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2023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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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了2023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救助对象的界定1. 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 临时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工作并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3. 孤儿、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并无法依靠亲属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生活保障的人员;4.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重大财产损失的家庭:经评估认定的家庭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遭受损失,无法自行解决生活困难的人员;5. 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人员:经评估认定的符合特殊救助条件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具体如下:1.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进行救助;2. 临时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失去劳动能力期间的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助;3. 孤儿、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进行救助;4. 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家庭: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确定救助标准;5. 其他特殊救助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救助标准。
四、救助资金的管理1. 救助资金来源: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力量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
2. 救助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 救助资金管理措施: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规、公正、透明。
4. 救助资金使用范围: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医疗救助、教育帮扶等方面的支持,禁止将救助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1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854b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7f.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194号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下列程序统一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有关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四)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五)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且符合条件而非本人原因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述程序认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bb7c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4.png)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9954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87.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失业调控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从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紧密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城镇登记失业、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调控。
通过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合理确定失业调控目标,运用失业调控政策和措施,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对保障劳动者根本利益、稳定就业局势、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我市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调控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按照“统筹规划、依法操作、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目标任务:一是建立我市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率的宏观调控,将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的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五是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充分就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ea6e2cf49649b6648d74747.png)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编者――依法行政,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
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并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在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53e0c69fab069dc502201e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e2747f581b6bd97f19ea7a.png)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1acb0d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01.png)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概述社会救助,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于不同原因致使生存和发展出现困难的弱势群体(如无业、失业、残疾、老年人等)所提供的经济、生活、文化等帮助与支持,从而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保障其生活权利的行为。
为规范社会救助行为,我国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该法于1999年7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主要是为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计,改善其生活水平,推动扶贫工作的进展。
社会救助范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常年救助和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三种方式,其范围主要包括: - 无业人员 - 稳定经济困难的劳动力 - 受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影响的受灾个人和家庭 - 稳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及其他特殊群体救助标准家庭贫困认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以下社会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人均月收入的 70% 计算,但每人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0%;- 常年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根据救灾需要和被灾群众生活所需提供必要的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申请社会救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具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贫困家庭标准;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极其困难。
而申请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 社区居民或救助对象个人通过具备来访接待设施的社区居民大院、居委会、社区、乡村委员会、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向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社工、专业救助人员等)进行核实、评审等;核实其申请材料; - 确认后出具救助决定书。
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愿意出勤、学习等行为,在获得救助行为时做出承诺。
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 申请救助过程中难以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 救助标准与当地实际生活条件脱节; - 社会救助主体之间缺乏协同合作。
结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项有力的法规,是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
![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d4c3e19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b.png)
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服务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条例》《医疗保障条例》《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临时救助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失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督促县乡两级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d2beb2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a.png)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财社〔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056cb5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d.png)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河南大病救助政策是河南省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旨在帮助那些患有严重疾病并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缓解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根据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1. 河南省户籍居民或在河南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居民;2. 确诊的罕见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任何一类重大疾病;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家庭未享受任何其他医疗救助或医疗保险支付。
根据政策规定,大病救助的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阶段:患者或其家属需向居住地社区或相关医疗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入情况等。
2. 审核阶段: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患者的疾病情况、收入情况等。
一般情况下,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 救助资助阶段:经审核通过的患者将享受救助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家庭收入、疾病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河南省规定,一般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资助。
资助方式包括直接给予患者或直接支付给医院等。
4. 资金管理:河南省政府专门设立了大病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资金。
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机构收益返还等。
同时,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也会进行定期审计。
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患者来说意义重大。
一方面,救助政策可以帮助患有大病的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治疗;另一方面,政策实施也可以缓解社会救助压力,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关爱,彰显了社会的人文关怀。
然而,当前河南大病救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救助政策的落地和执行存在不少地方差异,导致人员在救助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便和困难。
其次,救助政策的资金来源和管理也是一个难题,如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综上所述,河南大病救助政策的规定是河南省政府为了缓解重大疾病患者经济压力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c4686d5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d7.png)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需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倡在救助政策上进行创新与拓展。
1.救助政策的创新
(1)探索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措施;
(2)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援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
(3)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救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十四、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
为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
1.绩效考核
(1)建立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将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2)开展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提高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3)制作救助政策宣传册、海报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群众。
2.普及措施
(1)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建立救助政策咨询平台,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1.建设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
(1)建立全国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的数据共享;
(2)推进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1)加强救助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严格执行救助对象隐私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服务。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ea5f0b3c03d8ce2f01662311.png)
关于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最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发〔X〕3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X政函〔X〕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XX 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
二、救助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
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
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两正”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提供临时安置、急病救治、协同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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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坚持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坚持](https://img.taocdn.com/s3/m/58ed40c4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2f.png)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坚持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困境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救助原则,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和具体实施方式两个方面介绍该制度的宗旨和内容。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精准扶贫、分类救助、城乡统筹、法治保障、责权利统一。
精准扶贫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通过对困难群体的全面摸底和评估,确定真正需要帮助的对象,确保救助资源精准投放,最大限度地提高帮助效果。
分类救助是为了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而设立的。
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困难群体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和政策,以确保救助措施能够切实解决群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城乡统筹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时,需要兼顾城市和农村地区,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让每一个处于困境中的人都能够得到帮助。
法治保障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保证。
社会救助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救助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责权利统一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为困难群体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与此同时,救助对象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自助发展、自立脱贫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理念和原则。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关键是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特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一时丧失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体、灾害或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等。
对于特困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救助供养的方式。
通过提供临时救助金、发放生活补贴等形式,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定期救助金和保障性安置的方式,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困难得到缓解。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6aa63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c1.png)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的落实和实施效果,相关部门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从社会救助的对象、助力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提供一个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改善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2. 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3. 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无业人员;4.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临时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方式《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救助方式,以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需求。
具体方式包括:1. 临时救助:提供临时性的物质资助,如食品、衣物、住宿等;2. 经济救助: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3. 医疗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补贴或医疗服务;4. 康复救助: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或康复设备;5. 教育救助: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教育资助。
三、申请条件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家庭经济困难;2. 身体或精神困境;3. 目前没有其他合适的救助来源。
四、申请流程《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流程,以确保救助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并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递交申请;2. 审核评估: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评估,包括经济状况调查、身体或精神状况评估等;3. 救助决策:社会救助机构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救助,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或服务;4. 救助发放:社会救助机构将救助资源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保救助资源得到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条件和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73f57df5998fcc22bcd10df3.png)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条件和程序
一、政策依据:《临武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1、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在300—360元之间,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在1000—1200元之间)。
2、城乡低保户中因患急重病、遭受天灾人祸或遇其它突发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予审批
1、因打贺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每次每户200—400元
每年只准申请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一审批。
五、申领临时救助的程序
1、个人申请:由救助对象到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临武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
2、村(社区)、乡镇审核: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民政办分别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然后上报县民政局。
3、民政局审批:先由社会救助局复核,再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最后由社会救助局直接发放(一般为每周星期三发放)。
临时救助的审批主体及程序——刘某、周某与某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行政复议案
![临时救助的审批主体及程序——刘某、周某与某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行政复议案](https://img.taocdn.com/s3/m/c9d774ea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7a.png)
以案说法临时救助的审批主体及程序-刘某、周某与某区民政局临时救助行政复议案◎罗金川【案情简要】刘某与周某为夫妻,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临时救助。
某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依据未加盖公章的 《核对报告》,以刘某不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且 名下有东风牌小汽车一辆为由,以自己名义对周某作出 《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刘某、周某不服该告知 书,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某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作为某区民 政局内设机构,不是审批临时救助申请的合法主体,对申 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应当以某区民政局的名义作出并 加盖某区民政局公章。
刘某和周某以家庭名义申请临时救 助,某区民政局仅以周某为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妥。
某区 民政局在审核申请人临时救助申请的过程中,仅依据未加 盖公章的《核对报告》,且未对《核对报告》内容进行进 一步核实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据此决定撤销该《临时救助不予 批准告知书》,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社会救助审查过程中 的有关申请主体、受理审查、审批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 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某区民政局以内设机构名义,仅向 某个家庭成员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且审核时未对《核对报 告》内容进一步核实,导致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 定,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主体。
临时救助作为社会 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适用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 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 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 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即临时救助对象既包括家庭对 象,也包括个人对象。
本案中,临时救助申请是刘某代表 家庭提出,而告知书中仅将周某列为行政相对人,遗漏行 政相对人,行政对象不准确,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 情况。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临时救助申请的实际情況,区分家庭和个人,准确确定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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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均可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1、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
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