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法考察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43402f37d5bbfd0a7856737e.png)
企业非法人余企业法人的区别我们所说的企业非法人是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相当于就是经营企业但是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都是企业非法人,既然有企业非法人,那么就有企业法人,那么企业非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一、企业非法人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XX、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二、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三、企业非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区别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在我国,公司、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与其他具备法人条件并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而未实行公司制度的其他企业(如一部分乡镇企业),都属于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企业法人是指企业法人之外的法人类型,如社团法人、行政机关等,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等,虽有自己的财产,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要承担责任,其开办者与该非法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分公司也是非法人企业,它的总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质,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质;子公司是法人企业,和总公司一样都具备法人资质。
浅谈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
![浅谈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c70b832a2f60ddccda38a061.png)
生则 称 其 具 有 “ 杂 性 ” 目前 对 于 法 人 分 支 复 。
的组 织 机 构 , 备 团体 性 要 件 , 有 民事 主 体 资 具 具 格 。其 中 较 明 确 定 性 的 又 有 “ 体 民 事 主 体 具 说”“ 、 限定 性 ( 对 独 立 ) 相 民事 主 体 说 ” 。具 等 体 民事 主 体 说 认 为 , 支 机 构 虽 非 法 定 民事 主 分 体 , 其 有权 以 自己名 义 从 事 各种 民事 活动 , 但 为 具 体 民事 主 体 _ ; 定 性 民 事 主 体 说 认 为 , 4 限 分
机 构 与 未领 取 证 照 的 分 支 机 构 ; 、 2 由法 人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与 由非 法 人 设 立 的分 支 机 构 ; 、 3 能 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分 支 机 构 与 不 能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的 分 支机 构 。本 文 主要 探 讨 由法 人 设 立 的
分 支机 构 可作 如 下 分 类 : 、 领 取 证 照 的分 支 1已
具 有 限定 性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J 此 外 还 有 学 者 。 从 经济 学 角度 将 分 支 机 构 定 性 为法 人 所 设 立 的 独 资企 业 , 者 间 为企 业 主与 企 业 主 关 系 _ 。 二 6 J
人 格 权 ) 只 有 主体 才有 名称 权 。 ,
承 担 , 无 独 立 民事 主 体 资 格 。具 体 性 质 界 定 故
上又有“ 殊机关 说 ” “ 理机构 说 ” 。“ 特 、代 等 代 理机构说 ” 为 , 公 司为总公 司的“ 构代理 认 分 机 人 ” 2 。“ 殊 机 关 说 ” 为 , 公 司 不 是 民事 【l 特 认 分
我 国 立 法确 实 使 用 了分 支 机 构 可 以 以 “自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5b752e23dd36a32d737581c8.png)
法人
组织体设立、机构设置、组 织规则法定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须有自己的目的 须有自己的名称 须有自己能够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民事合伙 合伙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的法律地位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的执行权与执行人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 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 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报酬请求权 提出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 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义务:注意义务、报告义务、忠实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 动。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 四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 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3f58e3e1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c.png)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一、自然人1.定义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独立人格的个体。
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法律地位自然人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协助的个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的个体。
4.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常为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法人1.定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律地位法人在法律面前具有独立地位,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成立条件法人的成立条件通常包括: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等。
4.组织形式法人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三、非法人组织1.定义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在法律面前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
3.组织形式非法人组织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代表人制度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制度是指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依法代表非法人组织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制度。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权限范围等应当依法确定。
【精品】6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精品】6第六章非法人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8f25ce60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c.png)
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1、合伙的含义与种类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A、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B、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C、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D、临时合伙与长期合伙E、企业合伙与其他合伙F、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引例: 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均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合伙成立一家会计事务所,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之后,三人各自联系业务开展工作。张某受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业务服务。张某为了自己多得报酬,用少计成本的方式提高公司利润。公司董事会发现后,找会计事务所要求赔偿20万元。 问: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二、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其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注意:光有共同出资,而无共同经营、劳动,是否为合伙人?
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62a414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3e.png)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篇一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潜在威胁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于其保护社会公益的特点,该诉讼类型在国际间具有日益显著的地位。
本文将对中、美、德三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法考察,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基本模式以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提起为主。
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受损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诉前公告制度,以促进诉讼主体适格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美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美国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其基本模式为私人诉讼和政府机关提起的公共诉讼并行。
私人可以代表个人或集团利益进行公益诉讼,而政府机关则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公共诉讼。
此外,美国还设有公民诉讼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
四、德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团体诉讼和检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主。
团体诉讼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代表团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其中也包括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
此外,德国的检察官在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五、中、美、德三国模式的比较与评价中国、美国和德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模式注重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但在激励公民个人参与方面仍有待加强。
美国模式通过鼓励公民和政府双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确保了多层次的公益保护;而德国则侧重于通过团体诉讼加强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力量。
六、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在保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2eb79c7858fafab069dc02ba.png)
[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不容忽视,各国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也不尽相同,但赋予其以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必要的。
其具体制度的制定要稳健而有效,不能滞后或超前。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民事主体资格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已经成型并且有了很快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另一类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民事关系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却没有得到法律的重视。
同时在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对其进行说明。
本文试从以下一些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定义及性质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也称为Der nichtrechtsfahige Verein,即“无权利能力团体”。
而在国内一般称之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就性质上来说,非法人组织(在台湾称为“非法人社团”)与社团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因为二者都是多数人为了一定的共同的目的为组织的。
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非法人组织没有取得法人的资格。
还有学者认为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其上级机关或社员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二)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组织做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很粗糙的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体,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ce5bd6ba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e4.png)
•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转变后的责任承担:
• 1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化 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 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 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 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归家庭 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 1 概念:
•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 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 村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 2 设立与名称;
• 3 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 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 4 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范围:仅限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 侵权之债;不包括合同之债和一般过失引 起的侵权之债;
• 5 执业风险基金的建立;
三 有限合伙
• 一概念:是指由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 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 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 2合伙债务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补充型
承担的原则
对内按份责任
• 3合伙债务 的清偿
高亚光案
投资形式决定不同的清偿方式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 并存时的清偿方式
六入伙 退伙
1 入伙 1概念: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 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条件程序 A 新合伙人表示接受原合伙合同; B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人 ;的经 的 名 自
二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
三 筹建中的法人 四 其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2bd51148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1.png)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与发展,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商品经济的运行之中,成为市场经济中种类繁多,经济意义重大的重要组成局部,虽然他们参与到了各种民事活动中去,但是却并没有取得与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这对于解决与非法人组织相关的民事法律纠纷,维护非法人组织的利益等问题来说都是不利的,因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三大特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自己的名义实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它是一种具有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组织体,不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
我国一般认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属于非法人组织。
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物质生活条件在持续变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还在持续夸大之中。
(一)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具有公平性、开放性、竞争性、法制性的特点,因而开放的市场环境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平台。
而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早已在法律中得以确立,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这个条中,并没有出现非法人组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非法人组织已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为相当庞大的组织群体,无时无刻不在与自然人,法人一同实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越来越多,对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地位规定采用的模式属于单行法模式,即在民事基本法之外采用专门的立法对其实行规范①-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704fd5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54.png)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难题。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备受关注,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其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两种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依法享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些组织形式,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非法人组织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或经济活动,但其行为合法性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受到限制,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也面临诸多限制和监管。
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名誉权: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形式,也具有相应的名称,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非法人组织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名称。
(2)财产权:非法人组织拥有一定的财产,如会费、赞助、捐款等,其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合法获得财产的权利。
(3)合同权:非法人组织可以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权利。
2.义务(1)守法义务:非法人组织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责任承担义务:非法人组织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他人损失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开透明义务:非法人组织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示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组织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三、与非法人组织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如侵犯其名誉权、不当使用其名称、侵害其合法权益等。
此外,随着“三合一”登记制度的逐渐推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dc896973f46527d3240ce069.png)
二、分类
1、合同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 合伙合同:合同形式、对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区别:债务清偿是按照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份额承担 3、一般的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 责任是否有特别规定 4、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个人合伙:自然人 法人合伙: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由合伙协议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管理权 对外代表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支付报酬请求权 义务:报告义务 将产生后果归属合伙企业的义务 遵守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 忠实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需要什么条件?什么程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实告知
入伙的后果?
同等权利、同等义务
2、退伙
自愿退伙 (声明退伙)
约定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不给合伙企业事业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丧失偿债能力;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约定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退伙 (除名退伙)
第一节 非法人社团
概念和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权利能力,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的社团或团体 1、非法人社团为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 2、不具备法人资格 3、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或诉讼 活动
法律地位 观点1 非法人社团不是民事主体是诉讼主体 观点2 是特殊形式的主体 观点3 第三类民事主体 我国观点 非法人社团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主体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7d9326f84693daef5ef73d40.png)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2)(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5)(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5)(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6)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却是十分模糊并且存在争议的。
本文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非法人组织的五个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由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进行切入,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的过程中对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肯定性的判断。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Abstract: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a lot of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ist in modern society, but its legal status is very vague and controversial.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concept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tart,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as a starting point, cut it from the civil rights carried out to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ivil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 comparison with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the process of the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third civil subject" legal status to make an affirmative judgment..Key words: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 Capacity-for-private-rights Civil-subject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而对其的称谓亦是不尽相同的,德国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或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非法人团体。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4186920b03d8ce2f0066231c.png)
仅包括 自由人, 也包括“ 团体 内。随着 市民社会 日 在 渐成熟 , 加上资 则第 l 条第二款中规定: 对合伙或非法人团体, 7 “ 该州 的法律没有规
本主义的逐步兴起 , 德 国民法典》 一次创造性地提 出了。 ‘ 第 法人” 概 念, 构建 了二元结构的民事主体制度 。从此 , 二元主体 结构的主流地
一
( ) 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 一 从 民事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
从实践来看 , 非法人团体在社会的政治、 经济、 文化 、 教育、 等方面 都起到 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法律系根源于社会生活, 既然 随着社会生 活的发展,大量的非法人组织与其他 组织和个人之 间发生着社会关
、
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的立法例
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的理论和我国立法现状 出发 , 结合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制定的民法典草案 , 探讨 了非法人 团 体在民事主体制度 中的法律地位 。 关键词 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 0)63 10 10.522 9 -6 . 0 0 2
我国现行 民事立法对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采取 了暖昧态度 , 民 法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休。 一种观点认 为, 民法典不应赋予非法人团 体民事主体地位 , 因为非法人 团体种类繁多, 形式多样 , 无法抽象 出共
经营户 以及个人合伙 的性质、 权利及 义务, 但他们 并没有被划入第三
类主体, 只是归入 了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 之中, 因而并 没有改变这种 二元结构 的基本形 式。
L g l  ̄ enA dS cey e aS r n o it
{占 I 缸金 ; I
29() 0. 下 06
论 非法人 团体 的民事 主体地位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2221873af18583d049645944.png)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概述合伙概念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的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隐名合伙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才确立了法人作为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学届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但其有一定独立的财产,却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和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
狭义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即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受益4.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伙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如下:1.须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须签订合伙协议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合伙的法律地位对此问题存在争议:(1)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有民事主体资格,又分为非法人团体说、法人说、准法人说。
本书的观点是非法人组织说,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1.合伙人格的独立性字号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区别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利益和个人利益分离4.合伙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会计主体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及其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及其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68e30be8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3c.png)
会计主体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及其会计处理会计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其中,企业可以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种类型。
本文将从会计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身份出发,探讨它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一、法人和非法人的定义和特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民事权益的单位。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从事经济活动、拥有和处置财产,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而非法人是指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自己的名称和财产;而非法人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和主体责任归属于其所有人。
2. 责任承担:法人独立承担债务和损失,其责任限于其本身的财产,不会扩大到其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而非法人的责任一般由其所有人或合伙人承担,债务和损失可能会扩大到个人财产。
3. 经营范围:法人的经营范围通常较为广泛,可以从事多种经济活动,并拥有较高的独立性;而非法人的经营范围相对受限,一般只能从事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
4. 融资能力:法人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增加经营资金;非法人的融资渠道有限,主要依靠个人财产、合伙人投资等方式。
二、法人和非法人的会计处理法人和非法人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记账方式:法人需要建立自己的独立账户,分别列示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非法人一般采用业务账簿记录经济活动,资产和负债通常与个体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账户相联系。
2. 财务报表:法人企业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非法人一般不编制正式的财务报表,只记录业务流水明细。
3. 税务处理:法人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款、报送财务报表等;非法人一般按照个体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a8e7a110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0b.png)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民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民法典》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典,对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全面、系统且细致的规范,为各类民事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类型。
《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的民事权利能力,确立了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每个人自出生时起,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
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心智的成熟,自然人还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例如,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成年人则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设立、组织机构、运行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
非营利法人则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对于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着重规范了其成立的条件、治理结构以及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以确保其公益目的的实现和财产的合理运用。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这些法人在特定领域和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针对其特殊性质和职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团体](https://img.taocdn.com/s3/m/e3fc8107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5f.png)
定义
非法人团体unincorporated society
各国立法
近代各国民事立法,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社团和财团,承认它们的法人资格,使它们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和诉讼活动。对一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团体,虽然不承认它们的法人资格,但实际上它们仍要从事民事活动,仍会 发生诉讼上的关系。因此,它们的法律地位,在许多国家立法上也逐渐予以承认。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 “无权利能力之社团得为被告,于诉讼中社团之地位与有权利能力之社团同”。其后1897年《德国商法典》中的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虽然不是法人,但法律允许其为诉讼主体。20世纪初英国民事立法原则确定:“非法人社团, 以无法律上人格为原则”,但“其财产受刑法规定之保护”,“就其财产之限度内,对于其职员与雇佣人,因执 行职务上之过失行为,致他受损害时,负赔偿责任”。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都为非法人社团设立普遍 审判籍,确认不是法人的团体有当事人能力。
非法人团体
社会组合体
0104 扩充内容
非法人团体,又称“非法人单位”。是指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同具有法人 资格的组织不同,它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准许其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时即可成立,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 一定的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在中国,通常认为可包括:(1)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2) 个人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伙型联营组织;(3)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 事业单位;(4)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组织。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承认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团体 的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在国外,苏联立法和理论否定非法人团体的当事 人资格;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理论则一般承认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资格,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人的社团 或财团,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
非法人组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分类
![非法人组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b48899e5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5.png)
非法人组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分类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那么你对非法人组织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依照法定程序设立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
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单位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上级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53c542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1.png)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一、非法人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与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实体。
非法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和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代表性和责任性: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代表性和责任性,其行为和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代表行为和法律上的责任行为。
4. 受限制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人的分类和特征非法人可以根据其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人:自然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非法人,在法律上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2.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和权利的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性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非法人实体:其他非法人实体包括非法人个体经营者、非法人合伙企业等。
这些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受限制性和依法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地位之比较法考察摘要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法人团体,他们广泛参与着社会经济活动。
如何看待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是法学理论的长期争论点。
本文通过对各国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上的比较,从而探讨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非法人团体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主体
作者简介:陆琳,大连市纪委监察局,经济学、法学双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5-02
非法人团体是指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无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独立之名义依法参加民事活动之组织体。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上对其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称谓也各不相同。
在德国只有“非法人团体”下的种概念,即“无权利能力社团”。
在日本,其民法上没有规范,只在民事诉讼法中有适用性规定,即“非法人社团或财团”。
我国台湾地区沿用193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非法人团体”概念。
我国内地有“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共同经营体”等多种称谓。
一、德国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德国的立法和学说均无“非法人团体”之属概念,只有“非法人团体”下的种概念,即“无权利能力社团”。
德国学者对“无权利能力社团”没有明确的定义,似乎又理所当然地认为,设立无权
利能力社团仅仅需要设立行为和制定共同章程,并不需要当局的参与也无需登记。
在德国普通法时期,非法人团体被学说和判例认定为合伙之一种。
我们可以理解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设立与公权力无关,只是在其出现之后在法律上给它适用合伙法的地位而已。
如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向第三人采取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负个人责任;行为人为数人时,全体行为人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是在适用上变相地规定其具有合伙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权利能力,因为德国的合伙至今未取得权利能力。
而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都没有突破德国法的这一规定。
有德国学者指出,《德国民法典》并非是出于立法者的疏忽,才对非法人团体做出此等不利的规定,而是蓄意而为。
即促使无权利能力社团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纳入法律所控制和调整的范围。
但是登记的繁琐和监管的苛刻却使许多无权利能力社团望而却步,放弃了登堂入室成为法人的机会。
但是现实社会和经济发展,这些不登记的团体在各自的舞台上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大有逼迫法律承认其权利主体之势。
鉴于学说和现实对非法人团体成为权利主体的要求,很多领域和范围就其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当事人能力的规定作了变相修改。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无权利能力社团可以被诉,在诉讼中,该社团具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的地
位”可见,《德国民法典》较好地从技术、规范上建立团体人格——法人制度,但也为团体人格的取得设置了许多障碍。
或者说德国法人制度在打开一扇窗户的同时却关上了另一扇窗户。
德国的这种完全符合法人实质要件、而仅欠登记的所谓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数量上要大于有权利能力社团。
所以,德国的法人资格,仅仅是给予了其不足半数的团体,这不能不说是德国法人制度的缺憾!
二、日本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在日本,民法上未规定非法人团体及其权利能力。
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人社团或财团设有代表人和管理人的,得以以其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这一规定赋予了无权利能力财团当事人能力的资格,这样日本非法人社团和财团在诉讼上有积极和消极之完全当事人能力。
由于社会中存在很多团体,未经登记但是有固定代表且持续存在。
尽管不享有法人资格,不具备主体地位,但又不能忽视其存在。
这些团体中,有的是许可型,即设立中的财团。
也有所谓的许可外型,即该团体已经非法人财团的身份在进行公益事业活动,但并未打算得到官方的许可。
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些团体的地位:一是在国家政策方面,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可其法人成立。
主张只要无碍于公共利益,就不能限制其法人的成立。
因此,对于非法人团体,应该尽量类推适用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规定。
二是尚未有法律裁决非法人团体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尽管其以公益为目的,但是没有经过官方的登记设立为法人也没有受到官方的监
督。
另外,从交易安全方面考虑,还不适合将其与法人完全同等对待。
那么对非法人团体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日本学者之间也存在争论。
但是在日本司法判例已逐渐承认未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具有权利能力,从而使用社团法人的规定。
具体而言具备社团实体的必要条件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在司法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和地位:社团有内部的组织,采取多数表决制;其财产归属于团体自身,构成全体成员的“总有”,社员无持分权和分割请求权;社员对社团债务不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但对于不动产,社团代表人不能以社团代表资格和名义进行登记,只准许以个人名义进行登记。
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在我国,早在大清民律草案第140条中曾有“无权利能力之社团”的规定,到1929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此规定未被沿用。
但193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非法人团体”概念,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提出,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但是这些所谓“非法人团体”到底包括哪些?并未有明确界定。
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人之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当事人能力。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上不具有权利能力的非法人社团却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矛盾。
台湾地区民法学者曾世雄先生批评台湾“民法”上无非法人团体的规定不能使非法人团体成为权利主体,只有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是民法的“缺失”。
若承认非法人团体为民事主体,则非法人团体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冲突将不存在。
但我国台湾实务在有关学说支持下,出现了承认非登记社团具有权利能力的倾向。
如,1986年,台湾“司法院”11月10日厅民一字第1677号函表示,作为非法人财团的寺庙,已脱离捐助人或信徒有独立财产,具有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必要和社会价值,其办理寺庙登记者,可为财产权的主体,可标卖不动产。
大陆法系的实体法关上了非法人团体进入民事主体殿堂的大门,但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都为非法人团体成为独立诉讼主体打开了一扇窗。
民法是人类社会经济社会的直接法律表现。
赋予非法人团体以民事主体资格,正是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由上可见,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某种性质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理论和立法发展的趋势。
四、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地位
目前,关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共有三个文本。
一个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一个是中国社科院梁彗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还有一个是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
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3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第13、14、15条可以知道,该草案的所要规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必要情形下的非法人团体。
第12条规定,非法人团体是实在的社会存在体,但因为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未给予人格化,对非法人团体准用关于法人的规定。
可见无论梁慧星教授所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还是徐国栋教授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都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已经为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立法所规定和认可,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这无疑是民事主体立法之一大进步。
而且梁慧星教授和徐国栋教授的草案似乎都认为非法人团体是区别于
传统自然人和法人主体的新的民事主体类型,这种认识往往基于法人和非法人成立的条件不同,法人要求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财产或者经费,非法人团体则要求具有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或经费。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1.
[3][日]最高法院昭和32年11月14日判决.民事判例集,第11卷第12号昭和48年10月9日判决.民事判例集.第27卷第9号第1129页.
[4][台]陶百川.最新六法全书.三民书局.1981.
[5]黄立.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
[6]王海燕.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民商法论丛第34卷.2006.
[7]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