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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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办市函〔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5〕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申请换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有关换证的程序和要求,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4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换领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证书(一)换证申报材料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信源系统)生成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出具的介绍信。

(二)换证程序1.申请换证企业应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填报相关资质信息并上传至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换证申请;2.申请换证企业持换证申报材料到我厅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申请换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的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合 同额不少 于 1O 万 元的智能化工 程 ( O O 设计或施 工或 设计施 工

体 )不 少 于 2 : 项
( )本标 准是核定从事建 筑智 能化 工程设 三 计 与施 工活 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四
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1 智能化系统集成 工程 2
1 3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 合同额 不少于 3 0万元的建筑 智能化工程 ( 计或施工或设计 0 设
施 工 一 体 )不 少 于 2 项
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 )取 得 ~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建 筑 智 能 化 二
司联 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 设 部 二oo六年三月 六 日
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企 业 资信

总 则
( )为 了加强对从事建筑 智能化 工程设计 一
( )具有独 立企 业法人资格 : 1 ( ) 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并 有相应 的经济 实 2具
为进 一步贯 彻落实 《 行政许 可法》 减 轻企业 负担 . . 推进 专业 工程总承包发展 , 加强对建筑市 场 的
监管 ,结合 有关专业工程 的具 体情况 ,我部组 织制定 了 《 建筑 智能化工程设计 与施 工资质标准 》 消 ,《 防设施 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 准》 《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与 .《 施 工资质 标准》 现 印发给你 们 . 。 请认 真贯彻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 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 3号 ) 《 和 建筑业 企业 资 质管 理规 定》 建设 部 令第 8 ( 7号 ) 规定 , 部制 定 了 《建 筑智 能 化 等 我 (
工程 设计 与 施 工资 质标 准 ) 四个 设 计与施 工资 质标 准 的实 施 办法 》 等 。现 印发 给你 们 , 认 请 真贯 彻执 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 和建议 , 及 时 与我部 建筑 市 场管 理司 联系 。 请
附件 : 工程设 计施 工资质 申请 表( 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建 设部 办 公厅
二 o 六 年 九 月 四 日 o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 四个 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准 的实施办法
为贯 彻 实施 《 于 印发 < 筑智 能化 工程 设 计 关 建 与 施工 资质 标 准 > 四个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标 准 的 等
质。 对 已具 有设 计 或 施 工 资质 的企 业 ,在 取 得 所
的《 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 的企 业 , 可 申请 建 筑 智 均
能 化 、 防设 施 、 筑 装 饰 装 修 、 筑 幕墙 工 程 的 消 建 建
设 计与施工资质 ( 以下 简 称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l ] _


资质 申请 和审批 的原则
l 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从 事 建设 工 程 的 、 设 计 、 工活 动 , 法取 得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颁 发 施 依
3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和设 计 资质 、 工 资 、 施 质 同时并 存 。企业 可 根 据 实 际需 要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申请 设计 资质 、 工 资质 或 设 计 施 工一 体 化 资 施
动 合 同及 社会 保 险证 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建市[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

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年40号文(20201018160823)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年40号文(20201018160823)

WORD格式可编辑32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2016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豫建标定〔2016〕4G号关丁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I: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人各有关单位:为了貫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谨价管理改革供指导意见》(建标[2014] 14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我算定额沢《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獴建设标(2016)73号)的施行(以下简称<2016定较5 我们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和工程遣价计价标准政革要求. 联系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现状,就«2016定锁》中人工费、林料费*机械费*管理麋第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如何采用指数法对定额基期价格进行幼态调整,HP «2016定裁》相关费用动态谓整规则通知如T:—u人工费L (<2016定额》的人工療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由省站发布、原则上按半年度定期发布.定期发布的人工费指叛,作为编倒工程造价控制价,谓整人工我差价的依据*人工费指数属于政舟指导价.不列入凤险范圉.L费用调差公式凋罄后人工奏匸基期人工费十腊戦调差3.相关2 008定荻人工费指导价发布工作停止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E国林址化工程)3人工豢按合同约定方法调整,或参照以下方法调整:人工费当期价格町5 *发布期人工费指数二、材料费紐016定额"的材蝌费仍按单价法动态管理。

三*机械费«2016定额》的机械费实行动态僧理,其中台班殂咸中的人工最实行指数注动态凋整,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机械费匸基期机械费十指数调差咚单价调差四*管理费«2016定额》的管理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管理费•基期管理费+指数调差五*指数调差指数调差乂基期费用冥调差系数冥如调差系数=(发布期价格指数寺基期价格指数)-1(注:基期价格指数见附表1;第1期价格拎数见附表2;调整人工费时Kn为1,调整机械费时Kn为1,调整管理费时心为6%)六、其他1・定额子目(或基价)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子目(或基价)乘系数的,按基价宜接乘系数(含基价中各项费用)调瓠2.费用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人工、机械乘系数的,按相关基期定额人工费.机械赛,直接乘系数调整自身费用,其他费用不调整口3.实物量调整.«2016定额》申涉及增加、扣减人工工日(普工、一般技工“髙级技工)的,按相关变动工日数乘基期工日单价调整(注:基期工日单价见附表3 L乞定额量调整与市场价调差的先后顺序,用《2016定额》编制工程造价时’涉及增加、扣城工日或乘系数的,应在增加、扣减调整后再进行指数週差.5,基价中以啤J “元”表示的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及周转性剧用基期价榕为定值,不随调整调差变动.七、本文未涉及到的其他费用按《2016定额》相关说明执行.基期价格指数第1期价格指数附表3墓期工日单价。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1. 引言建筑智能化工程是指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相结合,通过引入智能化系统和设备,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安全性、舒适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资质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功能完善的重要指导依据。

2.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设计人员资质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电子工程、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设计资格,并能熟练运用智能化软件和工具进行设计。

2.2 设计文档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编制相应的设计文档,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备选型及参数等。

设计文档应清晰明确地描述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和工作原理,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3 设计检验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检验,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设计检验应包括对智能化系统的功能性测试、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等。

3.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现场布置等。

施工组织设计应合理安排施工流程和施工人员,保证施工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3.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工程、机电一体化、网络通信等方面的知识。

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工程施工资格,并熟悉智能化系统的安装和调试操作。

3.3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选择、施工工艺控制、设备安装检验等环节。

3.4 施工验收要求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和智能化系统的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应包括对系统的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和安全性测试等。

盘点近年来取消、合并的建筑资质

盘点近年来取消、合并的建筑资质

盘点近年来取消、合并的建筑资质已经取消/拟取消的资质大致情况1、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

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3、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2017年7月,根据招标投标协会的座谈会通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等会议内容进行研究座谈,在国务院“放管服”的背景下,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4、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将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

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离正式文件出台应该不会很长。

5、工程咨询资质拟取消发改委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已合并的建筑资质1、建筑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建筑智能化工程和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和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高耸构筑物工程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电信工程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堤防工程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1. 引言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当今建筑行业中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日益提高,建筑智能化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

为确保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一套资质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设计资质标准2.1 设计能力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包括:•全面掌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具备独立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的能力;•能够根据用户需求进行智能化方案设计,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2 设计人员素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具备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和技术背景;•具备较强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项目参与者有效地进行合作;•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有效控制项目进度和质量。

2.3 设计质量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定明确的设计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结果符合要求;•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3. 施工资质标准3.1 施工能力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包括:•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具备独立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的能力;•能够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2 施工人员素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具备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和技术背景;•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态度;•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施工人员有效地配合;•具备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经验,能够有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3.3 施工质量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明确的施工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结果符合要求;•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河南省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措施。

2021年12月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pdf ——结束——。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4个)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4个)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展开全文1.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哪几项?答:设计与施工资质共有四项,分别是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2.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保留?答: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保留。

如:企业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后,原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三级资质不再保留,需将相应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方可领取新的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3.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答:设计与施工资质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2个级别,其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4.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吗?答:不可以。

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5.哪些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答:凡具有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的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

如企业具有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乙级,或具有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

6.企业最多可以同时申请多少项设计与施工资质?答: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7.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答: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建市[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住建部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住建部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黄久松:今后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将分別制定资质标准
日前,住建部发文通知,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这一改变将对行业产生什么影响?来看看行业大佬对此的观点。

中国智能建筑协会会长黄久松对“河姆渡智能建筑”说,住建部就相关事项下发此通知,是“为了方便企业生产活动”。

他表示:“建设部2005年左右启动的4个工程资质试行,经过近十年实施,弊大于利,因此住建部对4个资质进行改革,此4个资质取消,从此不再办理。

今后设计与施工将分別制定资质标准,施工资质标准已经公布,2016年底就位,设计资质标准修订目前在进行之中。

”(来源:河姆渡智能建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补河南省建设科技与标准专家的通知-豫建科函〔2021〕4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补河南省建设科技与标准专家的通知-豫建科函〔2021〕4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补河南省建设科技与标准专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补河南省建设科技与标准专家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决定开展2021年河南省建设科技与标准专家人员增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客观公正;2.从事建设行业10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咨询服务等理论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标准规范,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可放宽至65周岁,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等高级别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二)专业条件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或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采纳的城乡规划类项目;2.承担过2项国家、行业或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编制工作;3.具备勘查设计类注册工程师资格,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4.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建设工程;5.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6.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承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劳动仲裁、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工作。

二、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之一的建设领域各专业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研究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研究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研究刘九喜【摘要】The integration of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auses of the tender,tender analy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easibility of the method,and describ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tender.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 two-stage tender notice issued after the merger,the response requirements of the tender notice,tender of the potential bidders to apply more to improve the bidders involved in engineering initiative to reduce the bidding,string subject,and raise the design of the design level.%阐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产生的原因,分析了该招标实施方法的可行性,并介绍了招标的实践经验。

将设计与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发布后,响应招标公告要求、参与投标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就比较多,提高了投标人参与工程设计的积极性,减少了围标、串标的现象,提高了设计方案的设计水平。

【期刊名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1)006【总页数】3页(P99-101)【关键词】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作者】刘九喜【作者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江苏泰州225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是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把设计与施工连在一起招标,把该项工程发包给一家既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能力同时又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同时完成本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任务的一种招标方式[1]。

承包方没有施工资质造成工程事故的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承包方没有施工资质造成工程事故的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承包方没有施工资质造成工程事故的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百事通》
【年(卷),期】2005(0)13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雇员因工受伤而雇佣方无资质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J], 程炳武
2.施工顺序错误造成工程事故的分析 [J], 王赫
3.《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建设智能化工程设计与粗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在协商制定承包方案的过程中,我有没有权利知道承包方案的制定情况? [J], 包
律师;
5.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借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J], 张卫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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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31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字〔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此类企业具体申报审批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由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审核原件;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以下资质的,向各省辖市和各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省辖市和各扩权县审核原件。

二、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须上报三套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五份,附件材料三份),由建设厅保存二份;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以下资质的申请材料(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待企业资质审批后,退回原审核部门一套申请材料存档,保存期为四年。

三、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审查,由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和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合进行,审查意见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审批结果和审查意见由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商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进行公告和上报。

四、对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日常管理由建筑管理部门商勘察设计部门进行。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统计数据作为建筑业企业上报统计局。

附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

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⑶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⑷企业章程;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⑹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⑻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⑼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⑽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资质证书正、副本;⑵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⑶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

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15、注册资本金。

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16、净资产。

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17、工程结算收入。

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

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

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

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

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

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专业技术人员。

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

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

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

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

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

22、技术装备。

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

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23、管理制度文件。

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场所。

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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