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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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
配备(人)
备注
基础
主体
装修
一般房屋建设工程
10000m2以下
3
4
3
1、本工程规模以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2、规模在30000 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 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10000 m2~20000 m2
7
10
8
120000 m2以上
9
11
9
市政工程
0万元
3
1、本工程规模以工程造价为计算标准;
2、规模在50000万元以上,工程造价每增加20000万元,应当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
500万元~1000万元
4
1000万元~5000万元
6
5000万元~10000万元
8
10000万元~50000万元
12
50000万元
3
5
3
20000 m2~30000 m2
4
6
4
30000 m2以上
5
7
5
住宅小区建设工程
30000 m2以下
4
6
5
1、本工程规模以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2、规模在120000 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 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30000 m2~60000 m2
5
7
6
60000 m2~120000 m2
13
注:上述标准中不包括按规定配备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数量。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实施背景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促进工程安全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提升,制定实施细则已成为必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川省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监督机制1.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在工程前期,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前,需要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意识,避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

3. 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4. 安全检查与整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六、结语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确保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完善施工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从整体上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从而更好地顺应当前市场趋势,满足人们对房屋建筑的各项需求。

关键词: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理单位应注重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提升,使其能够抓住不同工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并运用一定的管理技巧,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

从现阶段房屋建筑施工管理的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这些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管理策略,才能够真正推动房屋建筑工程和谐发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在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工作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系统化的、复杂的、完整的体系,涉及内容较多。

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对这部分工程应该如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义。

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对建筑工程的各个参建方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所有参建方都能够都严格依照我国建筑工程的规划、标准、规范来执行。

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一般是分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要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以抽查的结果为标准,客观地评价工程建设质量。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定期检查,全面管控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坚决杜绝监理与建设方徇私舞弊的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各类材料要严控质量,避免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使用的材料都符合当前的质量标准要求。

在工程完工交付之后,要做好验收工作,进行严格的支管检查,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完成,工程之来那个合格之后再进行完工交付。

在质量管理区域内,定期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掌握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概况,全方位动态监测和管理区域内各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流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
说明
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文本格式(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1
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50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54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65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66
限期整改通知书67
停工整改通知书68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69
建设单位意见
该项工程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请予审查注册。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准备情况及
安全目标
该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正常施工要求,安全管理目标计划为级标准化工地,请予审查。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该项工程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安全监督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注册机关(公章)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措费”,施工单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安措费”,监理单位做好“安措费”的使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抽查项目建设制度和强制性标准,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管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管理条件。

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工程相关专业或大专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两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四)通过业务培训考试,取得相关执法证书;(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浙建〔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
浙建〔2024〕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陕建函〔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函〔2018〕18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摘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出项目管理者对于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同时,为了提高整个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使得建筑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就必须重视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教育等方面来提升其专业素质与能力,并且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而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引言: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问题予以重视并且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因此,为了保证建筑施工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必须要将其纳入到具体的管控体系之中去,从而确保整个项目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与发展。

应该及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作出有效的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其能够得到全面落实。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直接产生联系,并且房屋建筑的工程也是直接为人民服务,因此该工程整体的质量需要得到严格地把控和控制,只有提高其对应的质量才能够防止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产生破坏。

对于相关的施工单位以及企业来说,房屋建筑的质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其自身施工技术的高低,一般来说,一些企业若是无法有效对房屋建筑的质量进行提高和加强,那么其自身也不会获得较为良好的发展。

传统建筑观念的影响以及基础设施的不健全,使得中国建设行业在成长历程中依然面临许多困难,质量得不到保证,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建设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和信誉度。

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建筑领域也在持续进步,在城市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提升,为解决人们生产与生活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当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由于建筑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有的施工企业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忽略了质量管理工作,从而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

解读《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解读《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解读:《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夯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基础,我厅印发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10年,住建部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部令)。

5号部令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

同时,也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量大幅增加。

据基层反映,在全省住建系统机构改革后,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名称、属性、人员配置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明、职权不清、力量不足、机制不健全、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由住建局内设科室(股室)仅若干人员兼职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现象,质量监督工作定位不清晰、工作边界不清晰、基本程序不清晰、具体方式不清晰、工作记录和工作档案要求不清晰、尽职履职后免责情形不清晰,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为切实做好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落实5号部令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北京、浙江、山东等省份有关做法,我厅起草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规定,增加了监督机构可中止和终止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监督档案内容和免责条款,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补齐了工作机制建设“短板”,为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是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程。

以下是对该规程的解读:
1. 安全责任:规程明确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2. 施工许可证:规程规定了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

3. 安全生产计划: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检查和监督:规程规定了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和人员的安全状况等。

同时,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自行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事故处理:规程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并要求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 安全教育和培训: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体来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从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通过明确责任、制定安全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以及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附件1 XXX安备字(20XX)第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二○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报送。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随本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有关资料。

三、涉及企业质资、人员资格等证书(证件)内容报送备案资料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加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由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四、本表一式5份,安全监督机构2份,建设、施工、监理各1份,由安全监督机构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统一编号,备案审批后与安全监督告知书一起发还申请单位。

一、基本情况注:1、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栏仅针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填写。

2、表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栏仅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目标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样本)为了确保(项目名称)施工生产安全,我作为(企业名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做出如下承诺: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项目上得到认真落实。

二、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和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施工技术难度和工程管理需要等情况,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委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满足数量条件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和职责;加强对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应不低于日历天数80%),确保项目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正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_1-9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_1-9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境内依法招标的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模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层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接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1第五条[招标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其招标方式与施工招标方式相一致。

第六条[监理招标具备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监理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监理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数量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投标人。

其中,工程概算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2项目,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 个;工程概算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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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1#、4#、5#、6#楼(含地下人防、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总目录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写(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评标细则(六)授予合同(七)标后管理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第四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第五部分图纸和技术资料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鉴于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拟建莆田市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1#、4#、5#、6#楼(含地下人防、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监理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

3、利益冲突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招标工程项目说明4.1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4.2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5、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5.1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5.2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5.3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5.4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6、资金来源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合同项目下的合格支付。

7、现场踏勘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全部标段(二)招标文件施工工程监理费用17.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闽价房[2007]273号文件执行;17.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17.2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7.3工程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17.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17.5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为:同施工工期,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19、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19.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

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

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

截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

19.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按招标项目单标单笔一次性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

若因投标人分批分笔缴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的投标保证金统计失误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2.2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即招标文件上注明的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投标人汇款凭证上有体现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

19.2.3 当对账单上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有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可以给予开标,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与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相符,仍作为无效标。

19公章)外,还应将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订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

19.2.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账户。

评标完成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9.2.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指定银行专户(以对账单为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9.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5)投标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20、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组成。

2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2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1.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22.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23、资格后审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23.1资格审查申请书23.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附表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表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附表4: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附表5: 申请人一般情况表附表6:财务状况表附表7:承诺书附表8:资格后审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料24、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要求及签署24.1投标人应提交资格后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4.2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所有资料须符合本后审文件提供的格式(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所有资料统一用A4纸幅,所有编写的内容有涂改和插字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4.3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封面、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所有附表没按要求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4.4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有涂改插字地方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4.5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非莆田注册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备案材料核验章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商务标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9.3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9.4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9.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0、技术标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30.1技术标投标文件(即监理大纲)采取封闭式评审。

投标文件中“技术标”正、副本内容、格式必须完全一致(除封面外)。

正本封面及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签署;副本封面由招标代理机构加盖招标代理单位公章后统一向投标人发放(另附),副本封面及内容不得有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及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页码等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标志,否则该监理大纲不得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31、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

32、投标文件份数32.1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2.2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2.3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2.4招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封上注明原件清单)。

33、投标文件的提交33.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评标细则投标中心存档。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40、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开标42、43、总监理工程师4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场参加开标会的,45、开标程序:45.1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分阶段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8.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58.1.1资格审查将确定每个投标人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满足全部必要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2)并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时,方可定为合格投标人。

58.1.2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8.1.2.1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非莆田注册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备案材料核验章的执业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非本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已通过莆田市建设局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整本等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58.1.2.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58.1.2.3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申请书封面、资格审查申请书所有附表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的;58.1.2.4未按资格后审文件特别规定的作为废标依据要求签字、盖章或填写的;58.1.2.5不符合投标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特别注明的格式要求的;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班子人员须是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登记手册中的人员。

60.3总监答辩采用不公开总监姓名的暗标式评审办法,由评标会工作人员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将各投标人的总监姓名进行编号,编号后按顺序进入评标室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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