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
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
三、主要模式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的统筹结合模式。
(一)住院统筹。
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负担补助费用支出。
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
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时,可享受二次补助,超过6万元的部分二次补助给予30%的补助,二次补助上限为1万元。
个人账户。
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12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30元。
城镇在校中小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4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10元。
城镇居民的个人帐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患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3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学生享受10元门诊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
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市州级、市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划分,档次分别设为300元、600元、9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根据吉政发[20*](44)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
具体支付比例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四)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及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四篇)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医疗保险是指以合同形式,通过团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的方式,由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支付保费,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从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扶贫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管理医疗保险的运营和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运行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和利益。
2.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员管理和保费征缴,监督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费用合理性。
3.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者,负责为投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结算费用。
同时,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还可以设立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医疗保险的具体运营机构,负责统筹医疗保险的运作,提供投保咨询和理赔服务。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医保基金,双向保障,即由个人缴纳保费,同时由政府和雇主共同支付保费。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扩大: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覆盖范围逐渐拓宽,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保扶贫政策,实现了对贫困群众的医疗保障。
2. 医保基金管理机制改革:医保基金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对于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费用的合理使用非常重要。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3.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变传统的按项目支付方式,推行按病种、按病例支付,可以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医保审批项目管理制度
医保审批项目管理制度1.目的为完善医保审批项目管理,制定本制度。
2.标准2.1市职工、居民医保审批管理2.1.1使用“限制使用”的乙类药品(含全血、成份血),由经治医师填写《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交病人或家属签字,报医保科审批。
审批表相关的临床科留病案中保存。
2.1.2使用丙类(医用材料价格在200元以下属甲类,医用材料价格在200元到500元之间属乙类,医用材料价格在500元以上属丙类,服务项目甲、乙、丙类别由社保部门规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由经治医师填写《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交病人或家属签字,报医保科审批。
其中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除按上述在医院的审批程序外,还须报市社保局审批。
审批表由相关的临床科留病案中保存。
2.1.3体内置换(放)或安装国产人工器官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批,费用在1000元以上及体内置换(放)或安装国产人工器官及材料,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市社保局审批。
2.1.4转诊转院,按《医保转诊、转院、转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2市离休特殊人员的审批管理2.2.1凡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均属自费药。
凡使用《药品目录》“备注”栏内标注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
2.2.2特殊人员各种检查治疗凡未列入《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和国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均属自费范围。
使用下列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科主任、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记帐,病人出院时未办或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违规处理。
2.2.2.1《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丙类医用材料(价格在500元或以上)。
2.2.2.2需连续检查、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项目,如:吸氧、高压氧、多功能监测(心电监测、指脉氧监测、血压监测等)、葡萄糖测定、理疗、针灸等项目。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市劳社社险字[2008]89号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发[2008]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市)经办。
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具体承办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登记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以下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二)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三)城中村有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时,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以下资料:(一)《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一寸白底);(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年集中缴费期核定身份)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指二级以上)应提供晋中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2007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
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第八条 缴费标准和办法。学龄前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及在校的城镇中小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下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他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参保人员在办理申报、登记、缴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则上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学龄前儿童中因患有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其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6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有单位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按照《通化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城镇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通过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缴费及政府对特殊群体的补贴缴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及经审核目前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依法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或欠缴者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逾期3个月之内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补缴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重新参保执行,设立基本医疗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待遇等待期。
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具有周口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二条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周各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第三条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和基金筹集第四条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
第五条《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登记”,是指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
第六条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第七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大一寸);(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应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经户籍所在居委会认定并签署意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街道(乡镇)盖章核定的证明材料;(5)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疗保险证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2)在外地大中专院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3)在中小学和本地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已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医疗保险证复印件;(4)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6)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5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成立医保领导小组及医保办事处,严格遵守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定期培训考核,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在显著位置对医保政策、补偿政策、患者补偿情况、就医流程、常用药品和诊疗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三、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实行身份核实制度,经治医生或护士负责对收治的患者进行身份核实,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报告医保办,杜绝出现冒名顶替现象。
如因帮助参保患者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保办核对有效证件、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及医保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联系医保中心更正。
四、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
急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慢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____日量,不得带注射济(胰岛素除外),同类药品不超过____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制度,严把入院标准不得为不符合指征的参保居民收入院,不得出现挂离床现象,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参保居民办理出院手续,不允许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增加的医药费用。
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审批,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外转,为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办理相应事宜。
六、做到合理检查,对大型设备检查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避免为参保居民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认真执行相关告知制度,对于参保病人自费、大型检查等项目履行告知同意签字手续,因自费药品或大型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七、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次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对超标人员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榆林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榆政办发[2011] 10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办法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榆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职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统一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业务经办前台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规章制度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规章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XX医院文件XX医〔2017〕号签发人:XXXXX关于成立医保管理委员会和医保相关制度的通知全院职工:为了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昭通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成立医保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医保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职责附件2:医保信息系统管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附件3:医保管理工作制度附件4:履行医保协议具体措施附件5: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制度附件6:处方、病历审核制度附件7:医保违规行为内部处理制度附件8: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附件9: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附件10: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附件11:医保政策宣传及培训制度附件12:医保病人就诊流程图附件13:医保定期自查自纠方案附件126763 688B 梋40074 9C8A 鲊]21852 555C 啜32121 7D79 絹31144 79A8 禨21043 5233 刳205975075 偵医保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贯彻落实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社保医疗基金,更好的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经董事会、院务会研究决定,成立医保领导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如下:一、组成:主任:XXX 副院长副主任:XXX 医保科长秘书:XXX信息科长委员:XXX (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各表册上报)XXX (负责职工医保各表册上报)临床科室主任及护士长医保领导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医保办负责二、工作职责:1、负责全院社保定点医疗工作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医院医保审批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保审批结算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保患者及其相关医疗费用的审批结算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保审批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公开透明:医保审批结算流程公开透明,确保参保人员知情权。
(三)高效便捷:简化医保审批结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人员。
(四)责任到人: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医保审批结算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审批结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保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医保政策,提高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
(二)制定医保审批结算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
(三)审核医保患者医疗费用,确保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四)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医保结算问题。
(五)对医保审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第六条医院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医保审批结算工作。
第三章医保审批结算流程第七条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医保卡,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对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及时予以登记。
第九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就诊时间、诊疗项目等;(二)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规定;(三)核实自费项目和自付比例。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医保费用,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沟通,解决医保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审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第十三条对违反医保政策的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4月28日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8]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登记第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乡镇以上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二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户口薄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生、幼儿1张);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自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第三条参保居民(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婴幼儿)中享受政府特殊补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组织机构、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2008年度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11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10元。
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
特殊人群中属于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1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以后每个年度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上年12个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参保缴费登记和医疗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组织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医保定点、医保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医保申报审批、管理制度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是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的清单,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对于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和用药需求,经过广泛的社会调研和专家评审,确定定点药店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同时,目录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和特殊情况,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的目录。
目录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于未在目录中明确规定的药品和服务,应当进行审批和管理。
同时,对于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和服务,定点药店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目录的更新应当及时跟进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市场的变化,经过科学的评估和调整,及时更新目录,保证定点药店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总之,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的制定、管理和更新都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合理的药品和服务。
1.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医保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管理,确保医保工作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根据该制度,医保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规定,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理、公正、透明。
2.医保服务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医保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提高医保服务的满意度和效率。
根据该制度,医保服务应该以患者为中心,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服务监督和评估,确保医保服务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医保退费的流程和管理,确保医保退费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根据该制度,医保退费应该遵循退费规定和流程,严格控制退费范围和金额,加强退费监督和评估,确保医保退费能够合理、公正、透明。
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药师的职责和管理,提高药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发〔200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从2008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责其职工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身份认定、参保缴费等工作。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层工作机构设在用人单位、乡镇、居委会(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的,各用人单位、乡镇、居委会(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要设专人代办业务。
第三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八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城镇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须提供《低保证》和各县(市、区)低保办出具的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和各县(市、区)残联出具的证明材料。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时,仍须提供有关证件。
第四章缴费标准和办法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一)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补助20元。
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
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医保收费审批也是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规范医保收费审批流程,各级医保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的意义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的收费审批工作就很容易出现混乱,甚至出现各种不规范现象。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会对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造成不小的影响。
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费审批的程序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要明确收费审批的程序,包括医疗机构收到患者的诊断证明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进行审批,以及由哪些人员进行审批等等。
只有明确了详细的流程,才能有效地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
2. 收费标准的制定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要明确制定医疗服务收费的标准。
不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同,这需要医保管理机构全面了解医院的医疗服务情况,并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和衡量,最终确定医疗服务收费的标准。
3. 支付与结算流程的规范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医保基金的支付和结算流程,包括医保基金的来源、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等。
4. 监督和管理的要求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要建立监督和管理的机制,保证医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在医保管理机构内设立负责医保收费审批和管理的部门,建立健全医保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把关。
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明确收费审批的程序、制定医疗服务收费的标准、规范支付和结算流程以及建立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医保收费审批的管理制度为医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它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医保基金浪费,提高了医保收费审批的效率,保证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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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一、审批责任部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二、审批责任人街道社保专干三、审批依据:长政发【2007】37号四、审批范围辖区范围内社区居民五、审批权限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审批六、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所有居民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八、办理程序和时限周一至周五九、监督检查1、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2、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3、街道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十、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审批工作流程图申请人提交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事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依据:长政发【2007】37号办理时限:办公时间随到随办办理部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程序:1、申报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的医保手册复印件;低保对象另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人员另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
2、资格审核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型,计算缴费金额并打印缴费通知单3、交费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长沙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银行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4、领取手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办理电话:8530360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参加养老保险须知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二、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须知(一)、领取下列表格(1)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表》;(2)长沙市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3)长沙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册(一式二份);以上三项由参保单位按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携带的资料除一条中的三项表格之外,还需携带下列相关资料:(1)营业执照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批文(并带复印件存档);(2)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带复印件存档);(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带复印件存档);(4)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并复印其中工资表存档);(5)应付工资帐和应付福利费用帐。
(三)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测算(1)审核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加盖公章;(2)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相符;(3)企业工资表、财务凭证、费用明细帐与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是否相符,并依据财务凭证、工资表确定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4)没有资料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社保中心派人到企业现场稽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测算养老保险费并打结算单(一式四份),然后通知企业缴费;(6)企业凭结算单向社保部门指定的开户行现金进帐或转帐;(7)凭结算单、现金解款单、银行进帐回单到政务大厅开票。
(四)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变更、注销(1)《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初审合格后录入微机;(2)制作《社会保险登记证》;(3)企业按社保中心通知的时间,带缴费结算单和财务收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4)变更时填写变更登记表,带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重新登记发证;(5)办理注销手续时带申请表、有关法律文书、各种社会保险费清缴证明和其它有关注销文件。
个人养老保险须知一、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参保(续保)需提供资料(1)属于第一次续保的带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4)属于再次续保的带前次缴费凭证。
(二)缴费程序(1)社保中心领取缴费单;(2)凭缴费单到银行进帐;(3)凭银行进帐单到政务中心开票。
(三)缴费方法(1)缴费年度从当年4月到次年3月为一个缴费年度;(2)个人缴费一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缴纳。
(四)缴费比例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自谋职业者可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五)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月工资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间的任意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条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达到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2)养老金的计算从2006年1月家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5年底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须知出示用人单位调入函;凭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凭个人帐户储存额单据和个人帐户档案。
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指南一、单位人员异动增加1、申报表必须单位盖章,并信息齐全;2、人员异动增加时必须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存档;3、起保时间:人员异动增加必须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及时办理;4、申报表交付时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名,签署日期,并一式两份,审核后,单位一份、社保一份。
二、单位人员异动减少1、申报表必须单位盖章,并信息齐全;2、人员异动减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辞职报告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存档;3、单位人员异动减少必须在停薪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停保;4、申报表交付时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名,签署日期,并一式两份,审核后,单位一份、社保一份;5、单位有欠费,必须缴清欠费后,才能办理停保手续。
三、外地个人帐户转入转入实行准入制度。
个人帐户转入必须本人申请,参保单位同意,同时具备本市户口,且在我市已参保,并经社保中心审批;如果同意接收,便向对方社保机构开出接收函,并提出有关要。
按要求转入的转移单方可接收;未经同意或未按要求转入的,我局不接收。
如果资金已转入我局,由财务退回原处;转入单一式两份,外省基金转达入,财务核实到帐后才受理,签收后,转入对象留一份,社保中心留一份登录个人帐户有关信息;社保中心业务登录后,根据基金转入情况登记个人帐户。
四、个人帐户转出可编辑提供转达入社保机构接收函;提供转出对象身份证复印件;该职工原单位必须办理报停手续,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欠费,或处在职状态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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