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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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批制度

一、审批责任部门: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

二、审批责任人

街道社保专干

三、审批依据:

长政发【2007】37号

四、审批范围

辖区范围内社区居民

五、审批权限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审批

六、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所有居民

七、审批需要的有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八、办理程序和时限

周一至周五

九、监督检查

1、办公室主任组织定期进行内部工作检查。

2、上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3、街道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公室主任和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街道有关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行政领导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审批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办理事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办理依据:长政发【2007】37号

办理时限:办公时间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程序:

1、申报

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的医保手册复印件;低保对象另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人员另须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

2、资格审核

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型,计算缴费金额并打印缴费通知单

3、交费

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长沙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银行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4、领取手册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办理电话:8530360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

参加养老保险须知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

二、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须知

(一)、领取下列表格

(1)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2)长沙市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

(3)长沙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册(一式二份);

以上三项由参保单位按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携带的资料

除一条中的三项表格之外,还需携带下列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批文(并带复印件存档);

(2)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带复印件存档);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带复印件存档);

(4)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并复印其中工资表存档);

(5)应付工资帐和应付福利费用帐。

(三)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测算

(1)审核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加盖公章;

(2)企业提供的员工名册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相符;

(3)企业工资表、财务凭证、费用明细帐与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是否相符,并依据财务凭证、工资表确定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4)没有资料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社保中心派人到企业现场稽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5)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七个工作日内测算养老保险费并打结算单(一式四份),然后通知企业缴费;

(6)企业凭结算单向社保部门指定的开户行现金进帐或转帐;

(7)凭结算单、现金解款单、银行进帐回单到政务大厅开票。

(四)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变更、注销

(1)《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初审合格后录入微机;

(2)制作《社会保险登记证》;

(3)企业按社保中心通知的时间,带缴费结算单和财务收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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