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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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旨在让公民参与到司法决策过程中。

陪审团是由公民组成的小组,在庭审过程中协助法官做出决定。

在中国,陪审团制度通常适用于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案、贪污案、重大毒品案等。

陪审团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社会各界挑选,在法庭上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陪审团成员不具有独立裁决权,但是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法官作出解释。

法官最终决定是否采纳陪审团的意见。

中国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司法公正性和信任度,让公众参与到司法决策过程中,并使法律对社会产生更大的警示效应。

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团成员可能会受到外界影响,或者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导致决策不准确等。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形式,将一个受害者、一个原告、一个辩护人以及上十
个委员组成的小组们在一起,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

就中国来说,陪审团制度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制定的修改法律的最高立法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正式审理对象涉嫌犯罪,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必须由
指定的陪审团成员共同审理。

因此,陪审团在当前司法程序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这种司法审判形式是根据社会的客观发展要求而建立的。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能够从多角度、全面地审查案件,发挥着类似法官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客观、综合审查,有助于下调审判机关直接审理案件时陈主观性,进而准确判决案件。

此外,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出现滥用职权、滥权行为,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享有参与、选择和管控诉讼行为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理念偏差,有可能影响最后
的判决结果。

此外,可能会出现案件处理效率问题,而且有可能形成陪审团的政治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施陪审团制度时,还需要非常认真全面,充分保障陪审团成员具有专业素质,以期达到公正、科学、公平地审判效果。

总之,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科学司法审判形式,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们
应当秉持公正原则,要求陪审团成员尽最大努力分析认证事实,加强办案过程的公正性,客观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包括

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包括

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包括
陪审团制度是指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一群普通公
民组成的法庭成员,通过听取证据和辩论意见,最终作出判决的一种
制度。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由法院从具备选定条件的公民中随机选取或指
定产生。

他们应该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公正性,通常包括男性、女
性以及不同年龄、种族和社会地位的人。

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听取法庭双方
的陈述、证据和辩护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判断力作出最终
的裁决。

陪审团的判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多数才能成立,这也确保了
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影响最终的结果。

陪审团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避免司法滥用。

通过让一群普通
公民参与判决过程,可以确保判决更加客观公正,并减少司法机关的
权力滥用可能。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限制。

例如,由于陪审团成
员是从公民中随机选取,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导致判
决结果可能偏离法律规定。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成本和时
间消耗,会延长审判的时间和增加开支。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被广泛采用,它是维护司法
公正和避免滥用权力的一种重要机制。

然而,也需要不断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简单问一个关于陪审团制度的问题?

简单问一个关于陪审团制度的问题?

陪审团制度:为什么被称为“公民参与的典范”?在法律界,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体现。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个制度可能只是一种陌生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陪审团制度?为什么它被称为“公民参与的典范”?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在某些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陪审团由法院随机抽取,由12名或更少的公民组成。

陪审团成员必须是18岁以上,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且居住在法院管辖区内。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而在中国,陪审团制度则是在2015年的司法改革中引入的。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公正和平等的机会,同时也提高了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

陪审团制度为什么被称为“公民参与的典范”?陪审团制度被称为“公民参与的典范”,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和义务。

陪审团成员由随机抽取的公民组成,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成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的证词和证据,进行辩论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并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公民不再是被动的观察者,而是积极参与司法的实践者。

陪审团制度也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司法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要求。

陪审团制度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由于陪审团成员的身份是随机抽取的,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判决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陪审团制度也容易受到舆论和情绪的影响,使判决结果偏离事实和法律。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公民参与司法的典范,它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陪审团成员由随机抽取的公民组成,代表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司法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要求。

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十二怒汉

十二怒汉

[十二怒汉]一、陪审团制度1、定义: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2、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二、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三、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3、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简单评价(1)对陪审团制度的正面评价。

一般认为,陪审团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①陪审团制度通过公众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自由;②陪审团组成成员的人民性和组成人数的多数性,衡平了社会的各种利益,尽可能地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提升了审判的公信力;③陪审团制度使得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陪审员的遴选、参与审判、进行评议这一系列的活动,是一种生动、具体、深刻的生活化法制教育模式,它能够大大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也会无形中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其主要目的是引入普通民众,让他们参与到法院审判过程中,以便代表民意和智慧,共同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一些国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从民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与专业法官一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案件审判。

人民陪审员通常是普通市民,他们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但通过参与培训和教育,可以了解法律基本知识,从而在案件审判中发挥作用。

人民陪审员通常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重要权益的民事案件。

陪审团制度则是指在一些国家,法院会从民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以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或更多陪审员组成,他们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听取证词、证据和辩论,最终一致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陪审团制度通常适用于严重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等。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引入民众的智慧和意见,减少了司法判决的主观性和可能的不公正。

此外,它还可以增加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并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氛围。

然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担心普通民众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上存在不足,可能
会对案件产生偏见。

此外,陪审团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共识,这可能导致审理过程冗长和判决的不确定性。

综合来看,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在一些国家采用的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它有其优点和局限性,需要平衡各种利益,提高司法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力。

中国有陪审团制度吗

中国有陪审团制度吗

中国有陪审团制度吗
中国目前没有全面实行陪审团制度,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和试点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引入陪审团制度。

以下是对中国是否有陪审团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的分析。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民主司法制度,通过由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陪审团由法官指导,与法官一起共同审理案件,通过陪审团成员的投票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虽然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陪审团制度,但中国在一些特定领域,如军事法庭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已经开始实行陪审团制度。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陪审团成员由各部门或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讨论,向法官提供法律意见,最终与法官共同定案。

此外,中国在一些试点地区也开始尝试引入陪审团制度。

例如,在湖南、浙江、江苏等省份的一些地市,已经开始进行陪审团制度试点。

试点的案件类型包括恶性刑事案件、特大贪污贿赂案件和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民事纠纷案件等。

这些试点的目的是通过引入陪审团制度,提高法院准确、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的能力。

然而,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具体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参与者库,以确保陪审员的选择公正和多样化。

其次,在陪审团制度的培训和运作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最后,由于中国法治理念还在发
展中,陪审团制度对社会的接受程度也是一个困难。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并没有全面实行陪审团制度,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和试点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引入陪审团制度,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相信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也将有更好的前景。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中国可以建立的是类陪审团制度,或者又叫民间无组织性陪审团。
民间无组织性陪审团的建立逻辑的是,信息的公开使得民众的监督成为可能,信息成为可被公认的信息,信息发布为第三方,第三方可直接获得原告、被告双方证词或证据,发布方式为被动式。
到了晋朝以后士族末落但是各个村镇的年长之人通常都会成为乡老,一般性案件乡老都要在场,主要的作用是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以保障案件在阳光下进行,是作为公平正义的体现。
到了宋朝以后乡老大多为退休的官员,如果没有退休的官员或族中长老的时候则会让买了功名的富商担任。
在古代中国的陪审团们最主要的条件是有道德遵守礼法,而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必须要得到人们的人可,即乡老一般都必须得到老百姓的认可才行。
陪审团制度最早制的方式出现于汉朝时期,陪审团的雏形则要更早。汉朝时期的陪审团是由士族长老组成。汉朝时期的士族长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群体,主要用于维护社会风俗文化,一个官员的提拔必须得到长老的认可,最主要的认可是孝廉等,所以长老对官员的约束特别大。判案时长老的意见几乎可以成为案件最关键的因素。
而西方也经历过类似的过程,一开始西方的陪审团大多是贵族,近现代才出现平民陪审团。
由于陪审团成员在没有获得公众认可的情况下没有公信度,所以平民陪审团必须保证与案件无关以及无法被收买等一系列条件,所以陪审团的组建成本非常高。而且陪审团不仅仅是一个维护法律的工具,如果是维护法律的话那么需要花非常长的时间去学习法律而这又是不现实的。所以陪审团的最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礼法,以及建立法庭公信力。因此中国不可能按照西方的方式去建立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在法庭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它通过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证据进行评估和裁决,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无罪。

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形式最早出现在英国。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

英国在其殖民地传播了这种制度,后来它被用于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系统中。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通常是选民或受选资格者。

在选择陪审员时,通常会进行筛选,以确保他们没有与案件相关方的利益冲突,并且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陪审员需要听取法庭上的证词和证据,并在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引导下进行讨论和决策。

陪审团在案件中的作用是评估证据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庭的指示,他们需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或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有罪,被告将被判定为有罪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反,如果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无罪,被告将被判定为无罪。

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之一是促进了公正和民主。

通过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确保了案件裁决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为案件带来不同的视角和经验。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

有些人认为陪审团可能受到个人偏见和群体影响,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情感因素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这可能导致不合理或不稳定的判决。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在司法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虽然它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但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陪审团制度仍然是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司法机制。

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如何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和可靠性,将是未来的挑战和目标。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作为法庭戏非常出彩的电影《12怒汉》就发生在一个场景中,通过1名怒汉提出了质疑,观察随后11位陪审团成员的心理变化,其中有“对生命 的 尊 重,对偏 见的反思,对公 正的责任”,《12怒汉》的出色与伟大在我看来是表现在对 人 道 主 义 普 世价 值的追寻,
通俗地说陪审团就是抽签随机选出的符合资格的公民,他们被集中到一起,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他们负责投票决定对某一被告来说:一、是否起诉;二、是否有罪。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不能采用该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该证据,则该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无效的。
为了使陪审团能公正地作出裁决,任何贿赂陪审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陪审员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将陪审团隔离的情形是很少发生的。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其陪审团就是与外界隔离的。国外开庭审理案件一般都是连续审判,从开庭起一直到作出裁决,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断。
当双方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当然历史上也曾有过诉讼中1名陪审员缺席,11名陪审员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达到9票以上时,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直至形成多数裁决意见。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形成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同样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数额范围内作出裁决,不能超出原告请求的数额。这一点与大陆法系中的辩论原则的精神相同。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裁决结果。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jurysystem

jurysystem

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定义:陪审团制度,是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起源: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

分类:1. 体系分类:陪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只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不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又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

2.大小分类: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grand jury)(12 – 23 人,jurors)(英国已取消)小陪审团(jury)(12人)小陪审团职权:在法官审判案件时在法庭上审查证据,听取辩论。

后在陪审室(jury room)论并投票,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

如果认为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初:陪审员意见表现为一致(unanimous)现: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to give a verdict)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to hang the jury, to declare a hung jury),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地位:西方陪审制度中的陪审团跟法官的地位是不一样的,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和法官一样居于同等地位,陪审团在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结论性判决后要发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其意见对案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

人选: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陪审团的组成、作用、优缺点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陪审团制度是指由法庭从公民中随机抽取的一组人组成,与法官一同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由法庭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筛选产生的,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裁决作用。

与此不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组人,他们在法庭审判中充当陪审员的角色,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公正权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陪审团成员通常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评议的方式共同决定被告人的罪与无罪。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审判的正当性并代表公众的利益。

再次,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司法的专断性和错误性,提高司法公正度。

陪审团成员来自公民,他们对案件的评判更接近民意,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能推动法官对案件进行更全面、客观的审理。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不一,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同时,选取陪审团成员的过程也较为繁琐,可能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与之相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更强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能够带入更多民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法官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减少陪审团制度中出现的素质不一的问题,选任程序也相对简单高效。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可能会出现人民陪审员的权威过度问题,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组成、作用、优缺点等方面存在差异。

虽然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减少司法的专断性和错误性,提升司法公正性而设立的,但其具体实施方式和效果有所不同。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又称公诉陪审制度,是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一组由选民行使选举权产生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法庭指示,在一个案件的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从而影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对司法公正、独立和权威的追求,旨在确保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陪审团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方式和效果都有所不同,其引起的争议和争论也不断。

陪审团制度的优点首先在于它能够通过选民选举出的代表来参与裁判,从而增强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尊重。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于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背景和不同的职业,能够有效地反映出社会民意和法律要求,从而对司法裁判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使得裁判结果更为公正。

陪审团员是有经验和知识的非专业法官,他们可以从社会道德、民间经验、心理情感等多角度更全面地考虑案情,从而使得判决更为公正、客观和合理。

最后,陪审团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通过选举的方式,使得法官不能脱离社会,而必须在选民和公民的监督下进行裁判。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首先,在选民参与度和性质方面存在问题。

有的国家和地区选民参与度低,选出的陪审团可能不够代表性,权威性不够强,从而影响了陪审团制度的有效性。

其次,在陪审团呈现上存在问题。

陪审团成员必须是中立、公正、有经验和知识的人,但是,一些陪审团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主观认识、人际交往等原因出现偏见和干扰,从而影响裁决结果。

还有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长期存在地域、性别、宗教、人种等方面的歧视,使得某些社会阶层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后,在陪审团的成本和效率上也存在问题。

陪审团需要支付费用,会增加司法成本,同时也会导致司法程序的延长和拖延,增加被告人的负担和社会成本。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改进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提高选民参与度和陪审团员的代表性。

科技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选举效率和公正性,同时陪审团员选拔应加强考察和评估,确保其中立和专业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团制度(People's Jury System)是指法院在审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时,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评审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我国试点推行,在70年代被正式确立,并逐渐普及和完善。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增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方面,由于陪审团成员身份的正式化,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对事实的判断和证据的解释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制度中所选的公民,代表了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有助于防止法官的个人意志对案件的影响,维护了法官的中立性。

在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需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陪审团成员的选拔和组织工作应严肃认真,确保陪审团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团成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以便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此外,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秉持公正、客观、独立和保密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的优点和问题并存。

一方面,通过陪审团制度,普通公民能够更加深入地参与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判决对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会受到外界压力和干扰,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不够公正和公正。

此外,由于陪审团成员的经验和能力存在差异,他们的判断和裁决也有时会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

虽然人民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和加强对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可以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司法中的作用。

同时,也应加强对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他们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总结而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未来,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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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目录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

——-- 霍姆斯两个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19 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 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

终于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 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并于1948 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曼输入。

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

大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Inquisitio ),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

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采用的。

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

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地方封建主断不能使用。

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

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就是1086 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

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 , 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

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

当然,如前文所交代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 justices in Eyre )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

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

另外,由于召集的十二人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村社共同体的意志,而村社共同体的意志在当时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威权,故而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意见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尊重王室司法的威望。

陪审团在王室司法中所具有的所有这些优点,都有利于王室的司法权向地方和封建的司法权渗透。

后来随及客观形势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状被不断地创造出来 [22] ,这同时意味着陪审团在司法中的适用不断地“蔓延”,更直接地不断地得以扩张,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审判一步一步地排挤掉了地方封建司法权。

由于从 13 世纪中后期始,王室司法机关逐业化,因而整个王室司法开始专业化。

而地方封建法庭的运作一直是非专业化的,多少带有民众团体司法的性质。

[23] 这挤或取代非专业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专业化的法律体系——普通法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大大地改观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制局面,为国王统一管理国家,实现集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王室了干涉地方司法权,扩张王室司法权;也正因此陪审团在英格兰得以迅速发展。

编辑本段陪审团制度的意义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 HOLDSWORTH 更英王室向地方渗权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24] 需加说明的是,亨利二世起初只是将陪审团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是没过多久(两年后),他出于同样的原因(加强王室对陪审团引入了刑事诉讼。

正如历史一贯表明的那样,由于早期国家观念的淡薄,对犯罪的控诉权基本上操于私人之手。

这惯在当时的英国就是表现为“重罪上诉”( appeal of felony )。

重罪上诉(非今日意义上的上诉)制度赋予受害人的男性臣有对重罪(轻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不过是一般侵权而已)提起控诉的权利,并且对重罪上诉的管辖权由于到了亨利二世时期,王室对全国实行控制的愿望和实际能力都在加强,重罪越来越被视为是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上诉对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间往往私了或出于害怕败诉而不敢起诉),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药。

最后,亨利二世所想到的还是他所熟悉的陪审团,这种陪审团要向王室巡回法官宣誓检举重罪。

这就是起诉产生。

这种起诉陪审团由王室巡回法官从百户区中召集产生,巡回官员向被召集的陪审团询问是否有犯罪发生,嫌疑人是向巡回官员检举,否则要受到重罚,而那些被检举的嫌疑犯就会作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说巡回法官面前受到“水审”法使得少数几个法官就能在几天内处理数以百计的案件。

用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道森( DAWSON )的话说,采用陪审团的办伟大的创举”,“它几乎使得地方特权不能得到保障”, [25] 王权由此深入地方内部。

1215 年封建贵族愤愤不平地逼迫约( Magna Charta )就是这种王权过度侵夺封建地方权力的体现。

[26] 要说明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使用大陪审团来“起陪审团扩展到刑事审判,被检举的被告仍接受神明裁判——水审。

但是,后来由于 13 世纪时人类理性逐渐抬头,教会法学原则,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于 1215 年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

由此迫使世俗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王室便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

[27] 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然而,国王为了尽可能地打击国内犯罪行为、维持王国秩序,他要控制整个刑事审判。

于是,国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审团小陪审团尽量循着国王的意志运作。

起初,他的办法就是让起诉陪审团的一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并构成小陪审团成员些就是,国王从起诉陪审团中挑出他所信赖的一部分成员(这些成员构成小陪审团的大部分),然后再点缀性地从外面加入几成了小陪审团。

显然,这样的小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人有罪,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陪审员原先就是检举被告的人,更为重要的是起员若在法庭审判中(作为小陪审团成员)“裁定”被告无罪,就会受到重罚,因为国王规定一个陪审员不能作互相矛盾“王的这种做法一直心怀不满,因为这会明显地导致审判不公。

后来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盛,国王不得已于 1351—1352 年下令允成员提出反对或回避,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就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出局”。

由此,渐渐地,大小陪并终于在后来完全分离。

但是,国王仍绞尽脑汁力图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吏挑选;在很长时间里(约至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其它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时间里,不准被告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陪审团若作出了错误的有罪裁定被追究责任,被告对错误的有罪判决也没有正规的可救济的途径(对刑事陪审团的错误裁定提供新一轮的审判直到 17 世纪中 14 世纪已被许可),但是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定,开释被告,即使是正确的裁定,陪审团定要受到国王的严厉处罚,国王正是这样通过种种办法来控制刑事陪审团(这种严厉的控制当然也同样见诸于民事陪审团),使其服务于国王打击犯罪的。

无庸多言,刑事陪审团也同样不过是王室实现、维持其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陪审团审中难有公正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国王通过种种酷刑来逼迫被告接受陪审团审(直到 18 世纪,被告人不申请陪审团审[30] 对此, MAITLAND 直言道,陪审团(刑事与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国得以迅速地蔓延与扩张且得以稳固,根本上是出于英王室的政治需要。

[31] 至此,纵观陪审团在历史上的产生与发展,我们所能清晰看到的是这样一种事实:陪审团一直是作为奉诏履行义务,向王室提供其所需要的相证言的民众团体证人,它们是王室向地方攫取权力、力图实现其中央集权、控制全国秩序的有效工具;并且也正是因为如此格兰非常迅速地扩展蔓延并立稳脚跟。

换言之,作为证人的陪审团,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动因绝非出于民众的需要,恰恰是出于在某种程度上民众所反感的王权上非出于司法公正之考虑,而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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