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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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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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 A 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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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对境内金融同业客户(以下简称“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x银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是指根据x银行信贷制度为金融同业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对开展具体业务而占用授信额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基于同业信用而开展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详见附件1-1。

总行另有规定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品种除外。

第四条对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机构业务部是境内金融同业客户的牵头管理部门。

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均须由机构业务部门发起调查,统一按信贷流程审查审批;(二)分层管理原则。

应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授信管理体系,按照客户特性进行分层管理;(三)实时监控原则。

各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部门应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四)责任明晰原则。

授信仅属授信额度安排,不作为具体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依据。

授信项下具体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授权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审查、审批责任由相关环节人员分别承担。

第五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项下开展业务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合同签订时人民银行公布(或可经第三种货币套算)的人民币对该币别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占用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余额授信是指对淘汰、退出类同业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同业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应纳入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CMS三期,以下简称“C3”)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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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行信贷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授信是全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各级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总行同业银行部是管理全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各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和总行相关部室(以下简称申报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审核,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确定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交总行风险控制部及各级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以及对授信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全行对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等。

第三条我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按风险系数加权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三)综合授信额度以单一币种表示。

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的额度以美元表示,境内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

在具体业务中,涉及到不同币种的交易,可按照最新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四)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ⅩⅩ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ⅩⅩ银行境内银行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和《ⅩⅩ银行境外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结合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及总行相关部室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各分行同业授信业务工作由同业业务专人负责,各分行同业业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同业业务上岗资格。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将本币与外币授信业务纳入同一授信管理体系,实现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管理。

(四)授信流程的统一。

制定统一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审批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章客户授信评级第四条客户授信评级是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五条客户授信评级指标体系包括:(一)定性指标:包括客户性质、经营年限、管理层稳定性、行业地位、市场声誉等。

(二)定量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现金流量比率等;非财务指标包括:订单情况、市场份额、技术实力等。

第六条客户授信评级结果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很差五个等级。

第三章客户授信额度第七条客户授信额度是根据客户授信评级结果、客户历史信用表现、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授信金额。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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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

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5.政策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专业推动、全面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

各经营单位间在市场营销时没有业务边界限制。

5.2本办法为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一般管理办法,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按照本行现有制度执行或以此为基础另行制定。

6.规范要求6.1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6.1.1总行投资银行设置专职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岗,负责同业产品管理、同业客户管理、同业授信、同业间资产交易、同业存放、各类回购性业务、同业资产委托等工作。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

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4.财务状况良好;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 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三)特别授信是指本行对达不到现有授信要求的个别客户,在按基本授信进行定量测算后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别原因给予特别的授信。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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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

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

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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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xx总发〔xx〕133号,xx年5月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切实做好统一授信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它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最高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银行全辖对外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统一授信实施准则第五条授信主体统一。

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为统一授信的工作委员会,是统一授信最高审议机构。

第六条授信形式统一。

将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一并置于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贷款业务、贸易融资、贴现等)授信与表外业务(信用证、保证、承兑等)授信统一。

根据本行目前各项业务开展状况,即对同一客户表内贷款业务和表外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保函、担保等进行一揽子授信。

第七条不同币种授信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

第八条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仅限于法人,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作统一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部门设置与职责第九条统一授信组织机构包括统一授信审批、执行、监察部门,部门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相互独立、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原则,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条分支行(部)下属信贷管理部门、各级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为统一授信审查审批部门。

各级审批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对统一授信进行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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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一、定义和背景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信用产品的行为。

金融机构作为授信方,在授信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管理办法,以确保授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对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规则和流程。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提高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以帮助金融机构合理、稳健地开展授信业务。

二、授信管理流程2.1 客户调查与评估1. 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如联系件、营业执照等2. 进行客户的信用背景调查,包括个人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3. 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现金流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等4. 考察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行业风险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等5. 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2.2 授信决策与审批1. 决策和审批过程应明确授权,确保决策程序的透明性和规范性2. 根据客户调查和评估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类和评级3. 根据风险评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4. 风险较高的授信申请需报备或审批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审批5. 决策和审批过程需记录并保留相关文件和数据。

2.3 合同签订与追踪在授信决策和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签订授信合同。

合同签订与追踪环节的主要内容包括1. 制定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 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存档并进行备份4. 在授信期间,定期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经营状况5. 如有必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风险管理和监测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测,以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 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确保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2. 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评估不同风险场景下的影响3. 定期监测和分析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4. 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提供风险提示和决策依据5.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客户行业、地域、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授信集中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一种管理方式。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授信业务中必须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风险,规避意外损失的产生。

下面是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避免授信集中度带来的风险,保障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进行授信集中度管理的过程中。

第三条定义1.授信集中度:银行在某一行业、地域、企业等特定领域中的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比例的高度。

2.授信风险: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

3.授信结构: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平衡授信集中度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四条授信集中度风险的评估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地域、企业等特定情况,对授信集中度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并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市场、操作等各种风险因素,确保授信集中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五条授信集中度上限银行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授信集中度上限,确保授信集中度不超过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

第六条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银行应当对授信集中度风险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发现的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章授信结构第七条分散授信结构银行应当通过分散授信结构,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

分散授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1.行业分散: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各行业的风险特性,避免集中贷款在某一行业中。

2.地域分散:银行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避免集中贷款在某一地域中。

3.客户分散: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避免集中贷款在某一客户中。

第八条优先结构授信银行应当通过优先结构授信,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等优质客户,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分类与拨备计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同业客户授信的管理。

第三条控制授信风险(一)风险管理原则1、风险管理应该着重于风险预测和防范,包括评估同行客户及其业务、管理结构和制度、以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敞口。

2、风险管理应该定期更新,使其适应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当同行客户和市场发生变化时。

3、风险管理应该确立有效的程序来控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风险,包括风险评估、借款限额、担保等与风险相适应的控制方法。

(二)风险评估1、作为授信的基本前提,银行对同业客户的评估应考虑其资产、经营规模、业绩、政策、管理水平等因素,评定其偿还能力,并对与同业客户交易结构相似的风险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时,应强调对同业客户取得资金的途径、用途、偿还能力以及客户资产质量的分析。

3、在风险评估中应注意分析同业客户的行业、国家和地区政策和经济环境,以及金融市场和信用环境等与客户有关的因素。

(三)授信额度1、在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上应采用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分别规定授信的用途、时限和担保要求,以及在单个同业客户和同业客户群体范围内,银行授信总额的限制。

2、应根据银行对其同业客户授信的风险评估和客户所持证券和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限制已发行金融工具的授信额度。

3、当金融市场风险持续的时候,应根据情况定期回顾和调整同业客户群体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要求1、应建立保全授信资产的保证体系,以确保正常利息和本金的回收。

2、银行应考虑将担保措施与融资目的、同业客户的信用、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及其他可获得抵押物价值的因素联系起来。

3、银行应制定资产评估制度,并关注身体有限的贷款或借款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的担保形式如质押、保证人、抵押和信用证明等。

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实现授信客户分类管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集中控制我行融资或交易(以下统称融资)的管理制度。

(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综合授信额度属于我行商业秘密。

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或管理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授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专项控制”的管理原则。

(三)承诺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向客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随时对其融资的备用额度。

二、授信管理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全行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含关联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融资业务均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币种统一是指我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本外币融资业务均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我行已(拟)对其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按本章规定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定性分析是指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定量测算是指依照本章规定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一般应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 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购买或受让同业资产(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及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投资)及其他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即:同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本行信用风险项下的同业业务均应在授信范围内开展,同业授信遵循信用额度使用人对其所使用额度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机构、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和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最新范本模板】

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最新范本模板】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不断规范授信行为,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经营、财务、担保等状况并结合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对客户的授信并不意味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此额度的信用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行在授信时,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以降低风险为前提,达到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条办理授信业务时要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谁受信、谁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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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是指为开展各项有关业务,而对单一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核定我行承担其最高信用风险控制额度及额度使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同业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最高风险限额是根据受评机构财务实力、信用状况等所确定的可给予受评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五条综合授信额度是在最高风险限额内,结合受评机构与本行的业务往来及其他情况,实际授予的综合信用额度。

各类交易额度之和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综合授信额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原则上期限不超过 1 年。

在有效期内,其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若中途调整,原授信额度自动调整至新的有效期之日。

第七条我行对金融同业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实行
‚统一授信,集中管理,额度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指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予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二)‚集中管理‛指总行集中制定同业授信政策、进行额度监控和过程管理。

(三)‚额度控制‛指各类授信业务用信之和须控制在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四)‚动态调整‛指对交易对手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对受信人评级变化、经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与《某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结合使用。

第二章授信职责分工
第九条金融同业客户授信是我行授信业务的一部分,实行授信申报和审批分离的制度,本行授权金融市场部办理本行的同业授信业务。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设置经办岗和审查岗,遵循‚双人经办、双人审查‛的操作原则。

第十一条经办岗初审人员负责收集并核实客户提交
的申请资料,发现要件缺失、内容不详、前后各期数据不连续等情况,要求客户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解释,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完整。

对拟授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按照《某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对客户进行评价、打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根据信用等级情况测算风险限额,撰写授信调查报告,结合调查情况提出拟授信额度,提交经办岗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经办岗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提交的拟授信客户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后签署复审意见提交审查岗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岗初审人员对经办岗提交的拟授信客户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授信额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评级材料和等级建议进行分析、判别,出具审查意见,提交审查岗复审人员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岗复审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将拟授信客户相关资料提交金融市场部经理。

第十五条金融市场部经理审批同意,经分管行长、行长、董事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方可按照本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拟授信客户进行授信,需要加盖公章的资料,须填写某银行用印申请表,经金融市场部经理签字同意后,由行长或董事长签字盖章。

第三章授信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
(二)成立 1 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由于股权变更、兼并收购、重组更名等原因成立在 1 年以内的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五)符合本行其他授信评审要求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授信条件。

第十七条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
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流动性比率小于 25%,连续
3 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所有者权益折合人民币余额小于 5000 万元不予授信(由本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除外);
(三)与本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四)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分;
(五)不符合本行年度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六)其他可能影响本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对下述各类交易,可直接由总行相关业务部
门或有关被授权分支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免核综合授信额度。

(一)投资和交易中国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境内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抵质押物的回购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业务)。

第四章授信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一年一评,发生重大变化时,采取随时动态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条我行根据经营需要确定授信对象,金融市场部经办岗初审人员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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