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合集下载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

商品加工转售中如何认定商标权用尽与商标侵权一、问题的提出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是享誉世界的著名手机厂商,在中国生产销售著名的iPhone品牌手机。

被告人张某以低价收购苹果公司的手机,对主板进行维修后再订购外壳等零部件对其进行翻新,作为新手机转售牟利。

苹果公司对张某进行举报并采取刑事追诉后,又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1]国和日本生产并销售光板打火机,同时在当地雕刻后也销售刻有花纹的打火机(称之为“美版打火机”、“日版打火机”)在当地市场销售。

被告人李某以低价收购从走私及其他非法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光板机,对打火机通过雕刻、熔接、粘贴等方式进行加工,冒充日版、美版打火机在中国销售牟利。

之宝制造公司对李某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2]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的共同事实就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投入流通领域后,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其商品进行收购和改装,进而冒充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新产品进行销售以牟利。

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就是,在上述回收、改装及转售行为中,被告是否依然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的抗辩。

二、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的分歧对于上述改装转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其不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权商品被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其权利一次用尽。

买受人可以进行转售及任何相关行为,对于有关商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系转售行为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有关商品再次加工后的出售行为并未引起产品来源的混淆,有关转售及其他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其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是对于产品的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直接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翻新或者再加工行为超出了商标权用尽的范围,不能适用权利用尽抗辩,理应构成侵权。

本文针对上述两种观点及其主要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如何认定权利用尽与商标侵权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商品在销售之后其商标权是否已经用尽。

IMDS材料数据系统使用指南(10.0版本)

IMDS材料数据系统使用指南(10.0版本)
1.2 1.3
1.4 1.5 1.6 127 日 2013 年 4 月 23 日
2013 年 5 月 24 日 2013 年 6 月 27 日
2013 年 12 月 12 日 2014 年 3 月 17 日 2014 年 7 月 13 日 2015 年 2 月 27 日 201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6 月 10 日 2015 年 6 月 11 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第3页
目录
1 IMDS – 简介.............................................................................................................................................................................................................. 7 2 IMDS – 使用入门 ...................................................................................................................................................................................................... 8
IMDS 服务中心 欧洲 | 电话: +36 1778-9821 | 电子邮件: imds-helpdesk-english@ 中国 | 电话: + 86 27 8743-1668 | 电子邮件: imds-eds-helpdesk-china@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

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制度授权审查优先权侵权判定一、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

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

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

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

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一)我国立法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1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欧盟检测标准

欧盟检测标准

欧盟检测标准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各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成员国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为了保障欧盟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欧盟检测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于企业和生产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欧盟对产品的检测标准主要包括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要求等方面。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否则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这些标准涉及到了各个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

针对不同的产品,欧盟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欧盟检测标准的执行需要符合相关的认证程序。

欧盟对产品的认证程序主要包括CE认证、RoHS认证、REACH认证等。

CE认证是欧盟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的认证程序,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CE认证的要求。

RoHS认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要求,主要限制了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REACH认证是对化学品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任何想要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学品都必须符合REACH认证的要求。

这些认证程序的执行,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欧盟对产品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的要求是动态变化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欧盟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标准和认证程序,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

因此,企业和生产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欧盟检测标准和认证要求,以确保其产品能够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最后,遵守欧盟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企业和生产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产品符合欧盟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够在欧盟市场上畅销,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份额。

同时,遵守欧盟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也是企业和生产者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企业和生产者应当重视欧盟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赢得欧盟市场的认可和信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

《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

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与警示等功能。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与方式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法院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

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其思想源流可一直追溯到古代,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格兰颁布的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

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

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运用制定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欧盟商标指南是一份用于指导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官方文档。

该指南提供了关于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权利、商标分类、商标检索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以下是欧盟商标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1.商标注册流程首先,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商标种类,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该商标符合欧盟商标的法定要求。

如果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公布该商标,以便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商标将被注册并颁发证书。

2.商标权利商标权利是指商标所有者拥有的权利。

商标所有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受到保护。

3.商标分类商标分类是根据商标的种类和用途进行的。

欧盟商标分类将商标分为45个不同的类别。

商标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的商标属于哪个类别,并在申请时指定。

4.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指通过欧洲商标数据库对商标进行查询。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存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让欧洲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

5.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已有商标相似。

在申请商标时,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避免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性,以免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

总之,欧盟商标审查指南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商标申请的成功。

商标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该指南的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民商法论文选题

民商法论文选题

民商法论文选题民商法论文选题民商法作为我们最常用到的法律,科研究的课题也非常多,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民商法论文选题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1、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16、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39、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43、论专利审查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59、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67、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3、新闻传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101、诚信原则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中的司法适用10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103、夫妻赠与房产法律适用研究10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立法完善105、消费者网络购物反悔权适用研究106、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研究107、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研究108、论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私法效力109、以税收奖励为主的.著作权体系研究110、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11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研究112、宅基地退出法律问题研究11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11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115、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16、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探究117、论我国自助行为的界定118、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119、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场域研究120、中国与俄罗斯土地制度比较研究121、民国时期婚姻法制变迁研究122、国家对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义务研究12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12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25、我国以房养老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26、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研究127、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极利保护问题研究128、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29、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130、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研究131、避险过当民刑责任比较研究132、专利权权利性质研究133、私权自治中的政策介入研究134、论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13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研究136、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研究137、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138、基于互联网的方法专利引诱侵权制度研究139、计算机程序盗版行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140、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及判例研究141、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与法律保护142、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143、论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144、我国专利保险制度构建研究145、低碳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研究146、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147、美术作品的抄袭认定研究148、判例视野下的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研究149、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150、动漫二次创作与在先作品的权利冲突研究151、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研究152、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研究153、美国住宅租金管制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154、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155、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156、论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157、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研究158、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159、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160、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161、论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62、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163、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64、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165、失独老人养老政府责任的保障措施研究166、论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167、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研究168、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169、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研究170、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171、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研究17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研究173、两大法系民法诚信原则研究174、高校人员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175、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176、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177、论隐性采访中的隐私权保护178、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179、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180、论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181、论我国堕胎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182、论无偿乘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183、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184、内蒙古地区采矿权权属强制变更研究185、论网络时代的被遗忘权186、侵权、工伤和交强险的赔偿竞合处理187、湖南省四村宅基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188、海域使用权征收补偿中的问题探究189、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研究190、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191、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192、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改造193、我国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194、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195、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196、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197、企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司法认定198、雇佣及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199、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200、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研究201、论建筑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民事责任的承担202、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20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204、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205、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206、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探析207、论网络转载摘编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208、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209、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210、关键词推广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审查义务研究21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中的分摊因素研究2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自愿许可模式研究21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以及解决214、中国反担保法律问题研究215、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16、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217、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研究218、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219、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越南的启示220、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实证分析221、假冒“专营、专卖”伪劣商品商标侵权问题研究222、不动产公证制度的引入与适用223、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224、兰州鑫盛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研究225、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研究226、中韩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比较研究227、论美国法上的民事制度及启示228、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高发原因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229、论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230、反家庭暴力民事立法研究231、生育缺陷者生育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3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研究233、后位继承制度研究23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抗辩权研究235、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236、消费者后悔权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解释与检讨237、我国旅游线路的著作权保护研究238、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239、论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240、福建省版权保护影响因素研究241、论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及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242、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障碍与冲突的解决243、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24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问题研究245、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246、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研究247、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248、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249、上海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和法律问题研究25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251、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研究252、商事审判的相对独特性研究253、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254、我国夫妻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255、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256、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57、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258、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之研究259、美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260、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61、“小产权房”成因及其合法化途径探究262、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26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若干问题思考264、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研究265、保障性住房物权变动研究26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研究267、“借名买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68、关于“小产权房”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269、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70、违约精神损害赔偿271、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体系化重构272、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273、对赌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74、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转让时承租人的权利保护275、论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执行276、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277、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278、债券契约条款的限制力研究279、以业主自治为视角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构建研究28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281、未成年人监护的比较研究282、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研究283、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84、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85、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学研究28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87、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288、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289、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290、论医疗产品侵权责任291、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292、论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29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294、论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295、动漫品牌授权模式的法律分析296、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297、我国商品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98、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研究299、民事推定规范研究301、论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302、国家所有权治理法律程序论30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304、基于合同备案作品权利转移链构建方法研究305、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306、法律移植问题研究307、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研究30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30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310、通谋虚伪表示研究311、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312、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313、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314、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315、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316、著作权视野下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31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3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319、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321、摩塞理论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研究322、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323、医保契约法律制度研究324、互联网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325、著作权和所有权权利冲突研究326、从知识产权角度浅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327、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28、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329、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330、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331、网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332、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33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334、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335、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336、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337、传统武术的商标权保护研究338、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研究339、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40、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研究341、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342、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343、快递民事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34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当代女性参政权研究345、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研究346、我国矿业用地法律问题研究34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的赔偿问题研究348、西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49、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350、我国社会转型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351、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352、采矿权准用益物权属性及其限制研究353、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研究35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355、无权占有保护问题研究356、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357、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58、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35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预付问题研究36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衡平361、论我国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完善36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363、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364、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365、论不作为侵权之补充责任366、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限制保护研究367、论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368、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369、二维码商业应用下的商标权保护研究37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371、论商标俗称保护的公众使用规则372、论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37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37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375、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376、论3D打印对版权法的影响及其应对377、山寨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378、我国商标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379、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380、我国民事补偿一般规则的立法研究。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
外观侵权是指在产品外观设计方面,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外观设计,造成侵权行为。

在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是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外观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已有设计的异同:对于外观设计的认定,首先要比较已有设计与所涉设计的异同,判断其是否存在近似相似之处。

如果已有设计与所涉设计的外观相似度高,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

2.是否具有独创性:在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所涉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所涉设计本身就不具备独创性,或者没有突出的创新点,那么即使与已有设计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3.是否存在混淆可能:对于外观侵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所涉设计的使用是否会引起混淆可能。

如果使用所涉设计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已有设计,或者产生混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4.行业惯例:在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时,还需要考虑所涉设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如果所涉设计符合行业惯例,那么即使与已有设计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总之,外观侵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严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苏志甫【摘要】第68号令的实施使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热点问题.GUI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本文结合GUI的特性和第68号令的相关内容,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种类、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以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分歧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07【总页数】10页(P75-84)【关键词】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作者】苏志甫【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文语种】中文引言通过屏幕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换的界面,最早诞生在电脑领域。

图形用户界面将晦涩难懂的电脑语言包裹上简单易懂的图形外衣,让使用者通过图形识别即可理解电脑语言想要表达的内容。

可以说,GUI是电脑和电子产品被迅速普及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1. 吴溯等著:《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页。

随着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

尤其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终端设备外在造型日益简约,GUI设计愈发重要。

从国际范围来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GUI保护的通行方式。

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现代工业国家先后通过法律的修订为GUI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内创新主体不断加大对GUI设计的投入,加强GUI专利权保护的呼声非常强烈。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亚马逊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亚马逊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四、外观侵权判定方法
设计要部-近似设计的常规认定
01
只有在设计要部相同或相近似,且 设计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 者虽不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但产 品的整体外观相同或相近似时,才 能认定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02
如果设计要部在产品整体外观中所 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整 体外观的辨认,不应当认定为相近 似的外观设计。
三、外观权判定前提-确定外观保护范围
排除功能性外观设计:
01
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 ,或者说,唯一由 技术功能所支配的产品的外观特征 ,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 外。
02
如:自行车车轮必须是圆形的。圆形是为了实现车轮的转动功能所能采用的唯 一外观设计。
三、外观侵权判定前提-确定外观保护范围
是指产品外部的店、线、面的移动、 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 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事进行设计、 制造的结果。
02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
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 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 能够体现、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 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 到的。
03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
根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 际情况,并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 类表》判断是否属于同类。
四、外观侵权判定方法
判断: 乐器造型的瓶子 VS 乐器
四、外观侵权判定方法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在对外观设计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当站在普通消费者的立 场上,而不 是站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的立场 上进行评判。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 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 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 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依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

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个性:根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个性。

新颖性要求外观在欧洲范围内没有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进行公开披露过,个性要求外观本身具有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的特点。

对于新颖性的判定,可以通过查看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先行技术来确定。

个性的判定则需要考量外观在整体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性。

外观的全貌相似性和整体相似性:欧洲法院的判例对外观侵权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全貌相似性是指两个外观的总体印象是否相似,这主要通过比较外观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等方面来判断。

如果两个外观在这些方面大致相似,即使细节上存在差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整体相似性则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对比外观的一些重要特点,判断其在整体上是否相似。

这些重要特点可能是某些独特的线条、纹样、颜色等。

如果在这些方面两个外观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一般消费者指的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考虑产品的用途:根据外观设计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总之,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非常严格,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欧盟外观专利与美国外观专利的对比

欧盟外观专利与美国外观专利的对比

欧盟外观专利与美国外观专利的对比欧盟外观专利和美国外观专利在国际外观专利申请中,是其中的“热门产品”,两项专利的申请数量较多。

下面就欧盟外观专利和美国外观专利再保护范围及申请流程上做对比。

1、保护范围美国外观专利保护范围:设计包括制品视觉上的装饰性特征。

由于设计是以外貌展现出来的,所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体包括物品的形状、应用于物品的表面装饰,或者是形状与外表装饰的组合。

外表装饰不能与物品分割,必须应用于到物品上且不能单独存在。

外表装饰必须是确定的形态且应用于制品上。

外观专利只保护物品的外貌,不保护结构或者实用特征。

欧盟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具体来讲包括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材料以及(或)产品的装饰物。

某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只能在一定的产品范围内受保护,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同一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其外观设计,无权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因此,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受保护的产品范围,具有显而易见的重大意义,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受保护的产品范围的依据上,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基本上认同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标准.一项外观设计在被授予专利时,都会有一个分类号,该外观设计专利所能覆盖的产品的保护范围就应仅限于该分类号对应的同一小类的产品。

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哪一小类,再审查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哪一小类。

如果二者属于同一小类,才会涉及下一步的比对;如果二者不属于同一小类,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定不构成侵权。

2、申请流程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流程:①申请后,3个左右工作日下发申请回执,1个月左右下发受理回执,从申请至授权需要8-12个月左右(顺利情况下)② 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制③ 专利期限:自发证日起15年④ 专利维持费:不需缴纳维持费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① 申请:申请后2天内,并有一个受理号码。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

中国商标在德国或欧盟遭遇“恶意抢注”的应对方法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海外的独家代理商或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其代理的中国产品的德国商标;第二类是中国企业的品牌被境外同行竞争企业注册;第三类是以通过出售商标赚取经济利益的公司或个人,在海外批量注册中国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生产、外销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首先会想到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等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当进行注册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在中国成功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已经被自己在境外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其他销售商抢先注册了。

目前,商标被抢注的中国企业大多会采取同抢注其商标的公司或个人采用谈判或用高价购回的消极方式来解决。

其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面打击恶意抢注、维护企业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有力手段。

而面对海外恶意抢注、陌生的法律环境、法律文化和语言障碍时,中国企业在国外维权的信心往往稍显不足。

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抢注为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的时候,经常有人质疑这种维权的胜算有多大。

这种质疑是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的,因为无论按照德国商标法还是欧盟商标条例中适用的领土管辖权原则和优先注册原则,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在德国或欧盟领土范围内原则上是不受保护的,也就是说中国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能对抗在德国注册的德国商标权利人或欧盟商标权利人。

而根据优先权原则,注册在先的德国商标或欧盟商标是优先受到保护的。

这使得中国企业被抢注的商标理论上无法再次进行注册而受到保护。

但是,这两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当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被“恶意”抢注为德国或欧盟商标。

本文会根据德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和相关判例解读恶意抢注的类型、恶意抢注的成立条件以及被抢注人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手段维权。

一、“ 恶意抢注”的基本类型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将中国商标在德国和欧盟遭遇抢注分为三种类型。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

介绍欧洲专利侵权主要判定原则

=> 因此,不仅必须要考虑被诉实施例的最终效果,还要详细研究每 一改良特征的效果,根据等同侵权的原则来确定有“相同的效果”。
III. 等同侵权 (3)
联邦最高法院 - “洗车设备” (X ZR 55/89)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能扩展到舍弃发明的决定性优
势的实施例,它使用了一种方法,达到同等效果,这 种方法是发明在起初设计时避免使用的。
II. 字面侵权 (14) – 例2
在审查程序中所考虑的先有技术
II. 字面侵权 (15) – 例2
“发明”的图1
II. 字面侵权 (16) – 例2
被诉实施例: 争议的特征: 在整个铸造过程中, 浇铸 桶在X方向水平运动垂 直于铸造模具轨道并且 相对于Y-X平面在Z方向 垂直,而且在Z的方向围 绕轴A转动。
III. 等同侵权 (2)
联邦最高法院 - “煎炸用陶器" (X ZR 128/98):
“在专利法意义上,相同功能的问题不能单独由比较权利声明中一个 或多个单一的特征所达到的效果和被诉实施例的设计所达到的效果决 定。这是决定性的:唯一的效果是由专利的特征单独和作为整体提供 的-----可以解决权利要求所基于的问题。只有用此方式才能实现该效 果,无论改良一个或多个特征,只有这些设计才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 有了权利要求,主要思想和受保护的发明才能侵权
德国专利法第10条 (GPA) (1) 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 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使用本 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 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
II. 字面侵权 (17) – 例2

浅析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相似性与混淆性的关系

浅析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相似性与混淆性的关系

准之间的关系遥 本文在考察美国尧日本尧欧盟等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袁试图对野混淆可能性冶和野相似性冶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认定遥
揖关键词铱商标侵权 相似性 混淆可能性
揖中图分类号铱D923.43
揖文献标识码铱A
揖文章编号铱2095-3089渊2017冤07-0018-02
一尧问题的提出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尧 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 权袁商标彰显着企业的品牌优势袁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 可估量遥 而商标侵权的行为袁则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识别商品来 源尧误认误购袁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遥 因此袁商标侵权行为 一直是各国叶商标法曳重点关注的内容遥 我国叶商标法曳自 1982 年颁布之日起袁对野商标侵权冶因为 就有着明确的规定遥1982 年尧1993 年尧2001 年叶商标法曳均规定院 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袁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遥 冶从这一条款来看袁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 个袁一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袁二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袁即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冶渊以下简称野相似 性冶冤标准是我国叶商标法曳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遥 2013 年叶商标法曳第 57 条将 2001 年叶商标法曳第 52 条第 1 项一分为二袁其第 1 项规定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袁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冶袁构成商标侵权曰第 2 项规定野未经商标祖册人的许可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袁容易导致混淆的冶袁亦构成商标侵
综上所述袁通过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袁日本商标法中袁相似 性标准已经实质演变成了混淆可能性标准遥
渊三冤欧盟 欧盟叶商标指令曳立法理由第 10 条规定了欧盟商标侵权判 断的标准袁野鉴于注册商标所赋予的保护的功能特别是保证商标 指示来源的功能袁 在商标与标识相同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相同的 情况下这种保护是绝对的曰鉴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还适用于商标与 标识近似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情形曰 鉴于必须解释与混淆 可能性相关的相似性概念曰鉴于混淆可能性构成注册商标保护 的特定条件袁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取决于多个因素袁特别是取决于 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尧 商标同使用或注册的标记可能产生的 联系尧 商标与标识以及商标与标识所识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 似性遥 冶从上述规定看袁当系争双方商标相同袁商品也相同时袁可 以直接认定商标侵权成立遥 当系争双方商标或商品并非相同袁而 是近似或类似时袁不能够直接认定侵权成立袁还需引入混淆可能 性要件袁考察被诉人的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遥 此外袁欧洲法院在佳能案中指出野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的 相同或类似是混淆可能性的前提条件冶遥 欧盟商标审查指南则 认为院野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是混淆可能性的必要条件冶遥 因此袁欧盟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实行的标准是野相似性+混 淆可能性冶遥 其中袁商标的近似性尧商品的类似性的判定在先袁混 淆可能性的判定在后遥 如果系争双方商标和商品不符合商标的 近似性尧商品的类似性要件的要求袁则可以认定商标侵权不成 立遥 如果系争双方商标和商品符合商标的近似性尧商品的类似 性要件的要求袁还要看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袁才能认定商标侵 权是否成立遥 三尧对我国叶商标法曳第 57 条第 2 项的理解 要厘清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的关系袁就要确定商标在消费 者识别商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遥 从消费者认知的角度来看袁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外在的 刺激性信息遥 消费者通过商标的图案尧色彩尧文字等感知和识 别袁并获得该商标所代表的信息袁便于其购物遥 商标的特征袁是 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主要手段遥 正是因为商标的特征对消费 者十分重要袁模仿商标的特征袁仿制出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 近似的标识袁让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购袁就成为商标侵权的主要 方式遥 如果侵权人的标识没有模仿商标权人商标的特征袁与商 标权人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袁那么消费者很容易就能对不同 商标予以区别袁很难发生混淆遥 由此可见袁侵权人模仿商标权人 商标和商品的特征袁其目的在于仿造出商标相同或近似尧商品 相同或类似的环境袁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标示商品的来源发生错

欧标一级羽绒的黑头要求

欧标一级羽绒的黑头要求

欧标一级羽绒的黑头要求
欧标一级羽绒产品的黑头要求是指羽绒中混入的黑色物质的限制要求。

黑头是
指羽绒中存在的颜色较深的杂质,可能影响羽绒产品的外观和质量。

在欧洲标准
EN12934中,对于欧标一级羽绒产品的黑头要求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EN12934标准,欧标一级羽绒产品的黑头要求如下:
1.黑头的含量不能超过2%。

这意味着在羽绒中的总体积份额不能超过2%。

2.黑头的直径限制。

根据标准,黑头的直径不能大于0.5毫米。

3.黑头的长度限制。

黑头的长度不能超过5毫米。

以上是欧标一级羽绒产品的黑头要求的基本要点。

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保羽绒
产品的质量符合欧洲的安全标准,并且具有良好的外观。

黑头的存在可能是因为羽绒的来源,处理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贮存条件不恰当。

为了确保羽绒产品符合欧标要求,制造商需要遵循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和标准化操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黑头的含量。

在购买羽绒产品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标签和认证信息,确保所购
买的产品符合欧标一级要求,并且黑头含量在允许范围内。

欧标一级羽绒的黑头要求旨在确保羽绒产品质量和外观的一致性。

制造商和消
费者都应该密切关注这些要求,并遵循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羽绒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外观侵权判定标准
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标准主要由欧盟外观保护条例(Regulation (EC) No 6/2002)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构成。

以下将
对欧盟外观侵权判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对外观的定义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该条例,外观指的是对产品或其一部分造型、轮廓、线条、颜色、外观装饰、
纹样等的设计。

这一定义对外观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判定
标准更加具体。

欧盟外观保护条例规定,外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个性。

新颖性要
求外观在欧洲范围内没有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进行公开披露过,个性
要求外观本身具有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的特点。

对于新颖性的判定,
可以通过查看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先行技术来确定。

个性的判定则需要
考量外观在整体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性。

欧洲法院的判例对外观侵权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根据欧洲
法院的相关判例,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两个方面:全貌相似性和
整体相似性。

全貌相似性是指两个外观的总体印象是否相似。

这主要通过比较
外观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等方面来判断。

如果两个外观在这些方
面大致相似,即使细节上存在差异,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整体相似性则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对比外观的一些重要特点,判
断其在整体上是否相似。

这些重要特点可能是某些独特的线条、纹样、颜色等。

如果在这些方面两个外观相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欧洲法院还强调了外观保护的广泛性。

根据一些相关的判例,即
使两个外观在总体上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侵权。

这是因为广泛的
外观保护标准要求差异性较大,即便总体上相似,在一些重要特点上
的差异仍然可以使其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欧盟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欧盟外观保护条例
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判例。

在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外观的新颖性和个性,判断其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还需要比较外观的全貌相似性和整体相似性,并且要考虑外观保护的广泛性。

这些判定标准的建立使得外观侵权的判定更加具体和科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