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04.15•【文号】•【施行日期】199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1993年4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汇买卖业务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2.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它有关设备;3.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4.有健全的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1.规定各级主管人员外汇买卖的管理和审批权限;2.规定外汇买卖的业务品种范围及其风险限制条件;3.规定每个交易员或主管人员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和头寸管理权限;4.规定每日外汇买卖的敞口总头寸和隔夜敞口头寸限额;5.规定每笔外汇买卖的止蚀点;6.制定交易员守则;7.建立固定格式的台帐登记制度;8.制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专门会计科目,对自营外汇买卖进行单独核算;9.交易与结算分别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1.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申请书;2.申请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可行性报告;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4.外汇买卖主管人员和专职交易员的名单和简历;5.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6.外汇买卖业务的交易设施、设备情况简介;7.银行总行或上级行同意其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文件;8.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解释》的权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于今日公布,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姜永义陈学勇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20.2.27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和程序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86.06.30
•【文号】[86]汇管条字第498号
•【施行日期】1986.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
的规定
([86]汇管条字第498号1986年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国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省、市专业银行分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经济特区金融机构),需办理或增加办理外汇业务的,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局批准,由总局通过分局颁发或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办理国内金融业务的地、市级信托投资公司,原则上不能办理外汇业务。

确有需要办理外汇业务的,按上述
第一条规定办理报批。

以上规定,请查照执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1987年9月28日)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做如下通告: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自公布日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凡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凭、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统称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的业务经营决策,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二、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四、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二百万美元值的外汇。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一、综合(21项)(一)基本法规(8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二)账户管理(6项)9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三)行政许可(1项)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四)其他(6项)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17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项)(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8项)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三)边境贸易(1项)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3项)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5项)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4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六)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4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项)(一)资本项目综合(6项)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2项)1-基本法规55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7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2-其他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64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65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66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5项)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68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四)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6项)1-境外发债及上市7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套期保值74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3-其他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五)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3项)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7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7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8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13年第90号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8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8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8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88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89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3-其他90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六)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20项)1-基本法规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9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9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94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9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96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9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98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计外资〔2000〕53号9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3-担保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1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104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4-贸易信贷10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5-外汇贷款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107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3项)1-资产转移1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11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1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2-证券投资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140号1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1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1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4项)(一)基本法规(5项)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93〕汇业函字第83号125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12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1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汇综发〔2018〕39号(二)银行结售汇业务(16项)1-银行结售汇业务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13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13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1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13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3-银行结售汇报表136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1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14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14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1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1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1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三)离岸业务(2项)145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46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09号(四)银行卡相关业务(5项)14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1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承接银联卡境外业务相关外汇业务资质等事宜的批复汇复〔2013〕125号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1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1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五)银行相关其他业务(4项)1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1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汇复〔2006〕95号1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1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1号(六)保险公司(2项)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15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5项)1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15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1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八)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5项)1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16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1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1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1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项)(一)汇价(5项)16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16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17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17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1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二)外汇交易市场(13项)1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174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17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1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177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17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179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8〕55号18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137号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汇复〔2011〕30号1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3〕13号1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汇发〔2014〕48号18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1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项)(一)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1项)186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5项)1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18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银发[2004]25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率从2005年1月15日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3%。

二、交存方式(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格式附后)。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向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查合格后,上述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省会(首府)城市(含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会城市)、深圳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后,上述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划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__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目前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限定: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以外汇信托、外汇代理、外汇投资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放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以外汇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拆借;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以办理集团内部企业融资为主,对集团内部企业可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兼营外汇借款;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主营外币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业务,兼营外汇投资;外汇拆借;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主营外汇保险业务,兼营外汇拆借;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投资;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上述限定范围,受理和审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①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9-6-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做好外汇业务数据的拫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结束——。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

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

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

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一)即期结售汇业务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

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①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

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逾期不领取,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

第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三、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四、一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五、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六、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七、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逾期不换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

第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六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视为自动停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回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在拟停业日六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二、由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三、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书(包括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章的三年来的人民币、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 第十六条经批准停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交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终止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提前七天通知该机构,并同时对其外汇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八条被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四十五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二、三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报告;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四、三年来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准予换证或者不准予换证的批复。

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

不准予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按照终止外汇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四十五天内登报公布。

第二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若文件、资料不真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并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② 。

第二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或者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之前经营外汇业务、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或者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给予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外,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③。

第三章外汇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第二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收外汇资本金的构成:非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自筹外汇资本金和历年补充的外汇资本金构成。

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由开办外汇业务时股东投入的股本金和历年扩充股份的股本金构成。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以借入外汇资金充作外汇资本金;也不得以人民币资本金抵作外汇资本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清退或更换不实外汇资本金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逾期不清退或更换的,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④ 。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实收外汇资本金不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数额。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核减其实收外汇资本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实收外汇资本金不足法定数额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责令其限期补足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对未按期限补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直至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⑤。

第二十六条外汇资本准备金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的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外汇基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逐年从其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外汇资本准备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加外汇资本准备金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外汇资本金的3倍时,应当将不少50%的税后外汇利润补充为外汇资本准备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加外汇资本准备金高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外汇资本金的3倍时,应当将不少于10%的税后外汇利润补充为外汇资本准备金。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外汇资本准备金转为实收外汇资本金。

第二十七条外汇呆帐准备金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冲销外汇呆帐的外汇基金。

外汇呆帐系指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

外汇呆帐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应收租金余额的0.3%-0.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动用外汇呆帐准备金冲销外汇呆帐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外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⑥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一、外汇信托存款;二、外汇信托放款;三、外汇信托投资;四、外汇借款;五、外汇同业拆借;六、外汇存款;七、外汇放款;八、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九、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十、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十一、外汇投资;十二、外汇租赁;十三、外汇保险;十四、外汇担保;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分业管理原则,对不同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进行特殊限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核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时,可以对单项外汇业务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作出特别限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已批准外汇业务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重新限定,也可以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暂停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某项外汇业务。

第三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

超过审批的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除勒令其停止办理超范围经营的外汇业务和没收其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所得外,可给予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外汇业务管理第三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保证支付、良性循环的原则。

非银行金融机构除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信托放款和投资外,任何个人不得违背经营原则接受其它部门或个人的指示对特定项目进行外汇融资。

第三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的外汇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计算盈亏。

第三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其它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制定相业务规章、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第三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信托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其信托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单独立帐,单独计算损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