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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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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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豫建规[2011]2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豫建规〔201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省直有关单位:2011年,全省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城乡基础设施和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品位明显提升,为我省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激发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水平,经研究,拟对在2011年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1.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2. 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省内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3.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相关领导机构。

4.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省辖市、县(市)和省直从事规划管理、编制的工作人员。

5.全省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省辖市、县(市)从事城中村(旧城区)改造组织或实施的工作人员。

二、推荐条件(一)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先进单位1.认真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管理工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到位,规划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规范,能够保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平、公正、有序;2.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展力度大,编制水平显著提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划体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强化科技引领支撑,发挥科技计划导向作用,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豫建科〔2020〕143号),我厅编制了《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现印发给你们。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厅科技与标准处。

联系电话:*************附件: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2020年8月13日附件2020年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序号项目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任务主要内容承担单位计划进度1软科学HNJS-2020-R01河南省历史文化聚落保护和利用策略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对全省历史文化聚落的存在形式、空间发展、历史过程及典型特征进行系统的梳理,对河南省历史文化聚落进行分级分类,提出相应的保护与利用策略。

考核指标:1.编制《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2.在国内本学术领域重要期刊、专业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2-3篇。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7月-2021年12月2软科学HNJS-2020-R02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驱动因素与测评体系研究主要研究内容:1.分析建筑业发展现状,系统梳理高质量发展驱动因素,分析驱动因素对高质量发展的差异影响;2.构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和测评模型,对运行状况进行仿真模拟和综合测评;3.提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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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豫建规园[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豫建规园〔2007〕29号)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2003年我厅印发《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来,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省基本建立了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和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对全省城市规划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在总结各地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你们,请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的实施。

我厅将把《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决定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全省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豫建行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2〕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将《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22年4月29日附件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树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各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20厘米(含)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厘米(含)以上的常绿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含)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含)-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状树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审批、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涉及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应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必要性进行专项论证。

第六条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树木保护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范乡村建设活动,切实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2017年村镇规划工作检查情况,现就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要求在乡村各项建设活动中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促进乡村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要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充分运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监管;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乡村规划,提供法定依据科学编制和完善乡村规划,提高规划的覆盖率,才能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据可依,乡村建设活动有章可循。

截止2017年11月底,全省82个县(市、区)编制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率约为54%;19796个行政村编制了村庄规划,编制率约为43%;建制镇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其中约19%的镇(乡)已完成新一轮修编。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法〔2015〕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法〔2015〕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法〔2015〕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将《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26日201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对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大局,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狠抓基层法制基础工作,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强化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努力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重点工作(一)加快立法进度。

认真做好《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权限,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完善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豫建[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豫建〔2006〕79号)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35个扩权县(市)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平安建设,是中央和省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措施。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安河南建设纲要〉(2006-2010)的通知》(豫发〔2006〕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系统开展平安建设的重大意义当前,我省改革发展已站在一个新的起点,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宏伟目标,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础工程,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建设系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既有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又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行业。

且从业人员多,其工作均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是政策性、服务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

城乡规划、住宅与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等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稳定的因素多,是社会矛盾易发、高发领域。

因此,搞好建设系统平安建设,不仅对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全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都有着重要影响。

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平安建设和维护行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影响稳定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暨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新开工64万套,基本建成27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抓好保障房分配和入住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2014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2014年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报批工作,完成今年建设计划项目选址手续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组卷上报,并同步展开农用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逐项目明确施工节点和责任人员。

市、县规划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选址把关,严格落实“三不”原则,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不得办理选址和规划审批;6月底前,列入2014年新开工项目计划的,必须全面开工建设。

要优化保障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合理利用套内空间布局,优化户型设计。

加快推进续建项目建设,2014年9月底前,2010年度及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竣工并分配入住,2011年度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基本建成(含竣工)进度要求。

二、加快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重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建城[2014]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2.13【实施日期】2014.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城〔2014〕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将《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行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行业工作要点2014年2月13日附件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行业工作要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暨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和美丽河南”为总目标,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实施城镇基础设施扩容提升工程,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8.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9%,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2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5%,绿化覆盖率达到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4平方米。

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达到全省总数的60%。

省辖市全面完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建设,启动县级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

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市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公用专项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并依据专项规划滚动编制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是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下一阶段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指导。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保证城乡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我厅决定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信息报送的格式和方法规划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项。

从即日起,信息的报送将采取统一表格统一方式报送。

表格均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二、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每个省辖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两位信息报送联络员,其中一位定为单位办公室主任,另一位各单位自行确定。

联络员主要负责汇总信息,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将信息报送至省建设厅。

三、确定信息报送时间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应报信息报送,具体报送时间如下:月报:次月5日之前报送;季报: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年报:次年1月25日之前报送。

四、工作要求各单位于2008年3月14日下午5点之前以传真方式将联络员登记表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

信息报送制度于2008年3月起施行,各单位近期应将3月份月报和第一季度季报按规定时间报送。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信息的报送将成为城乡规划评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年度考评。

联系人:许宁联系电话:0371—68080851(兼传真)电子信箱:**************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豫建[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豫建〔2011〕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为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豫建〔2011〕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公布项目信息。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余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指依据《实施方案》附件1、附件2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应公开的信息。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豫建城[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城〔2007〕48号)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城市供水、热力、燃气、公共交通、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维护等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政府的形象。

为全面加强市政公用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按照建设部《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建精〔2004〕138号)、《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和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和服务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遏制腐败行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所有政务公开项目的办理都必须做到法定依据明确、主体合法、程序得当、执行正确、责任落实,严格按照依法行政要求执行。

(二)便捷高效原则。

所有政务公开和公开办事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严格办事程序,遵守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做到快捷、高效、方便。

(三)公开公正原则。

所有政务公开项目按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豫建[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63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意见(省建设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观。

但是,一些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城市功能不够完善,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比较突出,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城市管理手段,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市集约节约发展,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合理规划,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整合城市管理资源,采用城市管理数字技术,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优化城市管理流程,逐步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坚持严格执法、人性化管理,创新城市管理理念和手段,实行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服务;坚持群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

(三)总体要求。

把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以及富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引入和推广,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城市面貌明显改善,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市容干净整洁、环境质量优良、人与自然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豫建[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建〔2007〕4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现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二○○七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4〕3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4〕3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4〕3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

村镇规划是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省每个县(市)确定1个中心镇、1个中心村,共选定109个中心镇、112个中心村作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示范引导点,同时也作为省级村镇规划试点,按照“五规合一”的要求,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符合村镇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实施性的镇规划、村庄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形成一批有示范意义的规划范例并加以总结推广,建设一批独具特色的魅力镇村,为我省全面加快新农村建设积累经验、探索路子,为编制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提供实践基础。

二、提升中心镇规划水平。

按照新型城镇化的理念,优化完善中心镇规划,探索符合小城镇特点的产业发展和扩大稳定就业的措施,合理确定镇与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增强镇服务功能。

探索“多规合一”的镇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照搬城市规划方法、盲目追求规模扩张、重镇区轻镇域、重新镇区建设轻老镇区改造、缺乏小城镇特色、可操作性差等突出问题。

三、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建设一批功能完善、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精品镇、亮点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系列宣传报道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系列宣传报道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系列宣传报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豫建[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系列宣传报道的通知(豫建〔2010〕197号)各省辖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局(委),房地产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十一五”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取得的成就,展望“十二五”,根据厅领导指示,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主题宣传活动的方案》(详见附件)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准备本单位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全省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回顾“十一五”、展望“十二五”的相关文字、图片材料。

2.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本部门在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及重大成就及时总结上报。

3.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做好宣传和对接工作,并把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于12月24日前报省厅办公室。

联系人:李育军、张俊峰电话:*************传真:*************邮箱:************.cn************.cn附件: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的方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开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的方案全省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紧紧围绕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完善城市功能、促进产城联动、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任务,全面动员、合力攻坚,研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掀起了新一轮城乡建设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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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全省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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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示
批前公示
批后公示
变更公示
批前公示
批后公示
变更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附近或市区人流集中地段,设立城市规划公示栏公示有关内容。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县城都还必须抓紧建立城市规划展览馆,设立长期规划展览公示场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城市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城市规划部门要及时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众意见书,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完善过程中积极吸收采纳。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不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的
重要的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的方案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还应在城市规划展览馆或展厅向广大市民长期公示。
(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原规划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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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试行)

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城市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学习国内其它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并决定于今年10月份首先在全省省辖市实施。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制度的实施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抓紧时间研究制订落实此项制度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保障城市规划制度如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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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以行业、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各界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监督员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有权参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办公会,了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参加各种城市规划听证会,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公众意见书和设计方案对公众意见的吸收情况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力求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对市民提出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规划建议或设计构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与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并通过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做好廉洁自律。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
(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
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方式一般为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还应当在城市规划展览馆(厅)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
3.网络公示。通过互联网在政府网站或专设的城市规划网站上将城市规划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4.公示牌公示。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的方案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详细规划公示
批前公示
批后公示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的批前、批后和变更调整公示应当至少采取以下之一方式公示:
1.展览公示。展览内容和地点要通过公众媒、报纸与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机制,推进我省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方式的
改革,特决定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年度建设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届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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