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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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济源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单位
1
规划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评审费
1500元/年,500元/项
豫发改办[2004]649号
城乡规划协会
2
测绘、规划设计费
按种类、面积(长度)及调整系数综合计价
国测财字[2002]3号、财综[2001]94号
勘察设计事务所
3
房屋转让、买卖服务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
①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3元/㎡,存量6元/㎡,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免收,首次上市交易减半,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减半。
石油液化气公司
32
气价
5±0.5㎏/瓶27元,15㎏/瓶70元,50±0.5㎏/瓶270元
济价涵字[2001]4号
石油液化气公司
7
房地产评估费
最低起点300元/宗,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计收费,100万以下5‰,101万——10000万,0.2‰——2.5‰,10000万以上0.1‰
豫价房字[1996]187号
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
房地产咨询费(暂未开征)
书面咨询费300元——1000元/份,技术难度大的咨询报告不超过咨询标的0.5%计收
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
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建管处
12
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结构、层数、面积综合计价,无法按面积计收的按现行规定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6‰执行
豫计收费[2001]1019号、豫价房字[1993]139号,豫发改费[2007]906号
质监站
13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建安工作量0.4‰——1.3‰
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污水处理厂
20
自来水费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9.01.26•【字号】济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9〕5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6日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规范便民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源市城市规划区内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在本市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疏导点的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堵疏结合、合理布局、安全为上、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负责在各自辖区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便民疏导点,设立专人负责各自辖区内便民疏导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便民疏导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行为,引导周边的流动摊贩全部入场经营。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和餐饮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等有害食品流通经营,确保经营产品干净卫生、合格。

第九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监管,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谋划建议书正文

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谋划建议书正文

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与承办单位1.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1.2项目承办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承办单位: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常正祥1.1.3建设地点建设地点:济源市黄河东路南,开南路北、愚公路东、环城东路西。

1.1.4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河南省工程咨询公司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12020070028法人代表:董治堂项目负责人:张建伟1.2编制依据、内容和范围1.2.1 编制程序河南省工程咨询公司接受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关于编制《济源市东南片区城中村改造安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拟建场址进行实地考察,并与承办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究,认真收集相关资料。

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对该项目的建设进行了全面、详细地研究分析论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依据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及设想,进行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1.2.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2008〕112号);4、《济源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济政[2011] 4号);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2010] 41号;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补充说明的通知》;7、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8、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书;9、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10、编制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

1.3编制范围及内容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论述项目提出的背景,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并对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进度、组织机构与定员、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分析,为项目建设提供准确的评价和可靠的依据。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省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省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村镇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为了严格法定规划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规定,制定如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一、印制与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

1. 印制。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启用,修正后的新版自2012年5月1日起启用。

2. 发放。

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则。

县(市、区)负责统一编制镇、乡和村庄编号段的编制,报省辖市备案。

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规划许可(一)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第六条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在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时,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并独立成册。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九条济源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街道办)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节规划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索引号:T0700-4716-2015-0328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市城乡规划局•成文时间:2015-07-06•撰写时间:2015-07-06•发文字号: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2007〕21号纪要)精神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燃气、热力、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界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延500米、三湖新区(北至荆花路,南至五三一铁路线,东至西二环,西至石曲路)、虎岭产业集聚区(北至湨河,南至济运高速,东至焦枝铁路线,西至西二环)、玉川产业集聚区(西、北至侯月铁路,东至盘谷路,南至北航路)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不含私人自建民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工业、商业、仓储类建设项目30元/m2;临时建设项目20元/m2;各类建设项目的地下建筑建设项目30元/m2。

均不含燃气、热力、供水部分。

其他各类建设项目90元/m2。

(其中:城市建设37元/m2、燃气25元/m2、热力20元/m2、供水8元/m2)。

第六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征收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豫建规[2011]3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豫建规〔2011〕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各有关单位: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省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授予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等56个单位“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23个单位“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7个单位“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许志广等100名同志“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焦宏阳等19名同志“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全省各级城乡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单位及广大职工以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攻坚克难、实干争先,为全省新型城镇化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名单3.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名单4.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名单5.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中牟县城乡规划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惠济分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开封市金明区建设局开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洛阳市地理信息中心宜阳县城乡规划局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栾川县城乡规划办公室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舞钢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叶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安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安阳县城镇规划管理局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辉县市规划局原阳县城乡规划局延津县城乡规划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沁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修武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城乡规划局禹州市规划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舞阳县建设局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阳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社旗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新野县城乡规划局淅川县规划局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柘城县城乡规划局光山县规划局新县住建局信阳市浉河区规划局周口市规划局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遂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巩义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邓州市城乡规划局兰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鹿邑县城乡规划局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附件2: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封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编制中心宝丰县城市规划设计室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安阳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鹤壁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焦作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濮阳市城乡规划局昌隆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市规划设计院三门峡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南阳市规划设计院唐河县宏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丘市规划勘测建筑设计院信阳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周口市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淮阳县规划设计室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济源市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附件3: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旧城(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顶山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淇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濮阳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许昌县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丘市夏邑县旧城、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信阳市房管中心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济源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4:二○一一年度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董建峰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朱长江河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许志广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岳崇君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宋卫敏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焦涛郑州市新郑综合保税区(航空港区)规划建设房管局袁素霞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划局高颖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王孝慈开封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吕锋捷开封市禹王台区建设局刘战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周瑞开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董永德孟津县城乡规划局赵艳萍汝阳县城乡规划办公室乔建红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罗中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卫学军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戚文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关永可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李龙昌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边银波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义辉宝丰县规划局卢留军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刘宗泰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曹建伟安阳市监察直属分局靳增金安阳市规划设计院郝增江林州市住建局薛晓庆龙安区分局王国琦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陈磊鹤壁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程宏杰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夏建勋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永祥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慧芳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司玉岭卫辉市规划局李学峰新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赵松森封丘县城乡规划局张新新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怀玉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梁慧娟孟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刘扬博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杨合庄武陟县住建局陈振武温县住建局蔡惠军濮阳市城乡规划局宋红胜濮阳市城乡规划局毛自波濮阳市城乡规划局闫志锋濮阳市城乡规划局张聚磊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慧霞许昌市城乡规划局邵剑飞许昌市规划设计院牛洪欣许昌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王琳魏都区规划分局刘东营鄢陵县建设局赵鹏临颍县城建局关学军舞阳县规划局张波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张江峰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刁振翔漯河市城乡规划局赵瑞平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郭庆洛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李海龙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吉英瑞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戎当定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宋海瑜南阳市城乡规划局曹琳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宋建民方城县规划局皮书祥唐河县规划局杨宗彬镇平县规划局丁红霞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简军商丘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柳永忠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用地科王浩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叶齐中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朱永东睢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张友才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王剑息县住建局陈少英淮滨县住建局许辉洲罗山县住建局夏思发信阳市规划局平桥分局金宇峰信阳市城乡规划局黄松涛周口市规划局樊兴领周口市规划局徐新凯周口市规划局赵文琪沈丘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领中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鑫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周荣辉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朱五民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陈会希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张贺清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李瑞霞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李治国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张玉文济源市城乡规划设计服务中心赵锋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田朝阳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郝德军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李朝纲巩义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薛柏林兰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刘继革邓州市城乡规划局杨永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附件5:二○一一年度全省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个人王爱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李玉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赵陆国洛阳市旧城(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焦宏阳洛阳市旧城(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晶亮平顶山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侯津琪安阳市住建局夏建勋鹤壁市淇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史晓峰新乡市城乡建设研究所张二虎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常抗大濮阳市华龙区城建局陈伟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张向东漯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王克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何成武商丘市旧城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金晓旭商丘市旧城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张亮成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张大华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李炳超驻马店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指挥部办公室卫永亮济源市政府建设科。

控制性详细规划参考文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参考文本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第十一条 人口发展规模
综合西部城区与东部产业园区和港口区的人口容量预测,确定整个临港经济开发区的人口容量约为26~30万人。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按这个规模或以上标准进行相应配套。
第十二条 规划结构
规划县城将形成“一轴、一核、两带、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第十三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部分用地细分至小类。
高速公路:正在修建中的宜泸高速公路从规划区东北部穿过,在旧州组团实现与内宜高速公路的互通。在规划区内设置沙坪互通等高速公路出入口与规划区进行连接。
铁路:从规划区东北侧设置一条进港铁路连接宜宾志城港与内昆铁路。
水运:规划区东南侧靠近长江处设置宜宾志城港,通过港口水陆运输实现宜宾通江达海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道路系统规划
F-F
次干道(生活区)
30
4.5米(人+非)+10.5米(车)+10.5米(车)+4.5米(人+非)
G-G
次干道
24
4.5米(人+非)+15.0米(车)+4.5米(人+非)
H-H
支路
20
3.0米(人)+14.0米(车)+3.0米(人)
I-I

济源市城市规划分析

济源市城市规划分析

相关规划分析
现状分析
济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期内 增(+ )减(-) (公顷)
相关规划分析
地类
2020年面积 (公顷)
建设用 地
城镇工 矿用地 农村居 民点 交通水 利用地 其他建 设用地
29264.71 8681.51 8323.75 10771.47 1487.98
7600 2200 -300 4300 1400
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2015年全市城镇人口为45.6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0%左右; 2020年全市城镇人口为58.8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2030年全市城镇人口为83.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85%左右。
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总体目标。至规划期末,济源市现代城市和现代农村和谐交融的新型城乡形态基本形成,城乡 体制障碍基本消除,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实质性转变,城乡居民就业充分,教育、医疗、社保等 城乡公共服务实现市域同待遇,城乡一体化发展持续走在河南前列,成为全国城乡一体化发展 的典范。 经济发展目标。争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第一产业 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到5%左右;到2030年,市域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0亿元,人均生产 总值赶上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第二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下降至55%左右;第三 产业比重至少达到40%;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提高。 城镇化和人民生活发展目标。到2030年,城镇化率达到85%左右。形成中心城区、组团、 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的四级城镇体系格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规划至2030年为150000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划至2030年达到72000元。 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城乡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初中阶段入学率规划到2030年为100%,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规划2030年达到95%以上。到2030年,市域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 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2030年达到100%。各级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完 善配套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设施,城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到203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至1.5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 值能耗降至2.2吨标准煤/万元;能源转换总效率提高到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 100%;工业废气治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100%。生态环境质量跻身 全国优秀城市前列。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济源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济源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济源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济政办〔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济源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6〕90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驻济源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0日驻济源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驻济央企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驻济央企办社会负担,参照省内外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工作经验,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改造移交,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现行标准、运行正常;坚持“先移交后改造”,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在济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等职能。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驻济中央企业家属区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1)录入:网站管理员来源: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时间:2012-7-6 关注度:6025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市域城乡统筹规划第一章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第二章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第三章市域空间管制规划第四章村镇体系规划第五章市域城乡建设总体布局第六章村庄整合规划第七章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第八章市域基础设施规划第九章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十章市域旅游发展规划第十一章市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章市域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三章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指引第三部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第一章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第二章城市空间结构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第四章居住用地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第五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第七章土地开发强度控制与引导第八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第十章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第十一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二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第十四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规划第十五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十六章旧城改造规划第十七章城市“五线”控制规划第十八章城市建设时序第十九章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第四部分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根据河南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加快“三化”协调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部署,济源市确定了争当“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市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济源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对《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进行修编,编制《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称本规划)。

第2条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突出区域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理念,建立济源城市发展新模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济源从地区中心向区域中心转变;加强济源城乡总体规划的综合调控能力,提高规划实施效能。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 2 -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16年年底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1992〕92号)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6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的通知》(济政〔2004〕46号)等11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济源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1月3日附件1济源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1992〕92号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号3《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2号4《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3号5《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4号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8号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3〕68号8《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卡通”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济政〔2004〕42号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2005〕16号10《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街道办事处老居委会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2005〕54号1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2007〕37号1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济政〔2007〕45号1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意见》济政〔2007〕73号1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政〔2008〕15号1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2008〕46号1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2009〕33号1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济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2009〕4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济政〔2009〕46号1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0〕13号2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0〕20号2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2010〕24号2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济政〔2010〕26号2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及稽核工作的意见》济政〔2011〕11号2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19号2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24号2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济政〔2011〕36号2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4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济政〔2011〕42号2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52号3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战略重组工作的意见》济政〔2011〕57号3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济政〔2011〕60号3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保护客商权益的意见》济政〔2011〕61号3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内村(居)民搬迁的实施意见》济政〔2011〕64号3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3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86号3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济政〔2011〕93号3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2号3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水平衡测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3号4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4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33号4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36号4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济政〔2012〕38号4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济政〔2012〕43号4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2〕46号4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49号4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2〕5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51号4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网络化管理的意见》济政〔2012〕53号5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济政〔2012〕70号5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2012〕72号5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73号5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76号5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指导意见》济政〔2012〕83号5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济政〔2012〕84号5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济政〔2012〕86号5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区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87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88号5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89号6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90号6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2012〕91号6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教育布局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2012〕92号6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93号6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济政〔2012〕94号6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99号6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济政〔2013〕4号6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指导意见》济政〔2013〕1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济政〔2013〕13号6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济政〔2013〕35号7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济政〔2013〕36号7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3〕37号7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济政〔2013〕48号7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济政〔2013〕52号7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建设秩序的意见》济政〔2014〕7号7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济政〔2014〕10号7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2014〕14号7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2014〕2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2014〕27号7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29号8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4〕30号8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14〕34号8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济政〔2014〕36号8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济政〔2014〕39号8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惩戒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济政〔2014〕46号8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2014〕51号8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10号8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济政〔2015〕12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济政〔2015〕24号8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9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28号9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政〔2015〕30号9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通知》济政〔2015〕32号9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6〕4号9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济政〔2016〕21号9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6〕26号9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济政〔2016〕30号9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济政〔2016〕37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2016〕44号9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16〕51号10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贫困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6〕52号10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4〕80号10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建委济源市自来水水源地卫生防护地带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05〕39号10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工业用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05〕51号10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5〕79号10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5〕80号10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济源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济政办〔2005〕81号10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42号10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06〕49号10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50号11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济源市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80号11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82号11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07〕87号11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07〕104号11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济政办〔2008〕32号11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意见》济政办〔2009〕59号11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征收排污费强化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9〕63号11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9〕85号11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0〕3号11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10〕8号12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放心早餐工程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0〕103号12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济政办〔2010〕111号12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0〕120号12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0〕134号12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0〕136号12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0〕148号12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粗铅冶炼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村庄进行搬迁的通知》济政办〔2011〕34号12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79号12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1〕99号12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外来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的通知》济政办〔2011〕100号13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饮水工程维护积累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01号13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02号13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1〕115号13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1〕121号13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2011〕127号13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29号13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63号13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2〕3号13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水权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4号13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济源”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2012〕5号14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济政办〔2012〕22号14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城中村环卫保洁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25号14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2〕64号14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审批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82号14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2〕92号14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2〕97号14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02号14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济政办〔2012〕104号14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126号14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苗木花卉产业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2〕127号15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会工作的意见》济政办〔2012〕131号15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34号15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名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37号15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蔬菜制种产业培育力度的意见》济政办〔2013〕5号15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患者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济政办〔2013〕8号15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济政办〔2013〕14号15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26号15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27号15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主管楼院(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3〕33号15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1〕89号文件精神明确防震减灾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济政办〔2013〕41号16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3〕42号16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济政办〔2013〕52号16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局济源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3〕56号16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济政办〔2013〕64号16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筛选上报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3〕67号16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济源市引黄调蓄玉阳湖工程用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和人口迁入的通知》济政办〔2013〕69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名医名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3〕70号16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保障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72号16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济政办〔2013〕74号16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3〕81号17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13〕84号17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93号17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103号173《关于印发济源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111号17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政办〔2013〕126号17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村居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7号17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14号17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16号17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4〕18号18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22号18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26号18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的通知》济政办〔2014〕37号18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4〕38号18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支队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1号18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健全企业服务工作体系构建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4〕42号18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7号18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18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18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3号19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4号19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2014〕55号19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6号19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57号19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8号19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源村居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

济源村居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

济源市村居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对城乡规划区的要求,本市范围内的村居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村居违法建设的调查、登记、建档、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对于情况复杂的历史遗留建设,镇、街道办事处及产业集聚区难以认定的,报市制违办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作出书面认定。

(一)涉及城乡规划合法性认定,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二)涉及土地使用合法性认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三)涉及房地产及施工建设证照合法性认定,由市住建局负责。

第二章认定处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用地:(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三)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占用土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即1990年4月1日前,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即1990年4月1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且宅基地面积及建筑不超过集体统一标准的村居民自用住宅,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起,村居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按以下办法认定处理:(一)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建(构)筑物证件不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认定。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济政办〔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17〕31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老龄办制定的《济源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5日济源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老龄办(2017年5月31日)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健康济源建设和满足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全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各方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打通医养结合政策通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衔接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逐步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的目标。

二、发展目标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家庭病床相关政策和制度基本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济政〔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8〕30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日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一项保护性举措。

我市现执行的预留发展用地政策主要为2011年出台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部分政策在执行中已不符合实际需要,造成大部分预留发展用地处于闲置状态,阻碍了预留发展用地利用和土地收储工作开展,制约了村(居)集体经济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工作,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村(居)民配合土地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土地收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本规定:一、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核拨条件要求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一环路内的村(居);(二)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以当年户口在本村并且享有耕地和本村福利待遇的人口及本村耕地面积为核算依据)。

二、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核拨标准(一)符合预留发展用地核拨条件的五个办事处所属村(居),按该村(居)现有可征用土地面积10%的比例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环城路内属轵城、承留、克井等镇的村(居)按项目出让土地10%的比例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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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 2 -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

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一)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二)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三)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验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出具建设工程与规划是否相符的测量报告,主管部门依此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验收。

- 3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文物——紫线;道路、用地、建筑——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电力——黑线第二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

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分区规划。

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4 -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

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 5 -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近期人口规模不足两万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九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城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一)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居住用地;(二)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三)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四)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六)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二十条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

编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关于该村庄的职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方向等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资料采集。

为便于收集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 6 -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归档。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第二十三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地兼容与适建】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2的规定执行。

- 7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 8 -- 9 -注:l、√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3、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兼容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规划的公益性用地一般不兼容用于经营性开发;(二)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三)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办公、教育、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四)规划的各类用地经确定应调整作为文保用地的,可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确定的文物古迹用地一般不用于其他建设;(五)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

第二十六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程序申报:- 10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单元。

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二)建设用地凡是沿城市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红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其它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四章地块控制标准第二十八条【建筑容量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3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3—3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其他用地容量控制】对未列入表3—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不宜超过表3—3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一条【混合用地容量控制】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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