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A: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0-06-30

合集下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35,188,000 100.00%
股东名称
峨眉山旅游总 公司
乐山市红珠山 宾馆 合计
年初限售 股数
93,173,625
18,462,375
111,636,000
本年解除 限售股数
0
本年增加限 售股数 0
年末限售 股数
93,173,625
0
0
18,462,375
0
0
111,636,000
限售原因 股改承诺 股改承诺
全体董事均出席该次董事会。 公司 2007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马元祝先生、财务负责人熊陆军先生、财务部部长李卓玲女士声明: 保证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目录
1、公司基本情况简介………………………………………3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4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6 4、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情况…………………………………10 5、公司治理结构……………………………………………14 6、股东大会简介……………………………………………17 7、董事会报告………………………………………………17 8、监事会报告………………………………………………34 9、重要事项…………………………………………………38 10、财务会计报告………………………………………… 42 11、备查文件……………………………………………… 112
4、报告期内,公司无内部职工股。
(三)股东情况
1、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东总数为 14365 户。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东 2 户,本公司 高管人员锁定 3 户。

峨眉山A: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6

峨眉山A: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6

股票代码:000888 股票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0-24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4日上午11:00在峨眉山大酒店三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15日发出。

会议由董事长马元祝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监事会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2、关于审议注销峨眉山灵秀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峨眉山灵秀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3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占60%股份),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占40%)股份,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旅游纪念品。

公司一直以来采取“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体经营户存在不正当竞争,造成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亏损已停产。

为了避免资源闲置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拟对公司进行注销。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3、关于审议投资1600万元进行峨眉山“企业数字化”项目建设的议案。

为大幅提升公司的数字化管理监控水平,打破信息壁垒,形成企业信息一体化,做到管理的“数字化”、“科学化”和“智能化”,为公司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经营信息,公司拟投资1600万元进行峨眉山“企业数字化”项目建设。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特此公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四川九洲关于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四川九洲关于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公告编号:2013028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为1家,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11号)核准,公司于2010年6月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臵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向九洲集团定向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九洲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美的集团:关于股东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美的集团:关于股东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在美的集团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完成前,美的电器董事会秘书江 鹏之母亲黄腊珍持有美的电器 7,100 股,美的集团监事廖文坚持有美的电器 7,000 股,换股后分别持有美的集团 2,447 股与 2,413 股,黄腊珍、廖文坚承诺 函自美的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通过吸收合 并所取得的美的集团股份,也不由美的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美的集团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每 10 股转增 15 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黄腊珍 持有美的集团股份变更为 6,117 股,廖文坚持有美的集团股份变更为 6,033 股。
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的承诺情况
承诺人
融睿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 天津鼎晖嘉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鼎晖美泰(香港)有限公司 鼎晖绚彩(香港)有限公司
佳昭控股有限公司
黄腊珍
廖文坚
承诺内容
自美的集团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美的集团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美的集团回 购该部分股份。 自美的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通过吸收 合并所取得的美的集团股份,也不由美 的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528,762,150 528,762,150 0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1,977,287,097 2,238,521,375 4,215,808,472
46.90% 53.10%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美的集团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整体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的联合保荐机构,就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5.0分〉1、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情况原因以及影响。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战略委员会1、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8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4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A、二三B、二四C、三二D、五二3、中小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300732设研院: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300732设研院: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公告编号:2021-046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59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14,374股,占公司总股本0.9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614,374股,占公司总股本0.95%;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行情况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一)本次限售股份发行基本情况2018年11月20日,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杨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88号),核准向杨彬、肖顺才等162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赟国际”)87.20%的股权。

其中,相关股份具体发行情况为:此次购买中赟国际股权事宜共计发行股份7,454,173股,发行价格为38.47元/股。

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1月18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其中杨彬、肖顺才、曲振亭等59名股东(上表序号1-59)为参与业绩对赌方,其通过此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分四年按相关业绩承诺分步进行解锁。

本次解除限售只涉及上述59名股东。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前公司总股本为12,960万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705.4173万股。

(二)此次发行后股份变化情况根据公司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8年度末总股本137,054,1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116,251.9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入下一年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情况 序 限售股份持
数量(股) 占总股 号 有人名称
本比例 (%)
股份情况
数量 (股)
占总股 本比例 (%)
情况 数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份数 量变化 沿革
1 中山中汇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0
0
0
0 372,732,840
62.23 注 1
2 佛山市五金电
器工业合作联
0
0
0
0
232,800
0.04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2686
29,431,351
13.06
3 2008 年 4 月 10 日
521
5,952,042
2.6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的保荐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该 部分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 5 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 价格达到 5 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上时,公用集团 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因在禁售期期满后,任 一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达到 5 元,故收回的代垫股份可申请解除限售,办理上市流通。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 年 1 月 24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 情况

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

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

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办理。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或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八条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主体为:(一)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三)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四)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表示,发布上述指南是为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

据上市公司股改一般规定,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可自由出售股份;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5%,24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此后可自由出售股份。

6月19日,G股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解禁”盛宴正式开席。

股改第一股--G三一有限售条件的1093.6906万股流通股在该日起可上市流通。

继G三一之后,G紫江限售股份将在7月解禁,然后,8月有32家、9月4家、10月25家、11月72家、12月66家公司解禁。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将有198家上市公司的122亿股的限售股份解除出售限制,可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以下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13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限售股份登记存管指南通知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6年6月26日印发打字:黄明珍校对:张霖共印:3份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本指南所称限售股份指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流通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2月12日废止。

为配合《指导意见》废止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

二、废止《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6号)、《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上证法字〔2008〕4号)、《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08〕33号)和《关于强化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9〕8号)。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3〕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2006年6月1日制定,2008年12月17日修订)为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业务流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治理方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当限售期满时,相关股东可托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包括追加承诺的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阻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和之后做出的追加承诺;(三)关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七)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

三、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本备忘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所公司治理部,公司治理部由信息披露操作员统一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操作员联系方式为:林冬梅,联系: 25918137李海红,联系: 25918124联系: 82084014(三)信息披露操作员完成登记工作后,将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关的监管人员审核。

高新发展: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0-01-08

高新发展: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0-01-08

0.0038
0.0032
0
7800
7800
0.024
0.0042
0.0036
0
1560
1560
0.0048
0.0008
0.0007
0
1560
1560
0.0048
0.0008
0.0007
0
1560
1560
0.0048
0.0008
0.0007
0
1560
1560
0.0048
0.0008
0.0007
0
1560
10
王晓彤
11
张丽萍
12
温健为
13
谢庆芬
14
冯卫
பைடு நூலகம்
15
程兰
16
李昌华
17
黄振星
18
张声泽
19
李有廷
20
杨琼芳
21
张玉清
22
蔡德发
23
杜正坤
24
陈正全
25
陈荣忠
26
李亚文
27
蒋珍祥
28
罗云珍
29
李荣
30
薛秀伦
3120
3120
0.0096
0.0017
0.0014
0
1560
1560
0.0048
0.0008
0.0007
0.0384
0.0067
0.0057
0
3900
3900
0.012
0.0021
0.0018
0
780
780
0.0024
0.0004

新世纪: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2010-08-18

新世纪: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2010-08-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新世纪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状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672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价格为22.80元/股,并于2009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世纪”,股票代码“002280”,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5,350万股。

公司于 2010 年4月30日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700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402,2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3.0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8.53%和公司股份总数的9.7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432,050 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6.79%、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20.12%和公司股份总数的5.08%。

(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在新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1、公司控股股东陆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AAAAA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企业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的《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告知函》,本人/本企业已知悉函件中关于本人/本企业持有贵公司的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及承诺事项,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的信息本人/本企业确认无误。

本人/本企业兹委托贵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本人/本企业对被委托人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期限:自《股东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涉及事项。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期间,如因本人/本企业股份出现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转托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情况导致股份解除限售失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特此函复!
个人/本企业:
年月日。

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成文日期:2010-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析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析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析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一般分析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水平分析从表可以看出,鞍钢公司2011年所有者权益比2010年减少了3040百万元,减少幅度为5.493%;从影响的主要项目看,最主要的原因是本年净利润大幅减少,同期减少了4282百万元,减幅219.59%,由此说明净利润是经营资本增减的源泉,也是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重要途径,正如定价理论信条所言,价值是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而非财务活动中中产生。

除上述原因,鞍钢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减少了80百万元。

专项储备减少了43百万元。

公司上年虽处于亏损,但在其他方面有所增加,其中本年年初增加了1547百万元,所有者投入资本增加了463百万元。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垂直分析从表中可以看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与2010年相比,其所有者权益项目结构有所变化,年初比重增加了8.6%,2011年净利润比重下降 4.64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比重上升83.72%,这是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所有者权益下降到两大重要因素。

另外,股份支付计入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亮相的比重比上年上升117.8%。

至于公司净利润变动的因素分析,再例如你分析章节中介绍。

同时,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权使用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比重增加,可以根据附注和其他相关信息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其合理性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项目的分析3.1其他综合收益分析股东权益比上年末减少人民币3,040 百万元,一是未分配利润减少人民币3,231 百万元(其中: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亏损人民币2,146 百万元,支付2010 年度股利人民币1,085 百万元。

);二是资本公积减少人民币63 百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少人民币65 百万元,合营公司其他权益变动影响增加人民币2 百万元。

);三是使用安全生产费减少专项储备人民币23 百万元;四是少数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277 百万元(其中:少数股东投资增加人民币463 百万元,公司的子公司鞍钢天铁亏损,减少少数股东权益人民币186 百万元3.2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1)本集团本年度未发生会计政策的变更事项。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票代码:000888 股票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0-19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6,786,631股;占总股本的7.1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7月2日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以方案实施基准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付3.2股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剩余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200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2006年5月2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5月25日为对价股份到账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相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一)承诺情况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事项(1)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2)峨眉山旅游总公司(已变更为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承诺在上述(1)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乐山市红珠山宾馆承诺在上述(1)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

(3)在上述(1)之承诺期满后两年内,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该等股份,承诺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9.5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引起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处理)。

(4)承诺在2006年至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

(5)承诺待国家及四川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等相关政策出台后,支持公司及时上报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履行承诺情况自股改方案实施以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具体如下:1、分红情况(1)根据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2006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518,800元,占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的63.52%。

公司2006年度现金分红比例未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履行了其做出的分红承诺。

峨眉山旅游总公司与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在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均投了赞同票。

(2)根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2007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518,800元,占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的56.45%,公司2007年度现金分红比例未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履行了其做出的分红承诺。

峨眉山旅游总公司与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在2007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均投了赞同票。

(3)根据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2008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13,084元,占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的51.08%,公司2008年度现金分红比例未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0%,履行了其做出的分红承诺。

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与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均投了赞同票。

2、解除限售情况2009年5月25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份上市交易承诺期满。

2009年7月有限售条件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解除限售股份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解除限售后,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持有限售股份81,414,225股,占总股本的34.62%;乐山市红珠山宾馆持有限售股份6,702,975股;占总股本的2.85%。

截止2010年5月,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均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无限售条件股份申请。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与乐山市红珠山宾馆积极支持公司及时上报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目前正在积极论证股权激励方案,待成熟后上报。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序 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1 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93,173,62539.62% 11,759,4005% 81,414,225 34.62%2 乐山市红珠山宾馆18,462,3757.85% 11,759,4005% 6,702,975 2.85%合计111,636,00047.47% 23,518,80010% 88,117,200 37.47%(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日期该次解限涉及股东数量该次解限股份总数量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12009年7月29日223,518,80010%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7月2日;(二)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6,786,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注: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的两年内,只有价格不低于9.5元/股,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和乐山市红珠山宾馆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其所持有的峨眉山A 股份。

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引起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处理。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上市数量(股)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股)1 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81,414,22534.62%11,759,40069,654,8252 乐山市红珠山宾馆6,702,975 2.85% 5,027,231 1,675,744 合计88,117,20037.47%16,786,63171,330,569(三)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国家持有股份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88,117,200-16,786,631 71,330,569高管股份 47,2590 47,259有限售条件的流通88,164,459-16,786,631 71,377,828股合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147,023,541+16,786,631 163,810,172147,023,541+16,786,631 163,810,17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股份总额 235,188,000235,188,000七、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峨眉山A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做出相关限售承诺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峨眉山A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保荐机构同意峨眉山A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八、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计划在解除限售后6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

九、其他事项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 √ 否;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是 √ 否;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 否;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备查文件: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