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培训教案PPT公开课(180页)
法学教研部 教授 涂的发展及面临的法律 问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与公司法律监管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与合同法律监管 (监管——业务操作)
第一部分: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 展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根据河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提供 的数据,2010年底,河南的担 保公司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 升至1640家,约占全国担保公 司总数的1/4。注册资金达500 多亿,涉及从业人员4万余人。 郑州市的担保公司基本上占据了 全省担保公司的半壁江山。 豫政【2009】36号(300亿元;以政 府财政资金为依托100亿)
河南信用担保公司的主要二种形式:
一是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 用担保机构(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 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
公司。 从担保公司人员结构上看,大多数担保公司的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金融、法律、担保方 面的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且没有从业资格和经验 。
以新《 办法》为核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融资担保法律监管体系: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7.23)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 理指引》的通知(2010.11.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9】36号)
第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在全 省建成以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信用担 保机构为骨干,县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覆盖 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银监办法[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近一时期,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同)担保圈导致的信贷风险大量暴露,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风险。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担保圈常见的担保模式有互保、联保、循环保等,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
这些担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当担保圈中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整个担保圈,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担保圈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转变观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
单个企业客户的贷款需求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根据企业销售规模与经营周转速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覆盖。
要严格控制企业间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规模,适当降低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
三、严格准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互保、联保、循环保业务的准入管理,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加强对保证人的准入管理。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使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河南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全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以及省监管部门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豫政办[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夺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金融支撑,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
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全面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原则上企业基本户开立银行为主办银行。
主办银行要逐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统筹开展融资管理、资金结算、资产盘活、风险管控等综合金融服务。
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为单位,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一对一”建立专案推进、专班服务、专人跟踪、专项考核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施策,优先配置信贷计划,建立专属服务通道,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合理增贷续贷,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银企互信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稳定共赢的中长期银企合作关系。
(二)加大对区域重要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全面摸排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企业、区域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重点企业的资金状况,加大点对点资金问题协调力度。
坚持一企一策,对符合债委会救助条件的企业,积极发挥债委会作用,综合采取稳定授信总量、合理降低利率、调整还本付息周期、新增贷款支持等措施,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发挥中原资产、河南资产、省农开公司等平台公司功能,扩大纾困基金规模,灵活运用股权、债权及不良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的困难企业稳定发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1〕6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和国家统计局核准。
为建立健全我省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信用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信用担保业务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做好我省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信用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投资类等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全面治理的工作局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业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涉及的地方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相关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强化责任追究,切实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稳妥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南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对策论文
河南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河南担保行业迅速发展,作为政府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河南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发挥着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但是由于目前国内的担保补偿机制及社会信用机制尚未健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担保业务不规范,担保人才匮乏等,这决定了河南担保机构难以避免地要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关键词: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风险发展信用担保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和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介入可大量广泛的搜集信用资源,有效扩大金融市场的容量。
通过信用担保这个桥梁,银行不仅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也可以分散信贷风险,优化资产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发展担保业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开拓银行的新业务。
在次贷危机的迅速蔓延下,企业资金链断裂频发,许多中小企业在这一时刻把民间融资视为救命稻草,许多中小企业在资金紧张时求助于担保公司。
融资需求推动了担保行业走向繁荣。
仅2008年,河南省财政就拨付8 .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郑州市新增担保公司128家,洛阳仅在2009年就注册了81家担保公司,在最高峰时曾达到153家。
据统计,与2008年初相比,2010年底,河南省投资担保类金融机构数量由190余家增加至1600多家(含300多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也从50多亿元增加至560多亿元,从业人员也由不足4000人发展至近10万人,三类指标分别增长了8倍、11倍和25倍[1]。
从理论上来讲,因为具有“不摸钱”、“一对一”和“担保代偿”三大特点,“郑州模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放款人的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但事实上,“郑州模式”在操作中早已被异化,担保公司数量几何式增长背后的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专业性却有所缺失,加之监管缺位,乱象频生,严重影响着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1.河南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1.1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但是《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
为构建产融合作有效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建设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产业体系。
统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建立商业可持续的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路径,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不断提升中国工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力,为建设全球气候治理新体系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示范引领。
依托产融合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
突出地方政府作用,坚持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市场导向、增进效益。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豫财企[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0]66号)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工信局(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局、工业经济发展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省财政厅筹措,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豫政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抓好工作落实。
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2〕40号)确定的重要指标任务。
省政府金融办要及时跟踪分析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落实情况分别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一、拓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一)着力扩大信贷投放。
1.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
与全国性银行总行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各总行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争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0%。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强银团贷款合作,增强对中原经济区建设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资金保障能力。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豫工信人[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信人〔2011〕284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厅机关各部门、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搞好对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权限,转变职能,减少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为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
以扩大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豫政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
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
省再担保机构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2021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亿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
(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二)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探索投担业务联动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支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有色地矿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三)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21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213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现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8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4月30日,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组织开展行业年审工作。
第五条当年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行业年审。
申报审核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各级监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资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时应提交的材料:(一)拟申报行业年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豫工信[2009]252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豫工信〔2009〕252号)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局、民营企业局、工业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了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主业,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担保机构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是否严格执行担保机构统计和报告制度,按时完整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2、担保机构的资质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注册登记、变更和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完善,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
3、担保机构的执业情况。
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是否违规从事非信用担保业务和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等事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担保费收取标准。
4、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是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保证资金的充分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确保准备金充足有效;单笔贷款担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等。
5、担保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
重点检查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否独立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运作,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5〕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5〕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切实解决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促进有效信贷投放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全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
一是优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限额在全省各地间的分布,用好、用足全省限额。
使用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其借用的再贷款增量,贷款利率应低于其他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是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开展“央行再贴直通车”业务。
按照定向支持、自愿参与、专项规模、适度利润、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小微企业票据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涉农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面金额500万以下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应低于其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
三是认真落实宏观审慎政策,动态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力度大、贷款需求旺盛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政策参数。
四是落实定向降准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按是否达标动态调整其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1.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河南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发展环境,依法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增强资本实力,规范经营行为。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途径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服务组织群体。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依托省内力量与积极引进省外、国(境)外资源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2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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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
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33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3.05.08
【实施日期】2013.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33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精神,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落实监管责任制,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
结合我省担保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妥善处置各类风险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止风险蔓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置风险,当地政府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反应,果断处置风险。
二、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风险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风险处置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