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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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而这些案例往往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B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货物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拒绝赔偿。

最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针对这个案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应当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规格,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其次,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的索赔。

C公司向D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D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C公司认为货物在发出时已经符合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卖方应当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和检验证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标准。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争端。

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F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E公司向F公司提起诉讼。

F公司则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擅自拒绝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6
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 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 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 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 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 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 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 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本例的情况与上例的情况 不同。
1、本案例买卖的标的是成套设备。 虽然是分批交货,但各批交货的成套 设备,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成套 设备中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根本违 约,那么买方可以宣告过去已交付的 各批货物和今后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 无效,即整个合同宣告无效。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 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 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 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 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 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 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 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 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 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 将货物退回。
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 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 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案例4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 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 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 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 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 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 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 绝。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假设买方公司A位于中国,卖方公司B位于德国。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方A购买卖方B的某种特定商品X,并约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细节条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FOB中国港口的方式交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B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准备了商品X并装船发运。

然而,在货物装船后,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海上风暴等,船只遭遇了严重的事故,导致商品X全部损毁。

买方A收到了报告并得知货物损毁的情况后,即刻通知卖方B,并要求解决问题。

二、分析:1. 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情况描述,事故是由海上风暴等原因造成的,具备了不可抗力的特征。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因此,这起事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2. 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该案例中,合同约定了FOB条件,即卖方在将货物装上船后,即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后,买方将承担货物的风险。

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买方将承担损失。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解决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等。

买方A应立即通知卖方B,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商议如何分享损失,或者寻找其他解决方案以达成双方的共识。

4. 信用证的支付问题:根据情况描述,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支付。

根据信用证的原则,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交付货物时,付款义务将被中止。

因此,买方A 不需要继续支付信用证款项给卖方B。

三、结论:在该案例中,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卖方B无法承担责任。

国际买卖合同案例及答案

国际买卖合同案例及答案

国际买卖合同案例及答案协议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希望就某项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愿意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达成共识。

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合作内容1.1 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共同合作,以实现该目标。

1.2 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合作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步骤。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2.1 双方权利2.1.1 双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参与项目的实施。

2.1.2 双方有权获取与合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源,但应尊重对方的商业秘密。

2.2 双方义务2.2.1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2.2.2 双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对方的合理要求。

第三条项目管理3.1 项目管理团队3.1.1 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1.2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项目进展,并解决出现的问题。

3.2 项目计划3.2.1 双方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安排、资源配置和任务分配。

3.2.2 项目计划应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第四条成本与费用4.1 成本分担4.1.1 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或方式分担项目的相关成本。

4.1.2 项目成本的具体计算和分担方式应在附录中详细列明。

4.2 费用报销4.2.1 双方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报销。

4.2.2 费用报销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应在附录中规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5.1.1 双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5.1.2 双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获得对方书面同意。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篇)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货物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之间的重要文件,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甲方为中国某公司,乙方为美国某公司。

甲方希望购买乙方生产的机械设备,双方就货物买卖展开合作。

合同条款:1. 货物描述:机械设备型号、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

2. 价格:货物总价、支付方式、货币种类等。

3. 交货方式:装运方式、日期、地点、费用承担等。

4. 检验和验收: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有权拒绝次品。

5. 运输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6.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关键问题及分析:1. 货物描述的准确性:在合同中,货物描述应准确无误,包括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和乙方应对货物描述进行详细确认,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2. 价格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等。

在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应就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并明确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买卖双方应就货物的运输方式、日期、地点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在本案例中,双方应确定货物的装运方式(如船运、空运、铁路运输等)、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并明确运输费用的分担方式(如FOB、CIF等),以避免因运输问题引发的纠纷。

解决方案:1. 确保货物描述准确: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将机械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再次明确,以确保合同中的货物描述准确无误。

2. 确定支付方式:甲方和乙方可以充分沟通,选择适合双方的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明确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甲方和乙方可以就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详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因交货问题引发的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某品牌服装,货物于2019年10月前从被告处运至中国广州。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将货物运至广州,但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服装存在色差,部分服装质量不合格,且部分服装包装破损。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拒绝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货物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原告的要求。

经鉴定,原告所收到的货物中确实存在部分服装存在色差、质量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7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已构成违约。

3. 损失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包括货物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以及因货物不合格导致的市场损失等。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中国一家进口贸易公司,拥有丰富的贸易阅历和资源。

乙公司是欧洲一家制造业公司,专注于生产高品质的机械设备。

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生产的某种特殊机械设备,很适合中国市场的需求,于是打算与乙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合作。

案例概述:依据协商,甲公司打算以选购商身份购买乙公司的机械设备,并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双方就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价格、交货期等进行了具体的商谈和协商,并最终达成全都意见。

合同条款:1. 买卖双方:甲公司作为买方,乙公司作为卖方。

2. 商品描述:乙公司供应的机械设备,包括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具体信息。

3. 价格条款:双方商定对机械设备的单价、交货价格、货币单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4. 交货期:双方商定乙公司将在合同签署后30天内交付机械设备,甲公司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中国广州港口。

5. 包装和装运:乙公司将负责合理包装和装运机械设备,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6. 样品和检验:乙公司同意在交货前向甲公司供应一台样品,甲公司将有权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符合质量标准。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 质量保证:乙公司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并保证设备在合理使用状况下的质量问题在一年内予以修理或更换。

8. 不行抗力:如因不行抗力大事影响到交货或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双方同意在合理的时间内实行合理措施进行协商解决。

9.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协商中达成了全都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商品描述、价格条款、交货期、包装和装运、样品和检验、质量保证、不行抗力等方面的条款,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对商品描述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了买方能够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数量和质量标准。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

XYZ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

2018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口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纺织品。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然而,在货物到达美国后,买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卖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拒绝退货,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条款的审查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条款,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货物质量标准: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纤维成分、色牢度、尺寸偏差等指标。

(2)检验和验收:合同约定,货物在装运前由卖方进行检验,并在装运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3)违约责任:合同中规定了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包括延迟交货、货物质量不合格等。

2. 货物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主要证据包括:(1)检验报告:买方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在纤维成分、色牢度等方面存在不合格情况。

(2)消费者反馈:买方声称,部分消费者对收到的货物质量表示不满,要求退货。

卖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主要证据包括:(1)生产过程控制:卖方提供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证明货物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标准。

(2)第三方检验报告:卖方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3. 法律适用根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因此,本案应适用相关国际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根据CISG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国际商法案例 老师发的

国际商法案例 老师发的

合同法、买卖法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美国某公司于1995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995年12月。

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该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

该公司于9月20日电复: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

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

9月27日该美国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

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 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

问:(1)该美国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S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de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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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不成立。

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不成立。

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我方做法合理。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

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

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

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商的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笔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达成全部协议。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确认。

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固未及时给与回复。

不久,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有理。

我方最后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因此,未经我方签订确认书,合同不成立。

我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

我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B国商人对此则表示反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合同成立,A国商人应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B国商人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构成对A国商人要约的非实质性改变。

而A国商人对此未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异议,根据《公约》第19条,视为同意B国商人的复电,合同成立。

立信用证。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

货物到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

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

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A商无权向我方索赔。

因为A商在货物到达甲过后经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到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与其行使索赔权是相矛盾和冲突的。

涉及法律问题:转销货物视为买方接受货物,丧失索赔权。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应当最终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

(2)如果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

涉及法律问题:《公约》第42条规定,作为卖方的公司应当向买方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买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担保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运动鞋,否则经追究其侵权责人。

问: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如何处理?答案:C公司侵权。

应当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

A公司再根据合同向美国B公司索赔。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分出售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

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买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卖方承担。

《公约》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到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因此,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买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

1991年12月31日,买方(申诉人)与卖方(被申诉人)订立了订货合同。

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

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亨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

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由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做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

5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

5美元有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

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申诉人拒绝。

直到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

申诉人于是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

5美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答案:(1)合同已经成立;(2)申诉人获得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交货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的市场价格为准)(3)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4)申诉人与日本买家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于荷兰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价格成交。

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该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一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赔偿。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不合理。

应当按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差价计算损失。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 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

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

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

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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