译,制止侵占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声誉和商品市场,制止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

从法理上说,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赋予“驰名商标”积极权能,而是授予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人排他请求权的消极权能。

当虽未注册但相关公众知晓和熟知的商标声誉受到侵害时,给予法律救济。

而救济的手段只是“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不是对其市场影响力进行认证。

“驰名商标”在中国被异化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原则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

“被动保护”就是指当事人的已经为公众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发生了被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行为,才能请求保护。

没有发生侵权争议,不会启动保护程序。

“个案处理”就是指驰名商标认定仅影响对原被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不得用来对抗第三人或者用于市场竞争。

然而,现实生活中,种种背离驰名商标制度设置宗旨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逐步使驰名商标制度发生了异化。

国际条约和国际商标法中保护驰名商标制度不是任何意义的“树标杆”、“树名牌”。

但在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谁,驰名商标成了政府的政绩。

地方政府重奖“驰名商标”,得到政府奖励30万元的有之;奖励50万元有之;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也有之;奖励最高的是500万元。

为了请一尊“驰名商标”,为了取得这一特别的竞争优势,企业“争创”的积极性异乎寻常,不惜造假案、说假话、动用各种资源。

甚至不惜与中介机构联手“演节目”,通过打“假官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许多企业老总强迫其公关人员“不惜代价,不择手段”,限定时间拿下“中国驰名商标”。

这样不仅有了广告资本,有了最高的荣誉,有了特殊的市场竞争优势,而且还会有政府发给的高额奖金。

真可谓名利双收。

“驰名商标”是最不公平的广告
专家们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带来的严重后果十分担忧。

“本来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却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结果。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竞争中“驰名商标”是官方为企业促销所作的最不公平的广告。

拿公权力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作促销活动,公权力进入市场竞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损害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商标(品牌)是市场竞争的武器。

商标声誉是企业心血汗水和体力智力劳动的结晶。

衡量它的尺度只能是市场,只能是消费者的认知度。

而现实中的“认定驰名商标”,市场公平竞争被干扰,导致“中国驰名商标”被抬上“神坛”。

针对社会舆论的不断质疑,商标管理机关出细则、司法机关出“解释”、“意见”,高调宣称“严格把关”。

“然而,这么做的结果是加深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

因为,这种‘严格把关’、抬高‘认驰’标准的结果,一方面使那些众多未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被复制、摹仿和翻译时,被拦在了这项制度保护之外;另一方面,拿下‘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不仅占有了广告‘高地’,还占有了其他市场竞争优势。

”有专家如此评价。

受访的几位专家建议,依照我国承诺的国际条约义务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驰名商标制度应当理性回归,“驰名商标”法律概念需要正本清源,驰名商标制度需要拨乱反正。

应将“驰名商标”直接表述为“公众知晓”或“公众熟知”商标,取代引起种种误解的“驰名商标”。

明确“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原则,以排除公权力对市场干扰;杜绝当事人拿“驰名商标”用于市场广告、促销。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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