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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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同样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探讨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其中所蕴含的特点。

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到普通法在早期的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种以习俗法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它强调社区共同行为,并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基础。

这种法律体系并不需要正式的法官,而是由民间裁判所组成的,因此,它的实施也是比较分散的。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影响的不断加深,这种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逐渐演变成了普通法。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而逐渐形成的。

这意味着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非常灵活的,因为它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习惯法和编纂法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英国法律体系发展出了两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和编纂法。

习惯法是指英国法院判决和先前判例的集合。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一个互联的系统,其中各个判决都被视为是先前案件的导向。

因此,每个判决都能为未来的案件提供可遵循的先例。

编纂法则是指由议会颁布的法律。

这些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通常是其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和职能得到权威确认。

这些法律通常是为了填补普通法缺陷而颁布的,也可以制定为承认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

司法独立和广泛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法律体系实践了司法独立原则。

这意味着法官在案件中发挥着独立和权威的作用,而不受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保护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滥用的重要保障。

英国法律体系还存在广泛的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英国高度尊重法院和律师团体的治安和司法权利。

同时,英国法院可以听取国别申诉,这也为国际司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及时的司法改革英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经常进行司法改革。

自1982年成立后,司法部一直致力于改进司法程序。

其目的是不仅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而且还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改革。

近年来,英国最重大的司法改革之一是引入了高等家庭法院和受害人保护计划。

中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不同?

中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不同?

中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不同?中国和英国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拥有各自特定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英国法律体系之间主要的不同之处。

一、基本概念中国法律体系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中国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法律体系的在执行方面对法官的角色有着较大的依赖。

而英国法律体系则是基于普通法和民法(罗马法)体系,英国政府颁布法律,法律裁判由官员执行。

英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是议会。

二、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中国和英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迥然不同,这也形成了两国法律体系的不同。

英国拥有几百年的法律历史和经验,普通法和罗马法的结合也使英国的法律体系拥有独特的优势。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主要由党和政府主导,所以在法律的执行方面,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但是缺乏经验和长期的历史积淀。

三、判例法和知识产权普通法是判例法,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判例具有权威性,判例更多的是有利于解释法律、补充法律。

相反,中国采用的是大法官司法解释制度,没有判例法,而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所以英国的司法较为灵活和灵敏,而中国官方解释会更加严谨。

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两国法律体系也有截然不同的规定。

在英国的常规实践中,法院需要进行行为成熟度的独立判断,而不确定性更高的是,如果法庭按照业界惯例进行裁决,可能会导致不合理且纠缠不清的结果。

相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了持续的改革和抓紧制度的建设,拥有更加强制性和刚性的法律和实践操作。

四、司法独立和司法体制英国拥有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机构之外。

司法体制由王室、议会和高等法院构成,是英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之一。

与此相反,中国法律体系更加权力集中,司法体制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控的。

但是,中国最近的改革措施推进了司法独立,构建了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改善了居民的实际利益。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ps:英文在下方请自行套用)
(pps:本资料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于钟林林老师的课件)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
1、郡法院(CountyCourts)、
2、高等法院【High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BenchDivision>、家事庭<Family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Court>和上诉庭
<DivisionalCourt>】、
3、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ofAppeal<CivilDivision>)
4、上议院(Houseof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
1、地方法院(Magistrate’s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
2、刑事法院(CrownCourt)、
3、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ofAppeal<CriminalDivision>)
4、上议院(同上)
专门法院系统
主要有:
1、枢密院(PrivyCouncil)、
2、反垄断法院(TheRestrictivePracticeCourt)、
3、验尸官法院(Coroners’Courts)、
4、专业法庭(TheTribunalsService)
5、军事法庭(CourtsMartial)。

6、。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包括以下几类法院:
1.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成立于2009年,是英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最高级别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宪法案件。

2.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庭,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

3. 高级法院(High Court):是英国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法院,同时也是行政和商业法律纠纷的最终解决之地。

4. 区县法院(County Court):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例如小额债务纠纷。

5. 简易程序法院(Magistrates’Court):是较低级别的法院,主要审理轻罪和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案件。

6. 家庭法院(Family Court):审理家庭纠纷,如离婚、婚姻财产分割、婚姻无效等案件。

此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处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劳动法庭、专业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等案件)、破产法庭等。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

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7.兼职法官(Recorders)8.治安法官(Magistrate)三、法律渊源1.制定法。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目录[隐藏]基层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验尸法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行政法庭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

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

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编辑本段]基层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

[编辑本段]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

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简介: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创作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

英国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达的国家,拥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本文将对英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行介绍。

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机构英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议会通过立法形成的,立法机构包括英国国会和威尔士和苏格兰各自的地方议会。

议会的立法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阶段,包括立法提案、辩论、修改和最终通过。

英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设计法》等法律构成。

二、知识产权审判机构1. 英国专利法庭(Patents Court)英国专利法庭是英国最高级别的知识产权法庭,其主要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法庭下设专利事务法官组成的庭院,这些法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有效处理专利权争议。

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将在专利法庭审理。

2. 版权法庭(Copyright Tribunal)版权法庭是专门审理版权纠纷的法庭。

它负责处理与版权相关的争议,包括作者权利、出版权、表演权等。

版权法庭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仲裁来解决版权争议,维护版权的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是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法院。

这个法院是英国专利法庭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审理较小规模、复杂度较低的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化,有助于为权利人提供更快速、低成本的解决途径。

4. 英国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英国高等法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之一,也是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重要审判机构。

高等法院下设的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它也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三、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特点1. 多层次的审判机构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机构构成,从最高级别的英国高等法院到地方性的知识产权法庭,确保了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审理。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英国法院体系是由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内的多个法院组成的。

它是英国政府的重要部门,对于制定和实施英国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于2009年成立,其前身是英国上议院。

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一些重要案件。

最高法院的职责还包括确定英国法律的含义、解释和适用。

在最高法院中,有12位法官,包括一位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法官由英国大臣任命,任期为65岁退休。

在确定法官的任命时,政府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例如专业背景和能力。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于整个英国法院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判决对英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之一,由高等院长领导。

高等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家事司法。

它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中,地区法院和刑事法院是高等法院下属的法院。

在这些法院中,地区法院主要审理较小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刑事法院则负责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cotland)是英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苏格兰法律体系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苏格兰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包括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除最高法院以外,在苏格兰法院体系中,还有许多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它们主要负责审理苏格兰地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北爱尔兰法院(Northern Ireland Court)独立负责处理北爱尔兰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由若干个专用的法院组成,例如地方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独立法院。

这些法院由专业的法官负责处理涉及北爱尔兰法律的事项。

总结英国的法院体系是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法院等多个法院组成的。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组织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美国法院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

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复杂的英国法院体系学习英国法律,一年时间太短,加之学校开设的课程较少,totally也就5个多月,同学们期间总是忙于assignments而较少有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assignments涉及的专题之外,对其他的法律部门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更缺乏对英国法律/司法制度的整体把握。

许多问题都是浮光掠影,一知半解,说起来知道一点,但细究起来,却不甚明了。

有时候自己也想偷懒,找些资料看看就对付过去了,但不是每次都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或是找到的资料outdated或自相矛盾,这时候就不得不自己去梳理和辨明,对于我这种不搞研究的人来说并不容易,还好,身边有许多毕业于英国名校的律师以及无所不知的Lucas,在我困惑的时候总能找到他们。

这周所里很多英国同事(包括我领导)休假,不得不感叹英国人假期真多(每年带薪休假26天),即便是最忙碌的律师,休假一天也不会少,他们讲究的是work & life balance,不像国内的律师,从上到下,活得都很累,少有心态好的。

英国的法院体系相对复杂,不像中国法院体系层级分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加之其有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系统,即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但总体来讲,英国法院体系有二个特点:民事、刑事系统分立及各种专门法庭林立。

本文主要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英国法院体系简单考察

英国法院体系简单考察

英国法院体系简单考察主要阅读材料:①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P477-P487②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6)P426-P440③蒋为廉:《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澳大利亚著名判例选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P1-P9④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大出版社1998.9)P168-P196⑤蒋志培:英格兰的民事法院(WTO与法治论坛)一.考察范围和考察目的英国的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其领土包括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尔兰地区。

英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

英国法若从狭义角度理解,仅能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

由于苏格兰在与英格兰合并前,曾依靠罗马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并且虽然苏格兰和英格兰共同的议会已存在了近300年,但两者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同化。

所以苏格兰法实际处于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之间的中间地位,属于一种混合法系。

北爱尔兰的法律,虽然现在已经和英国法越来越相似,但仍自成体系。

就司法制度而言,英格兰和威尔士基本上属于一个系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则分别自成系统(不过这三个系统中的法官和律师只要是合格的,都可以被任命到全国各个法院任职)。

本文的考察范围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刑事法院系统。

二.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

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

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从古至今,法律一直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最高准则。

作为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之一,英国高等法院在处理案件和实施司法程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英国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包括其组成、诉讼流程、证据规则和判决方式。

一、英国高等法院的组成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级别法院之一。

该法院由多个分部组成,包括刑事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公法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商事法庭(Chancery Division)。

不同分部负责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

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上诉至高等法院的案件需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二、英国高等法院的诉讼流程1. 起诉阶段:当起诉方决定提起诉讼时,需向高等法院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包含起诉原因、事实背景、要求和相关证据。

被告方会收到起诉状,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回应。

2. 庭前准备:在开庭前,双方律师需进行庭前准备。

这包括交换证据、商讨案件细节、提出辩护策略等。

此阶段也可通过调解或达成和解来解决争端。

3. 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双方律师将逐个呈递证据和争论法律问题。

法官会主持庭审,并向双方发问以说明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原则。

当双方口头辩论结束后,法官会宣布休庭。

4. 判决阶段:法官会在休庭后考虑案件的证据和争议点,最终做出判决。

判决可包括针对被告的判决和赔偿金额。

判决书将通过邮寄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英国高等法院的证据规则英国高等法院的证据规则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可靠的案件审判。

主要的证据规则包括:1. 证人证词:英国高等法院允许出庭证人提供证词。

证人需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真实和可信的证据,并回答法官和律师的问题。

2.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同样重要。

这可以包括文件、报告、合同、专家意见等。

此类证据需由律师提交给法庭并交予对方律师。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一、历史与起源英国的司法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普通法注重判例法和法官创造法律,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核心,通过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源于罗马法,有着更加集权化的特点。

法国法律体系注重法典法和立法者创造法律,法官主要执法、裁决与解释法律。

二、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一些专业法院,分布在各地。

法官的任命是由专业委员会推选,并由君主任命。

而法国的法院体系则由司法权力集中在巴黎的最高法院,下设若干个地方法院组成,法官职位由法官评定委员会确定。

三、法律职业在英国,法官和律师是分开的,法官不具备辩护或代表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只负责解释和裁决案件。

而在法国,法官同时也是律师,既执法又辩护,这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四、审判程序英国的审判程序注重公正和程序正义,采用对抗性的审判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对抗,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裁决争议。

而法国的审判程序则注重事实查明和真相追求,法庭对整个诉讼过程有更大的指导和管理作用,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审判。

五、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官的独立性十分重要,法院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持谨慎态度。

而法国的司法独立则体现在法官的任命和办案自由上,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独立裁决权,并且有权利对不公平法律进行合宪审查。

六、法官地位在英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高,被普遍尊重和崇敬,因为他们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明确性。

而在法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低,他们被视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由于法官同时兼任律师,所以法官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七、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但两国存在一些不同。

在英国,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审判中,由12名陪审员组成,对案件采取同等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决。

而在法国,陪审团制度只用于特定的重大刑事案件,由9名陪审员和3名专业法官组成,陪审员发挥主要作用。

中国和英国的司法系统相比,存在哪些差异?

中国和英国的司法系统相比,存在哪些差异?

中国和英国的司法系统相比,存在哪些差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而司法系统则是法律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部分。

中国和英国作为两个重要的大国,其司法系统的差异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中国和英国的司法系统相比,存在哪些差异。

一、法官任命方式在中国,法官的任命是由政府机构进行的。

具体来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审判长、庭长等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法官的聘任。

而在英国,法官的任命则是由英国皇家律师协会的成员提名,然后由英国政府最终任命。

二、审判程序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来说比较严格,通常会涉及到公诉、辩护、庭审等多个环节。

而在英国,审判程序相对简洁明了,通常只需要进行辩护和庭审两个环节。

三、定罪标准在中国,定罪标准主要是“有罪推定”,即只有当被告人被证实有罪时,才会进行定罪。

而在英国,定罪标准则是“无罪推定”,即除非被告人被证明有罪,否则就默认其无罪。

四、审判公开程度在中国,审判公开程度相对来说较低,通常只有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案件会被公开审判。

而在英国,审判公开程度相对来说较高,几乎所有案件都是公开审判。

五、公正性在中国,司法公正性的问题备受诟病,存在着法官受政治因素干扰等问题。

而在英国,司法公正性相对比较好,法官在审判中都会遵循中立的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和英国的司法系统在法官任命、审判程序、定罪标准、审判公开程度、公正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我们应该认真探讨这些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此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推动社会进步。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民法典

英国民法典

英国民法典
英国没有一个单一的民法典,而是采用了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

普通法是通过判例法(case law)的方式发展和演化的,基于先前的判例和法院的裁决。

英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法院的判决组成。

国会通过的法律被称为立法(Legislation),它们可以是法令(Acts)或法令的组成部分。

立法覆盖了各种不同的法律领域,包括刑法、合同法、财产法等。

此外,英国的法律体系还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和解释。

高等法院(High Court)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对于判决案件和制定新的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负责审理最重要的案件。

总的来说,英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普通法的,而不是民法典。

普通法通过判例和法院的解释来制定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种体系与民法典不同,后者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部完整的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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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体系
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
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

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

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

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

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三、民事法院体系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1952《治安法院法》,它也有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

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

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子抚养费令。

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

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

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

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是不公开的。

对治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上诉,基本上由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受理。

郡法院是根据1846《郡法院法》成立的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其受理的案件全是民事案件,主要处理数额较低的民事诉讼。

它虽名为郡法院,但其管辖区域与郡的行政区划并非完全吻合。

英格兰和威尔士分为400个巡回审判区(郡法院区,是由几所郡法院联合组成的)。

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巡回法官,负责此巡回区内所有郡法院的审判,每个巡回法官每月至少应在每个郡法院开庭一次。

开庭时,除海事、欺诈案和一些较大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使用陪审团外,一般不需陪审团参加。

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

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30000英镑[1]。

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

受指定的郡法院享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但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案件,不由它们审理。

每个郡法院设有一名书记官长,他领导郡法院的日常工作。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官长也可以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75英镑的案件。

对于他做出的判决,郡法官有权审查,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巡回法院上诉。

当事人就法律和事实对郡法院裁判不服可上诉于上诉法院(除破产案件外)。

对破产案件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的**官庭审理。

郡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不贵。

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都有权参与郡法院的诉讼。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共同组成。

总的来看,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非常广泛。

就管辖范围而言,它的权力覆盖了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审级上看,它既有初审权,又有复审权,而且其初审权没有标的数额上的限制。

但是,对于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律并不鼓励人们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高等法院的三个分庭都被授权可以审判各种类别的诉讼。

但是每个法庭通常审理某一类案件。

在实际工作中,高等法院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将案件分给不同的分庭。

(1)王座庭
王座庭的管辖范围在高等法院中是最为广泛的。

它既受理民事案件又受理刑事案件,既受理初审案件又受理上诉案件。

另外还行使以前王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

王座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案件、土地赔偿案件、商事案件(进出口、保险、银行、代理、商业文件的解释等)、海事案件(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对外船舶货物供应等)。

王座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房屋租赁案件的上诉及一名法官承办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上诉。

(其上诉工作范围主要是刑事或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2)大法官庭
大法官庭名义上是由大法官主持,但由于大法官既是内阁成员,又是上议院院长,事务繁忙,难以亲自主持该庭审判事务,因而通常由一名副职大法官和其他普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信托、抵押、不动产、合伙、公司、破产、遗嘱争议、遗产管理、财产处置、税收事务、债权保全、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租赁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破产案件
(3)家事庭
家事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复杂的离婚、儿童监护、无争议的遗嘱检验(有争议的则由大法官庭处理),以及处理有关申请收养、申请婚姻财产等。

就强制执行治安法院关于婚姻纠纷、儿童监护纠纷而作出的决定。

家事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不服治安法院审判的家事案件的上诉。

3.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

上诉法院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机构,没有初审案件的管辖权。

上诉法院民事庭受理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性贸易惯例法院、劳工上诉法庭和各种各样的法庭,尤其是土地法庭的上诉案件。

上议院虽是更高一级的上诉审,但上诉的受理必须经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所以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上诉法院实际上是最后的审级。

4.上议院
不考虑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话,上议院是英国民事刑事的最高审级。

理论上讲,上议院的所有贵族都是这个上诉法院的当然法官,但事实上只有**官和根据法律规定由英王任命的法律专家议员,才是真正的法官。

凡是向上议院上诉的案件,必须得到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准许,因为只有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才能上诉到上议院,所以其实际审理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涉及对议会制定法的修正。

奔波在俗世里,不知从何时起,飘来一股清流,逼着每个人优秀。

人过四十,已然不惑。

我们听过别人的歌,也唱过自己的曲,但谁也逃不过岁月的审视,逃不过现实的残酷。

如若,把心中的杂念抛开,苟且的日子里,其实也能无比诗意。

借一些时光,寻一处宁静,听听花开,看看花落,翻一本爱读的书,悟一段哲人的赠言,原来,日升月落,一切还是那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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