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德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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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czveil诉德国案

(案件编码53550/09)

判决书

斯特拉斯堡

2011年10月2日

在Kurczveil诉德国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由Boštjan M. Zupančič审判长、Ganna Yudkivska 和 Angelika Nußberger法官以及, Stephen Phillips书记官组成。

一、程序

1.本案源于2009年10月5日德国公民Istvan Kurczveil先生以德意志联帮共和国政府违反《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34条为由诉至本院的申请。

2.申请人的代理人为斯特拉斯堡的律师Jantkowiak先生。德国政府的代理人为政府司法部律师Wittling-Vogel先生和副代理人Behrens先生。

3.2010年5月27日第五审判庭审判长决定将此申请案件通知德国政府。

二、事实

案件情况

4.申请人于1946年出生于德国Lübbenau。

5.2003年8月27日德国木材管理专业协会拒绝承认申请人的呼吸道疾病为职业病。

6.2003年9月26日申请人由律师代理对前述认定提出异议,2003年12月23日异议被驳回。

7. 2004年1月14日申请人将申请诉至科特布斯市社会法院。

8.2004年3月11日应答方提交被告抗辩声明和申请人相关文件。

9.2004年6月14日社会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之前向19位医生咨询的记录以及相关医学证明等五份证据,三个月后这些文档全部移交社会法院并提供给应答方参阅。

10.在2004年11月8日和2005年1月13日社会法院要求申请人具体化自己的诉求。2005年2月7日申请人提交目的说明声称自己只是要确认自己正在受到职业病的侵害。

11.2005年5月2日社会法院决定获取第一份专家(W.M先生)关于此问题的12种特点的咨询意见。申请人由于生病取消定于2005年6月29日的身体检查。2005年8月10日专家检查了申请人的身体。2005年10月13日专家提交了19页的检查意见书称申请人需要做更深层次的检查。

12.2006年3月23日社会法院决定由另一位专家(P.H女士)以不同的12种特征对申请人进行检查。专家表示她愿意进行这次检查。

13.2006年4月申请人更换律师。

14.2006年5月24日专家P.H女士通知社会法院申请人应该先由专家U.R女士检查。2006年7 月4日申请人以偏见为由怀疑后一位专家及U.R女士。2006年7月7日社会法院以书面形式驳回申请人的怀疑并重申此项必需检查识别尊重的。2006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知法院他愿意配合检查。

15.2007年2月7日专家U.R女士提交了她做的11页的专家意见书。2007年3月29日法院移交这些文件给专家P.H女士以促使她作出被要求的对申请人的检查。2007年4月17日专家P.H女士通知法院她无法作出专家意见。

16.2007年8月17日社会法院修改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D.A先生作出。2007年8月31日专家D.A先生通知法院他无法及时的做出自己的专家意见检查。

17.2007年9月26日社会法院修改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SCH先生作出。2007年10月10日社会法院被通知专家SCH先生已经退休。

18. 2007年10月10日社会法院修改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V.Z先生作出。2007年12月5日专家V.Z先生通知法院他无法及时的做出自己的专家意见检查。

19. 2007年12月11日社会法院修改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E.M先生作出。2008年1月29日专家E.M先生通知法院他无法及时的做出自己的专家意见检查。20. 2008年11月12日社会法院修改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H.L先生作出。2008年12月2日社会法院被通知专家H.L先生已经退休。

21. 2009年2月11日社会法院修改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C.S先生作出。2009年2月20日专家C.S先生通知法院他无法及时的做出自己的专家意见检查。22.2009年2月申请人更换律师。2009年4月申请人的新律师推出此案。2009年6月申请人的前任律师被重新任命为代理人。

23. 2009年5月28日社会法院又再次修改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H.S 先生作出。2009年6月11日社会法院被通知专家H.S先生已经退休。

24. 2009年6月18日社会法院修改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决定改由另一位专家H.E先生作出。2009年11月11日专家H.E先生提交了他的13页的报告。2010年1月18日这位专家又对他的报告作出了补充。

25.2010年1月21日这份报告被移交给当事人以听取他们的意见。

26.2010年3月25日社会法院决定在2010年4月14日召开一次听证会。

27.2010年4月14日社会法院口头审理此案并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判决书由申请人的律师于2010年6月7日作出。

28.2010年6月7日申请人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三、法律

<一> 被诉违法公约第六章第一条

29.申请人诉称在实际上整个诉讼的时间长度早已超过“合理期限”所要求的,公约第六章第一条规定:“以确定他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合理期限听审…法庭…”30.德国政府对此提出质疑。他们争论到这起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在这方面他们提及到在诉讼中他们需要大量的医学证明,而做出这些医学证明的专家又要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去制作相应的报告,每一个关于不同方面的具体问题都很多,事实上,即三个被委托的专家的意见不能并行提出,而需要源于前专家意见并提出补充。他们同时强调专家作出的意见不仅仅是关于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事实上还要通过专家意见看是否存在申请人之前的工作与他的呼吸道疾病的因果关系,而这些都是非常苛刻的。政府也争论到申请人直到2005年2月才确定他的诉求而且他还中途更换过几次律师。然而,政府承认在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延期审判可归咎于社会法院。最终,即使这起诉讼无可置疑的给申请人造成一定压力,但它确实不是需要特别迅速处理的案件类型。

31.整个期间的计算应从申请人申请异议时及2003年9月26日到一审结束的2010年6月7日。整个过程持续了六年八个月十二天,2010年7月申请人提出上诉的判断。上诉程序仍悬而未决。

A.资格审查

32.法院认为这起关系到公民职业病的认定以及危及到其社会福利待遇权利的社会法院的判决适用于本条约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上诉称诉讼程序时间过长在本条约第35章不是明显无正当理由的。法院还指出,这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先例,理由。因此必须宣布允许它。

B.事实认定

33.法院重申诉讼时间长度的合理性必须以案件的环境及其复杂度,申请人和有关当局的行为和案件中危及到的申请人的权利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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