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免拆复合保温模板(FS)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免拆复合保温模板(FS)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1.09
•【字号】豫建设标〔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免拆复合保温模板(FS)应用
技术规程》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免拆复合保温模板(FS)应用技术规程》已通过评审,现批准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41/T146-2015,自
2015年3月1日在我省施行。
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2015年1月9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豫建[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5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 (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豫建〔2018〕241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建〔2018〕2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今年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8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解决建设行业农民工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8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7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处室重新起草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9件)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3件)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2018年12月28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行推动《手册》实施是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省厅制定的《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豫建质安〔2019〕261号)、《〈河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豫建建〔2019〕41号)认真组织,强力推动,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做好贯彻实施,将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每个从业人员、每道工序。
推进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监测机构全面执行。
二、积极行动,多措并举(一)开展宣贯培训。
省厅将利用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监管工作座谈会和监管人员培训等形式,传达学习《手册》和住建部工作部署要求,深入研讨、广泛宣传住建部《手册》和我省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从省级层面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要全面系统开展宣贯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解读手册内容和要求,引导各级主管部门和参建主体积极参与、主动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号】豫建〔2014〕146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豫建〔2014〕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扎实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及其要点解析,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附件2.附表6附件3.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要点解析2020年10月19日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前言本技术指南是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20〕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现状和排查要求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技术指南主要内容:总则、基本规定、排查要点、附表等内容。
本技术指南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4号,联系电话:0371-********、*************、*************)。
目录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前言1 总则2 基本规定2.1 排查程序及工作内容2.2 判定标准3 排查要点3.1 基本建设程序调查3.2 改造情况3.3 场地情况3.4 地基基础3.5 上部结构3.6 其他隐患或问题附表1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2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3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4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5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25附表6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结果汇总表271 总则1.0.1 为指导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安全,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
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10%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18〕1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18〕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责任。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统计制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报表制度》的相关内容,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
二、精心组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辖区内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安排专人负责依法进行统计,加强统计数据监管,规范数据填报,建立审核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不得迟报、瞒报和拒报。
采取自查、互查、会议审查等形式进行审核,发现错误、据实改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
三、监督考核。
我省将定期对各省辖市统计资料上报时间、填报质量、统计数据分析应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内容。
四、统计内容、范围和数量(一)统计内容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2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其中:2.1规模以上(供热设备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上)锅炉房/热电厂;2.2规模以下(供热设备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下)锅炉房/热电厂;3.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能耗信息;4.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按季度上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豫建[2013]176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3〕1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过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全省工程质量总体趋好。
为巩固工程质量管理成果,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
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两个“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水平切实提高。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系人,负责本地区有关情况、信息的报送工作,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及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上报省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河南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3.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3年12月31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刘洪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副组长:王国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华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成员:李新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张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调研员孙冬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副处长陈震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办公室主任:李新怀办公室副主任:孙冬梅陈震办公室工作人员:韩荣华厅勘察设计处王世虎厅建筑管理处吴晓磊厅建筑管理处曾繁娜省质量监督总站联系人:韩荣华电话:*************吴晓磊电话:*************曾繁娜电话:*************邮箱:**************附件2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4]3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14〕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2014年4月30日附件1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工程质量管理成果,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根据《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我厅决定2014年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立省”战略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暨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关于工程质量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2014年,纳入监管的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明显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率大幅下降,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一)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管控1. 建设单位应切实担负起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工程发包关口,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检测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允许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允许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批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人教[2015]2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9.22
【实施日期】2015.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允许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现场专
业人员考试批次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5〕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7号)精神,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豫建〔2014〕1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办法》(豫建〔2014〕19号)等文件实施一年以来的工作实际,为提高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人员就位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报经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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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豫建城[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4〕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燃气管理部门:为贯彻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加强和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行为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
现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行为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燃气服务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全面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符合情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经营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燃气经营企业硬件设施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法规及设计规范要求,各类证照是否完备,人员在岗及变动情况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豫建[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豫政办[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河南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