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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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金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开放、诚信的原则,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实现投资者合理预期。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加强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投资管理,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基金投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和收益增长的平衡。

第七条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合规性、透明度、流动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八条基金投资应当具备充足的尽调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基金投资应当依法合规,保证合法权益,谋求长期稳定收益。

第十条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分散投资、差异化投资和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结构,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投资期限和收益预期,确定投资品种和比例。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和决策制定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风格、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四章投资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可控。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研究和决策机构,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履行授权和托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投资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章投资管理监督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监督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第五条关联方包括以下类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认定标准:(一)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共同控制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重大影响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四)其他关联关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三)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四)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平交易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本制度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人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六条管理人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在投资机会的获取和投资决策的制定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七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研究分析和投资决策的沟通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建议和决策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平衡,避免个别投资组合利益影响整体投资策略。

第八条管理人应建立投资决策的记录和跟踪制度,对投资组合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三章交易执行和信息披露第九条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执行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交易执行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和交易规则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条管理人应建立交易执行的监控和审计机制,对交易执行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审计,确保交易执行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资基金成立章程模板范本

投资基金成立章程模板范本

一、总则1.1 为规范投资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基金名称:[基金名称](以下简称“本基金”)1.3 本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名称](以下简称“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1.4 本基金设立地点:[基金注册地]1.5 本基金成立日期:[成立日期]二、基金宗旨2.1 本基金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现合伙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合伙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如:证券市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三、基金规模3.1 本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基金总规模]万元。

3.2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四、合伙人及出资4.1 合伙人包括:[合伙人名称]4.2 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如: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4.3 合伙人出资比例:[出资比例]4.4 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时间]五、基金管理5.1 本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5.2 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名称及职责]5.3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2)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投资合规、合法;(3)定期向合伙人汇报基金运作情况;(4)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策略;(5)其他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事项。

六、基金运作6.1 本基金按照以下原则运作:(1)风险控制原则: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2)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3)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合伙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4)信息披露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6.2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1)提出投资建议;(2)管理委员会审议;(3)合伙人会议审议;(4)投资执行。

七、基金终止7.1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3)基金投资标的全部或大部分已到期,且无新的投资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依法设立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法人,全称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己任。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名誉理事是负责基金会承诺的工作,并在必要时为基金会提供联系、协调和帮助的资深人员。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源泉包括:捐赠、遗产、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会遵循“自愿捐赠、服务社会、公正透明”的理念,贯彻“合理使用、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金会的目的和任务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使命和责任。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二)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以及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三)倡导并推广环保、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公益事业;(四)组织社会志愿者的活动,提升社会志愿者的能力和水平;(五)进行公益项目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等。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具体项目以及业务范围,应当在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之内,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本基金会不得利用资助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名义谋取商业利益或者滥用资金。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财务和管理手段,对基金会的受助者、捐款结算进行核查,便于责任追究和事业推进,做到用人不煽、用财不腐。

第三章: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第十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承担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决策等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指示实施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基金会各部门。

理事按照选举产生,在理事会的决定下批准基金会的各项事宜,并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行监督。

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模板

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模板

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规范投资业务操作,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制定本投资业务控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投资产品。

二、投资业务组织架构1.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政策的制定、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业务的监督。

2. 设立投资部,负责投资业务的执行、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

3. 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4. 设立财务部,负责投资收益的核算、资金的调配和财务风险的控制。

三、投资业务流程1. 投资调研与分析: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市场调研、财务分析和技术评估,形成投资研究报告。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 投资执行:投资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投資计划,开展投资操作,包括买入、卖出等。

4. 投资跟踪与评估: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评估投资效益,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5. 投资退出:根据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投资退出策略,确保投资收益。

四、投资风险控制1. 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部负责识别投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2.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3. 风险控制:投资部门在投资操作过程中,遵循风险控制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4. 风险监测:风险管理部对投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五、投资内部审计1.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投资业务进行审计,确保投资业务的合规、有效运行。

2. 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3. 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激励和约束建议。

六、投资业务信息披露1. 投资部门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情况,确保投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章程_模板

基金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基金会的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管理运作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______基金会第三条基金会性质:______基金会(公募或非公募)第四条基金会宗旨:______(简述基金会设立的目的和意义)第五条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来源于______。

第六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______,业务主管单位:______。

第七条基金会住所: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如下:(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四)______;(五)______。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基金会设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构成:(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四)______。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四)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五)决定基金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和理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构成:(一)______;(二)______;(三)______;(四)______。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七条监事会职权:(一)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二)监督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三)提出对基金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基金会章程模板

基金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基金会宗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资金管理、监督机制等,确保基金会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慈善活动。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名称]第三条基金会住所:[基金会住所]第四条基金会宗旨:[基金会宗旨,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第五条基金会类型:[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第六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第七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八条基金会业务范围:[基金会业务范围,如:扶贫、教育、环保、医疗、文化等]第九条基金会成立日期:[成立日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人数]名理事组成,其中:[公募基金会]理事[公募理事人数]名,[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非公募理事人数]名。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热爱慈善事业,有社会责任感;3. 具备一定的慈善事业经验和管理能力;4. 无犯罪记录;5. 无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任期[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辞职应当提前[辞职期限]向理事会提出。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基金会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募基金会]监事[公募监事人数]名,[非公募基金会]监事[非公募监事人数]名。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熟悉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3. 无犯罪记录;4. 无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利益冲突。

投资基金成立章程模板范文

投资基金成立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管理和终止,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投资基金名称为:(投资基金名称),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为:(注册地)。

第四条本基金宗旨: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本基金由:(合伙人名称)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本基金合伙人为:(合伙人名称),其中:(合伙人名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七条本基金设立时,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出资总额)。

第八条本基金变更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本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管理机构名称),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基金的投资策略;(二)负责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回收和分配;(三)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四)负责基金信息披露;(五)其他与本基金运营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国内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股权;(二)国内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债权资产;(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二条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一)管理机构根据投资策略提出投资建议;(二)合伙人会议审议并决定投资事项;(三)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本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回收和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公平、公正、公开;(二)风险可控、收益稳定;(三)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第四章投资收益与分配第十四条本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支付基金运营费用;(二)偿还基金债务;(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第十五条本基金年度分配收益的最低比例为:(最低分配比例)。

第五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本基金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三)获得投资收益;(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基金投资行为,保障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优选投资标的,力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债券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30%。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根据市场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策略,主要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等。

具体策略将根据市场状况、经济周期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仓位控制、个股选择等多层次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基金运作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投资组合、前十大持仓股等信息。

七、附则
本制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章程

基金管理章程

基金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基金旨在通过专业、规范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第二条合规性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有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条章程效力本章程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准则,所有管理人员、投资者及相关方均应遵守。

第二章基金组织结构第四条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策略制定、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

第五条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算和交割,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投资者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享有基金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章基金运作管理第七条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合同要求,制定并实施投资策略。

第八条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策略,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第九条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监控和管理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四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条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运营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应享有参与基金决策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参与渠道和机制。

第十二条投资者教育基金管理人应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如有疑义,应向基金管理人咨询。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基金管理章程应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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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转让保护基金投资权益的法律规范

基金投资转让保护基金投资权益的法律规范

基金投资转让保护基金投资权益的法律规范合同模板基金投资转让保护基金投资权益的法律规范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各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经自愿协商,真实、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

一、合同背景1.【投资基金名称】(以下简称“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各方自愿参与基金投资,并希望通过本合同明确和保护各方的基金投资权益。

2.为保障基金投资人的权益,规范基金转让行为,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二、定义1. "基金份额" 指基金的单位价值,代表基金投资人享有基金收益的权益。

2. "转让人" 指拥有基金份额并准备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投资人。

3. "受让人" 指愿意购买转让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转让条件1.转让人享有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受让人的权利,但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基金份额;(2)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具备基金份额转让的条件;(3)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转让基金份额;(4)通过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2.受让人作为投资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购买转让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权利。

四、基金份额转让程序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文件)确定基金份额转让事项,并签署书面协议。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成功签署本合同后,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转让事项的确认、双方身份信息和基金份额转让价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书面通知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转让手续。

五、基金份额转让价格确定和支付1.基金份额转让价格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基金份额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3.基金份额转让价格的支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机构规定的有效支付方式。

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所有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支付、结算等。

第三条基金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各类风险;(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业务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资金收支管理第四条资金收支管理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第五条资金收支审批权限:(一)一般性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备案;(二)大额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三)投资、融资等重大资金运作: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资金收支流程:(一)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结算等手续;(三)财务部门定期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三、资金内部控制第七条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第八条资金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方面:(一)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资金收支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控制资金支出;(三)资金结算制度:规范资金结算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四)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收支;(五)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披露资金收支情况。

四、风险防范与应对第九条基金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评估资金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资金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一)合规性检查:定期对资金运作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二)风险评估:对资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三)应急预案:制定资金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基金运行通报制度模板范文

基金运行通报制度模板范文

基金运行通报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运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投资基金的运行通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运行通报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二章通报内容第四条基金运行通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成立时间、基金规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二)基金募集情况:包括募集规模、募集时间、募集对象、募集方式等。

(三)基金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收益等。

(四)基金运行情况:包括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等。

(五)基金重大事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变更、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基金规模的调整、基金投资策略的调整等。

(六)基金风险控制情况: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基金运行通报应当根据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及时更新上述内容,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通报主体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共同承担基金运行通报的责任。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负责定期编制基金运行通报,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报送。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运行通报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通报时间与方式第九条基金运行通报分为定期通报和临时通报。

第十条定期通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临时通报应当在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通报基金运行情况:(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直接发送给投资者;(三)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投资者;(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基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运行通报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通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投资决策、执行、监控、评估、退出等全过程的投后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确保投资风险可控,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二)合规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三)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投资决策,提高投资收益;(四)持续跟踪原则: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机构职责:(一)研究投资策略,制定投资计划;(二)审核投资项目,提出投资建议;(三)监督投资执行情况,确保投资合规;(四)评估投资效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六条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团队稳定;(三)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四)投资风险可控,预期收益合理。

第三章投资执行第七条投资执行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包括:(一)签订投资协议;(二)进行资金划拨;(三)跟踪项目进展;(四)协调解决项目问题。

第八条投资执行部门应确保以下事项:(一)投资资金的使用符合协议约定;(二)项目进展及时汇报;(三)项目风险及时预警;(四)项目退出方案提前制定。

第四章投资监控第九条投资监控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包括:(一)项目信息收集与整理;(二)项目风险评估与预警;(三)项目合规性检查;(四)项目投资效果评估。

第十条投资监控部门应确保以下事项:(一)及时掌握项目动态;(二)定期向投资决策机构汇报项目情况;(三)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警;(四)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评估。

第五章投资评估第十一条投资评估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包括:(一)项目财务状况评估;(二)项目经营状况评估;(三)项目风险状况评估;(四)项目退出方案评估。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基金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基金投资的个人和机构。

二、投资管理原则1. 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研究和专业分析。

2. 投资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3. 投资应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三、投资决策流程1. 投资决策应由投资委员会或授权的个人/团队负责。

2. 投资决策应有明确的投资策略和目标。

3. 投资决策应有完整的投资分析报告支持。

四、风险管理1.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

五、投资执行1. 投资执行应遵循内部审批流程和操作规程。

2. 投资操作应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1. 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状况和业绩。

2.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基金的投资活动和合规情况。

七、内部控制与合规1. 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投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投资后管理1. 对已投资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投资目标。

2. 对不符合预期的项目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咨询法律和财务专家,确保所有条款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最佳实践。

私募基金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私募基金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经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账户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开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申请、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评估和完善本制度。

第二章开户第五条投资者向管理人申请开立私募基金个人账户,应当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并提交有效证件。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信息和证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开立个人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账户信息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个人账户信息和证券账户信息,定期进行信息审查和安全评估。

第三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八条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投资私募基金的适当性。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采用规范的风险测评工具和程序,结合投资者个人情况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条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强制要求投资。

第四章投资申请第十一条投资者在申请投资私募基金前,应当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合同,并确保自己具备投资私募基金的适当性。

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填写投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投资份额、账户信息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投资申请后,核实投资者身份信息,确认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并及时告知投资者是否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投资者投资款项后及时进行结算,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将投资者投资款项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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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模板.投资基金法律制度2008-09-16 09:49:2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九讲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厉以宁(2004.3.2)一、投资基金概述(一)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早就存在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都不属于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一般说来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1.专家理财。

基金财产须交由专业性较强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作,这些机构具有专门的理财专家和市场分析人员,他们专门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各个行业甚至某一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潜力,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因此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更能把握市场的脉搏,从而赢得较高收益。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从短期来看,基金投资体现了“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现代投资理念,它的投资要遵循一定的组合和限制。

如证券投资基金,它一般要同时买十种以上、甚至几十种不同的股票,假设其中一半亏了,而另外的一半则赚到了钱,这样一平均下来,总体上不会有大的输嬴。

而从长期来看,投资基金有总的平衡问题。

由于市场行情此涨彼落,投资基金短期内可能有赚有亏,但从较长时间考察,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基金大体上是盈利的。

国外实践证明,投资基金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买卖股票之间,适合那些不想将资金存在银行又害怕股市风险的中小投资者。

3.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意义非常重大,这也是投资基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通常情况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金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但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手中,基金管理人并未实际掌握基金财产,也没有权利从基金托管人手中取走基金财产。

同时,基金托管人虽然掌握基金财产,但并不能具体进行投资运用;二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三是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五是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基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每只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二)投资基金的分类投资基金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信托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等。

信托制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合同约定。

信托制基金的特点是必须有人履行受托职责,对基金投资者负责。

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有的由基金托管人担任,有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有的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单独设立受托人,有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履行。

公司制基金则依据基金章程设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章程规定。

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依法由委托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公司制基金的董事会,相当于信托制基金中履行受托职能的人,对基金投资者负责,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目前,国内对于公司制基金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在于公司制基金和公司法的关系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协议设立,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确定。

基金成立后,通常交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管理,它的优点是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这种基金的组织形式目前在美国发展很快,在创业投资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有关方面正在研究之中。

2.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等。

一般来说,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可以在规定的场所转让其所持基金份额,但不得请求基金管理人赎回。

而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则可以依据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

例如,我国第一个开放式基金是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于2001年推出的“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它的总规模为50亿基金份额(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30亿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交通银行为其基金托管人和代理销售人。

该基金在13个城市同时发行,采取“总量控制、限额发号、领号预约、凭号认购”的方法,基金发行的头3个月内不受理赎回。

发行时间从2001年9月11日到18日,个人认购的最低额为1万元,超过部分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根据投资对象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流动性强、变现性好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实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实业,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等。

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称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实业投资基金。

2002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有关实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定,目前仍处于研究阶段。

4.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并募集资金,而私募基金则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两者的界限,从人数上看,私募基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定人数,如100人或100人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募方式,实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私募方式。

(三)投资基金当事人投资基金当事人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

它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也可由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与管理,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的机构。

它主要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它也可以由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机构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及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是基金的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便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们的义务主要是在申购基金份额时足额支付认购款项;同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二是分享基金收益;三是向基金管理机构查询有关资料,如公开说明书、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四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

这种大会不同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它并不定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召开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表行使表决权。

可以用下面这张简图来说明信托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注:简图见文末)二、国外有关投资基金的立法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

它是在金融信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世纪,英国出现了最早形态的投资基金,即由政府出面组成投资公司,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理财能手代为投资。

1868年英国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是世界上第一家较为正式的投资基金。

1921年4月,美国组建了国内第一个投资基金,即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ust of America)。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投资基金成为美国发展最迅速的一种投资工具。

1940年,美国仅有投资基金68只,总资产为4.48亿美元。

1978年,发展到500只,总资产580亿美元,期间增长了130倍。

其后,美国投资基金业抓住当时在金融业中实施利率管制的机遇,又有了新的发展,1987年底基金总资产为7699亿美元,1997年底达44000多亿美元。

截至2000年年底,美国投资基金共7791只。

其中资本市场基金6746只,货币市场基金1045只,资产总额近7万亿美元。

有基金管理公司434家,基金投资者达8280万人次。

据了解,目前全球各类投资基金资产总额已达数十万亿美元。

其中开放式基金资产近11万亿美元,美国约占66%,其余依次是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投资基金以其专业化管理和分散投资等诸多优点,受到各国投资者的普遍青睐,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也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吸收外资的一种有效形式。

伴随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相继在投资基金方面进行了立法。

英国的投资基金一开始采用的是信托形态,也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单位信托”,它主要遵循英国信托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

1879年,英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在原有信托制基金的基础上,开始出现了公司制基金,这种公司制基金的经营方式和一般公司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实体,不从事一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只投资于证券类和其他流通性强的金融产品。

此外,英国在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还有:1939年颁布、1958年修订的《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颁布的《投资业务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0年修改的《金融服务法》,1991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受管计划法》以及1995年颁布的《证券公募管理条例》等。

美国的投资基金立法是伴随问题的出现而进行的。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对投资基金业基本未实施监管,经济危机的出现使美国股市暴跌,同时也使许多基金管理机构破产倒闭。

为此,美国政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

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专门对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投资基金业的平稳发展。

此外,美国规范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还有199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保密实施细则》和州一级的证券法等。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投资基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运用和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制度的引入和运用,当以日本为代表。

20世纪30年代,日本从英国引进投资基金制度,当时由于战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1951年,日本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奠定了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

根据这部法律,日本投资基金采用的是信托制,它属于一种信托业务。

直到2000年,日本才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规定允许设立公司制基金。

此外,日本在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还有: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1966年颁布的《关于基金制度的改革纲要》,1986年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管理法》,以及1994年颁布的《关于投资信托制度改革的纲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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