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 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 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 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 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 负责?
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8、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 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 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 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 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 ,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 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 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 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 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 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 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7、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 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 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 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 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可编辑)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案例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2、 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答: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该公司拥有一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专利申请和注册。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B公司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是独立研发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构成侵权,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权侵权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性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
(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本案中,A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已经在中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专利授权。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根据相同性原则和等同原则,可以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
(2)赔偿损失: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侵权赔偿金额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
(2)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法律案件——XX国际贸易纠纷案,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被告(乙方)是一家外国进口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1000美元/吨,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6月底前装船,并在2019年7月底前到达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在货物装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了装船通知。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乙方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仅为950吨。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足是由于装船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并非其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数量不足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四、法院判决1. 货物数量不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1000吨货物。
然而,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950吨,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00吨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美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承担货物差价损失。
由于货物数量不足,乙方遭受了货物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具体金额为5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在国际商法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010年,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我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2. 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英国法律。
(二)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英国法律的适用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应遵循英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本案。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法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资料大全
一、合同法案例丁一在宁波鄞州区有一幢房屋,价值100万,2008年3月10日,丁一与甲口头约定把房屋出租给甲,租期为6年,约定租金每年一付,每年3月初交付。
2010年3月1日丁一与马二签约,将其屋售予马二,马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丁一伪称自己有事过几天再过户。
丁一却在2010年3月10日把房屋以97万价格卖给张三,其中95万现金和张三自己的一辆摩托车折价两万,并协助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摩托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张三把摩托车交付给丁一。
丁一骑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刹车有问题,结果把摩托车放在车库。
2010年3月26日,李四借用该摩托车,但在开的过程中由于刹车有问题导致车祸把王五撞伤,造成王五左腿截肢,住院费花去10万,住院20天,王五自己家人在医院照顾,然后去康复中心康复,配假肢一副,折合4万元。
车被王五扣住,2010年5月1日,王五兄弟王六骑此车去玩耍,准备入住某酒店,酒店未设停车场,王六提出把车停酒店总台,如果不让停,就另寻别的住处。
酒店服务员说停车可以停,但不负责为其看管,要求王六把车锁好。
但当天晚上,车辆不翼而飞,王六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拒绝赔偿。
结合上述案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讨论过程中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请讨论下列问题:1.详细阐述该案例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分类角度分析各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
丁一——甲。
租赁关系,有偿,双务,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马二。
买卖关系,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张三。
买卖关系(房屋)和委托关系(摩托车),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李四。
借用关系,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李四——王五。
赔付关系和侵权关系。
单务,有偿,有名,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王五——王六。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王六——酒店。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合同法该古董买卖合同就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就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就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合同就是否成立,就是否有效?2.李某得请求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得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得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虽然她不知道酒杯得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她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得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得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得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得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得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得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商法案例
Chapter 10 Case 11. Seller, whose place of business is in State A, and Buyer, whose place of business is in State B,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at stipulates that the CISG applies. Neither State A nor State B is a contracting state. Does the convention apply?译文:营业地在A国的卖方和营业地在B国的买方签订了一份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合同。
A国和B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能适用吗?分析:According to CISG PartⅠ(Article 1), CISG applies to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at is,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must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n addition, either both of the states must b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r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ust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n this situatio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contract applies to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s a result, the convention applies.适用。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案例一、原告诺拉对被告戴尔——是原告死去的哥哥爱尔伍德的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哥哥的遗嘱,原告是唯一的受益人,但必须交一大笔遗产税,而原告认为自己与哥哥是合伙人,争议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原告提供了以下事实: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面积为85英苗的土地,在爱尔伍德死亡时,该财产已升值到286000美元。
合伙是她与哥哥以口头形式在1930年代设立的,并按50%对50%的比例分享收益。
原告有充足证据表明,当时她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等等。
农场的卡车上写有两人的名字。
爱尔伍德还告诉雇工他们兄妹是合伙人。
1967年两人以共同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两人共同生活在农场之中,所有生活费用都来自农场经营,他们把所有盈利都用于农场。
而否认合伙成立的理由有三: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爱尔伍德的名义提出的;第二,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是爱尔伍德的名字;第三,以爱尔伍德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保持到1967年。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和她的哥哥就合伙财产在所有权和利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曾经存在。
问题:1、你认为诺拉和爱尔伍德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共有哪些理由?2、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主要根据什么来判决此案,你是否同意其判决?3、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法,你的结论是什么,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
①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土地②以口头形式设立合伙关系③两人按50%对50%比例分享利益④原告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⑤农场的卡车写有两个人的名字⑥以共同名义设立银行账户(2)同意。
根据:英美法系是事实合伙,注重实质,对合伙协议要求不严,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对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也不大,法院更多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即根据一定条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3)此案不成立。
中国法要求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与哥哥只有口头协议。
国际商法案例整合
国际商法案例整合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章导论1、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
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1.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2、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应确立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100英镑。
被告在广告中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
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1)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要有成立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构成要约.(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2、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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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6、案例分析六:关于错误在法国,A认为一批陶艺作品为不太有名的C的作品,并将此批作品以这类陶艺作品的公平价格卖给了B。
后来A发现这批作品是著名艺术家D的作品。
问题:A是否可以其对画的认识错误为由宣告他与B的合同无效。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
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
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
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
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
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 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
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
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
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
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
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