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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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度问题研究

合伙制度问题研究

合伙制度问题研究合伙制度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合作经营一项事业,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享利润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制度在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合伙制度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责任分担不均衡在合伙制度中,合伙人之间往往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各个合伙人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度不同,责任的分担往往不均衡。

一方面,贡献较大的合伙人可能感到不公平,觉得自己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贡献较小的合伙人可能存在安逸心态,不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合理的贡献度评估机制。

可以根据每个合伙人的工作投入、业绩表现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责任和利益的分配更加合理公平。

另外,合伙人之间也应积极沟通,加强合作意识,共同推动事业的发展。

二、利益分配不公平合伙制度中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合伙人之间往往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但是又要保证整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就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一种常见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按照合伙人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保证每个合伙人获得的利润与其投资的多少相对应。

另外,也可以考虑按照工作贡献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分配,对具备核心竞争力和突出贡献的合伙人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

三、经营决策不协调在合伙制度中,经营决策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的,但是由于各个合伙人的主观意愿和利益诉求不同,经营决策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影响事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流程。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董事会或者合伙会议等机构,让各个合伙人平等参与决策,共同商讨和解决问题。

此外,也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合伙人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四、合伙关系管理困难合伙关系的维护和管理是合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互信关系对于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合伙制度中,由于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和观念差异,很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力, 对 促 进 风险 投 资 和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提 高我 国专
业 服务 机构 的竞 争力 。 做 大做 强合 伙企 业起 到 了重 大
作用。 本 文就 《 合伙 企业 法 》 的部 分创 新之 处进 行简 要
分析, 再 着重 从 实务 角度 对有 限合伙 制 度进 行分 析 并
无 限 连带 责任 , 有 限合伙 人 以其认 缴 的 出资额 为 限对
合 伙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任 。 ” “ 有 限合伙 ” 制 度能 很好 地 将 有 良好 投 资 意识 的专 业 管 理 机构 或 个 人 的管 理 才 能 和 充足 的资 金相 结合 ,既 激励 管理 者全 力创 业 , 降 低 决 策管 理 成本 , 提 高 投资 收 益 , 又 使 资 金 投入 机 构 在 承 担与公 司 制企业 同样责 任 的前提 下 , 有 可 能 获得 更 高 的收益 。 “ 有 限合伙 ” 为能人 和 富人创 造 了一个 双 赢 的平 台 , 鼓励 富人 作 为有 限合 伙 人 、 能 人 作 为普 通
2 0 1 3 —7
法 制 建 设
浅议现行有 限合伙 制度及完善对 策
天津 市 工商局 滨海 新 区分局 张 玲
2 0 0 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的《 合伙 企 业法 》,顺应
了 当今 时代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我 国 的市 场 主 体 变 得 丰
务机 构 ,在我 国第 三产业 中具 有越 来越 重要 的地 位 。
助 于采 取合 伙制 的专 业服务 机构 不断地 扩 大规 模 。 提
升 专业 服务 机构 的公 信力 , 大大促 进 了我 国这类 专 业
服 务机 构 的发展 。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06年我国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用以调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这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安全港”规则的运用,存在不足之处,因而本文着重分析该普通合伙存在的缺陷,并对其缺陷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安全港《合伙企业法》进行过全面的修订,第三章从60条到84条对有限合伙作了较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用以调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采取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作为近年来我国新兴合伙形式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丰富商事主体责任多样性,平衡投资与风险规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同时有限合伙自身仍存在一定问题值得研究。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内部制度不透明内部资料的不透明是有限合伙的一个典型特点。

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在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的经营信息在经营者一方及时享有而出资方却不能如此。

有限合伙人只享有有限的知情权,监督能力和监督条件受限,不容易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有效的监管。

同时,当有限合伙人发现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虽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这种方式毕竟是事后救济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的即时有效措施不足,也会错过最佳的追诉时间。

(二)在资本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64条、65条、72条、73条等条文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规定,但从这几项法规上看,其一直受合伙制度的人合性影响,在构建有限合伙制度时,虽然立法已认识到两种出资的差异,但区分设计并不彻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建立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涵及特点有限合伙是由一般合伙进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一般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治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治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点:(一)有限合伙与一般合伙同在。

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能够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一般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般合伙人的,应转为一般合伙企业。

(二)双重责任形式并存。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一般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一般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表达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有限合伙以一般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一般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

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一般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治理合伙事务的权益。

有限合伙事务的治理权应由一般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一般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治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这是因为: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定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关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截了当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治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限合伙制度是由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

这种制度的引进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融资难的问题,可以加快市场经济前进的步伐。

但是其内部信息不透明和不公开以及对有限合伙人出资责任问题不明确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并且有限合伙制度在实践中法律应用的混乱和冲突不利于合伙的稳定发展和和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缺陷的研究(一)有限合伙人货币出资的缺陷现行《合伙法》未规定有货币出资额能够在合伙中占据多少比例,这是一个缺陷。

在合伙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等。

规定虽然不限于货币,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现实中最受普通合伙欢迎的出资方式还是货币。

因为货币出资出资准确无争议且不用作价,简便易行。

但是这不能说明货币出资是什么事都可以解决的,不能把货币出资万能化,认定它比其它任何出资方式都要优越,因为每个都需要一部分的非货币出资来作为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例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等。

因此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货币出资方式,不应把它看得过于重,也不能把它看得过于轻。

把它定在一个合理的比例,既可以避免因比例过高而影响有限合伙设立的难度,也可以避免因有限合伙流动资金的缺少而面临解散(二)税收方面存在瑕疵《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这个规定有点模糊对于即将加入合伙的人们。

因为人们对这个规定的理解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税务机关到底是收缴合伙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存在歧义。

但客观来看有限合伙是非法人团体而不是法人团体,所以它不用缴纳所得税。

但是根据这个规定是难以避开双重苛收所得税问题。

实际上,在1997年《合伙法》之前通过的草案规定了税收的缺陷,但是由于立法机关内部的立法人员对有限合伙的认识存在差异,最后没有通过而销声。

现在回过头一想确实是一个遗憾。

为了提高投资者进入有限合伙的热情,我国有必要大胆的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或者自行完善我国《有限合伙法》中存在的不足。

有限合伙现状及对策研究

有限合伙现状及对策研究

有 限合伙 人必须 以金钱 或其它财产 出资 , 不 得 以劳 务或信用 出资 , 经合 伙人 同意 , 其可 以将 自己的股份 转让 普通 合伙人 出资 形式较 为灵 活 , 注 册 资本 , 而 而 且出资 比例 可 以较小 , 甚至远 低于 有 限合伙 人 , 如 它 可 以只是 象 征性 地 投 入 由有限合伙人投 资 。 有 限合伙人 的死亡 、退 出不影 响合 伙的 存 在 , 不产生 终止合 伙的效 果 而普 通合 伙 人的死 亡 和退出 ,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 合伙即告终止 。 二 、有 限合伙 的立法现状 我 国 目前几 部市场 经济 主体法对 有 限 合伙均 无 规定 , 《 合伙企业法 》 为普通合伙制建 立 了完善 的 虽 法律框 架 , 却 没有考 虑到 有限合伙 制这 种 企业组 织 形式 。它规定 其所称 的 “合伙 企业 ” “依 照合 伙 是 法在 中 国境 内设立 的由各合 伙人订 立 合伙 协议 , 共 同出资 、合伙 经营 、共 享 收益 、共担 风 险 , 并对 合 伙 企业 债务承担 无 限连 带责任 的营利 性组 织 ” “有 , 二个 以上 合 伙人 ”并且 “都 为 依法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者” 是合伙 企业成立条件之一 。所 有合伙 人 “ 是依 都 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 这一点表明 , 合伙法只规定 了普 通合伙 。 具体来说有关合伙 的法律规定有以下不足 法人被排 除在合伙人之外 《民法通 则 》 定个 人合 伙 是指 两个 以上公 民 规 按照 协议 , 各 自提 供 资金 、实物 、技术等 , 合 伙 经 营 、共 同劳动 。这 里用 的是 “公 民 ” 词 , 显然 只 一 限于 自然人之 间 的合伙 。尽管 合伙 法 定 义 “合伙 企 业 ” 时用 的是 “ 合伙 人 ” 这一 中性 词 , 可 以理解 为

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合伙制】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在有限合伙中投资者选择普通合伙人时必然会选择善于经营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优秀合伙人。

但经营能力和职业道德属于个人内部信息,投资者并不能全部了解和把握,如果投资者选择了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职业道德而隐瞒自己的不足和道德缺陷的潜在合伙人,就导致投资风险的提升。

如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一样,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也会增加投资风险。

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直接参与合伙事业的日常运作,只靠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无法了解企业的具体经营信息,而只能观测到一些表面、静态的信息,不可能实现对普通合伙人的全面监督,无法阻止经理的有背信托义务的行为的。

普通合伙人完全可能不尽勤勉责任甚至侵害投资者的权益,道德风险问题在所难免。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有限合伙制将是我国今后机构和个人创业投资的重要组织形式。

因此,必须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设计,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约束机制有限合伙是建立在高度市场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我国目前所较为缺乏的。

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的投资主要是建立在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任基础之上的。

而在我国普遍存在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用状况不了解的情况。

另外,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应有的信用。

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资源配置是靠行政命令、计划调拨来实现的,根本就没有注意培育市场信用。

当前我国仍未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各种信用能力考核标准不尽相同。

许多标准之间没有可比性,这使得投资者全面地、高效地评价普通合伙人的能力变得不可能,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增大,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地保障,这在必然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合伙企业的社会风险。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健全以偿债能力、管理技能和个人信用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

其次,参照公司治理结构,在合伙企业内建立类似监事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具体组建方式、监督职责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载明。

试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障碍及其法律救济

试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障碍及其法律救济

试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障碍及其法律救济通过分析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困境,针对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新规定,探讨了在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标签: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立法建议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是指在合伙组织中至少有一方普通合伙人,并且至少有一方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事务,只是以出资额参与合伙收益的分配和风险负担,也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

一、国外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分析有限合伙制度在许多发达国家,尤其英美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构成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美国是将有限合伙与创业投资结合起来,且运作较成功的国家。

笔者以美国为例,分析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方式获得成功的原因:1.有限合伙是免税主体。

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这是其有限合伙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高素质创业投资家的存在,这为美国创业投资提供了人才基础。

3.良好的市场信用和约束机制的存在。

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来有效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6年8月27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有限合伙企业”一章,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7A版】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7A版】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孙玉荣一、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严格地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的概念。

1916年美国统一州委员会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是:“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英国1907年颁布的《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中应至少有一名对合伙全部债务负责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加入合伙时向合伙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或财产而不负担超过其所投入资金或财产的债务。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有限合伙的概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保持一致。

《法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根据契约成立,其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无限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定额为限而负责任的合伙”。

《德国商法典》第171条、172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指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在这种合伙中,有两类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概念的界定大同小异。

比较而言,法国商法对有限合伙的界定较为全面,既包括了有限合伙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合同,也涵盖了合伙的组织结构由两种合伙人构成以及这两者对合伙的债务各负的责任。

但上述所有定义均未表明有限合伙的全部特征,它们或是遗漏了有限合伙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合同,或是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仅局限于无限责任,而未指出普通合伙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还应负的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有限合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契约为基础,依法经核准登记注册而组成的合伙组织。

在该合伙组织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于以上对有限合伙概念的界定,我们可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如下几点:1.组织结构的二元性。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陈历幸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在修订之中。

修订草案的一项重要变动就是为了促进民间投资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而新增了“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

本文试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的若干问题及条款的拟定,作一理论分析和具体的建议。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问题依据传统大陆法关于两会公司的理论,在企业的内部关系上,有限责任股东对企业事务没有管理权,只有监察权;在企业的外部关系上,有限责任股东也不能够拥有企业的代表权。

德国商法典第164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不得对无限责任股东的行为提出异议(后者的行为超出公司正常营业范围者除外);但有关选任经理人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不因此受影响。

第170条则规定:“有限责任股东无权代表公司。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的经营活动,即使根据委托也不得从事此类活动,否则就要对有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一般认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拥有管理权是基于有限合伙的基本构造原理,即有限合伙人以放弃对出资的管理权为代价而享有有限责任的保障,而普通合伙人则以放弃有限责任的保障为代价而享有对他人出资的管理权。

然而,从美国有限合伙立法的发展看,这种传统立场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突破。

1916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ULPA)第7节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像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在行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之外,参与了对合伙经营的控制。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对企业控制”将导致其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1976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以下简称RULPA)在形式上通过对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的合伙事务加以列举而从反面对何为“参与对企业控制”予以界定,实质上则以这种方式肯定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一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有权就合伙企业的事务同普通合伙人协商或提供咨询;成为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或雇员;为有限合伙提供担保;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法律所允许的诉讼(包括以自己名义提出的诉讼和以合伙企业名义提出的诉讼);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投票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于重大资产转移和负债、改变经营范围、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除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的或有限合伙人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合伙企业的解散等事项进行表决等。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思考有限合伙制度是一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合伙经营形式。

它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管理为基础,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分工合作的机会。

然而,目前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还需加强。

目前,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管理,但该法律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和粗略。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合伙人的法律保护水平,以增加投资者对有限合伙制度的信心。

其次,有限合伙制度在税收政策上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在税收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例如,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存在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这对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有限合伙经营形式不利。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降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鼓励更多的投资者积极参与有限合伙经营。

此外,有限合伙制度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人往往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过程了解较少,缺乏对企业运营状况的全面了解。

这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最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引导有限合伙机构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有限合伙机构相对较少,缺乏行业规模较大的优秀机构。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者参与有限合伙机构的组建和管理,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经验的有限合伙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总之,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法律、税收、信息披露和机构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通过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制度,我们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灵活性,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

管理制度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管理制度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管理制度)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壹、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涵及特征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壹种合伙形式,由俩种合伙人组成,壹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运营管理,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运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壹)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同于。

从之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能够见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壹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壹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壹不可。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双重责任形式且存。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集有限和无限责任于壹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和资合俩种合作的优势。

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

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参和合伙事务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当有限合伙人参和合伙事务的运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这是因为: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壹定的独立性,壹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且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且没有完全和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且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壹管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有限合伙人制度的研究

有限合伙人制度的研究

1我国有限合伙人研究1.1有限合伙人合伙制度早在公元前就被提出,是指拥有共同的目标的一个群体一起经营活动。

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合伙制度应运而生,有限合伙制度也是其中的一种。

Commenda契约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度的源头。

11世纪由于教会法对于商业的极端仇视,严格禁止贷款盈利,而此时海上贸易又蓬勃发展。

有钱的商人并不想承担出海的风险,敢于海上冒险的船主又极度缺乏资金,因此便出现了commenda协议,促使船主和资本商人分工合作,一起实现财富的增长。

在利益分配的层面,75%的利润归属于资本方,25%的利润归属于船主。

资本家对其出资的额度承担相应的风险即可,其余的风险均由船主一方负责。

15世纪之后,利用贷款收取利息的禁令被解除,Commenda 契约开始从海上转到陆地上,开始在陆地的贸易之间发挥作用。

出现两种形式,分别为隐名合伙人和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就是资本家和实际经营者共同使用一个组织的代号,两者共同承担责任。

但是资本家只需对所处的资本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实际经营者需要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

隐名合伙即为,资本出资人仅隐藏于组织内部,不对外公开信息,无需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而实际经营者需要对外公开身份,对外承担责任。

随后两合公司在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由法国政府首次承认,又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被再次提及及确认。

随后被探险者带到美国新大陆,并成为了美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基础。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是指以出资人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合伙组织。

在我国的合伙制里面,存在着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既上所提,普通合伙人既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1]。

有限合伙人制度的研究Reserach on the Limited Partner System陈媛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CHEN Yuan-yuan(School ofLaw,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 BusinessandEconomics,Beijing100029,China)【摘要】我国在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将有限合伙制度纳入其中。

有限合伙法律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有限合伙法律问题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家号召家电下乡的举措,而我的工作就是负责向市民宣传这一活动兼咨询员的身份。具体细节,在下文中会有详细说明。
那是一个有点阴的早晨,给我介绍工作的那位同学和我一块去了那家大型超市,到那后与另一个参加工作的同学会面,然后我和那同学一块被引荐给给我们介绍工作的同学他姨,我们都很有礼貌的称她为姨。随后,她把我们俩领到了一个会议室,让我们在这先休息休息,过会儿会有人来告诉我们具体的工作流程等。是时,会议室已经有几人学生摸样的人在那儿了。大约十分钟后,来了一个二十五六岁的男子,进门后他做了一个极其短暂的自我介绍,随即切入主题,现在由他正是为我们培训。他发给我们一人一张活动宣传传单,不等我仔细看那张宣传单,那人便像我们介绍起来:“我们这次搞的这个活动叫做‘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们看着那张传单,你看那个电视是不是标有两个价,一个是原价,另一个是以旧换新价。什么叫以旧换新呢?怎么个换发呢?传单上说的很清楚,但
疯狂英语助教的面试分两轮。但是,由于自己真的很想争取到这个机会,所以,即使是第一轮的面试,我也很认真地对待了。我是属于那种不轻易做决定,但是一旦决定了就全力以赴的那种人。我特意上网查了个人简历的格式,然后精心设计了自己的个人简历,将该写的都写进去了,既有所突出又做到不冗长,使简历让人看起来一目了然。然后,到面试的时间了。坐在等候室里,我回忆着自己事先试想过的问题和一些注意
事项以再次提醒自己。终于到我了,我虽然挺紧张,但还是能够向面试官展示了我的热情和专业特长。通过自己的努力,第一轮面试顺利通过。
接着,是培训。现在回想过来,我Leabharlann 得好在还是自己的决心够坚定以及自己有着
认真的态度,才坚持了为期三个周末的培训。虽然培训不会很累,但我觉得还是够考验人的意志力的,因为这样的培训就好像平时上课那样子,还是要那么早醒,上课还经常“拖堂”,而且要利用周末的时间,不少通过了第一轮面试的人,最终因为诸如时间冲突或学习任务重(当时已接近期末考试了)的原因而放弃了。但是,我还是自觉地抵制了这样一种气氛。我抱着坚定的决心以及持着积极认真的态度,挺过了这个培训。在培训当中,我学到了美语的基本发音及领会了当一名助教所应具备的一些素质。终于,在复试中,我比较出色地通过了。当然,自己很是喜悦,因为自己的付出得到了收获。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主要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则主要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有限合伙组织在我国仅在2007年开始被允许注册,因此其相关法律问题也相对复杂。

1. 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和责任在有限合伙组织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但是,在成为有限合伙人之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合伙企业,不能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也有其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给予合伙企业应当出资的款项,逾期不支付,则应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有限合伙组织中,普通合伙人负责组织经营和管理,享有合伙财产的使用权和利益分配权。

普通合伙人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是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3. 有限合伙组织的管理和财务有限合伙的管理和财务主要由普通合伙人负责。

普通合伙人负责制定合伙协议,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合伙责任等,另外还要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

财务方面,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只是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普通合伙人要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等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

4. 税务方面的合规问题在税务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同样要考虑到合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其份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是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其允许个人和企业以有限的责任规模来进行合作,以追求更高的收益。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兴起为许多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合作方式,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本文将分析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背景、作用和存在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引入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经济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对于经济合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传统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这就催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合作方式——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传统的合伙制度的不足。

以往的合伙制度在合作过程中,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高。

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合伙制度的合伙人自负债务,所有债务数额均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且实体合伙企业的签署合同、公开信息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官方手续较多、成本较高。

这就限制了合伙制度在经济合作中的使用效率和范围。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作用1. 降低了合伙企业的风险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别于无限责任合伙制度,设立合伙企业无需承担个人所有权。

在成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合伙人不再承担个人债务,而是按照投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在经营中,只需要按照商业运营实际经济活动的预算及生产经营手段开展运营,承担风险的范围就不再是个人债务,而是合伙企业的资产所承担的有限责任。

2. 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仅大大降低了合伙企业的风险,还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还可以通过股权融资以及债券融资等多种手段融资。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以此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3. 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出现,也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提供了天然的保障。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能够面向市场开展活动,无需受到官方管控,创新性质也更加突出。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有限合伙优势的分析,阐明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然后在比较国外有限合伙的立法选择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直接采用有限合伙制;最后,笔者对制定有限合伙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中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法一、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目前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在各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据统计,德国1998年有限合伙的雇工人数占全部民法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总数的51%。

1]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而在90年代,美国有限合伙公司参与的风险资本所占的市场份额已达到80%以上。

2]为什么有限合伙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呢?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具有其他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有限合伙中是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业投资的有效选择甚至是最佳选择。

“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当的。

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

”3]我国目前基本存在两种企业制度,一是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和独资企业制,二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制。

独资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有限,在所不问;下面仅以合伙和公司为例与有限合伙进行比较。

首先,就有限合伙的成立而言,多数国家仅要求有限合伙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即可。

如在美国,成立有限合伙只需所有合伙人按照《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的事项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官署备案,即可成立有限合伙。

相比公司繁琐的设立程序,严格的法律要求,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限合伙设立显然相对简单,尤其适合中小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

其次,就投资者的责任而言,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一般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无疑要大得多: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不仅丧失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还可能会负上巨额债务,甚至倾家荡产。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内容摘要】《合伙企业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

它具有有效的吸引外来融资、降低运营成本、减少道德风险、促进风险投资,能够有效保障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以及其稳定性等优势,弥补了我国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但与此同时,这项制度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权力问题、合伙人数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制度转化问题等方面仍有待改善。

我们坚信,有限合伙制度将在不断的实践中将发挥其更大的优势和作用,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优势风险投资制度建议现实意义一、合伙与有限合伙制度基本概述1.1合伙的概述合伙制度的雏形源于古罗马人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时所采用的经营形式,它表现为各方合伙人将自有的财产投入到一个“共同体”里面,共同体的成员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罗马法对合伙设有详尽的规定:“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当义务将无力或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

”[1]随着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区域化趋势发展,普通的合伙制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普通合伙强烈的人合性虽然有利于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合伙人之间管理权限不清晰,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的发展而缺乏企业稳定性,限制了合伙企业的大规模发展。

也正是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普通的合伙制度无法满足某些特殊商业行为的要求(典型的如风险投资),于是人们开始寻求另一种在特殊领域更加适合其发展的形式――有限合伙。

1.2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普通合伙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上述局限性,也就推动了有限合伙这种特殊合伙形式的产生。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源于欧洲的“康孟达契约”,随着近代有限合伙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907年英国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法》[2] (English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并在该法中对有限合伙的含义作了如下表述:“有限合伙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研究

我国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研究

最后,《合伙企业法》对于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在实践中可能会 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但是由于法律对此的规定不明确,因此可能会出现无法可 依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出资制度 的建议
(一)增加出资方式并明确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办法
在《合伙企业法》中应增加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办法的规定。首先应该 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办法进行统一的规定。其次应该对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 权利出资的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最后应该对劳务出资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减少实 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作为有 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资格。”
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 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该法第九章也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为我们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进行研 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内容
有限合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具有灵活的资本结构和优秀的风 险承担能力而受到广泛。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法学界的热点。本次演示 将从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概述、现行规定、不足和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概述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演变而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结合了合伙和公司 两种企业的优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这种制度使得有限合伙在 融资和风险承担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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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内容摘要】《合伙企业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

它具有有效的吸引外来融资、降低运营成本、减少道德风险、促进风险投资,能够有效保障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以及其稳定性等优势,弥补了我国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但与此同时,这项制度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权力问题、合伙人数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制度转化问题等方面仍有待改善。

我们坚信,有限合伙制度将在不断的实践中将发挥其更大的优势和作用,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优势风险投资制度建议现实意义一、合伙与有限合伙制度基本概述1.1合伙的概述合伙制度的雏形源于古罗马人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时所采用的经营形式,它表现为各方合伙人将自有的财产投入到一个“共同体”里面,共同体的成员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罗马法对合伙设有详尽的规定:“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当义务将无力或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

”[1]随着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区域化趋势发展,普通的合伙制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普通合伙强烈的人合性虽然有利于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合伙人之间管理权限不清晰,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的发展而缺乏企业稳定性,限制了合伙企业的大规模发展。

也正是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普通的合伙制度无法满足某些特殊商业行为的要求(典型的如风险投资),于是人们开始寻求另一种在特殊领域更加适合其发展的形式――有限合伙。

1.2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普通合伙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上述局限性,也就推动了有限合伙这种特殊合伙形式的产生。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源于欧洲的“康孟达契约”,随着近代有限合伙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907年英国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有限合伙法》[2] (English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并在该法中对有限合伙的含义作了如下表述:“有限合伙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1985 年美国的《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 对有限合伙也作出类似表述,这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从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了合乎经济发展需求的有限合伙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有限合伙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6年我国新修订《合伙企业法》,其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这一制度能够很好的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者技术研发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的结合,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发展打下基础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二、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严格意义上来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国颁布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都对有限合伙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来说,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界定大同小异。

2.1有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比较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它能够实现资本的有机联合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开始呈现出来了,有限成为少数人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手段。

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法律工具。

有限责任存在的缺陷,致使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上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形成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从而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美国法传统上认为有限合伙是由立法创设的,”[3]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正是在于保障有限人安全投资,减少风险的同时,还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避免企业成员利用有限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从而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2有限合伙能够有效的吸引外来融资从经济学上来说,除了借助行政或者财力达到的垄断企业外,高投资高回报率的企业一般都存在高的亏损风险,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的特征,使得普通合伙方式无法适应其要求。

对于普通合伙来讲,由于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无限债务,在企业实际发展中,这种合伙方式一般会规避高的风险项目,而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同时多个合伙人的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是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关键,外来的融资在规避风险的动机下也会尽量避开这种形式的投资,因此这些特点都使得合伙企业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以至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中显得力不从心。

而公司形式因其所有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也不能给予投资人充分的资金安全有效运作的保障。

有限合伙修正了有限责任的缺陷,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在于责任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并存,相得益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

一方面通过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强化了合伙人的激励机制,增强了其团结和凝聚力,使得有限合伙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有限责任使得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得以减轻,拓宽了融资渠道,减轻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普通合伙人通常以自己的业绩和声誉来吸引投资,使社会投资者能够明显的区别风险投资家的综合素质,在投入资本的时候避免盲目。

[4]2.3有限合伙有利于降低运营的成本有限合伙制以其独特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吸引和激励投资者投入资金。

在运营成本方面,有限合伙的组织结构简单,不存在复杂的层级制约结构,投资策略的制定和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普通合伙人即管理层操作,内部操作和决策便捷,策略意见较易整合,且与经营效益相联系,故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运作效率更高。

有限合伙人可以分阶段注入承诺资本,当企业没有好的投资项目的时候,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当企业出现好的项目的时候,又可以集中注入资本,从而避免资本的积压,提供了资本的使用效率。

[5]在纳税方面,由于有限合伙不是法人,所以不视为纳税主体,有限合伙对其收益不纳所得税,而仅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税款,从而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运营成本。

2.4风险投资和“有限合伙”的契合性上世纪美国铸造的硅谷神话人人皆知,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制度优势便是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的“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为能人和富人创造了一个共舞的平台,据统计,在美国风险投资业中有限合伙关系的组织形式已经控制80%的风险投资额,而我国的25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多为公司制。

由于在2007年以前《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制度,甚至有的条文对“有限合伙”形成直接限制,使我国风险投资难以采用这一制度。

虽然深圳、北京等地方政府此前颁布了“有限合伙”的地区性条例,但企业经营若超出这个地区,会带来很多法律纠纷,所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度的风险投资公司并不多,且不活跃。

[6] 虽然公司模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普通合伙的方式来弥补,资本提供者和投资家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并且能够很好的保证风险投资管理的保密性,但是由于风险投资的“风险”二字,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必然会由于普通合伙的性质而承担无限责任,而这点对于只是想寻求剩余资本增值的投资者来说是不能接受的。

而有限合伙这种制度刚好能够满足风险投资行业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量身定做的。

有限合伙最大限度的把资本和管理能力相结合,解决了普通合伙和公司制在这方面的弊端。

投资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以及经营经验,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本来达到资本升值的目的。

2.5有限合伙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道德风险合伙制度较之于公司制度最明显的特征便是具有很明显的人合性,合伙人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组成合伙,因而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减少了合伙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中,一方面对于有限合伙人即提供资金方在合伙中的权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方,自身负责管理和经营合伙事务,因而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无限连带责任,以防止其利用手中的权力规避法律。

如果由于普通合伙人的错误决策使得合伙组织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就必须以自己的其他资产去弥补损失,这就使他在合伙企业中的的风险和权力收益完全对称,使得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和自身利益相关紧密关联,有利于保障企业的运营质量,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6有限合伙存在便捷的退出通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0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可以用其拥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清偿债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故有限合伙不因为其中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者终止而解散。

而《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32条、第50条对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的上述行为都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这也充分证明了有限合伙较之普通合伙中合伙权益的转让更为便捷。

三、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几点建议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增长的源泉来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度或对一种更有效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

[7]从立法上建立一种法律制度容易,但形成与其相配套的实施机制却很难,所以本文认为,在制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之余,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3.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问题《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其主要为投资人而不参与企业管理。

故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出质和自由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这一点上也使得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股东的出资相类似。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规定了首次出资的比例或数额,并且规定了所有出资到位的时间限制:一般公司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

《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而是交由合伙协议约定。

这一规定显然对债权人不利,一般的有限合伙多适用于风险投资,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主要财产主要来源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而有限合伙人又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法律就必须对有限合伙人的首次出资数额或比例以及出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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