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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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申请执行条件】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恢复执行等,应当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立案法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条【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承受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姓名、名称变更】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姓名、名称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条【身份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手续的审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受委托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4、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委托送达的民事
诉讼文书退回;
5、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以及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
可以按照原途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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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
Ø 若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其义务,则有以下几 种情况:
1、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作 价变卖其财产,予以执行; 2、台湾当事人在大陆除了投资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以其所得利润还债,但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如 确有必要,应商得大陆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 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抵债; 3、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既无财产又无投资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 执行其在台湾的财产,只能通过两岸司法协作的途径解决。
区终审法院进行
2、委托。
3、接受委托。
4、适用法律。
5、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
6、不予执行和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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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一般司法协助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 1、送达司法文书的范围 2、委托 3、送达
(三)代为调查取证 1、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2、委托 3、调取证据
3、裁定及效力。
不予认可的:(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2)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 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3)案件系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 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6)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__海法执字第____号申请执行人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年__月__日经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

由于被执行人______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则只写明异议的内容、理由和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具体理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强制执行的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____元,由申请执行人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附: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受理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销执行申请)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外认……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经审查认定:……(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五百四十四条、五百四十六条至五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三)75.拍卖通知书样式××××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姓名或名称):关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l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评估、拍卖。

经……(如摇珠抽签),已选定拍卖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拍卖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年××月××日(院印)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结束——。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在涉外诉讼中,采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______∙ A.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实施∙ B.送达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C.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D.有详细的受送达人地址(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2.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______∙ A.平行管辖的关系∙ B.涉外仲裁前置∙ C.涉外诉讼前置∙ D.先受理即管辖(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是我国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两种方式。

除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以外,一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于案件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平行管辖的关系。

3.涉外民事案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______∙ A.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D.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的掌握。

(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是______∙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D.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选项A和B属于一般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不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二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开发区内争议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分别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本文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红发表出处:《中国法律》2003年6月号,总第42期。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系中国入世后第一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在当时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涉外案件之一。

《中国法律》是向境外发行的中英文双语法律期刊,受该期刊编辑的特别约稿,作者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期刊名案精析栏目写下这篇评析文章,向境外读者和关注者介绍了案件裁决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广受重视和好评。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刘建红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

2000年12月18日,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一、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l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二、意大利米兰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三、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四、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关于两岸间认可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一、中国大陆对台湾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或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一种,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需要中国大陆与该外国地区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且法院认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的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

针对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并未与之就此缔结条约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号】(2018)鲁02协外认6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积极维护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正文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基本案情】2009年11月6日,韩国居民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

因尹某未归还借款,崔某向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

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利息。

因尹某经常居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且其主要财产均在我境内,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涉韩国判决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互惠原则的适用,不仅影响到一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会影响到本国判决在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

该院在其对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的判决书中阐述,如其以互惠关系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但中国法院仍以与韩国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韩国法院判决的,则其将不再继续维持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本案基于互惠原则,对韩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积极维护中韩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条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或者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当事⼈⼀⽅或者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条外国⼈参加诉讼,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护照等⽤以证明⾃⼰⾝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民法院提交的⾝份证明⽂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续,⽽外国当事⼈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没有建⽴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五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六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经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七条当事⼈向⼈民法院提交的书⾯材料是外⽂的,应当同时向⼈民法院提交中⽂翻译件。

当事⼈对中⽂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本;当事⼈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致的,由⼈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号:法[经]发[1989]12号颁布⽇期:1989-06-12执⾏⽇期:1989-06-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附件: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座谈会于⼀九⼋⼋年⼗⼆⽉⼗⼆⽇⾄⼗六⽇在⼴东省佛⼭市召开。

参加这次座谈会的有沿海和边疆开放地区部分⾼、中级⼈民法院经济庭有关同志。

会议期间,最⾼⼈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到会作了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急需明确的⼀些问题,讨论了加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为搞好治理整顿和扩⼤对外开放服务的具体措施。

现纪要如下:⼀会议认为,党的⼗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深化改⾰”的⽅针,对我国今后的改⾰、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

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的在于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扩⼤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必要的保证。

⼈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要紧紧围绕治理整顿,依法保护和⽀持有利于改⾰开放、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活动;依法限制和制裁不利于改⾰开放、不利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为,为全国的改⾰开放创造⼀个良好的环境。

近⼗年来,⼈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有了初步开展,也积累了⼀些经验,但是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交流的发展情况相⽐,仍然很不相称,离对外开放的要求还有很⼤差距。

今后,在改⾰开放的新形势下,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各级⼈民法院对这种发展趋势应有⾜够的思想准备,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把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向前推进⼀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各地的经验,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作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试题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试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试题单选题(共100题)1、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

甲提起离婚之诉。

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B.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C.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D.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答案】 D2、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

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B.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C.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D.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 B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⑴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1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 B4、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一、引言国际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端跨越国家边界,或者在国际间产生法律责任的诉讼。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出现对同一民事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各国法院判决的互相关联和冲突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法院上确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其中就包括了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既判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既判力是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

解构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既判力的基本原则既判力的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到多国法院对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既判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相互承认和相互执行。

1. 相互承认相互承认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承认另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个国家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应当承认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

具体来说,一个国家应当承认另一个国家法院的判决,如果该判决是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没有受到欺诈等非法手段的影响,不存在明显错误,并且不违反该国的公序。

2. 相互执行以上就是既判力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既判力的条件和限制1. 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既判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一个国家法院在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没有相应的诉讼管辖权,那么该判决是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2. 诚实信用3. 公序四、既判力的适用范围既判力的适用范围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通常情况下,既判力按照国家间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适用。

1. 地域适用既判力的适用范围与地域有关,主要涉及到国家间的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

通常情况下,国际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仅限于相关国家之间的判决。

对于在第三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则上不具有既判力。

2. 名义适用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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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
××××国××××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2.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基本形式要求的规定的,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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