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关于国际商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之间的并购纠纷。
中方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而美方公司则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双方于2019年达成并购协议,美方公司拟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中方公司。
在并购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约定了并购的具体条款、条件、时间表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美方公司以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要求解除并购协议。
中方公司遂将美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方公司是否达到了业绩承诺;2. 美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3. 如果美方公司违反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业绩承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需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经审计,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并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
因此,法院认定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
2. 关于美方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合法性尽管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但法院认为,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仅为支付剩余并购款项的条件之一,而非解除并购协议的充分理由。
此外,美方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已充分了解中方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在签订并购协议时应对业绩承诺的风险有所预见。
因此,法院认为美方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
3. 关于美方公司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违反并购协议,未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美方公司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赔偿中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商务中的并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并购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在跨国并购中,签订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至关重要。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1、要约邀请与要约被告(某市一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
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公斤18元,黄鱼单价每公斤22元。
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公司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公斤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
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公斤16元,黄鱼每公斤20元,各要2万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
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
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
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公斤,准备交货。
被告称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
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2、要约在电视节目里夸下海口,却又拒绝兑现承诺的“世界陶王”邢良坤被洛阳小伙告上法庭,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良坤有可能失去自己位于大连的价值1600万元的三层小楼,还包括楼里的所有财产。
53岁的邢良坤现居住在大连,是我国著名的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
其作品被誉为“三分人工,七分神力”,被故宫博物院、英国维多利亚博物馆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博物馆收藏。
由于他的作品向来只送不卖,他本人又性情张扬,所以被称为“世界陶王”、“陶瓷狂人”。
在邢的作品中,“吊球”是其代表作。
他自称历时10年才作出此作品,其制作无人能仿。
正因为如此自信,去年4月1日,“世界陶王”邢良坤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他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说:“这是我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 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 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 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 • 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 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 • 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 达。 • 5,黄河拒收有理,因为长江之回复属于对于合同作出了实质性的 变更,属于新要约,黄河为回复,视为未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故 有理 • • 6.合同未成立,因为已经过了承诺期限,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 ,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案例2]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 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 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 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 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 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 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 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 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 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 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 合同。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 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 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 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 价格为20万元。”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 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 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 证有货。”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6:设例1中甲为取信于乙,并表明 自己订约的决心,于3月1日发给乙的 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7:设例1中甲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 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 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 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 月6日基本备齐。那么,例4情形下的 答案是什么?
要约的生效
例2:设例1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 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 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 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3: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 3月2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月3日 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 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 上前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 可以买?”乙即问:“你出多少钱 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 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 了不卖!”
要约的生效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 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 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 何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 现市场行情变突,于是当日发出撤销 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 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 日下午发出承诺。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合同是商业和法律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和实践。
以下是这些概念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举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
1. 要约邀请:(公司名称)地址:(地址)日期:(日期)亲爱的(收件人姓名):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您参加我们公司即将举行的产品发布会。
产品发布会将于(日期)在我们位于(地址)的总部举行。
本次活动将为您提供宝贵的机会,了解我们即将推出的全新产品线。
我们的技术团队将展示产品的功能和优势,并提供互动环节,以回答您可能有的任何问题。
如果您有意参加,请在(日期)之前回复此邮件,以便我们准备好足够的场地和相关物品。
我们期待您的支持和参与。
谢谢。
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职位)(公司名称)2. 要约:我(乙方姓名),在此向(甲方姓名)提出要约。
根据我们之间在(日期)达成的口头协议,我愿意以(金额)的价格购买您名下的(物品)。
此要约有效期为(日期)。
如果您同意此要约,请在有效期内向我发出确认书,并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货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要约并不构成法律合同,仅是一项建议性的邀请,以启动进一步的谈判。
双方同意在谈判过程中遵守诚实和诚信原则。
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回音。
(乙方签名)(日期)3. 承诺:本人,(姓名),郑重承诺向(收件人姓名)提供以下服务:在(日期)之前,为其设计和开发一个专业的公司网站。
我将根据(收件人姓名)的需求和具体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网站设计和开发服务。
我将确保网站符合现代设计标准,并在(日期)前完成。
作为承诺的一部分,我将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期限为(日期)之前。
并承诺在交付后的(日期)内进行任何必要的修复和改进。
请您确认接受本承诺,并在(日期)之前支付(金额)的预付款,以便我能正式开始工作。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期待与您的合作!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联系方式)4. 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 范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设计和制造。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要约与承诺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法律概念。
要约是指一个人提出的意向,要求另一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而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了要约所提出的条件。
在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看到一款自己非常喜欢的手机,于是给卖家发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
卖家在收到消息后回复小明,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手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消息构成了要约,而卖家的回复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卖家应当按照承诺出售手机给小明。
案例二:小红在超市看到一件衣服打折,标价为200元。
她拿起衣服准备结账时,店员告诉她,这件衣服是特价商品,只需要150元。
小红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并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在这个案例中,店员的告知构成了要约,而小红的支付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小红应当按照承诺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案例三:张三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岗位,他按照要求投递了简历,并在面试过后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
张三接受了公司的录用通知,表示愿意加入该公司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简历投递构成了要约,而公司的录用通知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劳动合同,张三应当按照承诺加入公司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约与承诺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要约与承诺构成了合同的基础,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谨慎对待自己的要约和承诺,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此产生纠纷和损失。
总之,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要约和承诺行为,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国际商法案例
一、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
公司成立半年,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
丁则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答:(1)甲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虽然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但对外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需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丙的看法不正确。
因为,第一,虽然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出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出资。
(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丁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因为,已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
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
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
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
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
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在国际商法中,要约和承诺是极其重要的概念。
以下是一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案例研究,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案例研究:
小明是一家中国公司的销售经理,他接到了一份来自美国公司的邮件,邮件中表示美国公司有意购买小明公司的商品,并提供了一个价格。
但是这封邮件没有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要约还是承诺。
小明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这封邮件是一个承诺,可以立即接受。
于是小明回复了邮件,表示同意这个价格,并愿意开始交易。
然而,美国公司声称这封邮件只是一个要约,他们并没有承诺购买小明公司的商品。
他们认为小明公司的回复只是一个询问或议价的回复。
小明公司认为美国公司已经承诺购买商品,因此将密切关注这个交易的发展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是指一方表示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而承诺则是指一方已经同意订立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美国公司的邮件被认为是一个要约,因为它只是表示愿意购买商品,而没有表示已经同意购买商品。
小明公司的回复也只是一个议价的回复,因为它并没有表示小明公司已经同意出售商品,而只是在询问或议价。
那么,这个案例中应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需要确定邮件是一个要约还是承诺。
如果邮件被认为是一个要约,那么小明公司需要回复一个接受要约的信件,才能最终成交。
但是,如果邮件被认为是一个承诺,那么小明公司已经接受了这个承诺,美国公司就必须遵守这个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国公司拒绝购买商品,那么小明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协议]国际商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答: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分为两种情况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该公司向美、英和法国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
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无效C公司诉P公司案:P向 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
C的承诺有效吗?答:没有作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
※承诺后的撤销无效B诉 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
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
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
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
10月20 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
T的撤销是否有效?答: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
合同在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
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
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答:成立。
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商法案例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2.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 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案例一:朋友间的承诺小明和小红是多年的好朋友。
一天,小红因为家庭突发事件需要回老家一段时间。
在离开前,小红找到小明说:“小明,我需要回老家一段时间,希望你能帮我照顾一下我的猫咪。
我已经准备好了猫粮、猫砂和玩具,只需要你每天来我家喂食、换砂和陪伴猫咪一段时间。
”小明立即答应了小红的请求,并郑重地说:“你放心,我一定会照顾好你的猫咪,让它过得舒适开心。
”小红由此放心地离开了。
在接下来的十天里,小明每天按时来小红家照顾猫咪。
他不仅认真地喂食、换砂,还用心陪伴猫咪,让它不感到寂寞。
同时,他每天按时给小红发照片和视频,告诉她猫咪的情况,以及自己对猫咪的照顾工作。
小红在回老家期间,一直感觉很放心。
当她回来后,再次见到她的猫咪时,发现它们身体健康、活泼可爱。
小红非常感动地对小明说:“谢谢你这些天来对我的照顾,我真的很感激。
你的细心和责任感让我很放心,我以后也会尽力帮助你。
”小明微笑着说:“作为朋友,我相信我们应当互相帮助和支持,这只是我应尽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了小明对小红的承诺和维护,他对朋友的帮助和付出得到了回报,同时也展现了朋友间的责任和信任。
案例二:商务合作的约定大公司A与一家新上市的小公司B达成了一份商务合作意向。
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合作内容、条件和时间。
大A公司的总经理在签署合同前和小公司B的负责人进行了密切的磋商和洽谈,并向对方保证了公司A会全力支持合作,并在合作期间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合同签署后,公司A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对于小公司B的需要,公司A及时提供了所需的技术、服务和资源,并派遣专业团队负责指导和帮助小公司进行相应的操作和培训。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建立了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小公司B对公司A的支持和服务表示了高度的赞赏,并对将来的合作前景充满信心。
这个案例表达了大公司A对小公司B的诚信和承诺,他们体现出的专业服务和支持得到了小公司B的认可。
合作双方通过互相理解和合作,建立了互信和友好的关系,期待未来更进一步的合作。
国际商法案例
甲在1月1日对乙说:“如果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色,我付给你500美元。
我必须在1月5日之前得到你的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诺.可是到1月3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甲的汽车库.1月6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经撤销。
这一撤销是有效的。
在这个例子中,乙没有按甲限定的方式对甲作口头承诺,而是试图以行为承诺。
可能损害甲的利益,因为甲在没有得到乙的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乙不会承诺了。
他可能会另对其他人发出要约,也可能改变了主意,不再打算油漆自己的车库了.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
”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
”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
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
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
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
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
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思考:该观点是否正确?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理由如下:(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
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单选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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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3)C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C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C水泥厂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赔偿额,其数额应相当于因A建筑公司违约给C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A建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3)考查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对B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要约行为。
B水泥厂回信及随后的发货行为,应是对建筑公司发出的反要约,因为其内容构成了对建筑公司发出的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B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以建筑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B水泥厂的回信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并依此发出货物,那么我们应认为B水泥厂发出货物时是以单价1600元/吨的意思进行的。
面对这一新要约,建筑公司未表示异议,并验收、接收了货物。
建筑公司的验货、接货行为应视为承诺。
故此时二者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当然以B水泥厂的回信为准。
(6)如果A建筑公司收到B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B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合同成立。
时间为B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9元外,其余以A建筑公司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B水泥厂的回信既为要约,那么建筑公司发出的第二份函件是对B水泥厂回信的承诺,至于该承诺是否有效,还要视该函件是否构成了对B水泥厂回信的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法》第30条规定应作灵活理解,即便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价款作出了变更,但如果这一变更极其微小,应视为非实质性变更。
因此,我们认为该份函件将吨价由1600元改为 1599元,应为非实质性变更,而要约人B水泥厂收到函件后即予以发货,表明B水泥厂未予以及时表示反对。
因此,该承诺是有效的,该合同也自B水泥厂收到函件(承诺)时成立。
至于B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价款当然以建筑公司的第二份函件为准,其余内容以第一份函件载明的为准。
对价:工商机关的一份登记备案文件能否作为当事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002年7月,张先生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2月,张先生与赵先生在工商机关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张先生自愿向赵先生转让其持有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
2007年,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按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5万元。
在诉讼中,赵先生认为其受让的股权系张先生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未约定需支付价款。
法院认定,所谓《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张先生自愿向赵先生转让其持有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中的“10.5万元”是对张先生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份额的描述,而不是指转让的价格。
由于张先生无法举出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款有过约定,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目的来看,作为股权转让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该“协议书”主要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以申请核准为目的,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人签订该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从内容来看,该“协议书”为工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件,内容仅为“某某愿意将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转让给某某;某某愿意接收某某在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即仅涉及对所转让股权的描述,对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并无涉及,也不允许在上面添加其他内容。
从效果来看,该“协议书”由于缺乏对于价款的约定,而欠缺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为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但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而且要符合交易的本质,应将对价看作合同的要件。
没有对价的合同,要么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赠与),要么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而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该协议书虽然能确认双方当事人转让股权的合同关系成立,但是由于欠缺此类合同的必要条款,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作为出资转让的确认文件。
如果股权转让已经出现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双方就价款问题再行协商,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订立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二是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出资转让协议,使股权结构回复到转让以前的状态;三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使股权结构回复到转让以前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但说明同意24个月,仍坚持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总价36400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 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真实必须经双方当时人达成合宜,在本案中,业主和承包商明显没有达成合宜,也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从而在合同的履行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减少企业的利益。
该案中业主在没有完全同意承包商提出的要求的情况下就发出中标函,这是错误的。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虽然承包商也做了答复但是由始至终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意思表示真实乃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换言之,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而就合同生效而言,只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行,还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本案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并未达成一致,而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该合同并不涉及到其效力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才能确认其效力,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表达的内心效力意思不真实,在这种情况下,表意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外部往往难以判断,法律因此一般不主动干预,所以有时并不绝对导致合同的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偷盖印章的担保合同有效吗?A大学办公室主任甲的表弟乙正在租赁经营一家商店,需从银行贷款10万元。
但银行提出,没有担保人不予贷款。
乙便找到甲,要求给他找个担保人。
甲为了给表弟帮忙,没有请示任何领导,利用自己管图章的方便条件,私自就在弟弟向银行贷款的合同中担保人一栏里盖上了A大学的公章。
甲原本以为,一年后乙将贷款还清,这件事情也就过去了,没有人会知道;可没料到,乙在经营中遇到了市场波动,所购货物价格暴跌,亏损严重。
还款期限已到,乙却无钱还贷,就仍下租赁的商店外出逃债。
银行收不回贷款,就强行将A 大学帐户上的经费划走10万元,并通知A大学,这是其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所应履行的还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